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798號
- 原告
- 鍾繼凱
- 訴訟代理人
- 陳珏村
- 被告
- 劉天嬋
- 被告
- 鍾仕蕩
- 被告
- 鍾仕巍
- 被告
- 鍾仕煥 原住臺中市○○區○○街0巷00號
- 被告
- 鍾仕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中市北區錦村段154-19、154-29、154-39、154-41、154-50地號土地上,於民國60年2月17日以60年普字第4036號設定,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100,000元,權利人:鍾達如,設定權利範圍:全部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劉天嬋、鍾仕巍、鍾仕煥、鍾仕培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坐落台中市北區錦村段154-19、154-29、154-39、154-41、154-50地號土地上,於民國60年2月17日以60年普字第4036號設定,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權利人:鍾達如,設定權利範圍:全部,存續期間:自60年2月1日至61年1月31日,清償日期:61年1月31日,設定義務人劉學仁之抵押權。嗣因逾清償日期未清償依約定所有權已移轉登記為抵押權人鍾達如所有,其後鍾達如於87年12月23日死亡,其所有權由被告即鍾達如之配偶劉天襌及子鍾仕蕩、鍾仕巍、鍾仕煥、鍾仕培繼承,嗣於108年系爭土地售予鍾繼軌,依民法第344條混同之效力,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又依民法第880條抵押權之消滅物上代位性,及依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依上述民法規定,及依民法第1154條繼承人之權義,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足認系爭抵押權已因混同抵押債務消滅,原告自得訴請塗銷抵押權。為此,爰依民法767條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劉天嬋、鍾仕蕩、鍾仕巍、鍾仕培均同意原告請求,至被告鍾仕煥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已因混同抵押債務消滅,原告自得訴請塗銷抵押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108司聲字453裁定、提存證明書等件為證,互核相符,即被告劉天嬋、鍾仕蕩、鍾仕巍、鍾仕培亦均同意原告請求,至被告鍾仕煥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系爭抵押權既已因混同抵押債務消滅,原告自得訴請塗銷抵押權。從而,原告依民法767條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憑以訴請被告應將坐落台中市北區錦村段154 -19、154-29、154-39、154- 41、154-50地號土地上,於60年2月17日以60年普字第4036號設定,擔保債權金額100,000元,權利人:鍾達如,設定權利範圍:全部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由被告連帶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