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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48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048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被告
張喜榮即祭祀公業張六洽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就祭祀公業張六洽之派下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張田卿為祭祀公業張六洽之派下員。張田卿未生有子女,於民國43年11月29日收養原告之母即張雪霞為養女,雖依「祭祀公業張六洽管理規約」第6條規定,張雪霞非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成員,惟依民法第1077條之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因此張雪霞屬派下員之女兒。原告為張雪霞出嫁與周咸書所生之子,並於97年3月25日改從母姓「張」,是原告符合系爭規約第6條第4款之規定,為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爰提起本訴,並聲明:確認原告就祭祀公業張六洽之派下權存在。

二、被告抗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書狀之陳述略以:祭祀公業張六洽願於法院判決後支付原告應得財產分配。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該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茍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原告主張其就祭祀公業張六洽之派下權存否不明,會使原告就該派下權之行使之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危險並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祭祀公業張六洽組織及管理規約、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祭祀公業張六洽備查資料為證,並有臺中縣神岡鄉公所97年10月9日神鄉民字第0970016592號函檢送之祭祀公業張六洽管理人登記相關資料在卷可憑,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其提出之準備書狀復未就原告之主張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該事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而按祭祀公業乃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祭祀公業條例第1條並有明文。再按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祭祀公業張六洽乃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即應依其規約定之。依上開祭祀公業張六洽組織及管理規約第6條第4款之規定:「派下員之女兒出嫁所生之男兒,依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從母姓張者」亦為祭祀公業張六洽之派下員。該規定並未將派下員之養女出嫁所生之男兒排除在外,即應認包括派下員之養女出嫁所生之男兒在內。而訴外人張田卿復為祭祀公業張六洽之派下員,張田卿並於43年11月29日收養原告之母即張雪霞為養女,原告之母張雪霞出嫁後生有原告,原告並於97年3月25日改從母姓「張」,即符合上開規約第6條第4款之約定,而為祭祀公業張六洽之派下員。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原告就祭祀公業張六洽之派下權存在,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48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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