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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康應龍王國棟黃家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翁武吉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330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411、1470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86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 892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又按因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具狀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並敘明上訴理由,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條文、立法修正理由及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上訴人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之。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則不在命補正之列(參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2點),合先敘明。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本案所犯三件竊盜行為,於警詢、偵訊及審理均自白認罪,經量處有期徒刑2年5月,所判甚重,未對被告自白及認罪予以減輕,故依法上訴云云。

三、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法定刑度,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查被告在原審本即為有罪之陳述,復表明無證據調查,承認犯罪,有原審筆錄可稽(原審卷第18、21頁),再被告對原審判決採用證據、認定事實節均不爭執,原審判決並對被告依符合累犯予以加重其刑。原審判決再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為壯年之人,不思以勞力獲致所得,為貪圖個人一時便利,一再觸法而為本案3次加重竊盜犯行,其手段較普通竊盜為重,所生之危害尚非輕,並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害,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等一切情狀,對被告所犯3件加重竊盜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1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顯已注意適用刑法第57條之規定,原審所處之刑符合「罰當其罪」之原則,其量刑已屬妥適,並無量刑過重,亦無違反裁判之比例原則之情形。被告上訴理由猶泛言: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審理均自白認罪,經原審量處有期徒刑2年5月,所判甚重,未對被告自白及認罪予以減輕云云,此部分上訴理由難認係構成應予撤銷原審判決之具體理由。

四、再本件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8685號案件),與本案係相同事實,對本件犯罪事實之認定並無影響,併此敘明。綜上所述,本件原審判決適用法則並無違法或不當;再被告俱未依法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認事用法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並未依法陳明構成應予撤銷原審判決之具體事由,且上開上訴理由亦不足以認定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尚非提起上訴之具體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黃 家 慧

書記官 李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