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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1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吳幸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91號

聲明人
(即受刑人之配偶) 乙○○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命令(98年度執更字第511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之配偶甲○○因曾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係檢察署之誤)多名檢察官提出訴訟而嫌隙。後因專利糾紛與許革非爭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2015號以誹謗罪判刑10月,減刑5月,得易科罰金確定。聲明人之配偶甲○○依所定期日於民國98年8月27日前住繳納,被檢察官已聲請合併執行為由拒絕。經鈞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誤)98年度聲字第17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按數罪併罰處刑裁判確定,始有執行數罪併罰處刑裁判之問題,此參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前段規定益明,若數罪併罰中一罪處刑裁判已執行完畢,即無執行數罪併罰裁判之餘地,自應依僅剩餘之一罪依其宣告之刑執行,為刑法第54條所明定。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應指數罪併罰之數罪尚未執行,經聲請合併執行,合併應執行刑結果已逾6月因不得易科罰金,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而言,本件情形不同,自無該解釋之適用。又本案雖經聲請合併執行並許合併執行,惟宣告合併裁判之刑關於偽造文書部分,既早經臺中地檢署96年度執減更字第2351執行7月完畢,無應執行刑之問題,剩餘乙罪,依刑法第54條規定,誹謗罪未執行之徒刑4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得易科罰金,縱屬數罪併罰案件,經刑法第41第7項規定,亦然。本案檢察官以98年執更字第5110號定期於99年1月14日指揮執行,不准易科罰金,與法不合,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該檢察官據為執行之判決法院而言,是受刑人或其法定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就有罪判決之執行指揮為不當而聲明異議,自應向諭知該有罪判決之法院聲明異議;又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19號判例要旨闡述至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於94年3月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4年3月17日以93年度訴字第6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822號判決上訴駁回,復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判決駁回確定;復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嗣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0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行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嗣前開偽造文書案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3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偽造文書、妨害名譽案件,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聲字第176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11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於98年10月22日經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有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762號刑事卷宗、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661號刑事抗告卷宗查核無訛;是本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執更字第5110號偽造文書執行案件所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扣除前已執行完畢之有期徒刑7月,尚須執行有期徒刑4月之執行命令實係執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開98年度聲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所諭知之罪刑甚明,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係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對於聲明異議人之前揭聲明異議,依法並無管轄權,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幸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1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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