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53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林靜芬周瑞芬陳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536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卓東瑩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8 月12日裁定(105 年度聲字第347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卓東瑩(下稱抗告人)向法院提出抗告,因抗告人的哥哥卓勝文已不提告,法院判3 個月太重了,懇請法院能給抗告人判「緩刑」(抗告人於抗告狀誤植為「反刑」,應予更正)。當時卓勝文也有向法院提出看能不能判抗告人「緩刑」,法官不同意,所以抗告人不服才會提出抗告云云。

二、原裁定意旨略為:抗告人犯恐嚇取財罪,經原審法院以103年度易緝字第234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又犯偽造署押罪,經原審法院以104 年度沙簡字第35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復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81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再犯偽造文書罪,經原審法院以105 年度簡上字第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折算1 日。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原裁定所定執行刑,倘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要難指摘為不當(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 549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原審所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即合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線,本院經核尚無違誤,另審酌原審就自由裁量之行使,復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至抗告人執前開情詞提起本件抗告,並未就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具體指摘不服之理由,徒謂法院科刑過重,請求宣告緩刑云云。然按諸上開說明,抗告人請求法院宣告緩刑等情,乃屬事實審法院量刑審酌之事項,尚非判決確定後,定應執行刑法院所得調查審酌之事項,抗告人執此等與定應執行刑無關之事項,作為指摘原裁定不當之抗告理由,殊屬誤會,其抗告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536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