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236號
- 原告
- 李少洋
- 訴訟代理人
- 林郁芸律師
- 被告
- 李昀蓉
- 被告
- 李昕儒
- 被告
- 譚子翹
- 被告
- 陳柏熙
- 被告
- 梁嘉豪
- 被告
- 陳慈璦
- 被告
- 吳雅竹
- 被告
- 林倉毅
- 被告
- 何珈瑄
- 被告
- 王欣茹
- 被告
- 蔡名彥
- 被告
- 林育亘
- 被告
- 周俊嘉
- 被告
- 謝馥罄
- 被告
- 江孟格
- 被告
- 鄭湘玉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宇律師
- 被告
- 蔡依蓓
謝詩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癸○○、丙○○、未○○、庚○○、辛○○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東海大學之學生,自民國111年起擔任該校米克斯動物關懷社(下稱米克斯社)的社長,112年2月12日有一名學生將其在公園發現之流浪狗(下稱小黑狗)帶至米克斯社的社團辦公室,原告於112年2月28日發佈送養之消息後,訴外人杜宜恬及被告辰○○於112年4月21日表示欲領養小黑狗,當日原告將小黑狗交予杜宜恬,使其得帶小黑狗至醫院植入晶片,辰○○於當日晚上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一組晶片號碼予原告,經原告查詢該組晶片號碼之登記飼主為王○○,因認養人與晶片登記為不同人,依照認養協議書之約定,小黑狗之所有權尚未移轉,嗣原告於112年4月26日獲悉東海大學馬場附近出現流浪狗,原告遂將該流浪狗帶至米克斯社社團辦公室,惟經原告掃描晶片後,發現流浪狗之晶片號碼與辰○○提供之晶片號碼相同,故確認流浪狗即為小黑狗,原告傳訊息詢問辰○○,辰○○未釐清事實即於112年4月26日23時50分在Dcard東海大學板以「狗狗不見了」為主旨發佈貼文(下稱系爭貼文一,內容如附表),誣指原告將辰○○認領之流浪狗擅自取走,被告子○○於翌日即27日將主旨更改為「狗狗被偷了」,並將系爭貼文一轉載至Dcard寵物板,被告庚○○則於112年5月12日於Dcard東海大學板以「米克斯社長該做你所謂的"負責"了吧」為主旨發佈貼文(下稱系爭貼文二,內容如附表),誣指原告將流浪狗任意丟棄於收容所,意圖致流浪狗感染傳染病,被告等人於DCARD發佈、轉發上開貼文及於留言區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嚴重減損原告之社會名譽,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名譽權情節重大,致原告內心重大創傷,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
㈠辰○○則以: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對於原告說可以帶走狗部分,當下我有跟副社長卯○○解釋,原告也說沒問題,之後又說他不知道,沒有同意過,但有對話紀錄為證,如原告所提補正狀原證四圖片原告有說「同意,結紮時再改,會請副社長追蹤」。我說偷竊部分是我有去警局詢問,警局也說是偷竊行為,我是以警局所述為基礎才這樣說的。發文當下,我有詢問過他狗狗在那裡,只是要確定狗狗是否活著,他都沒有理會,也沒有私訊我們,我只是擔心狗狗安危,要尋找狗狗的下落,沒有要傷害原告之意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巳○○則以: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乙○○則以:我是根據事實作客觀陳述,沒有攻擊原告,沒有造成原告受損害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㈣丁○○則以:我是針對事件做評論,沒有針對他人做人身攻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㈤卯○○則以:乙○○庭呈資料中有社員名單,我是米克斯社副社長,狗狗是我和丙○○買飼料照顧的,我才會留那個言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㈥甲○○則以:原告在社團發表的文章都含有激進的內容,有4隻貓是在東海大學抓到的,但原告陳報的誘捕地點卻說是在忠明南路抓到的,動保處的選項有不用將動物回置,但原告卻填不適當之地點,會造成將動物放置至陌生地點,我的留言是就其行為做描述,沒有說他不負責任,我們社員都認為其在社團之行為與其職位、社團宗旨有出入。