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六О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六О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九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共同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變造甲○○國民身分證上「乙○○」照片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變造國民身分證罪。被告與綽號「阿智」不詳姓名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扣案變造甲○○國民身分證上「乙○○」照片壹張,為被告所有,且為其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