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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76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高文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易字第7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福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二0七三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八四五號、一00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三一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三三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張福元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仿冒商標之貼紙等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張福元明知如附表一至三所示「HELLO KETTY」等商標圖樣,業經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指定使用於各種貼紙、卡片等商品上,且均未逾商標專用期限而受我國商標法保護,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此等註冊商標之商品,且不得基於販賣之意圖,而陳列此等商品。詎張福元自民國九十八年間起,在臺北市西門町及後火車站一帶,購買未經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貼紙等商品(詳如附表一至三所載)後,竟與陳世凱、陳佳潔(均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該等商品之犯意聯絡,自九十八年六月間某日起,由張福元向陳世凱承租其所管理之臺中市○區○○街九十號「格子趣臺中一中店」第0七0六號格子,並由店員陳佳潔負責擺放陳列張福元所提供之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貼紙等商品;張福元復單獨承續前揭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九十八年六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區○○路九十九號由廖靜薇擔任副店長之「小猴子格子舖」,承租C57、C79、C80等格子,並利用不知情之廖靜薇陳列擺放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貼紙等商品;張福元復單獨承續前揭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九十八年六月間,在高雄市○○區○○路一0八九號由蘇昭元(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經營之「格子趣瑞豐店」,承租11C格子,並利用不知情之蘇昭元陳列擺放如附表三所示仿冒商標貼紙等商品,以供不特定人選購。嗣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格子趣臺中一中店」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貼紙等商品;又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許,經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小猴子格子鋪」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貼紙等商品;另於九十九年七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七分許,經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格子趣瑞豐店」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仿冒商標貼紙等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阿迪達斯公司委請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請鍾文岳律師、林翰緯律師分別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請劉豐州律師、陳冠中律師,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阿迪達斯公司委請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為分別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福元於準備程序中,先就上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福元於警詢及偵審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格子趣臺中一中店」管理人陳世凱、店員陳佳潔、「小猴子格子鋪」副店長廖靜薇、「格子趣瑞豐店」負責人蘇昭元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確有在被告承租格子陳列扣案之仿冒商標貼紙等商品無訛,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鑑定人賴麗玉所出具之香奈兒貼紙鑑定證明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哆啦A夢」貼紙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鑑定人黃文通出具之LV鑑定證明書、鑑定人賴芳君出具之SNOOPY鑑定報告書、託售清單總表、租箱合約書、委託匯款同意書、授權書、現場照片等物附卷可稽,及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仿冒商標貼紙等商品扣案為憑,足徵被告前揭自白應屬實情。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

三、查被告張福元意圖販賣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仿冒商標之貼紙等商品,而承租格子公開陳列,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按檢察官之起訴書依法固應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但如其記載不明確或有疑義,事關法院審判之範圍及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法院自應經由「訊問」或「闡明」之方式,使之明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之處理,及該法條第一項第一款立法理由之說明「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應係第二項之誤植)第二款規定,檢察官之起訴書固應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惟如記載不明確或有疑義,事關法院審判之範圍及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自應於準備程序中,經由訊問或闡明之方式,先使之明確,故首先於第一款定之。」甚明。茍法院就起訴書所記載關於被告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不明確或有疑義之部分,經由「訊問」或「闡明」之方式,加以更正,當事人復無爭執,法院就已更正之被告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依法定訴訟程序進行審判,即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一0八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本案起訴書對於被告涉嫌販賣、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等情雖有敘述提及,然並未指明被告販入或銷售之時間、對象,且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亦僅約略表明被告所犯係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嫌,而未詳論究屬「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入或輸出」之何種行為態樣,難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已屬明確。惟經本院於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中,針對起訴書上開未盡明確之處訊問公訴蒞庭檢察官,據其表示:本案起訴事實及法條,應係指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已觸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嫌等語,業經書記官記明筆錄在卷可憑。況依近年來最高法院針對販賣行為之法律見解,多認販賣罪(包含販賣毒品、槍械、偽藥、禁藥、違反著作權法及仿冒商標之商品等)在立法者預定之構成要件類型上,並非須反覆實行始能成立之犯罪(詳參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0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七八號刑事判決),依此而言,販賣行為既無論以包括一罪之餘地,自應對於販賣時間、地點、對象逐一指明,方可作為法院認事用法之依據。惟遍查本案卷內證據資料,對於被告販入、賣出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具體時、地、對象、價格、數量等重要情節,並無一語及之,倘遽依販賣罪論處,根本無從特定被告於本案中所犯罪數,本院僅能就被告承租格子意圖販賣而陳列之明確行為予以論罪。是以本案起訴事實及所犯法條,既經公訴蒞庭檢察官當庭闡明清楚,被告對此亦無異詞,核與本院前揭認定之適用法條相符,自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而予變更起訴法條之可言,附此敘明。