小黑狗是卯○○撿到的,飼料是我提供的,原告只是將小黑狗送養,原告與卯○○、乙○○有產生摩擦,我們沒有對原告做人身攻擊或說他不負責任,只是對其行為我們表示無法理解而已,我回答卯○○的留言關於社長不做事這件事情,是因為社團除了誘捕活動以外沒有其他由社團發起之活動,社團實際上是沒有在運作的,也沒有社團評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㈦寅○○則以:我只是希望狗狗可以留在主人身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㈧子○○則以:原告將已經送養的狗抱走,大家就會認為是被偷走,我沒有原告所主張加重誹謗、人身攻擊的意思,貓咪已經死了,原告卻說是送養,我是站在正義立場,原告身為社長應該對他所作的事情負責,原告在文章發布前,就有許多令人困惑之行為,眾所皆知,貓咪生病死亡原告還發布送養文章,誘捕地點亂寫,是原告自己行為造成其名譽受損,而不是這篇文章造成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㈨戊○○則以:我的原意不是指原告像是戲劇「模仿犯」劇中角色陳和平有殺人犯之嫌疑動機,而是該角色在劇中擔任新聞傳播資訊之重要人物,與原告在東海大學擔任流浪動物議題之社團社長,時常透過社群軟體來讓校內師生更瞭解此議題,有幾分相似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㈩午○○則以:我是以東海大學學生身分於東海大學的校板上針對客觀可查證之事實做合理評論,沒有要貶低原告名譽之意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壬○○則以:我是看到校板有這篇文章,看到有狗狗被偷,以客觀身分告訴原PO可以去告米克斯社長,提供建議而已,沒有要攻擊任何人,也沒有要貶低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丑○○則以:我只是按照客觀事實陳述,留言內容寫到東海再出一個鄭捷也不意外,意思是指學校對於校園內動物死傷的事件,處理態度消極,不是指原告,我所指涉的是學校的作為,我說狗狗恐怕凶多吉少,是因為原告曾說有把將近百隻的動物送動保處,但動保處卻說沒有,我是擔心狗狗,並沒有要攻擊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庚○○則以:被告因與卯○○熟識而略知小黑狗的領養過程,原告知悉認養時晶片所載之飼主與簽署認養協議書之認養人為不同人,且有共識在小黑狗結紮時再更改晶片飼主為認養人,原告嗣後卻未經杜宜恬之同意,擅自以其他理由將小黑狗送往臺中市動物之家南屯園區,結果經杜宜恬至南屯收容所領回小黑狗時,發現小黑狗罹患傳染病,被告發佈的文章內容均是針對原告擔任社團社長期間,處理事務之不當所為之合理評論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己○○則以:我的留言是基於言論自由,沒有要貶損原告的意思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癸○○、丙○○、未○○、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按所謂「名譽」,乃指社會對於個人客觀上之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之客觀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又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判斷是否為「善意」的意見表達,其重點係在審查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表達意見或作評論,其動機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即可認其為善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10年度上字第165號判決參照)。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以達成公民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性目的,倘行為人言論係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評論性意見,如非出於真正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妨害名譽之故意,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不能成立公然侮辱行為,故是否構成侮辱要件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