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梁堯銘、陳淑芳、黃齡玉
- 當事人曾國嬴、余立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476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國嬴 選任辯護人 王錦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立宸 前列被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靖騰 選任辯護人 林更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晉暐 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世榮 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8265號,101 年度偵字第744 、81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丙○○所犯藏匿人犯罪外,其餘均撤銷。 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己○○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上訴駁回。 上開丙○○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新臺幣貳仟萬元,及扣案之車牌號碼○○○○-0 0 號藍寶堅尼跑車壹輛、車牌號碼○○○○-0○號賓士休旅車 壹輛、新臺幣玖佰玖拾萬元、新臺幣貳仟零肆拾萬元(已扣得部分即新臺幣玖佰玖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元)、新臺幣玖仟肆佰萬元均沒收。 事 實 一、緣曾希哲(已死亡,判決公訴不受理)與龔寶霖(此部分犯行由檢察官發布通緝)在東南亞地區成立電訊詐騙集團(詐騙對象為大陸地區民眾),並於民國99年9 月某日起,招募己○○(綽號「賓哥」,所犯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甲○○(綽號「小明」,所犯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黃章熒(綽號「蒼蠅」,所犯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陳崑透(綽號「透抽」,所涉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李萬強(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戴邦維(綽號「阿邦」,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吳東峻(綽號「光頭」,所涉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等人擔任集團幹部,該集團成員均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曾希哲擔任老闆提供資金、指揮領款車手及聯繫電訊系統商,龔寶霖負責海外電訊機房之總管及集團資金分配,陳崑透承龔寶霖之命,負責在臺發放海外電訊機房臺灣成員之薪資及處理臺灣機房成員之入出境(包括辦理護照、簽證及機票),己○○、甲○○則負責招募詐騙機房之臺灣成員出國從事電訊詐騙,所招募與之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之機房成員包括呂峻愷、王信智、王慶普、徐嘉莉、周詩晴、黃正煒、游英裕、李金鴻、林乾聖、杜昆潔等人(所犯詐欺犯行均經判決確定),且集團成員入出境辦理護照及購買機票均統一與郭芳齡配合,再由龔寶霖或李萬強派員與郭芳齡結算後以集團之資金付款;而黃章熒、戴邦維、李萬強、吳東峻等人則分別在菲律賓、印尼、寮國及柬埔寨等國擔任各別電訊機房組長,電訊機房之運作方式為:「分一線、二線、三線部分,先由電腦隨機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之中國電信用戶,以電腦語音撥放該用戶電信費欠繳,再由該用戶按9 或# 轉接至一線之詐騙集團成員,一線成員接聽後告知該用戶電話可能被盜辦,要用戶報案,同時說公安局會主動打電話給用戶,二線則主動打電話給該用戶,說該用戶電話真的被盜辦,可能身分證遺失或是帳戶被利用做非法洗錢的事情,此時該用戶(即被害人)會陷於錯誤,再用電話做筆錄,再跟被害人說只有隊長可以幫助你,再把電話轉給三線假冒隊長之詐騙集團成員,隊長再跟被害人說要把被害人帳戶內的錢轉至指定帳戶清查,清查30分鐘後會將被害人的錢還給被害人,被害人誤信的話會去匯款」,以此方式向大陸地區之不特定民眾遂行詐欺犯行,而詐得金額龐大超過新臺幣(以下未標示幣別者,則為新臺幣)500 萬元以上價值之人民幣,再由曾希哲、龔寶霖將詐得之人民幣以不詳方式轉換為各種外幣或新臺幣,發放報酬給集團成員,在臺部分則交由陳崑透保管,並依龔寶霖之指示匯款。於100 年4 月間,曾希哲因發現陳崑透帳目不清,遂改以乙○○(甲○○之弟,所犯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取代陳崑透,乙○○則與曾希哲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在該集團內承龔寶霖之命,負責保管、分配該集團之運作基金;另詐騙機房組長戴邦維則指示與其等有前述共同詐欺犯意聯絡之黃美菊(所犯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臺收取詐騙所得,黃美菊再依指示匯款或交付現金予集團成員。而該曾希哲為首之詐欺集團開始營運後,詐欺犯罪所得遠逾500 萬元以上,曾希哲所分得之詐欺犯罪所得,亦遠超過500 萬元以上,而屬詐欺重大犯罪所得。 二、丙○○知曾希哲前因詐欺案經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惟曾希哲拒不到案執行逃亡遭通緝,卻仍基於使犯人曾希哲藏匿之犯意,而於100 年7 月19日曾希哲返臺前受曾希哲之指示,由丙○○於100 年8 月1 日出面替曾希哲承租新北市○○區○○路000 號00樓之公寓(月租為12萬元,面積為189 平方公尺),作為曾希哲在臺躲藏處所及集團成員聚會場所,而藏匿曾希哲。 三、曾希哲既為上揭跨國詐欺集團之老闆,為掩飾及隱匿其上揭跨國電訊詐欺集團詐欺重大犯罪之遠逾500 萬元以上犯罪所得及其自身所分得之詐欺重大犯罪遠逾500 萬元以上犯罪所得,遂基於洗錢之犯意,透過多次進出澳門合法賭場以賭博換取籌碼再換成港幣方式洗錢,製造偵查斷點,用來掩飾其鉅額詐欺重大犯罪之所得來源,再透過各種地下匯兌管道將港幣依匯率換算成新臺幣,或以其他不詳管道,將該等詐欺重大犯罪所得匯回臺灣,用以支付臺灣集團成員之薪資,並分別以下列方式掩飾、隱匿、收受、寄藏或搬運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或曾希哲本人分得之詐欺重大犯罪所得: (一)曾希哲於100 年4 月間,將其為首詐欺集團詐欺大陸地區人民犯罪所得之人民幣,以不詳匯兌管道兌換幣種為新臺幣2000萬元匯回臺灣後,曾希哲、「阿一」、乙○○、甲○○及戊○○均知悉或可得知悉上揭款項係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詐欺重大犯罪所得,曾希哲、「阿一」、乙○○、甲○○、戊○○竟共同基於掩飾、隱匿、收受、寄藏或搬運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製造偵查斷點,替曾希哲為首之詐欺集團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曾希哲指示其詐欺集團成員「阿一」交代乙○○、甲○○,先於100 年4 月26日之不詳時間,由乙○○旋依指示先至臺北市士林區某地,向不詳之匯兌業者收受取得內有2000萬元新臺幣現金之水果箱後,與甲○○會合,2 人再於同日將所收受內有2000萬元之水果箱共同搬運至○○市○○○街000 號0 樓戊○○住處交付戊○○,由戊○○將上開款項放置於其住處,數日後該款又由曾希哲叫人取走。 (二)曾希哲又於100 年8 月間,為使其在國外籌組詐騙集團從事詐欺重大犯罪向大陸地區人民詐得之鉅額人民幣其所分得之犯罪所得部分,得藉洗錢方式,從人民幣合法變更幣種為港幣,再漂白為新臺幣進入臺灣,及為掩飾、隱匿先前在國外從事詐欺重大犯罪所得其所分得已兌換為新臺幣匯回臺灣部分,以避免遭檢警查緝,復另行基於洗錢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 1.