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24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字2460號、97年度執聲字第335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亦即,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六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918號合併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其中附表編號5至6所示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21號分別判處5月及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且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7年上易字第810號駁回上訴並確定在案,有上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月及1年2年加計後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至於原判決宣告之從刑部分,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搶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 犯 罪 日 期 │96年6月16日 │96年9月17日 │96年7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年 度 及 案 號 │度毒偵字第5036號 │度毒偵字第5198號 │度偵字第22465號 │├───┬────┼─────────────┼─────────────┼─────────────┤│ │法 院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3547號 │96年度訴字第3800號 │96年度訴字第3706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6年10月31日 │96年11月19日 │96年12月13日 │├───┼────┼─────────────┼─────────────┼─────────────┤│ │法 院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3547號 │96年度訴字第3800號 │96年度訴字第3706號 ││判 決├────┼─────────────┼─────────────┼─────────────┤│ │判決確定│96年11月26日 │96年12月10日 │97年1月5日 ││ │日 期│ │ │ │├───┴────┼─────────────┼─────────────┼─────────────┤│ 備 註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 │度執字第2460號 │度執字第17270號 │度執字第1409號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搶奪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 犯 罪 日 期 │96年7月7日 │96年9月11日 │96年9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年 度 及 案 號 │度偵字第22465號 │度偵字第25221號 │度偵字第25221號 │├───┬────┼─────────────┼─────────────┼─────────────┤│ │法 院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3706號 │97年度易字第121號 │96年度易字第121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6年12月13日 │97年3月28日 │97年3月28日 │├───┼────┼─────────────┼─────────────┼─────────────┤│ │法 院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確 定├────┼─────────────┼─────────────┼─────────────┤│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3706號 │97年度上易字第810號 │97年度上易字第810號 ││判 決├────┼─────────────┼─────────────┼─────────────┤│ │判決確定│97年1月5日 │97年5月26日 │97年5月26日 ││ │日 期│ │ │ │├───┴────┼─────────────┼─────────────┼─────────────┤│ 備 註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 │度執字第1409號 │度執字第9287號 │度執字第928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