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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訴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淑貞

上列當事人與上訴人即被告陳靜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上訴人即原告應依本院106年10月23日裁定所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並自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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