曾希哲使用其所分得詐欺重大犯罪所得人民幣在澳門賭場賭博將籌碼兌換為港幣3000萬元,曾希哲為使上揭3000萬港幣可以換為新臺幣運回臺灣,遂委託丙○○替其媒介地下匯兌業者進行港幣兌換新臺幣匯至臺灣,以製造偵查斷點而為洗錢行為,丙○○受曾希哲委託時,已知其介紹地下匯兌業者替曾希哲處理港幣匯兌新臺幣,可便利曾希哲處分其所分得詐欺集團詐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性質(從人民幣變為合法賭博取得之港幣,再變為新臺幣,並移轉財物所在地),製造偵查斷點,使偵查機關無從得知該等款項來源,藉地下匯兌將贓款港幣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以切斷曾希哲與其為首詐欺集團詐欺犯罪所得之關連性,達到逃避追訴、處罰目的,且可趁曾希哲不知匯率為何機會,違背任務從中套取匯差,遂萌損害曾希哲本人利益、為自己不法利益從中賺取匯差之意圖及替曾希哲牙保、掩飾及搬運詐欺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於100 年8 月17日與地下匯兌業年籍不詳「鄭先生」者電話聯絡,除言明鄭先生所屬地下匯兌業者以港幣兌換新臺幣匯率1 比3.7 方式進行匯兌外,雙方復言明「鄭先生」所屬地下匯兌業者在澳門賭場向曾希哲收受港幣時,須以港幣兌換新臺幣匯率1 比3.65而非1 比3.7 方式,向曾希哲收匯,而由丙○○從中套取本應由曾希哲得到之0.05元匯差,丙○○與「鄭先生」談妥後,「鄭先生」所屬地下匯兌業者及曾希哲均透過丙○○之媒介,在澳門賭場以匯率1 比3.65收匯,由「鄭先生」所屬地下匯兌業者與曾希哲合意後,向曾希哲收受3000萬元港幣。「鄭先生」所屬地下匯兌業者即於100 年8 月17日指示張淑惠(違反銀行法犯行業經本院判處罪刑上訴中)自臺中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戶名邑禾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戶頭內提款後,於同日將150 萬元匯入丙○○所指示不知情之蘇秀雲在彰化銀行斗南分行戶名蘇秀雲、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頭,丙○○指定之帳戶內,由丙○○取得該150 萬元。 2.曾希哲為收受上揭「鄭先生」所屬地下匯兌業者匯入臺灣之新臺幣現金,遂指示丙○○及己○○在臺灣地區向地下匯兌業者收受新臺幣現金,搬運至曾希哲在板橋區之租屋處藏放,斯時,己○○亦知上揭款項係曾希哲所分得其為首之詐欺集團成員在國外從事重大詐欺犯罪向大陸地區人民所詐得鉅額人民幣,藉澳門賭場賭博兌換籌碼過程,從人民幣變更幣種為港幣後,再藉地下匯兌漂白為新臺幣後進入臺灣之情,竟基於隱匿、搬運曾希哲所分得其所屬詐欺集團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接受曾希哲上揭指示。嗣「鄭先生」所屬地下匯兌業者,為履行替曾希哲從事地下匯兌將港幣匯兌為新臺幣之約定,遂自100 年8 月17日至19日間,透過大陸年籍不詳「陳春生」者指示徐翊鳴(違反銀行法部分,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金上訴字第 14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緩刑4 年在案)駕車至臺中市,向從事地下匯兌之陳剛弋(違反銀行法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及葉明泉(通緝中)先後收受現金總計6000多萬元後,分三次運送至新北市板橋區交付給丙○○及己○○收受,丙○○及己○○向徐翊鳴收受上揭現金後,復依曾希哲指示將所收受現金搬運至新北市○○區○○路000 號00樓曾希哲租屋處藏放,以掩飾曾希哲所分得其為首詐欺集團之詐欺重大犯罪所得。 3.曾希哲取得上揭地下匯兌方式匯回臺灣之詐欺重大犯罪所得後,由曾希哲指示己○○、甲○○分別接續為下列行為,以掩飾曾希哲所分得其為首詐欺集團之詐欺重大犯罪所得: ⑴曾希哲於100 年8 月18日,以約1900萬元之現金購買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藍寶堅尼00000-0 跑車,惟曾希哲為製造偵查斷點,使偵查機關無法查知該跑車及買車資金與其為首詐欺集團詐欺重大犯罪有關,以掩飾其所分得其為首詐欺集團之詐欺重大犯罪所得,遂指示甲○○,替曾希哲找不知情之登記名義人登記為車主,甲○○知曾希哲所分得其為首詐欺集團在國外從事詐欺重大犯罪,向大陸地區人民詐得鉅額人民幣,藉澳門賭場賭博兌換籌碼,將人民幣變更幣種為港幣後,再藉地下匯兌漂白為新臺幣進入臺灣之情,即基於掩飾曾希哲所分得其為首詐欺集團詐欺重大犯罪所得以製造偵查斷點,替曾希哲洗錢之犯意,依曾希哲指示,在不詳地點向不詳匯兌業者收受曾希哲匯回臺灣之款項後,由甲○○交付車商,復委託不知情之鐘偉霖登記為該車牌號碼0000-00 藍寶堅尼00000-0 跑車之車主,而為曾希哲掩飾詐欺重大犯罪所得。 ⑵甲○○承前基於掩飾曾希哲所分得其為首詐欺集團詐欺重大犯罪所得以製造偵查斷點,替曾希哲洗錢之犯意,由曾希哲接續於100 年8 月19日委由知悉為曾希哲所分得詐欺集團詐欺重大犯罪洗錢之甲○○出面,以甲○○名義與嘉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另一價值約2600萬元跑車(藍寶堅尼00000- 0)之買賣契約,以掩飾曾希哲詐欺重大犯罪所得,並由曾希哲及甲○○在當日駕駛上揭車牌號碼0000-00 藍寶堅尼跑車,將曾希哲所分得其為首詐欺集團之詐欺重大犯罪所得990 萬元,支付給車商作為該車輛買賣契約之訂金,以掩飾曾希哲上開詐欺重大犯罪所得。 ⑶曾希哲為掩飾其自身所分得其為首詐欺集團詐欺重大犯罪所得以製造偵查斷點,於100 年8 月19日委由己○○出面,與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價值達1 億1,493 萬元之預售屋契約,而己○○亦知曾希哲要其出面以其名義當上揭預售屋買賣契約買受人原因,意在製造偵查斷點,使偵查機關無法查知該高價預售屋買賣資金及買受人,與曾希哲所分得其為首之詐欺集團掩飾、隱匿詐欺重大犯罪所得有關,竟基於替曾希哲掩飾其所分得詐欺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依曾希哲指示出面給付現金或等同現金之銀行本票共約2 千多萬元予前手,並以己○○名義與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價值相當於2,040 萬元之預售屋契約,以掩飾曾希哲所分得其為首之詐欺集團詐欺重大犯罪所得。 ⑷甲○○承前基於掩飾曾希哲所分得其為首詐欺集團詐欺重大犯罪所得以製造偵查斷點,替曾希哲洗錢之犯意,由曾希哲於100年8月26日委託甲○○出面以約400 萬元現金購買車牌號碼為0000-00 號賓士休旅車,甲○○則依曾希哲指示向曾希哲收受現金後出面,以甲○○名義出面購買該車並登記為0000-00 號賓士休旅車車主,以掩飾曾希哲及其為首之詐欺集團詐欺重大犯罪之所得。(三)曾希哲於100 年8 月底至9 月初,為使其在國外從事詐欺重大犯罪而向大陸地區人民詐得鉅額人民幣其所分得之部分,得藉洗錢方式,從人民幣合法變更幣種為港幣,再漂白為新臺幣進入臺灣,及為掩飾、隱匿所分得其為首詐欺集團在國外從事詐欺重大犯罪所得已兌換為新臺幣匯回臺灣部分,以避免遭檢警查緝,竟委託不詳之匯兌業者,將曾希哲以上揭使用詐欺重大犯罪所得人民幣,在澳門賭場賭博兌換籌碼取得之港幣,委託「郭奇人」以不詳之匯兌方式折算成新臺幣後,將款項匯入臺灣,「小胖」、乙○○、甲○○、戊○○等人即另行共同基於搬運、收受、寄藏曾希哲從事詐欺重大犯罪所得所分得部分之洗錢犯意聯絡,由曾希哲指示「小胖」聯絡指示乙○○及甲○○二人將上揭款項搬運至戊○○位於桃園市住處藏放,甲○○接獲「小胖」上開指示後,先至臺北市西門町某家旅行社向不詳年籍者收受取得9400萬元現金,再與乙○○會合後,由乙○○及甲○○於100 年9 月3 日駕駛0000-00 號賓士休旅車共同搬運內有9400萬元箱子至戊○○位於桃園市○○○街000號0樓住處藏放,戊○○收受後將9400萬元搬運至桃園市○○街0號0樓之天花板寄藏。 四、嗣警方於100年9月21日在戊○○所購買桃園縣○○市○○街0號0樓之天花板,查扣曾希哲指示乙○○及甲○○於9月3日交予戊○○藏放之現金9400萬元;於100年9月21日查扣由鐘偉霖主動交付車牌號碼0000-00 號藍寶堅尼跑車(業由檢察官責付戊○○保管);於100年9月20日在己○○住處搜索扣得0000-00 號賓士休旅車(已由檢察官命責付戊○○保管);於100 年10月26日經甲○○同意解除訂購藍寶堅尼跑車合約,查扣用以隱匿詐欺重大犯罪所得,而支付訂購藍寶堅尼跑車之訂金990 萬元。於101年3月23日經檢察官諭知後,由己○○出面與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意解約後,將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返還部分價金9,966,650元扣押。 