身分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而陳述之事實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即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原告主張系爭言論為被告於DCARD平台所發表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貼文一、系爭貼文二之網頁列印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55至109、131至14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至原告主張系爭言論係不實指摘,侵害原告名譽權、人格權,使原告受有精神重大傷害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被告均為東海大學之在校生或畢業生,審酌原告為米克斯社的社長,社團之經營管理方針、收容動物之處理過程對於社員或其他在校生、畢業生而言均屬重要且值得關注之課題,而綜觀系爭貼文及留言內容,乃係以自身對於校園社團送養、領養動物情事之主觀認知所為之言論發表,並據提出社群平台FACEBOOK東海大學米克斯動物關懷社之貼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社員名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51至465頁),應認被告所為事實陳述部分,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並非空言捏造虛構,而意見表達部分係被告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系爭言論雖涉及原告之行事作風、經營管理能力、處理收容動物之決定等內容,予以直觀、負面之評論,用語或屬尖酸刻薄,然尚難認為有過於偏激不堪或侮辱謾罵之情形,衡情並未有以詆毀或減損原告之人格為其唯一目的或重點,而有毀損原告名譽之真正惡意,客觀上亦無貶損原告社會評價可言,縱其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尚難認有成立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形。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亦據此對被告以112年度偵字第53991號為不起訴處分,同本院前開認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宗核閱無訛,是以原告主張被告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人格權,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所舉證據,經核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文章主旨「狗狗不見了」 編號 貼文、留言時間(民國) 貼文、留言樓層 被告 內容 1 112年4月26日 原PO 辰○○ 前陣子住在學校馬場,目前知道是中午被米克斯社長擅自帶走,沒有跟我們說,然後好像有在交安組出現過,可是目前不知道去哪裡,也不還給我們,因為我聽說過社長對動物有不好的行為,我怕狗夠會出什麼事。 2 112年4月27日 B3 巳○○ 這隻狗是我當初在路邊撿回來的,請米克斯社找人領養,現在馬場好不容易要收,結果你社長把狗狗給幹走? 3 112年4月27日 B13 癸○○ 那位社長除了母湯還是母湯…那麼脾氣好的幹部也被社長氣到退社了。 4 112年4月27日 B21 丙○○ 如果社長認為偷了別人的東西還要我幫你拿鑰匙過來的話,我本人就做了偷狗的幫兇…你直接把狗拿走,在法理上只能說雙方都有錯(一個是偷狗…) 5 112年4月28日 B40-1 丁○○ 社長真的不要再說謊了。 6 112年4月27日 B7 乙○○ 好強噢 米克斯社長 說別人家偷你的貓 現在換你來 偷別人家的狗 真的歡迎來到東海互偷樂園欸 7 112年4月27日 B9 丙○○ 別人偷貓就不行,自己跑去偷別人東西就可以,真的很棒棒,還會在那邊挑戰學校交安組,還對各種事情指指點點,真的是全東海最強的就是米克斯社社長。 8 112年4月27日 B14 卯○○ 社長不做事,還敢大聲說要把狗哪走?我聽別人說狗和貓都不是他在照顧的啊 9 112年4月27日 B14-1 甲○○ 根本沒有,他只負責用社帳傳播他的偉大野保理想跟把貓咪丟到收容所然後誘捕地亂搞,社團的貓狗根本就不是他在顧。 