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抗字第2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張清洲董庭誌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抗字第21號

抗告人
盧進源
相對人
孟國群
相對人
廣澤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再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2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98號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按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是同法第1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之普通審判籍,與同法第13條因票據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之特別審判籍,當事人得選擇其一起訴,普通審判籍不因有特別審判籍而受影響。本件訴訟被告之一即相對人孟國群住居在台中市,鈞院即有管轄權,另依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231號民事判例要旨: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普通審判籍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原告向何人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法院起訴,有自由選擇之權。是鈞院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98號(下稱原審)以本件訴訟之票據付款地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為由,裁定移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應有誤會。況依抗告人所提出之訴狀及所附資料可知.抗告人之請求權基礎另包含侵權行為在內,而依民事訴訟第15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原審未就管轄部分讓當事人表示意見,亦未就請求權基礎為闡明及特定,即逕予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顯有誤會。為此爰提起抗告,求予廢棄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即普通審判籍之規定。又同法第13條所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因票據涉訟之特別審判籍規定。另依同法第22條有關管轄競合規定,就單一被告之訴訟,數法院基於普通審判籍或特別審判籍而均有管轄權者,原告固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惟同法第20條另規定: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是被告多數之共同訴訟之普通審判籍,僅於無該法第20條但書規定之共同特別審判籍時,方有其適用,此亦係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231號民事判例要旨所指之情形。反之,即應由該數被告之共同特別審判籍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再適用各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轄權之規定。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並非對單一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乃係列相對人二人為共同被告而提起本件訴訟。依抗告人所提出之訴狀所載,抗告人表明之起訴事實為:相對人孟國群向抗告人借款新臺幣346,000元,並於另一相對人廣澤通信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同面額支票背面背書後,交付支票予抗告人,嗣支票到期卻未獲兌現,爰依返還借款及給付票款之法律關係,對相對人二人連帶請求等語。是原審以抗告人所提出支票所載之付款地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港分行(地址台北市○○區○○路00○0號一樓)為由,依前揭規定,認本件共同訴訟應由共同特別審判籍法院,即票據付款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乃為移送該管轄法院之裁定,於法並無違誤。

四、抗告意旨雖另稱:本件請求權基礎包含侵權行為在內云云。但查,抗告人提出之起訴狀內並未有任何有關相對人二人對其為侵權行為之陳述。嗣係因原審命其補正相對人孟國群之戶籍謄本後,始提出呈報狀表示:不知相對人孟國群之身分證字號,但曾對相對人孟國群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可調偵查卷以查得孟國群之個人資料等語(見原審卷第53-54頁),繼於取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對孟國群所發佈之通緝書後,再以呈報狀補正相對人孟國群之戶籍謄本到院,並附上通緝書影本表示孟國群遭通緝中,如送達不到請求公示送達等語(見原審卷第55-59頁)。是依抗告人所提出之上開呈報狀內容,尚無從認抗告人對相對人二人所為之請求權基礎,業有為訴之追加表示而包含侵權行為在內。是抗告人於原審裁定移轉管轄後,始於抗告狀中為本件訴訟應有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規定適用之主張,亦非有據。

五、據上,原審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以本件共同訴訟之被告為數人,因各自之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且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票據付款地」共同管轄法院為由,而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於法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審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所為抗告,應予駁回。

六、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不得再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董庭誌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