四、而被告就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於「格子趣臺中一中店」之犯行,係與陳世凱、陳佳潔共同謀議後,推由陳世凱、陳佳潔實際著手陳列該等商品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被告應論以共謀共同正犯。至於被告其餘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二、三所示仿冒商標商品犯行,則均利用不知情之廖靜薇、蘇昭元著手實行,被告就此部分應論以間接正犯。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號刑事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基於同一販賣之意圖,在九十八年六月間,承租格子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欲遂其營業獲利之目的,雖其營業據點廣及於臺中、高雄等地,然依被告承租格子時間之緊接程度而言,堪認被告自始即有以此營業計畫從事侵害商標權犯行之意思,此與行為人經營相當期日後,因見獲利甚豐始另行起意擴大業務範圍之狀況,容屬有別,非可等同視之。是以被告所犯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顯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自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非可以其擺放於相異地點或各個營業日結束後再行陳列之個別舉動,遽予獨立論罪而併合處罰。另被告以遠較一般市價為低之價格,對外販售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消費者應能輕易藉由價格之顯著差異,得知被告販售之物非屬真品,而無陷於錯誤之可言,被告自非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併予指明。又被告以一個陳列行為,侵害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數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而侵害數個法益,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仍從一重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論處。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二、三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而移送本院併辦部分(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八四五號、一00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三一號案件),雖未經檢察官詳載於起訴書內,然此部分因與其餘業經記明公訴意旨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應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究。至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三三號案件移送本院併辦部分,則與本案起訴事實相同,此觀該案移送併辦意旨書即明,原屬本院所應審理之範圍,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不顧他人合法取得商標專用權之權益,率爾販售仿冒商標之商品,對於商品交易市場之公平競爭秩序已生不利之影響;再參以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雖已坦承犯行惟仍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之態度、所生危害、具有國中肄業學歷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陳列之商品,應依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于人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商標圖樣         │     權利人或被害人     │數量(張)│
 ├──┼─────────────┼────────────┼─────┤
 │ ⒈ │       哆啦A夢貼紙        │  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限│    73    │
 │    │                          │  公司                  │          │
 ├──┼─────────────┼────────────┼─────┤
 │ ⒉ │  迪士尼卡通米奇米尼卡片  │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32    │
 ├──┼─────────────┼────────────┼─────┤
 │ ⒊ │  迪士尼卡通唐老鴨貼紙    │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2    │
 ├──┼─────────────┼────────────┼─────┤
 │ ⒋ │  迪士尼卡通小熊維尼賀卡  │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24    │
 ├──┼─────────────┼────────────┼─────┤
 │ ⒌ │迪士尼卡通CHIP AND DALE賀 │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29    │
 │    │卡                        │                        │          │
 ├──┼─────────────┼────────────┼─────┤
 │ ⒍ │迪士尼卡通LILO AND STITCH │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6    │
 │    │貼紙                      │                        │          │
 ├──┼─────────────┼────────────┼─────┤
 │ ⒎ │三麗歐卡通CHARMMY KITTY卡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67    │
 │    │片                        │                        │          │
 ├──┼─────────────┼────────────┼─────┤
 │ ⒏ │三麗鷗卡通HELLO KITTY卡片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102    │
 │    │                          │                        │          │
 ├──┼─────────────┼────────────┼─────┤
 │ ⒐ │   三麗鷗卡通大耳狗卡片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20    │
 ├──┼─────────────┼────────────┼─────┤
 │ ⒑ │   三麗鷗卡通大寶卡片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19    │
 ├──┼─────────────┼────────────┼─────┤
 │ ⒒ │   三麗鷗卡通Kuromi卡片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17    │
 ├──┼─────────────┼────────────┼─────┤
 │ ⒓ │三麗鷗卡通Little Twin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40    │
 │    │Stars卡片                 │                        │          │
 ├──┼─────────────┼────────────┼─────┤
 │ ⒔ │   三麗鷗卡通酷企鵝賀卡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19    │
 ├──┼─────────────┼────────────┼─────┤
 │ ⒕ │   三麗鷗卡通布丁狗貼紙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13    │
 ├──┼─────────────┼────────────┼─────┤
 │ ⒖ │   三麗鷗卡通美樂蒂卡片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41    │
 ├──┼─────────────┼────────────┼─────┤
 │ ⒗ │        費拉里貼紙        │       費拉里公司       │    44    │
 ├──┼─────────────┼────────────┼─────┤
 │ ⒘ │        保時捷紙牌        │   保時捷股份有限公司   │     7    │
 ├──┼─────────────┼────────────┼─────┤
 │ ⒙ │  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貼紙  │ 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 │    10    │
 │    │                          │ 拉股份有限公司         │          │
 ├──┼─────────────┼────────────┼─────┤
 │ ⒚ │       阿迪達斯膠紙       │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    15    │
 ├──┼─────────────┼────────────┼─────┤
 │ ⒛ │        CHANEL面紙        │ 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15    │
 ├──┴─────────────┴────────────┴─────┤
 │上開仿冒商品共計595件                                                 │
 └───────────────────────────────────┘
附表二:
 ┌──┬─────────────┬────────────┬─────┐
 │編號│         商標圖樣         │     權利人或被害人     │數量(張)│
 ├──┼─────────────┼────────────┼─────┤
 │ ⒈ │   迪士尼(米奇)貼紙     │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76    │
 ├──┼─────────────┼────────────┼─────┤
 │ ⒉ │   迪士尼(史迪奇)貼紙   │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47    │
 ├──┼─────────────┼────────────┼─────┤
 │ ⒊ │   迪士尼(小熊維尼)貼紙 │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140   │
 ├──┼─────────────┼────────────┼─────┤
 │ ⒋ │   迪士尼(marie)貼紙    │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24    │
 ├──┼─────────────┼────────────┼─────┤
 │ ⒌ │   迪士尼(唐老鴨)貼紙   │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3     │
 ├──┼─────────────┼────────────┼─────┤
