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陳金雀、蔡美月等人間,因98年度金字第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30,3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4,5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