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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案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9號、97年度易字第307號、本院97年度易緝字第396號),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3罪,雖合於刑法第53條定應執行之刑之規定,但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12月3日以97年度聲字第708號就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及受刑人另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月6月,並於97年12月30日確定在案,有該院97年度聲字第708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資參佐。據此,本件聲請為重複聲請,本院自無庸再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挺梧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