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案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9號、97年度易字第307號、本院97年度易緝字第396號),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3罪,雖合於刑法第53條定應執行之刑之規定,但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12月3日以97年度聲字第708號就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及受刑人另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月6月,並於97年12月30日確定在案,有該院97年度聲字第708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資參佐。據此,本件聲請為重複聲請,本院自無庸再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