五、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係以監聽之錄音帶為其調查犯罪所得之證據,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帶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 項之規定,勘驗該監聽錄音帶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561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99年聲監字第890 號、99年聲監續字第780號、100年聲監續字第54號、100 年聲監字第53號、100年聲監續字第115號、100 年聲監續字第116 號、100年聲監字第131號、100年聲監續字第191號、100年聲監續字第190號、100年聲監續字第192號、100 年聲監字第314號、100年聲監續字第266號、100年聲監續字第268號、100年聲監續字第267號、100年聲監續字第334 號、100年聲監續字第333號、100年聲監續字第335號、100 年聲監續字第336號、100年聲監字第370號、100年聲監續字第388號、100年聲監續字第389號、100年聲監續字第390 號、100年聲監續字第391號、100年聲監字第470號、100年聲監字第496號、100年聲監續字第453號、100 年聲監續字第454號、100年聲監續字第455號、100年聲監續字第456 號、100年聲監字第560號、100年聲監續字第477號、100年聲監續字第513號、100年聲監續字第514號、100 年聲監續字第515號、100年聲監續字第516號、100年聲監續字第517號訊監察書(以上見彰化縣警察局第00000000000號卷二),合法監聽以下本案判決引用門號通訊之通訊,再根據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成,均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上開通訊監察書在卷可憑。而被告等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對於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並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本院亦於審理期日踐行提示及告以要旨之程序,揆諸前揭說明,該通訊監察譯文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 159 條第1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再本條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則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104 年度臺上字第209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言詞陳述,公訴人、上訴人即被告等(以下簡稱:被告)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三第83頁背面至第147 頁、第173 頁至第182 頁),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本案之扣案物品,其中9400萬元係警方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100 年聲搜第2249號搜索票,在○○市○○街0 號0 樓被告戊○○住處扣得,有搜索票及搜索扣押筆錄足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54頁反面、第61頁反面至第62頁反面);扣案車牌號碼0000-00 號藍寶堅尼跑車係鐘偉霖任意提出經警方扣押,有搜索扣押筆及扣押物品目錄足稽(100 年查扣字第3 號卷第61頁至第62頁);扣案0000-00 賓士休旅車,係警方持同上法院核發之100 年聲搜字第2249號搜索票,至被告己○○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00樓搜索時所扣得,有搜索票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足稽(100 年查扣字第3 號卷第35頁至第38頁);而上揭扣案車牌號碼0000-00 號藍寶堅尼跑車及0000-00 賓士休旅車,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40 條第2 項命被告戊○○負保管之責,且曾希哲亦同意委託被告戊○○全權保管,有被告戊○○與曾希哲筆錄及責付保管書足稽(100 年查扣字第3 號卷第348 頁至第349 頁),該等扣押物之扣押保管悉依法為之,附此敘明。至於扣案訂購藍寶堅尼跑車之訂金990 萬元,係被告甲○○同意與嘉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雙方合議解除購車契約後,由被告甲○○及嘉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雙方同意將解約返還款項交付檢察官扣押,有被告甲○○偵查筆錄(100 年查扣字第3 號卷第69頁反面)、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解除契約協議書及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足稽(100 年查扣字第3 號卷第116 頁至第123 頁),顯係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3 項規定命應扣押物持有人提出或交付之物經扣押者,該扣押程序依法為之,並無不合。末按,扣案9,966,650 元,係被告己○○與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雙方合意解約後,由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扣除違約金後,將解約後本應交付被告己○○保管之9,966,650 元,交由檢察官扣押之情,有偵查筆錄、協議書、委託銷售契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 年3 月21日彰檢文秋100 查扣3 字第11179 號查扣命令、搜索扣押筆錄、匯款申請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00 年查扣字第3 號卷第332 頁至第344 頁),亦係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3 項規定命應扣押物持有人提出或交付之物經扣押者,該扣押程序依法為之,並無不合。 (四)被告等人所為之陳述,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據被告提出違法取供或其他不可信之抗辯,堪認應係出於其自由意志所為,本院復參核其他證據資料,信與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上訴理由雖稱:被告乙○○前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93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在案,並已執行完畢,於該確定判決犯罪事實欄記載:「曾希哲因發現陳崑透帳目不清,遂改由乙○○取代陳崑透之工作,乙○○則與己○○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該集團內承龔寶霖之命,負責保管、分配該集團之運作基金,乙○○則每月領取薪水5 萬元,. . . . 」,換言之,前開確定判決認定被告乙○○參與詐欺集團之行為分工係保管、分配該集團之運作基金,被告乙○○於本案中,受曾希哲之指示,先後搬運2000萬元及9400萬元至桃園市○○○街000 號0 樓,交付戊○○收受,顯係基於為相同詐欺集團保管、交付金錢之犯意而為之,核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是前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應及於本案起訴事實,檢察官就同一反覆、延續搬運交付不法所得之犯罪事實重行起訴,應就被告乙○○諭知免訴之判決。然查,被告乙○○固於100 年4 月間,受雇於曾希哲,替曾希哲為首之詐欺集團保管、分配該集團之運作基金,而犯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93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66至81頁、第200 至201 頁),惟上開刑事確定判決中,關於乙○○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事實僅記載「曾希哲因發現陳崑透帳目不清,遂改由乙○○取代陳崑透之工作,乙○○則與己○○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在該集團內承龔寶麟之命,負責保管、分配該集團之運作基金,乙○○則每月領取薪水5 萬元,. . . . 」,並未敘及本案被告乙○○基於洗錢之犯意,而分別與被告甲○○共同搬運2000萬元、9400萬元至被告戊○○住處藏匿之事實,再者,詐欺取財罪與洗錢罪之構成要件本大不相同,亦無基礎事實同一之情形,自應認上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所論及被告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之事實,應僅及於其參與上開詐欺集團後,為該詐欺集團單純消費或處分財物而為之保管、分配財物行為,至於其另行基於洗錢之犯意而為本案之犯行,尚非前揭刑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先此敘明。 