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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22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322號

原告
V○○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告
T○○

      P○○

      U○○

      卯○○

      C○○

      寅○○

      丑○○

      辛○○

      癸○○

      天○○○

      地○○

      宇○○

      午○○

            之28

            28號

      未○○

      I○○

      b○○

      W○○

      a○○

      Q○○○

      Z○○

      Y○○

      X○○

      M○○

      N○○

      L○○

      O○○

      A○○

      黃○○

      子○○

      宙○○

      R○○○

      F○○

      G○○

      D○○

      亥○○

      玄○○

      庚○○

      巳○○

            號

      E○○

      申○○

      戌○○

      壬○○

      H○○○

      乙○○

      己○○

      丁○○

      甲○○

      戊○○

      K○○○

      S○○○

      J○○○

      B○○

      辰○○

      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5日及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T○○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羅明潭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U○○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卯○○、C○○、寅○○、丑○○、辛○○、癸○○、天○○○、地○○、宇○○、午○○、未○○、I○○、b○○、W○○、a○○、Q○○○、Z○○、Y○○、X○○、M○○、N○○、L○○、O○○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叁拾捌元,及以上被告各自附表㈡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A○○、黃○○、子○○、宙○○、R○○○、F○○、G○○、D○○、亥○○、玄○○、庚○○、巳○○、E○○、申○○、戌○○、壬○○、H○○○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陸佰壹拾貳元,及以上被告各自附表㈢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己○○、丁○○、甲○○、戊○○、K○○○、S○○○、J○○○、B○○、辰○○、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陸拾叁元,及以上被告各自附表㈣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叁佰元,由被告羅明誠、P○○、U○○各負擔新臺幣陸佰玖拾捌元;被告卯○○、C○○、寅○○、丑○○、辛○○、癸○○、天○○○、地○○、宇○○、午○○、未○○、I○○、b○○、W○○、a○○、Q○○○、Z○○、Y○○、X○○、M○○、N○○、L○○、O○○連帶負擔新臺幣柒佰零陸元;被告A○○、黃○○、子○○、宙○○、R○○○、F○○、G○○、D○○、亥○○、玄○○、庚○○、巳○○、E○○、申○○、戌○○、壬○○、H○○○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陸元,其餘新臺幣叁佰伍拾肆元由被告乙○○、己○○、丁○○、甲○○、戊○○、K○○○、S○○○、J○○○、B○○、辰○○、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T○○、羅明潭、U○○、卯○○、C○○、寅○○、丑○○、辛○○、癸○○、天○○○、地○○、宇○○、午○○、未○○、I○○、b○○、W○○、a○○、Q○○○、Z○○、Y○○、X○○、M○○、N○○、L○○、O○○、A○○、黃○○、子○○、宙○○、R○○○、F○○、G○○、D○○、亥○○、玄○○、庚○○、巳○○、E○○、申○○、戌○○、壬○○、H○○○、乙○○、丁○○、甲○○、戊○○、S○○○、辰○○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因依本院87年度訴字第916號民事判決主文內容,辦理兩造共有之坐落臺中縣大里市○○○段38之2地號土地分割登記,而支出登記規費新臺幣(下同)58,638元、代書費120,000元,另代被告卯○○、C○○、寅○○、丑○○、辛○○、癸○○、天○○○、地○○、宇○○、午○○、未○○、I○○、b○○、W○○、a○○、Q○○○、Z○○、Y○○、X○○、M○○、N○○、L○○、O○○之被繼承人林登選繳付地價稅39,018元,代被告A○○、黃○○、子○○、宙○○、R○○○、F○○、G○○、D○○、亥○○、玄○○、庚○○、巳○○、E○○、申○○、戌○○、壬○○、H○○○之被繼承人林登梯繳付地價稅79,092元,代被告乙○○、己○○、丁○○、甲○○、戊○○、K○○○、S○○○、J○○○、B○○、辰○○、酉○○之被繼承人林維墩繳付地價稅19,503元。原告曾催告被告等按應有部分比例返還由原告代墊之上述登記規費、代書費及地價稅,惟均未獲置理,為此依據民法第17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㈠被告T○○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羅明潭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U○○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卯○○、C○○、寅○○、丑○○、辛○○、癸○○、天○○○、地○○、宇○○、午○○、未○○、I○○、b○○、W○○、a○○、Q○○○、Z○○、Y○○、X○○、M○○、N○○、L○○、O○○應連帶給付原告64,5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㈤被告A○○、黃○○、子○○、宙○○、R○○○、F○○、G○○、D○○、亥○○、玄○○、庚○○、巳○○、E○○、申○○、戌○○、壬○○、H○○○應連帶給付原告104,6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㈥被告乙○○、己○○、丁○○、甲○○、戊○○、K○○○、S○○○、J○○○、B○○、辰○○、酉○○應連帶給付原告32,2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K○○○、酉○○、B○○、J○○○及己○○對兩造為上開土地之共有人,及原告為辦理該土地分割登記事宜,支出前述登記規費、代書費及地價稅之事實,均不爭執,惟抗辯:其等分得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甚小,請求鈞院依原告之聲明為判決後,拍賣其等分得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以清償原告代墊之上述款項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87年度訴字第916號民事判決1份、地政規費徵收聯單3紙、房地產登記費用明細表3紙、地價稅稅額繳款書24紙(以上均為影本)為證,且為被告K○○○、酉○○、B○○、J○○○及己○○所不爭執,其餘被告受本院於相當時期之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準備書狀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80條第3項及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是以原告前述主張堪信為真實;至於原告若於本件訴訟獲判勝訴確定,應如何就被告所有之財產取償,乃其日後聲請強制執行時之問題,並非本院所得干涉,故前述5名被告聲請本院逕行拍賣其等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以清償原告代墊之款項,顯屬無憑。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依其等就上開土地分得之應有部分比例,將原告代墊之登記規費、代書費與地價稅返還原告,並就其等各自應返還之數額,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各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之翌日詳如附表所示)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4,300元,又各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主文第7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之翌日

