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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江奇峰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欣德、追加被告黃欽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652號)移送前來,原告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564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超過新臺幣79萬2330元部分。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被告黃欽農之訴。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之聲請,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外,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及第503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包括實質上為無罪,僅因屬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28 號、102 年度台抗字第656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其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又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81號判決、90年度台抗字第39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竊取、剪斷原告所有之電纜線長度計9504公尺,以電纜單價每公尺新台幣(下同)770元計算,請求被告賠償731萬8080元。惟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084號刑事判決係認定被告竊盜並銷贓之電纜線長度約970公尺及剪下未帶走之電纜30條(約59公尺),合計1029公尺。故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731萬8080元,就超出79萬2330元部分,非屬上開刑事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說明,就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652萬5750元部分(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647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㈡原告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後,具狀追加黃欽農為被告,聲明請求追加被告黃欽農應與被告唐欣德連帶賠償原告74萬6900元,此部分所為追加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結論意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141號裁定參照)。又此追加被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4萬6900元,應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追加被告之訴。

三、基上,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78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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