貳、認定被告犯罪之各項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抗辯 (一)被告戊○○部分: 1.被告戊○○固不否認「於100 年4 月26日、同年9 月3 日,先後在桃園市○○○街000 號0 樓,自被告乙○○及甲○○處收受2000萬元及9400萬元」之情,惟否認洗錢,辯稱:我兒子曾希哲拿錢給我,叫我放在家裡,我也沒有動,我不知道該等款項是曾希哲犯詐欺罪其犯罪所得在新臺幣500 萬元以上重大犯作罪所得,因4 月26日的錢用箱子封起來,所以我沒有計算,曾希哲電話告訴我會叫人來拿,之後錢被該人拿走了,曾希哲說錢是澳門賭場贏來的。曾希哲告訴我澳門贏來的錢要放在我那邊,然後100 年9 月3 日就收到被告乙○○及甲○○送來的錢,我沒有清點,我就把錢放在桃園市○○街0 號4 樓等語。 2.被告戊○○之選任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 ⑴本件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戊○○所收受之款項係屬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亦未有具體事證證明該等款項係何時向何人詐得之具體款項,自無從證明單獨各次詐騙所得已達500 萬元,應不得逕認被告戊○○所經手之款項係屬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所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⑵被告戊○○係經曾希哲告知上開交付之金錢為澳門賭博所贏之款項,足見被告戊○○主觀上並無洗錢之犯意。⑶另被告戊○○僅單純收受曾希哲委託乙○○、甲○○二人所交付之現金,並將之藏放於家中,此等單純搬運並藏放之行為,應屬於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自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 (二)被告甲○○部分: 1.被告甲○○對於「其分別於100 年4 月26日、同年9 月3 日,與被告乙○○先後搬運2000萬元及9400萬元至桃園市○○○街000 號0 樓,交付被告戊○○收受」,及「其受曾希哲之託,由曾希哲實際付款1900萬元現金購買0000-00 藍寶堅尼車時,找尋友人鐘偉霖為該0000-00 藍寶堅尼車登記名義人;於100 年8 月19日受曾希哲之託,由其出面與嘉瑪與嘉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另一價值約2600萬元跑車(藍寶堅尼00000-0 )之買賣契約,由曾希哲及甲○○在當日駕駛上揭車牌號碼0000-00 藍寶堅尼跑車,搬運購車訂金990 萬元,支付給車商作為訂金;受曾希哲委託,於100 年8 月26日以約400 萬元之現金購買車牌號碼為0000-00 號賓士休旅車,依曾希哲指示以甲○○名義登記為0000-00 號賓士休旅車車主」等事實固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洗錢之犯行,其辯稱:100 年4 月26日澳門綽號「小胖」電話告知我,曾希哲澳門贏得之錢可以拿了,我打電話告知乙○○去拿,我與乙○○會合後,就一起開車至桃園交給戊○○。100 年9 月3 日前數日,澳門綽號「小胖」打電話告知我,曾希哲澳門贏得之錢可以拿了,我到臺北向不認識的人拿錢,曾希哲叫我把錢放在板橋某地點,嗣即與乙○○將錢送至戊○○處。購買登記在鐘偉霖名下0000-00 藍寶堅尼跑車之現金1900萬元是曾希哲澳門賭場贏的。曾希哲指示我去簽訂另一價值約2600萬元跑車(藍寶堅尼00000-0 )買賣契約,所支付訂金900 萬元是曾希哲澳門賭場贏的。曾希哲叫我出面買0000-00 號賓士休旅車,買車的錢是曾希哲拿給我的,該款是曾希哲澳門賭場贏的等語。 2.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 ⑴曾希哲先後於100 年4 月26日及同年9 月3 日交付與其父親即被告戊○○各2000萬元、9400萬元,暨曾希哲另於100 年8 月19日委由被告甲○○支付之跑車定金990 萬元、委由被告己○○支付之房屋預付款約2000萬元,暨於100 年8 月26日被告甲○○購買車輛之款項約400 萬元,均係曾希哲於境外之澳門賭博所贏取,業據同案被告曾希哲供證綦詳,尚難認定上開款項即為曾希哲等人從事詐欺犯行所得,況除無客觀證據顯示前述款項係屬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外,亦未有具體事證證明該等款項係各自於何時向何人所詐得之具體款項為何,更無從證明各次詐騙所得已達500 萬元以上之證明,自不得逕認被告甲○○所經手之款項係屬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所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⑵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所稱之洗錢,洗錢行為之客體,應限於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並不包括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在內,則倘論被告甲○○與曾希哲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就詐欺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而屬共同正犯,亦應為被告甲○○身為詐欺集團共犯之「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亦應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款構成要件可言。 ⑶另被告甲○○單純搬運曾希哲所交付之現金,並將之交付被告戊○○藏放於家中,以及以曾希哲所交付之現金購買汽車,此等單純搬運並藏放之行為,應屬於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自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 (三)被告乙○○部分: 1.被告乙○○固不否認「其於100年4月26日、同年9月3日,與被告甲○○先後搬運2000萬元及9400萬元至桃園市○○○街000號0樓,交付被告戊○○收受」之情,惟否認其有何洗錢之犯行,辯稱:是因為甲○○打電話告知,我遂到臺北市士林區向不認識之人拿箱子,該人說箱子裡是錢,要給甲○○,我取得箱子,與甲○○會合後,就跟甲○○一起將箱子送至桃園市○○○街000號0樓,交付戊○○收受,我不知錢的來源。我不知道100 年9月3日,與甲○○搬運款項至桃園給戊○○的錢,是曾希哲犯詐欺罪其犯罪所得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重大犯罪之所得等語。 2.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 ⑴被告乙○○於100 年4 月26日、同年9 月3 日先後搬運之2000萬元及9400萬元均係曾希哲在澳門賭場所贏取,檢察官亦未舉證上開金額為曾希哲詐欺集團已逾500 萬元之犯罪所得。 ⑵倘認定被告乙○○所搬運之金錢為曾希哲詐欺集團犯罪所得,惟被告乙○○業經認定為上開詐欺集團共犯,則該等金錢應屬被告乙○○自己犯罪所得,且單純搬運現金之行為,亦難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 項洗錢罪之可能。 ⑶原審對於被告乙○○之量刑顯然過重。 (四)被告己○○部分: 1.被告己○○固不否認「我於100 年8 月17日至19日間,曾與被告丙○○至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向徐翊鳴拿錢,拿錢後存至中國信託銀行,因為當時要向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買預售屋,我只記得去遠東百貨一次拿到二千多萬元拿去中國信託換票給仲介,忘記是否還有再跟被告丙○○到遠東百貨公司搬錢之次數,我及被告丙○○收到錢後,就跟被告丙○○開車載至板橋曾希哲住處交給曾希哲。我受曾希哲之託出面與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買一億多元預售屋。」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洗錢之犯行,其辯稱:我不知道曾希哲有沒有詐欺,該等款項是曾希哲澳門賭場贏的等語。 2.被告己○○之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 ⑴原審判決引用被告丙○○有瑕疵及個人臆測之供詞,逕認曾希哲除從事詐欺外,別無其他收入,且在澳門賭場僅係藉由兌換籌碼之方式進行洗錢,尚有未當,且原審判決就上開詐欺所得究係曾希哲向何人詐騙?詐騙金額各為何?各次詐騙所得是否有達500 萬元以上?均未詳查,即認曾希哲所為乃屬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2 項所稱之重大犯罪,亦有未洽。 ⑵退萬步言,縱認曾希哲所匯回臺灣之款項,確實係詐欺取財罪所得有達500 萬元以上之重大犯罪所得(惟被告否認之),然被告己○○主觀上均認為該款項為曾希哲在澳門所贏得之彩金,非為詐欺犯罪所得,從而被告己○○並無所謂洗錢之犯行。 (五)被告丙○○部分: 1.被告丙○○固不否認「依曾希哲之託替曾希哲媒介『鄭先生』地下匯兌業者,由『鄭先生』在澳門賭場向曾希哲收受港幣3000萬元,由『鄭先生』所屬地下匯兌業者以1 比3.65匯率折算成新臺幣1 億950 萬元,替曾希哲將澳門賭場贏來之港幣3000萬元匯至臺灣,並從中獲得匯差150 萬元,其中新臺幣6000多萬元經地下匯兌匯至臺灣後,其與被告己○○自100 年8 月17日至19日間,多次在新北市板橋區向徐翊鳴收受後,依曾希哲指示將所收受現金搬運至新北市○○區○○路000 號00樓曾希哲租屋處給曾希哲」等情,惟否認有何洗錢及背信之犯行,辯稱:我不知道曾希哲從事詐騙集團,該等款項是曾希哲在澳門賭場贏得款項,不知該款是曾希哲犯詐欺罪其犯罪所得在新臺幣500 萬元以上重大犯作罪所得」等語。 2.被告丙○○之選任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 ⑴被告丙○○代曾希哲承租新北市○○區○○路000號00 樓公寓時,並不知曾希哲有因案通緝,即使事後得知,亦無檢舉義務,故被告丙○○並無藏匿人犯之故意。 ⑵被告丙○○無從認定曾希哲於澳門賭場所交付之港幣,究係詐欺犯罪所得或賭博所得,亦無洗錢之故意。 ⑶被告丙○○介紹地下匯兌業者予曾希哲,就兌換匯率,被告丙○○當賺取介紹佣金,所採用係內含方式賺取佣金,實無背信可言等語。 二、認定之依據 (一)已亡故之曾希哲係詐欺集團首腦,並已向不詳年籍大陸人士詐得款項: 1.曾希哲係詐欺集團首腦: ⑴曾希哲於警詢中供稱及證稱:「(警問:你自何時起籌組詐騙集團?由何旅行社辦理護照、簽證、機票等事宜,前往印尼、菲律賓、柬埔寨?所需費用是何人所支付?)我是自99年間開始籌組詐騙集團。由郭芳齡經營之旅行社辦理護照、簽證、機票等事宜。由何人負責支付,是委由下面的人去處理。(警問:上揭詐欺集團組織如何分組?老闆、組長、組員各為何人?)老闆是我、吳志弘幫我顧電腦;組長共分有『阿和』、『阿賓』、『蒼蠅』、『小林』、『阿順』、『阿豐』等6 組,組員有幾人,由組長自行負責。(警問:上揭詐欺集團詐騙對象為何人?)都是大陸人。(警問:上揭詐欺集團詐騙方式為何?)大部分都是以電話欠費為由,以語音託撥方式,撥打給大陸被害人,向他們詐騙錢財,我的部份是負責找網路系統商及出資供詐騙集團運作。(警問:警方提示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1 至94,計8 頁,請你逐一指認相片中之人,何人是你所屬詐欺集圃成員各擔任何工作?綽號『火鍋』、『阿峰』、『透抽』、『賓哥』、『阿強』、『小熊』、『小明』、『阿和』、『蒼蠅』、『阿邦』、『阿全』、『保哥』、『阿寶』、『小林』、『阿順』、『阿瑪尼』、『阿浪』、『空軍』、『土豆』各為何人?)編號2 甲○○是詐騙集團成員、編號3 綽號『蒼蠅』是詐騙集團成員、編號28己○○是詐騙集團成員、編號33、34是我本人、編號36陳崑透是詐騙集團成員、編號42丙○○負責幫我在國外找房子、編號54綽號『阿和』是詐騙集團成員、編號69吳志弘姊夫不是詐騙集團成員、編號70是我同學吳居學不是詐騙集團成員、編號71是吳志弘的姐姐不是詐騙集團成員、編號72是吳志弘的叔叔不是詐騙集團成員、編號73吳志弘的媽媽不是詐騙集團成員、編號74是乙○○是詐騙集團成員、編號75綽號『阿豐』不是詐騙集團成員、編號76吳志弘是幫我顧電腦(系統託撥跑的好不好)、編號77綽號『阿馬尼』不是詐騙集團成員」等語(以上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21頁、指認照片見同卷第22頁至第29頁)。其於偵訊時供稱:「(檢察官問:這二年你到底是否還有做詐騙之犯行?)這二年有在做,應該是說阿賓(本院按指己○○)、阿和、小明(本院按指甲○○)想要做,我幫他們找資源,例如找車手、系統商,至於機房的人是他們自己找的。(檢察官問:那你有何好處?)錢是「寶哥」在算,扣掉成本後的淨利我可以分到3 成(以上見100 年偵字第8265號卷一、第124 頁正面)。. . . . (檢察官問:你何時才開始做電訊詐騙?)98、99年才開始介紹二類電訊給朋友,朋友在做什麼,我不是很清楚,我介紹的人我忘記。(檢察官問:你上次偵訊時有提到每次分紅,你可以分到詐騙所得扣掉成本後之淨利3 成,另外7 成還有誰可以參與分配?)實際的錢分多少,都是『阿寶』在控制,因為所有的資料都在他那裡,『阿寶』自己說他拿3 成,阿宏分多少我不清楚,阿曼尼沒有分,歪東也沒有分。. . . . (檢察官問:『阿寶』之本名?)應該是龔寶霖。(檢察官問:你跟『阿寶』認識多久了?)認識很久了,但忘記有多久。」等語(以上見100 年偵字第7700號卷、第91頁反面),足徵,曾希哲自99年至100 年間與龔寶霖共同在國外籌組詐欺集團對大陸不詳年籍人士從事電信詐欺犯行。 ⑵被告己○○、甲○○、乙○○之供述及證述關於曾希哲為詐欺集團「老闆」部分 ①被告己○○於100 年9 月21日警詢時證稱:我詐欺集團的老闆為「火鍋(曾希哲)」,曾希哲直接指揮「阿保」(音譯,筆錄有時譯為「阿寶」,下同),「阿保」再指揮我招募介紹臺灣人及大陸人前往印尼、菲律賓及寮國從事詐騙。「阿保」同時指揮甲○○從事詐騙工作,詳細負責業務我不清楚;乙○○應該是聽甲○○的,負責業務我不清楚;陳崑透曾經我所介紹人前往境外從事詐騙之應領薪資交付給我;詐騙機房網路群播系統商由「阿和(00-00000000000)」負責聯繫付款,「ㄚ強(李萬強)」係幫我計算在印尼由我介紹過去之成員詐騙所得款項,我應抽佣獲取金額等語(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 號卷壹第95頁)。於100 年9 月21日偵訊時供稱:我認識「火鍋」曾希哲,我大約是在2 、3 年前與他一起合作詐騙,我負責找人加入詐騙集團,至於詐騙方式如何操作我不清楚,由接收的人來安排,印尼是「阿寶」(音譯,筆錄有時譯為「阿保」,下同)或「阿豐」,菲律賓是「阿豐」,柬埔寨跟寮國我介紹的人有去等語(見同上卷第121 頁)。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曾希哲在100 年9 月21日警詢時指證我是詐欺集團成員部分,我認為實在,因為我有介紹人去參加曾希哲的詐欺集團,我只負責聯絡要參加詐欺集團的人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80 頁)。②被告甲○○於100 年9 月20日警詢時證稱:(問:警方當場播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談話內容?內容中這3 個「老闆的」是指何意?「老闆」是何人?) ┌───┬───┬─┬────┬───┬──────────────┬───┐ │0124 │0000- │←│小明 │000000│A :喂耶。B :你有沒收到我發│桃園縣│ │174710│000000│ │ │0000 │訊息給你?。A :有ㄚ,3 個人│○○市│ │ │ │ │ │ │。B :對,我跟你講,定2 月2 │○○路│ │ │ │ │ │ │日除夕那天。A :2 月2 日。B │00-0號│ │ │ │ │ │ │:對。A :你不是要定26日?B │00樓頂│ │ │ │ │ │ │:沒有你聽我說,這是從臺灣> │ │ │ │ │ │ │ │印尼。A :好。B :這3 個商務│ │ │ │ │ │ │ │艙,到印尼雅加達初四回臺灣。│ │ │ │ │ │ │ │A :初四2 月6 日。B :對。A │ │ │ │ │ │ │ │:「要坐哪一家的?B :長榮好│ │ │ │ │ │ │ │了。A :訂好告訴你。B :對。│ │ │ │ │ │ │ │A :名字呢?B :他還沒發給我│ │ │ │ │ │ │ │。A :ㄛ。B :這3 個記載「老│ │ │ │ │ │ │ │闆的」。A:好。 │ │ └───┴───┴─┴────┴───┴──────────────┴───┘ 答:跟我講話的人是一個桃園的旅行社的女員工,記老闆的就是記曾希哲的帳,這3 個人的機票錢去找曾希哲拿,老闆就是曾希哲(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41頁背面至第42頁)。於100 年9 月21日偵訊時結證稱:(問: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於100 年1 月24日15時47分通話內容,「老闆」及「記老闆的」是指何意思?)答:這通是我跟桃園某旅行社女員工對話,老闆是曾希哲,我們都叫他小老闆,記老闆的指這3 人機票錢找曾希哲拿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8265號卷一第126 頁背面)。於100 年10月24日13時1 分警詢時證稱:我於詐欺集團中負責訂機票、介紹人進入詐欺集團、受「保哥」(音譯,筆錄有時譯為「寶哥」,下同)、曾希哲指揮之後轉達給詐騙成員知道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4 頁背面)。於100 年11月7 日偵訊時供稱:我在曾希哲詐騙集團,曾希哲一個月給我15萬元,這是我洗碼的薪水,領不到半年,領幾次沒印象,曾希哲是直接拿現金給我,有時在國外,他就拿當地貨幣給我,好像也有託余靖騰拿薪水給我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128 頁)。 ③被告乙○○於100 年9 月21日警詢時證稱:我是到後期才知道,他是詐欺集團幹部之一等語(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130 頁背面)。 ⑶共犯黃章熒、黃正煒指認曾希哲(綽號「火鍋」)係跨國詐欺集團首腦: ①共犯黃章熒於警詢證稱:「(警問:你自何時起與曾希哲、綽號『火鍋』等人籌組詐騙集團?由何旅行社辦理護照、簽證、機票等事宜,前往印尼、菲律賓、柬埔寨?所需費用是何人所支付?)是99年3至4月間開始加入,『火鍋』是我們的老闆,護照、簽證、機票是『小熊』辦的,我忘記旅行社名稱為何,所需費用都是公司支付。(警問:上揭詐欺集團組織如何分組?老闆、組長、組員各為何人?)分為1、2、3 線,老闆就是『火鍋』,我剛加入時也是從接聽電話做起,從今年3月起才負責管理1、2、3線的成員,沒有組長、組員,我的上面就是『保哥』,再上去我就不清楚了。(警問:上揭詐欺集團詐騙對象為何人?)大陸人。(警問:上揭詐欺集團詐騙方式為何?)是以電腦發送語音,以積欠電話費之方式詐騙。(警問:警方提示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1 至70、請你逐一指認相片中之人,何人是你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編號5是『阿邦』(本院按指戴維邦、彰化縣警察 局彰警刑字第10100015002號卷、第135頁反面)。....(警問:警方提示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請你再次逐一指認相片中之人,何人是你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編號2 是詐騙集團的成員(按指甲○○),....編號33、34是詐騙集團的老闆『火鍋』(按指曾希哲),....(警問:上述指認之成員及第一次筆錄指認之人如何分工?)詐騙集團的老闆是『火鍋』,『小明』是組長,『阿邦』和我一樣是管理人,其餘都是集團成員(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0 號卷、第136頁反面、指認照片見同卷第138頁正面、被指認照片年籍對照表見同卷第66頁、第68頁)。....(警問:警方查詢入出境資料、自98年5月1日起至今、你自98年6月2日即出境泰國曼谷,是否即開始從事詐騙工作?)不是,我是從99年3月2日至菲律賓才開始從事詐騙工作(以上見100 年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60頁正面)。 ②其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 (檢察官問:是否認識『火鍋』?)看過他1次或2次。(檢察官問:提示指認相片、『火鍋』是編號幾?)編號33及34號,但我不知道他的本名,做我們這行都會不知道對方的本名,我們都會用綽號,『火鍋』應該也不知道我的本名,我們會怕人家知道我的真名。....(檢察官問:你是如何開始參與詐騙生涯?)去年失業後,去年過年後有位朋友戴邦維(阿邦)在找做詐騙,朋友告知我第一個月底薪是8萬元,一開始去是做一線接電話 的工作,當時是去菲律賓阿拉棒區做電話詐騙,我知道『阿邦』的本名是因為我們從小就認識了,一線我約做了2個多月,後來就開始換做二線,再換做三線 ,然後在今年過完年後『寶哥』就安排我去柬埔寨管事,『寶哥』是火鍋的幹部,我們在柬埔寨做了一個多月,就換到寮國,在寮國做了一個月後,我就回來了,後來上面高層說東南亞不能待,要改到南非,但南非並沒有成立。(檢察官問:提示指認照片、阿邦是編號幾號?)是編號5 號。(檢察官問:一線、二線及三線的工作各為何?)一開始是電話語音發射出去,被害人接起電話後,按9 或#後,一線就會把電話接起來,電話語音是說中國電信欠費的事情,一線人員接起電話後,會說中國電信你好,會跟被害人說有欠費,被害人會爭執,一線人員會跟被害人說可能電話被盜辦,叫被害人報案,同時說公安會主動打電話給你,然後一線人員會丟單子給二線,由二線人員假冒公安打電話給被害人,二線人員會說被害人的電話可能真的被盜辦,可能是身分證遺失或者是帳戶被利用做非法洗錢的事情,這時被害人才會害怕,二線會用電話做筆錄,然後告知被害人只有隊長才能幫助你,然後就把單子轉給三線,由三線假冒隊長繼續跟被害人談,這時電話都沒有掛斷,三線的人員會跟被害人說要把他帳戶裡的錢匯到三線指定的帳戶內清查,清查30分鐘後,會將錢還給被害人,被害人假如害怕的話,就會去匯款。(檢察官問:一天詐騙成功的機會有多高?)有時一整天下來沒有一件成功,最好的是一天有成功2、3件。(檢察官問:在菲律賓有詐騙成功嗎?)有。(檢察官問:在柬埔寨有詐騙成功嗎?)有。(檢察官問:在寮國有詐騙成功嗎?答)有。(檢察官問:你有算過你待過的機房,1 個月所詐得金額多少?)沒有算過,那是由『寶哥』他們在算的。....(檢察官問:你是否有看過『小明』及『賓哥』?)有在菲律賓看過『小明』及『賓哥』,但我不知道他們在做些什麼,『小明』跟『賓哥』是老闆『火鍋』的人,他們2 位應該也是幹部。....(檢察官問:你做電話詐騙1 個月薪水約多少?)不一定,有時1個月10幾萬元,譯文中『797』是我們薪水的算法,我剛開始去的第1個月有底薪8萬元,第2 個月就沒有底薪,在我之後參與詐騙的人第一個月的底薪減少為4 萬元,再之後的,連第一個月都沒有底薪了,因為參加的人越來越多了。(檢察官問:集團成員的薪水如何發放?)臺灣成員是回國拿現金,大陸成員是匯到他們的帳戶,由「寶哥』負責(見100 年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104至105頁)。....(檢察官問:火鍋、小明及阿賓確實是你所參與詐騙集團之幹部嗎?)我認為應該是,他們三位都有去過我在菲律賓做電話詐騙的公司1次,他們3位幾乎都不會來公司,開工時會來一下,但我去找寶哥時,會遇到他們,寶哥住的地方離公司有一段距離。老闆『火鍋』有去過柬埔寨的機房一次,寮國他就沒有去過,因為成立的時間只有一個月(以上見100 年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107 頁正面)。....(檢察官問:你上次說你從去年開始參與詐騙集團,你每個月約分到多少詐騙所得?)每個月不一定,有多有少,我第1個月的底薪是8萬元,我是從去年(本院按指99年)3 月在菲律賓開始做詐騙工作,最多有1個月分到快20萬元,最少1個月也有分到1 萬多元,這是照業績來分錢的。(檢察官問:你這組的組員出國是否都透過永裕旅行社的小熊?)是,我這組的組員我都有看過,後來我今年5 、6 月回國之後,才去寮國的成員,有些我就沒有看過了。(檢察官問:你今日在縣警局指認的人,是指你有在機房看過的人嗎?)是,有看過,但不一定在我這一組。(檢察問:如何確認機房內的人是屬於你這一組?)有跟我一起去柬埔寨的就是我這一組。(檢察官問:在縣警局是否有提示你這一組成員的照片?)有,有些我認得,我只知道她們的綽號,不知道真名。(檢察官問:你認出來屬於你這組的成員相片是哪幾位?)...,這4位是在柬埔寨我這組的成員,....;另外編號....,跟我同時在菲律賓,都在光頭那一組。(檢察官問:你在參與詐騙集團的報酬是如何拿到的?)有回來臺灣拿現金,『寶哥』會跟我聯繫說交款地點,我到指定地點時,會有人將錢丟給我後,他就會離開,我沒有跟他說過話,交款給我的人都是男生。我要負責要發錢給我這組的成員,成員有回國時,我就請他們過來向我拿錢,屬於我自己報酬的部分,我都花光了(以上見100 年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82頁反面)。....(檢察官問:你參與曾希哲詐騙集團機房之組長,是何人介紹你加入的?)開始是『阿邦』先去泰國等地,過一個禮拜後,我再過去,我有去菲律賓、寮國及柬埔寨,我當幹部後,上面的人就是『寶哥』,『寶哥』交待我事情,我就會去執行。(檢察官問:是否有跟『寶哥』見過面?)在菲律賓喝酒時,有見過『寶哥』二次面。(檢察官問:提示指認照片、『寶哥』是那位?)編號1 號(以上見100年偵字第7700號卷、第89頁)。.... ,(檢察官問:提示黃章熒100 年12月14日12時50分警詢筆錄所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一覽表一相片人之人有那些人有加入詐騙集團?)編號1 號(林乾聖)我在前年菲律賓有看過,他是來學習如何詐騙,接電話的;編號2 號(吳東峻)是光頭,是我之前在菲律賓機房的上司;編號3 號我有在菲律賓看過,....,她是我臺灣來的朋友,她沒有參與詐騙;編號4 號也是來菲律賓找我,本來他有想參與詐騙,但當時機房休息,他後來回臺灣沒有做;編號5、6號的情形同編號4 號;編號7號(游英裕)是於100年4、5月間有來寮國做二線;編號8 號(杜昆潔)也是於99年在菲律賓做二線;編號9 號及10號(周詩晴)都是於99年在菲律賓做一線;編號11號(呂峻愷)是於99年在菲律賓做二線;在去年3 月間又到柬埔寨做二線;編號12號(黃正煒)在寮國做二線;編號13號有到柬埔寨及寮國做二線;編號14號是到柬埔寨找我的臺灣朋友,沒有參與詐騙;編號15號(李金鴻)在寮國做二線;編號16號在菲律賓、柬埔寨及寮國都有做二線;編號17號、18號及19號都沒有看過;編號20號(徐嘉莉)是在寮國及柬埔寨做一線,她的綽號叫海瑤,她有在菲律賓幫我翻譯,但在菲律賓沒有參加詐騙集團(100 年偵字第8265號卷三第113 頁反面)」等語。 ③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承認檢察官起訴的詐欺罪名,我的老闆是「火鍋」曾希哲,曾希哲的詐欺集團電話詐欺基地,我去過菲律賓、柬埔寨、寮國等詐欺機房,該等詐欺集團有分三線人員,一線人員為接被騙的人的電話,接到電話之後,要怎麼跟對方講,我忘記了,接電話之後二線人員跟對方冒稱公安說對方涉嫌一些案件,要跟檢察官聯絡,然後二線人員就把電話轉到三線人員那邊,二線電話是一線人員轉到二線那邊,三線則在電話中跟對方說自己是檢察官,要被騙的人出去匯錢到指定的戶頭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46 頁及其背面)。 ④證人黃正煒於警詢時供稱及證稱:我在菲律賓、柬埔寨及寮國等地擔任過詐騙集團詐騙電話手,在菲律賓的時間大概是在99年11月至12月間,地點是在馬尼拉市的一間別墅,....,是黃章熒帶我去的;在柬埔寨是在100 年4 月至5 月間,是黃章熒帶我去的,地點是在金邊機場下機後再轉機國內線之後,由當地人開車(車程約一個小時)到達一間別墅;去寮國則是從柬埔寨搬離之後到寮國(100 年5 月到6 月間),地點在該國的首都附近,一樣是一棟別墅,離機場約一個小時車程,也是黃章熒帶我去的,每個機房約待一個半月左右,機票和旅費都是黃章熒所處理,有聽集團的大陸人表示負責人是綽號「火鍋」之人等語(見彰警刑00000000000 號卷第75至78頁、第87頁) ⑷曾希哲從事電信詐欺與集團成員之通訊監察譯文如下: (以下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 號卷壹、第17頁至第20頁正面) ①曾希哲於100 年9 月21日警詢稱:「(警問: 警方當場播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小林』、『阿賓』、『阿邦』、『阿和』、『阿順』、『阿碼尼』、『謝宇』各指何人?) ┌───┬───┬─┬────┬───┬──────────────┬───┐ │0223 │0000- │←│男 │000000│A:喂耶。B:喂耶。A:你不是 │(業者│ │171725│000000│ │ │000000│打給我。B:處理的怎樣。A:30│未提供│ │ │ │ │ │ │啦。B:ㄚ。A:30啦。B:是ㄛ │) │ │ │ │ │ │ │。A:什麼時候「放人」。B:禮│ │ │ │ │ │ │ │拜五中午「放人」。A:「雞掰 │ │ │ │ │ │ │ │」錢先拿多少。B:沒先拿,錢 │ │ │ │ │ │ │ │明天再送過去,明天送過去,禮│ │ │ │ │ │ │ │拜五中午放人。A:「雞掰」不 │ │ │ │ │ │ │ │要錢一直過去,人一直不放。B │ │ │ │ │ │ │ │:應該是不會。A:ㄚ你那剩多 │ │ │ │ │ │ │ │少。B:30幾。A:「小林」 │ │ │ │ │ │ │ │40.20、「阿賓」4條,1萬3,「│ │ │ │ │ │ │ │阿邦2條」。B:喂耶。A:有聽 │ │ │ │ │ │ │ │到嗎,ㄚ「阿和」那裡呢。B: │ │ │ │ │ │ │ │「阿和」那裡還沒入,剛才跟他│ │ │ │ │ │ │ │問而已,「單」出門,「阿搭里│ │ │ │ │ │ │ │」不好。A:「雞掰」啦,「幹 │ │ │ │ │ │ │ │他娘」他家每天都嘛不好。B: │ │ │ │ │ │ │ │我有跟他催。A:ㄚ「阿順」呢 │ │ │ │ │ │ │ │。B:「阿順」入3條,但都「小│ │ │ │ │ │ │ │條」耶。A:你還要說什麼。B:│ │ │ │ │ │ │ │「阿瑪尼」急著找你。A:找我 │ │ │ │ │ │ │ │做什麼。B:不知道,說要回去 │ │ │ │ │ │ │ │臺灣,說什麼我也聽沒有,說一│ │ │ │ │ │ │ │個我們的「人士」,說你之前的│ │ │ │ │ │ │ │事,他可以幫你忙,什麼的。A │ │ │ │ │ │ │ │:喂耶。B:有聽到嗎。A:有啦│ │ │ │ │ │ │ │,ㄚ「yahoo」的跑的怎樣。B:│ │ │ │ │ │ │ │「yahoo」後段線不行,還在處 │ │ │ │ │ │ │ │理啦,不能「發」。A:他何時 │ │ │ │ │ │ │ │能處理好。B:現在工程師還不 │ │ │ │ │ │ │ │能給我們確定時間。A:我打給 │ │ │備註: │ │ │ │ │「謝宇」。B:打給「謝宇」, │ │ │100年 │ │ │ │ │他說後段出問題,正在處理。A │ │ │聲監字│ │ │ │ │:叫他打給我。B:叫「謝宇」 │ │ │131號 │ │ │ │ │打給你。A:嗯。B:好啦。 │ │ └───┴───┴─┴────┴───┴──────────────┴───┘ 答:此通電話是我與『保哥』的通話內容。『謝宇』、『yahoo 』是指大陸的網路系統商,是綽號『小富』。內容是指後段線發射出去的語音託撥不行。綽號『小林』、『阿賓』、『阿邦』、『阿和』、『阿順』是我們這個詐欺集團各家公司負責人的代號。『阿瑪尼』是我朋友,因為我要回來投案,他要幫我處理。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阿保』指何人?) ┌───┬───┬─┬────┬───┬──────────────┬───┐ │0310 │0000- │ │男 │000000│A:我叫「阿保」拿臺幣「5百」│(業者│ │181259│000000│←│ │000000│給你。B:有ㄚ,他剛有跟我講 │未提供│ │ │ │ │ │ │,他說你再找我。A:我叫「阿 │) │ │ │ │ │ │ │保」拿臺幣「5百」給你。B:可│ │ │ │ │ │ │ │以ㄚ,感謝感謝,你在「百家樂│ │ │ │ │ │ │ │」ㄛ。A:沒有啦,「錢」你也 │ │ │ │ │ │ │ │借走了對不對,「系統」我也花│ │ │ │ │ │ │ │了,那個「品質」你還不過來調│ │ │ │ │ │ │ │好。B:我不是跟你講,事情弄 │ │ │ │ │ │ │ │好馬上過去,你不要每次跟我催│ │ │ │ │ │ │ │,壓力很大。A:快點,「雞巴 │ │ │ │ │ │ │ │」回是回得進來很好,問題是說│ │ │ │ │ │ │ │「品質」不好ㄚ。B:你說什麼 │ │ │ │ │ │ │ │。A:我說你的「系統」回是回 │ │ │ │ │ │ │ │得進來ㄚ,整個程序是可以發沒│ │ │ │ │ │ │ │錯,可是問題是「品質」不好ㄚ│ │ │ │ │ │ │ │。B:我就跟你講,你那邊國際 │ │ │ │ │ │ │ │網路線不行。A:那邊國際網路 │ │ │備註: │ │ │ │ │線不行。B:反正這問題我會處 │ │ │100年 │ │ │ │ │理。A:反正你處理,到時候「 │ │ │聲監字│ │ │ │ │柬埔寨」這邊,也要架一下,你│ │ │131號 │ │ │ │ │再過來幫我用,再到「印尼」找│ │ │ │ │ │ │ │我。B:好。 │ │ └───┴───┴─┴────┴───┴──────────────┴───┘ 答:這是我與大陸人『小富』的談話,內容是我跟他反映網路訊號品質不好,當時我這個詐騙集團是在印尼設點;另外柬埔寨還沒設點完成。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各指何人?) ┌───┬───┬─┬────┬───┬──────────────┬───┐ │0310 │0000- │←│男 │000000│A:喂耶。B:怎樣。A:那個房 │(業者│ │191757│000000│ │ │000000│子用好了嗎。B:今天已經搬進 │未提供│ │ │ │ │ │0 │去一間,另外一間跟房東約好禮│) │ │ │ │ │ │ │拜一嘛。A:網路那些有沒弄好 │ │ │ │ │ │ │ │了。B:網路今天搬進去,已經 │ │ │ │ │ │ │ │遷了,原本還搬不進去,原本講│ │ │ │ │ │ │ │好給他美金,簽約他又不敢拿現│ │ │ │ │ │ │ │金。A:趕快用上手啦。B:累死│ │ │ │ │ │ │ │了,「阿方」那也講好了。A: │ │ │ │ │ │ │ │怎樣。B:那天出來喝酒說,把 │ │ │ │ │ │ │ │「阿國」叫過去,當面講一講就│ │ │ │ │ │ │ │好了。A:嗯,你有問「阿榮」 │ │ │ │ │ │ │ │,另外2批人,什麼時候到。B:│ │ │ │ │ │ │ │好。A:另外2批人,什麼時候到│ │ │ │ │ │ │ │,確定一下。B:我跟你拿10萬 │ │ │ │ │ │ │ │臺幣ㄛ。A:好啦。B:我要匯給│ │ │ │ │ │ │ │「母ㄚ」。A:你要怎麼匯。B:│ │ │ │ │ │ │ │叫「舅舅」ㄚ。A:ㄛ。B:他那│ │ │ │ │ │ │ │邊可以匯ㄚ。A:OK。 │ │ ├───┼───┼─┼────┼───┼──────────────┼───┤ │0310 │0000- │←│男 │000000│A:喂耶。B:「阿龍」說14號會│(業者│ │192152│000000│ │ │000000│有2個人先過來看房子。A:誰的│未提供│ │ │ │ │ │0 │人。B:你說的那2批人,他們說│) │ │ │ │ │ │ │先2個人過來看房子。A:2批是 │ │ │ │ │ │ │ │誰,1批是「空軍」你知道嗎。B│ │ │ │ │ │ │ │:「空軍」我不知道。A:「阿 │ │ │ │ │ │ │ │勇」啦。B:ㄛ「阿勇」。A:之│ │ │ │ │ │ │ │前在「吳總」那個「阿勇」。B │ │ │ │ │ │ │ │:嗯。A:你要問他那1批人,「│ │ │ │ │ │ │ │阿勇」那批先算我們自己的,你│ │ │ │ │ │ │ │聽懂意思嗎。B:「阿勇」那批 │ │ │ │ │ │ │ │算自己的。A:對,另外1批可以│ │ │備註: │ │ │ │ │帶去比較亂的地方,去找房子你│ │ │100年 │ │ │ │ │懂嗎。