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8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880號
- 聲請人
- 即反訴原告
-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反訴駁回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請准依本院101年8月23日法庭錄音光碟更正本院103年5月30日反訴駁回裁定第1頁第14、15列即「反訴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表明不同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應更正為:「反訴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表明不同意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以符事實等語。惟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上開聲請意旨請求依法庭錄音光碟更正判決內容一節,核非屬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形,其聲請更正於法已有未合,且反訴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確已表明不同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有本院10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暨錄音譯文可稽,並無不符,上開裁定內容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