 │ ⒍ │   迪士尼(奇奇蒂蒂)貼紙 │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96    │
 ├──┼─────────────┼────────────┼─────┤
 │ ⒎ │   三麗歐(hello kitty)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122    │
 │    │   貼紙                   │                        │          │
 ├──┼─────────────┼────────────┼─────┤
 │ ⒏ │   三麗鷗(charmmy kitty)│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83    │
 │    │   貼紙                   │                        │          │
 ├──┼─────────────┼────────────┼─────┤
 │ ⒐ │   三麗鷗(雙子星)貼紙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50    │
 ├──┼─────────────┼────────────┼─────┤
 │ ⒑ │   三麗鷗(酷企鵝)貼紙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16    │
 ├──┼─────────────┼────────────┼─────┤
 │ ⒒ │   三麗鷗(大耳狗)貼紙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27    │
 ├──┼─────────────┼────────────┼─────┤
 │ ⒓ │   三麗鷗(美樂蒂)貼紙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48    │
 ├──┼─────────────┼────────────┼─────┤
 │ ⒔ │   三麗鷗(kuromi)貼紙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21    │
 ├──┼─────────────┼────────────┼─────┤
 │ ⒕ │   三麗鷗(大寶)貼紙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18    │
 ├──┼─────────────┼────────────┼─────┤
 │ ⒖ │     (snoopy)貼紙       │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   │    54    │
 ├──┼─────────────┼────────────┼─────┤
 │ ⒗ │     (兩隻豬)貼紙       │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    4     │
 ├──┼─────────────┼────────────┼─────┤
 │ ⒘ │     (趴趴熊)貼紙       │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    5     │
 ├──┼─────────────┼────────────┼─────┤
 │ ⒙ │     (puma)貼紙         │ 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 │    21    │
 │    │                          │ 拉股份有限公司         │          │
 ├──┼─────────────┼────────────┼─────┤
 │ ⒚ │     (adidas)貼紙       │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    13    │
 ├──┼─────────────┼────────────┼─────┤
 │ ⒛ │     (小叮噹)貼紙       │ 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 │    16    │
 ├──┴─────────────┴────────────┴─────┤
 │上開仿冒商品共計929件                                                 │
 └───────────────────────────────────┘
附表三:
 ┌──┬─────────────┬────────────┬─────┐
 │編號│         商標圖樣         │     權利人或被害人     │數量(張)│
 ├──┼─────────────┼────────────┼─────┤
 │ ⒈ │雙子星(Little Twin Stars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33    │
 │    │ )貼紙                   │                        │          │
 ├──┼─────────────┼────────────┼─────┤
 │ ⒉ │凱蒂貓(Hello Kitty)貼紙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71    │
 ├──┼─────────────┼────────────┼─────┤
 │ ⒊ │大寶(Minna No Tabo)貼紙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3    │
 ├──┼─────────────┼────────────┼─────┤
 │ ⒋ │大眼蛙(Kerokerokeroppi)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33    │
 │    │貼紙                      │                        │          │
 ├──┼─────────────┼────────────┼─────┤
 │ ⒌ │庫洛米(Kuromi)貼紙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3    │
 ├──┼─────────────┼────────────┼─────┤
 │ ⒍ │酷企鵝(Bad Badtz-Maru)貼│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9    │
 │    │紙                        │                        │          │
 ├──┼─────────────┼────────────┼─────┤
 │ ⒎ │大耳狗(Cinnamoroll)貼紙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13    │
 ├──┼─────────────┼────────────┼─────┤
 │ ⒏ │寵物貓(Charmmy kitty)貼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43    │
 │    │紙                        │                        │          │
 ├──┼─────────────┼────────────┼─────┤
 │ ⒐ │美樂蒂(My Melody)貼紙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33    │
 ├──┼─────────────┼────────────┼─────┤
 │ ⒑ │米奇米妮(Mickey Minnie) │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52    │
 │    │貼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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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⒒ │奇奇蒂蒂(Chip And Dale) │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38    │
 │    │貼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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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⒓ │維尼熊(Winnie The Pooh) │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46    │
 │    │貼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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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⒔ │唐老鴨(Donald Duck)貼紙 │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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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⒕ │星際寶貝(Lilo And Stitch │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14    │
 │    │)貼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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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⒖ │     史努比(Snoopy)     │  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  │    4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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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⒗ │          LV貼紙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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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開仿冒商品共計454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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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76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