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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微字第1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李悌愷田雅心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微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郭金澤
再審被告
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叔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6日本院104 年度再微字第7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已逾5 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4 年度再微字第7 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原確定判決前係於民國104 年11月18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於原確定判決案卷可稽,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確定判決案卷查核無訛。又再審原告係於104 年11月25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有再審原告提出之民事再審狀其上所蓋本院收文章戳在卷足憑,是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本件再審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3款所定「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之再審事由:1.本件再審被告請求給付管理費,係屬其他定期給付涉訟,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現行法令之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8 款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9 條規定,應一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誤用小額訴訟程序,其訴訟程序顯違背法令。2.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3 項及司法院所定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之規定,再審被告於原確定判決之訴訟代理人「林慶鎮」並非律師,係後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僱用之總幹事,且林慶鎮與再審被告無僱傭關係,故林慶鎮擔任再審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已違背上開規定,應撤銷林慶鎮之訴訟代理權。3.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即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管理費,但再審被告並無合法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顯然再審被告係違法濫收管理費,無權請求給付管理費。4.再審原告曾於103 年4 月11日聲請命再審被告提出重要書證,即再審被告雇用林慶鎮為社區總幹事之文件、合法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住戶規約等,然未蒙斟酌審理等語。並聲明:1.原再審判決(本院104 年度再微字第7 號)及原確定判決(102 年度小上字第116 號)均廢棄。2.撤銷再審被告訴訟代理人林慶鎮之訴訟代理權。3.再審被告之訴駁回。

三、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8 條之1 定有明文。究其立法意旨乃再審之目的,原在匡正確定終局判決之不當,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然為避免當事人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一再提起再審之訴,致浪費司法資源,自應予以限制。本件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02 年度中小字第1026號為第一審判決,次經本院102 年度小上字第116 號判決駁回本件再審原告之上訴確定後,嗣後迭經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而經本院先後以103 年度再微字第2 、8 、10、12號、104 年度再微字第2 、3 號及104 年度再微字第7 號(即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等民事判決,以各確定判決無再審原告主張之再審事由而駁回再審原告之訴,有各該判決在卷可稽。再審原告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所主張之違背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8 款之規定而誤用小額訴訟程序、再審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林慶鎮非合法代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之合法性問題及重要證物之提出等事由,核與再審原告對於原確定判決所提再審事由相同,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則再審原告復以同一事由,對於駁回其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說明,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微字第11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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