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0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9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邱顯祥林源森廖純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國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國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國均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 、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謝國均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廖 純 卿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謝國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恐嚇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5月下旬      │101.03.26         │101.03.19         │
│            │                  │                  │                  │
├──────┼─────────┼─────────┼─────────┤
│偵查 (自訴) │苗栗地檢100年度少 │苗栗地檢101年度偵 │苗栗地檢101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連偵字第51號      │字第6316號、6364號│字第6316號、6364號│
│            │                  │、6725號          │、6725號          │
│            │                  │102年度偵字第891號│102年度偵字第891號│
│            │                  │、893號、1243號、 │、893號、1243號、 │
│            │                  │1444號、1658號    │1444號、1658號    │
├─┬────┼─────────┼─────────┼─────────┤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21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
│實│        │                  │1841號、102年度上 │1841號、102年度上 │
│審│        │                  │訴字第1846號      │訴字第1846號      │
│  ├────┼─────────┼─────────┼─────────┤
│  │判決日期│    101.05.24     │     103.10.28    │     103.10.28    │
├─┼────┼─────────┼─────────┼─────────┤
│確│法    院│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21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   │102年度上訴字第   │
│決│        │                  │1841號、102年度上 │1841號、102年度上 │
│  │        │                  │訴字第1846號      │訴字第1846號      │
│  ├────┼─────────┼─────────┼─────────┤
│  │判決確定│    101.06.14     │     103.11.24    │     103.11.24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1年度執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1773號(已執行│字第119號         │字第119號         │
│            │完畢)            ├─────────┴─────────┤
│            │                  │羈押自101.10.31~101.12.23止共計54日  │
│            │                  │尚未執行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95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