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402號原 告 藍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牌照號碼二二一-HG號之營業大貨車之車牌貳面及行照壹枚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3月18日將中華廠牌、西元1987 年8月出廠、排氣量6557CC、引擎號碼6D00-000000號之大貨車靠行於原告公司,並於94年6月14日與被告訂立靠行契約 ,租用原告牌照號碼221-HG號之營業大貨車之車牌二面及行車執照一枚(下稱系爭車牌、行照),兩造約定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行政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380元,及負擔各項 費用(含牌照稅、燃料稅、保險費及違約罰款)。詎被告自94年起即未支付行政管理費及各項費用,計算至96年12月31日止,積欠行政管理費30個月41,400元(94年7月至96年12 月)、保險費(94、95、96年度)106,533元、燃料費(94 、95、96年度)47,542元、牌照稅(94、95、96年度)27, 621元、94年領牌費用14,300元、代墊購車尾款200, 000元 、代墊費用利息29,640元,扣除現金存入318,299元,尚欠 148,737元,原告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爰依兩造契約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車牌、行照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48,7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託靠行委託服務契約書、存證信函、行車執照、欠款明細表各一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兩造契約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行照,並給付148,7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 97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5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