㈠T○○ 民國97年1月22日P○○ 民國97年1月22日U○○ 民國97年1月22日

㈡卯○○ 民國97年2月2日C○○ 民國97年1月22日寅○○ 民國97年1月22日丑○○ 民國97年1月22日辛○○ 民國97年1月24日癸○○ 民國97年1月22日天○○○ 民國97年1月22日地○○民國97年1月22日宇○○民國97年1月22日午○○民國97年1月22日未○○民國97年1月22日I○○民國97年1月22日b○○民國97年1月22日W○○民國97年1月22日a○○民國97年1月22日Q○○○ 民國97年1月22日Z○○民國97年2月4日Y○○民國97年1月22日X○○民國97年1月22日M○○民國97年2月1日N○○民國97年1月22日L○○民國97年2月23日O○○民國97年1月22日

㈢A○○民國97年2月3日黃○○民國97年1月23日子○○民國97年1月22日宙○○民國97年1月22日R○○○ 民國97年2月3日F○○民國97年1月22日G○○民國97年2月3日D○○民國97年1月22日亥○○民國97年2月7日玄○○民國97年2月3日庚○○民國97年2月3日巳○○民國97年2月5日E○○ 民國97年2月5日申○○  民國97年1月22日戌○○民國97年1月22日壬○○民國97年1月30日H○○○ 民國97年1月22日

㈣乙○○民國97年2月2日己○○民國97年2月23日丁○○民國97年1月22日甲○○民國97年2月3日戊○○民國97年2月3日K○○○ 民國97年2月3日S○○○ 民國97年2月5日J○○○ 民國97年2月5日B○○民國97年1月22日辰○○民國97年1月22日酉○○民國97年1月22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22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