10 112年4月27日 B17 寅○○ 米克斯動物關懷社現在是要改名偷狗社了嗎?奇怪欸,我不懂狗狗好不容易有人要收了 好不容易可以有個家 社長沒經過馬場同意 直接把狗偷走?然後還不跟馬場的人講一聲 說狗要給馬場的人是你 跑來偷狗的也是你 到底是有甚麼問題 當社長前 真的請先學會尊重兩個字 11 112年4月27日 B5-1 子○○ 一堆社員都受不了社長退社了 12 112年4月27日 B12 戊○○ 大米克斯社長是不是東海陳和平啊 13 112年4月27日 B2 未○○ 都戴項圈了還擅自帶走?? 14 112年4月28日 B35 午○○ 以為是流浪狗這時候還沒偷…放養以為是流浪狗通報完全沒問題 現在就是確定是有飼主 卻選擇納為己有 這不是竊盜是什麼 15 112年4月28日 B33 午○○ 王姓晶片飼主出面在該社團貼文下方留言了 希望將狗狗接回 然後該社團到現在還不把狗還回去?違反契約條款是一回事 直接把狗偷走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不會合理化偷狗行為欸 16 112年4月28日 B34-3 丁○○ 放養是有問題沒錯啊 但後續處理的方式就跟偷沒兩樣也是事實 17 112年5月1日 B46 壬○○ 支持原PO告米克斯社長偷竊 18 112年4月28日 B30-12 午○○ 才剛領到第五天,就說人家不結紮把狗幹走 附表二:文章主旨「狗狗被偷了」 編號 貼文、留言時間(民國) 貼文、留言樓層 被告 內容 1 112年4月27日 原PO 子○○ 轉發「「狗狗不見了」」文章,變更標題為「狗狗被偷了」 2 112年4月27日 B3 寅○○ 隨便把一隻已經植入晶片的狗狗偷走,難道沒犯法嗎?偷竊物品都算是犯法了,何況現在偷竊的是一條生命欸 3 112年4月27日 B3-2 寅○○ 如果以為是流浪狗而帶回家 那還不算是小偷 但問題是 飼主已經在貼文底下尋找狗狗 社長還是不願意歸還狗狗…修法律的您,請問這不算偷竊是嗎? 4 112年4月27日 B5-1 丑○○ 主人是東海馬場的員工,昨天社長看到狗狗在馬場散步就把他順走了 5 112年4月27日 B5-3 丑○○ 社長目前說不願意歸還,說要送收容所,但收容所說沒收到那隻狗,狗狗可能凶多吉少。 6 112年4月29日 B15-1 丑○○ 社長一開始說他是從馬場裡面拿的狗,拿狗房的幹部才不給他鑰匙,除非他提供當下的影片,但他當下拿不出影片,那段影片大家認為是把狗拿走以後才錄的。 7 112年4月29日 B18 丑○○ 貓被社長誘捕後被消失,前幾天還偷誘捕一隻貓放廁所,現在貓咪不知道消失去哪囉~學校基層楊X鳳老師一直掩護李姓社長,忽略此事讓貓被消失、漠視生命、超恐怖,有這種人當指導老師,東海再出一個鄭捷也不意外~畢竟上週有貓死在中正堂跟圖書館中間,身上有俐落明顯切割痕跡,學校沒有要查也沒有報案,速速把屍體還好了,東海裡面還有附幼附小,如果有人敢殺貓亂丟,難道就不怕有人殺小孩嗎? 8 112年4月29日 B5-10 卯○○ 狗那麼親人,只要誰過來她都會親近的靠過去,也很喜歡給人碰,影片沒有PO全部事件的發生經過甚至第二段影片還是剪輯的,不排除親自抱走。 9 112年4月27日 B6 寅○○ 現在的問題是小偷不肯把狗狗還給飼主耶 10 112年4月29日 B18-1 子○○ 社團因為貓瘟死過貓,但社長卻在IG上寫說死掉的貓咪已送養,是不敢面對還是說謊成性? 附表三:文章主旨「米克斯社長該做你所謂的"負責"了吧?」 編號 貼文、留言時間(民國) 貼文、留言樓層 被告 內容 1 112年5月12日 原PO 庚○○ 「是莫名其妙去馬場把人家狗帶走,然後又送去收容所讓他得傳染病嗎?」、「4.讓別人成為幫兇,想要把狗放回原本養的房間,要不到鑰匙就叫另一個幫你做事的社員去,讓人家幫你拿鑰匙,成果偷狗的共犯,你真的很刑~」、「5.做事少 在社團裡照顧貓狗的事基本用說的,爛攤子丟給社員,自己攬功勞,被公審多次也不怕,依舊搞一堆爛攤子給社員收拾,你真的勇!」、「在外面宣傳救助貓狗,把事情說得那麼完美,說實話,死掉的貓都有多少隻了?沒有罪惡感嗎?因為你的處理不當,多少貓因此失去了生命,你還理所應當的用他們的死,說把他們送養了,真的祝你被他們纏身欸~」 2 112年5月12日 B1 己○○ 社長到底三小 3 112年5月12日 B8 卯○○ 當你發現自己親手照顧到大的狗被一個什麼事情都沒幫到忙反而還增加社員問題的社長給弄到得傳染病,我想發這篇文的目的再明顯不過了。 4 112年5月12日 B3-1 辛○○ 社長以前就很多問題了…現在這件事看起來罪加一等 5 112年5月13日 B6-5 子○○ 是的,但IG上謊稱送養唷 6 112年5月12日 B9-1 卯○○ 那我就希望社長能夠把這些事情解釋清楚,畢竟那麼喜歡在IG或FB提倡自己做了什麼。如果真的沒事,什麼貓咪送養還是死亡資訊早就拿給課外組了,不用到現在還交不出來,更不用說死掉的貓咪不在了還在貼文寫上已送養,一個社團做事不公開透明,我真的抱持很大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