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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原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丁○○

      丙○○

      甲○○

            之1號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肆佰陸拾捌萬肆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訴外人璟寬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璟寬公司)偕同被告丙○○、甲○○、乙○○、丁○○4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授信額度為新臺幣(下同)2,500 萬元,並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1日申請動用額度2,000萬元(帳號為00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1月1日起至95年10月12日止,並簽訂授信額度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各1份,約定利息按年息4.25%固定計付;約定計息日按動用額度撥款日起算,按月計付利息1次,若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一次清償(參酌一般約定條款第6條);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參酌一般約定條款第4條);詎訴外人璟寬公司及被告等於95年5月1日起即不依約繳息,雖經催告,仍置之不理,迄今尚欠本金2,000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利息、違約金。㈡訴外人璟寬公司於94年10月20日偕同被告丙○○、甲○○、乙○○、丁○○4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帳號為00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20日起至98年10月20日止,並簽訂金吉利貸款契約書1份,約定利息按年息7.5%固定計付,分48期本息償還;若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一次清償(參酌一般約定條款第5條);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參酌一般約定條款第4條);詎訴外人璟寬公司及被告等於95年4月20日起即不依約繳本息,雖經催告,仍置之不理,迄今尚欠本金8,757,870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利息、違約金。㈢訴外人璟寬公司於92年11月10日偕同被告丙○○、甲○○、乙○○、丁○○4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00萬元(帳號為00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11月10日起至96年11月10日止,並簽訂金吉利貸款契約書1份,約定利息按年息9.99%固定計付,分48期本息償還,並約定每月10日為繳款日;若債務人遲延償還第2條所列應繳額一次以上(含一次)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一次清償(參酌金吉利貸款契約書條款第4條);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參酌金吉利貸款契約書條款第3條);詎訴外人璟寬公司及被告等於95年5月10日起即不依約繳本息,雖經催告,仍置之不理,迄今尚欠本金1,880,328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利息、違約金。㈣訴外人璟寬公司於92年11月10日偕同被告丙○○、甲○○、乙○○、丁○○4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00萬元(帳號為00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11月10日起至96年11月10日止,並簽訂金吉利貸款契約書1份,約定利息按年息9.99%固定計付,分48期本息償還,並約定每月10日為繳款日;若債務人遲延償還第2條所列應繳額一次以上(含一次)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一次清償(參酌金吉利貸款契約書條款第4條);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參酌金吉利貸款契約書條款第3條);詎訴外人璟寬公司及被告等於95年5月10日起即不依約繳本息,雖經催告,仍置之不理,迄今尚欠本金1,880,328元,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利息、違約金。㈤訴外人璟寬公司於90年10月11日偕同被告丙○○、甲○○、乙○○、丁○○4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800萬元(帳號為00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間自90年10月11日起至95年10月11日止,並簽立借據1份,約定利息按年息3.755%計付,分60期本息償還,並約定每月11日為繳款日;若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一次清償(參酌一般約定條款第5條);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參酌一般約定條款第4條);詎訴外人璟寬公司及被告等於95年4月11日起即不依約繳本息,雖經催告,仍置之不理,迄今尚欠本金866,430元,及如附表編號五所示利息、違約金。㈥訴外人璟寬公司於90年10月11日偕同被告丙○○、甲○○、乙○○、丁○○4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200萬元(帳號為00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間自90年10月11日起至95年10月11日止,並簽立借據1份,約定利息按年息3.755%計付,分60期本息償還,並約定每月11日為繳款日;若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一次清償(參酌一般約定條款第5條);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參酌一般約定條款第4條);詎訴外人璟寬公司及被告等於95年4月11日起即不依約繳本息,雖經催告,仍置之不理,迄今尚欠本金1,299,646元,及如附表編號六所示利息、違約金。又被告丙○○、甲○○、乙○○、丁○○4人為上開各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額度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各1份、金吉利貸款契約書2份、借據2份(以上均為影本)、交易明細表6份、撥款傳票、交易(還款)明細查詢表、催告書等件及被告丙○○、甲○○、乙○○、丁○○戶籍謄本各1紙為證,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被告4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丙○○、甲○○、乙○○、丁○○雖於授信額度契約書內未與原告約定其放棄保證人先訴抗辯權之權利。然參諸,被告等係於授信額度契約書「連帶借款人」欄簽名。是依上揭判例意旨所示,其自應與訴外人璟寬公司負連帶之責任甚明。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外人璟寬公司既偕同被告丙○○、甲○○、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而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因喪失分期攤還之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新臺幣    │        利息            │       違約金           │
├──┼──────┼────────────┼────────────┤
│    │20,000,000元│自95.5.1起至清償日止,按│自95.6.2起至清償日止,逾│
│    │            │年息4.25﹪計算。        │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
│一  │            │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8,757,870元│自95.4.20起至清償日止, │自95.5.21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7.5﹪計算。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 │
│二  │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1,880,328元│自95.5.10起至清償日止, │自95.6.11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9.99﹪計算。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 │
│三  │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1,880,328元│自95.5.10起至清償日止, │自95.6.11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9.99﹪計算。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 │
│四  │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866,430元│自95.4.11起至清償日止, │自95.5.12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3.755﹪計算。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 │
│五  │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1,299,646元│自95.4.11起至清償日止, │自95.5.12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3.755﹪計算。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 │
│六  │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合計│34,684,602元│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15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