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13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洋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 年度執聲字第4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洋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洋鈞(下稱受刑人)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刑法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傷害及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2 罪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固業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 詐欺 │ 傷害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100年7月4日前某日至 │ 101年3月5日 │ │ │ │100年7月5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少連 │南投地檢102年度少連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91號 │偵字第29號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33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4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年8月27日 │ 106年2月14日 │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33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43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9月22日 │ 106年2月14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 │ │ │ │第14861號(已執行完 │第776號(未執行) │ │ │ │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