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事聲字第8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謝慧敏

異議人
張明城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張宏明、邱淑敏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司法事務官所為111年度司聲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以111年度司聲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駁回異議人(即該案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之請求,異議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合,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就相對人所有之建物、土地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經本院110年度裁全字第53號民事裁定准許,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279號提存書提存新臺幣588萬元在案。嗣異議人提起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本案訴訟,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78號民事判決駁回異議人之訴確定在案,故兩造間本案訴訟業已終結,則上開假處分裁定亦失所附麗,相對人得就建物、土地為移轉、讓與、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應認再無損害之發生。異議人於111年9月12日以存證信函定21日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均未行使,異議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取回擔保金,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訴訟終結」,於就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而起訴(同法第96條)之情形,係指該訴訟程序終結,訴訟費用額已能確定者而言。至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依同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指受擔保利益人因該供擔保之原因所受損害已得確定,且其對供擔保之提存物行使權利並無障礙而言。故債權人於提供擔保,對債務人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執行假處分後,嗣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同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前段、第538條之4),復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債務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執行所受之損害已往後確定不再發生,損害可得確定,並得據以行使權利請求賠償時,債權人即得依上開規定,以「訴訟終結」為由,定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後,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提存物,不以該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本案訴訟終結為必要(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52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異議人依本院110年度裁全字第53號民事裁定供擔保聲請假處分執行之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360號卷宗。查執行法院已依該假處分裁定執行相對人之不動產,經囑託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完畢,茲異議人尚未撤回假處分執行之聲請,執行法院未撤銷該不動產之查封,相對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既未確定,自無從強令其行使權利,自不得謂為「訴訟終結」。

(四)異議人縱於111年9月12日以存證信函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但既未「訴訟終結」,即與首開規定之要件不符,則異議人依此規定聲請取回擔保金,自不能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核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事聲字第88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