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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3905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楊真明張瑋珍簡璽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金重訴字第390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湯涵雲
選任辯護人
洪崇欽律師
被告
李順成
被告
郭金耀
被告
李進祥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燕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十七頁「證人余淑婷」之記載應更正為「證人于淑婷」及第三十八頁「證人余淑玉」之記載應更正為「證人于淑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十七頁「證人于淑婷」及第三十八頁「證人于淑玉」之記載,分別誤繕為「證人余淑婷」及「證人余淑玉」,顯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均應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簡璽容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3905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