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訴字第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淑貞
上列當事人與上訴人即被告陳靜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上訴人即原告應依本院106年10月23日裁定所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並自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