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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53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劉正中陳春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小上字第53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日光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本院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小字第8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仍一再指陳:日光郡社區共分27個區域,為一整體開發規劃之集合住宅,為何第17個及第25個區域不屬於日光郡社區管理委員會,此有台紙公司高永明先生可證,日光郡社區管理委員會明白此事實,且有相關會議資料可參。上訴人與台紙公司所簽定之契約第6章罰則第22條有明文規定,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起給付管理費之訴訟不合理。且上訴人向相關單位陳情後,相關單位答應準用民法第56條總會決議效力之規定等語,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然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而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裁判費1,500元,應依前揭條文規定,為如主文第二項之諭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許冰芬

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53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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