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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31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蔡王金全許文碩高思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1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啟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啟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葉啟昌(下稱受刑人)因恐嚇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下同)102 年7 月30日訊問筆錄足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則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起施行。102 年1 月25日修正前之舊法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之新法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3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4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使被告就得易科罰金之刑,仍保留得易科罰金之利益,且被告亦有請求全部之宣告刑(無論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者)均定執行刑之選擇權益,是以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102 年1 月25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查受刑人葉啟昌於98年9 或10月間某日至100 年7 月5 日止、99 年5月間至100 年7 月5 日止、98年間某日至100 年7月5 日止犯恐嚇取財罪、99年3 或4 月間犯恐嚇取財未遂罪、100 年3 月間某日至100 年3 月14日止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7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附表編號1 )、有期徒刑9 月確定(附表編號2 )、有期徒刑9 月確定(附表編號3 )、有期徒刑1 年確定(附表編號4 )、有期徒刑5 月確定(附表編號5 )。其中;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

四、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為得易科罰金之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固不得就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於102 年7 月30日執行筆錄中表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全部罪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執行筆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9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爰准許檢察官之聲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高 思 大

書記官 賴 宜 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9或10月間某 │99年5月間至100年│98年間某日至100 │
│                │日至100年7月5日 │7月5日止        │年7 月5日止     │
│                │止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5279號   │偵字第15279號   │偵字第15279號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74號            │74號            │74號            │
│      ├────┼────────┼────────┼────────┤
│      │判決日期│102.04.25       │102.04.25       │102.04.25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
│判  決│        │74號            │74號            │74號            │
│      ├────┼────────┼────────┼────────┤
│      │判    決│102.04.25       │102.04.25       │102.04.25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7198號    │執字第7198號    │執字第7198號    │
└────────┴────────┴────────┴────────┘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恐嚇取財未遂    │恐嚇危害安全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99年3或4月間    │100年3月間某日至│                │
│                │                │100年3月14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5279號   │偵字第15279號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                │
│事實審│        │74號            │74號            │                │
│      ├────┼────────┼────────┼────────┤
│      │判決日期│102.04.25       │102.04.25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                │
│判  決│        │74號            │74號            │                │
│      ├────┼────────┼────────┼────────┤
│      │判    決│102.04.25       │102.04.25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
│                │執字第7198號    │執字第7198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319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