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88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880號

聲請人
即反訴原告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反訴駁回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請准依本院101年8月23日法庭錄音光碟更正本院103年5月30日反訴駁回裁定第1頁第14、15列即「反訴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表明不同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應更正為:「反訴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表明不同意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以符事實等語。惟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上開聲請意旨請求依法庭錄音光碟更正判決內容一節,核非屬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形,其聲請更正於法已有未合,且反訴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確已表明不同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有本院10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暨錄音譯文可稽,並無不符,上開裁定內容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880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