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75號
- 原告
- 邱士銘
- 原告
- 邱美枝
- 原告
- 邱美郁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郭美絹 律師
- 被告
- 邱錦珠
- 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錦珠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754,000元(即28754X10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88元,原告僅繳納3,090元,尚欠261,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