B:懂一下我打問「阿榮 │ │ │聲監字│ │ │ │ │」。A:你問看誰是誰的人,你 │ │ │131號 │ │ │ │ │懂嗎。B:好。 │ │ └───┴───┴─┴────┴───┴──────────────┴───┘ 答:這二通都是我與『吳志弘』的對話內容。內容中綽號都是大陸人。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各指何人?) ┌───┬───┬─┬────┬───┬──────────────┬───┐ │0311 │0000- │←│丙○○ │0000- │A:喂耶。B:我問你ㄛ,到時「│(業者│ │112757│000000│ │ │000000│阿浪」跟「空軍」這邊,公司是│未提供│ │ │ │ │ │ │到印尼還柬埔寨。A:印尼ㄚ。B│) │ │ │ │ │ │ │:印尼比較方便ㄛ。A:印尼。B│ │ │備註: │ │ │ │ │:好,OK。A:人找好沒。B:聽│ │ │100年 │ │ │ │ │沒。A:好,OK。B:好。A:8個│ │ │聲監字│ │ │ │ │人快給我找。B:最慢下午給你 │ │ │131號 │ │ │ │ │電話啦。 │ │ └───┴───┴─┴────┴───┴──────────────┴───┘ 答:這通電話是我與綽號『阿榮』的通話內容。(警問:綽號『阿榮』的真實姓名為何?)答:我不知道,經警方告知我綽號『阿榮』之男子,真實姓名叫林世榮。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紅鴉』是指何意 ?『阿邦』指何人?) ┌───┬───┬─┬────┬───┬──────────────┬───┐ │0323 │0000- │←│男 │000000│A:老板。B:你又「插住」了。│(業者│ │235507│000000│ │ │000000│A:我那有「插住」啦。B:哈哈│未提供│ │ │ │ │ │0 │,我發訊息要花10幾分鐘,你都│) │ │ │ │ │ │ │不理我。A:怎樣,幹嘛。B:最│ │ │ │ │ │ │ │近好不好。A:不好。B:不好。│ │ │ │ │ │ │ │A:你好嗎。B:我也是很差ㄚ。│ │ │ │ │ │ │ │A:怎麼這樣。B:上個禮拜開始│ │ │ │ │ │ │ │就一直跌下來ㄚ,有些單子的問│ │ │ │ │ │ │ │題,宣傳的問題,要再突破一下│ │ │ │ │ │ │ │。A:想我了。B:「系統」不好│ │ │ │ │ │ │ │,就想你了。A:「紅鴉」現在 │ │ │ │ │ │ │ │還沒線,有線我就給你,「紅鴉│ │ │ │ │ │ │ │」我只拿到40線,有線我就叫他│ │ │ │ │ │ │ │給你,「紅鴉」40線,一天回 │ │ │ │ │ │ │ │7-800通。B:ㄛ那麼強。A:我 │ │ │ │ │ │ │ │沒線ㄚ。B:上個禮拜「系統」 │ │ │ │ │ │ │ │好差ㄛ。A:是ㄛ。B:今天還好│ │ │ │ │ │ │ │。A:我跟他講柬埔寨的問題。B│ │ │ │ │ │ │ │:之前網路不太好。A:「阿邦 │ │ │ │ │ │ │ │」那裡「系統」回的不好,很奇│ │ │ │ │ │ │ │怪,這什麼問題。B:我今天在 │ │ │ │ │ │ │ │試新的網路。A:是ㄛ。B:多試│ │ │備註: │ │ │ │ │兩天。A:是新網路。B:再跟A │ │ │100年 │ │ │ │ │:最近都不行。B:「阿邦」在 │ │ │聲監續│ │ │ │ │這邊跟我聊天ㄚ。A:「系統」 │ │ │字192 │ │ │ │ │過去那邊都沒回。B:對ㄚ。A:│ │ │號 │ │ │ │ │好啦,OK,先這樣。B:好。 │ │ └───┴───┴─┴────┴───┴──────────────┴───┘ 答:這通電話是我與綽號『阿春』的臺灣朋友聊天。內容是聊詐騙語音託撥的網路問題。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各指何人?) ┌───┬───┬─┬────┬───┬──────────────┬───┐ │0524 │0000- │←│男 │000000│A:幹嘛。B:還不能動工ㄛ。A │(業者│ │183147│000000│ │ │000000│:今天有人被抓。B:今天有人 │未提供│ │ │ │ │ │0 │被抓。A:對,過2天就可以了。│) │ │ │ │ │ │ │B:是ㄛ。A:有人被抓才好ㄚ。│ │ │ │ │ │ │ │B:是「大陸警察」抓的嗎。A:│ │ │ │ │ │ │ │聯合。B:「大陸警察」還沒回 │ │ │備註: │ │ │ │ │來ㄛ。A:還沒。B:好啦。A: │ │ │100年 │ │ │ │ │只要有人被抓,「大陸警察」就│ │ │聲監續│ │ │ │ │回去了。B:是ㄛ,好啦,OK, │ │ │字335 │ │ │ │ │掰掰。 │ │ │號 │ │ │ │ │ │ │ └───┴───┴─┴────┴───┴──────────────┴───┘ 答:這是我與大陸人綽號『小富』的談話內容。內容是指詐騙集團被大陸警察查獲。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各指何人?) ┌───┬───┬─┬────┬───┬──────────────┬───┐ │0526 │0000- │←│甲○○ │000000│A:喂耶。B:開始「動」了沒。│(業者│ │220551│000000│ │ │000000│A:「動」了、「動」了。B:什│未提供│ │ │ │ │ │0 │麼時候開始「動」了。A:動1天│) │ │ │ │ │ │ │而已。B:動1天而已ㄛ。A:嗯 │ │ │ │ │ │ │ │。B:現在人員都散掉了。A:沒│ │ │ │ │ │ │ │有ㄚ,還沒飛過來。B:要不然 │ │ │ │ │ │ │ │說「阿賓」公司散掉了。A:先 │ │ │ │ │ │ │ │放回去的ㄚ,「阿賓」那團移到│ │ │ │ │ │ │ │「寮國」。B:「寮」是那裡。A│ │ │ │ │ │ │ │:也是一個國家。B:那裡ㄚ。A│ │ │ │ │ │ │ │:就是一個國家那裡。B:叫「 │ │ │ │ │ │ │ │寮國」ㄛ。A:嗯。B:那個「寮│ │ │ │ │ │ │ │」。A:幹你娘,我怎麼知道那 │ │ │ │ │ │ │ │個「寮」,雞巴煩死人了。B: │ │ │ │ │ │ │ │還不能動是不是。A:有啦,有 │ │ │ │ │ │ │ │在動了。B:你在幹嘛,打飛機 │ │ │ │ │ │ │ │ㄛ。A:我們現在動,都有跟網 │ │ │ │ │ │ │ │路公司講好了,只要有人查就通│ │ │ │ │ │ │ │知了。B:是ㄛ。A:嗯。B:好 │ │ │ │ │ │ │ │ㄚ。A:你要開工了ㄛ。B:我不│ │ │ │ │ │ │ │敢動ㄚ。A:不敢動。B:快死了│ │ │ │ │ │ │ │。A:幹你娘,你不是什麼都不 │ │ │ │ │ │ │ │怕的。B:我看你那麼怕,也跟 │ │ │備註: │ │ │ │ │著怕。A:雞巴,膽小鬼。B:我│ │ │100年 │ │ │ │ │在後面幫你掩護。A:過幾天要 │ │ │聲監續│ │ │ │ │去菲律賓吧,我一些「頭」要移│ │ │字335 │ │ │ │ │到菲律賓。B:是ㄛ。A:嗯。B │ │ │號 │ │ │ │ │:好,掰掰。 │ │ └───┴───┴─┴────┴───┴──────────────┴───┘ 答:這是我與大陸人綽號『小富』的談話內容。談話內容是對方問我,詐騙集團是否要開始運作。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各指何人?) ┌───┬───┬─┬────┬───┬──────────────┬───┐ │0531 │0000- │←│甲○○ │000000│B :老闆。A :嗯。B :老闆,│(業者│ │225758│000000│ │ │000000│機器還沒到。A :還沒到?B :│未提供│ │ │ │ │ │0 │ok。 │) │ └───┴───┴─┴────┴───┴──────────────┴───┘ 答:這是甲○○與我的談話。機器是指『getway』網路閘道系統。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各指何人?) ┌───┬───┬─┬────┬───┬──────────────┬───┐ │0606 │0000- │←│男 │0000- │B:老闆,我剛剛有聽朋友說, │(業者│ │204704│000000│ │ │000000│好像是真的。A:好像是真的?B│未提供│ │ │ │ │ │ │:對,我朋友在「柬」的那邊,│) │ │ │ │ │ │ │又休息了。A:我現在不理他了 │ │ │ │ │ │ │ │。B:小心一點。不休了。A:問│ │ │ │ │ │ │ │上面都沒有,問下面也沒有。B │ │ │ │ │ │ │ │:但是「簡」的那邊我是很確定│ │ │ │ │ │ │ │喔,我朋友就在旁邊而已。A: │ │ │ │ │ │ │ │沒事拉,全部開也沒事。B:好 │ │ │ │ │ │ │ │阿。A:要開工而已,沒事,不 │ │ │備註: │ │ │ │ │怕。B:不怕,我在臺灣,廟拜 │ │ │100年 │ │ │ │ │那大。A:別怕,怕什麼。A:我│ │ │聲續監│ │ │ │ │家有貼防護陣。B:OK拉,有很 │ │ │字335 │ │ │ │ │多重保護,不要緊,那先這樣子│ │ │號 │ │ │ │ │。A:拜拜。 │ │ └───┴───┴─┴────┴───┴──────────────┴───┘ 答:這通電話是我與臺灣人綽號『tony』的對話內容。『tony』沒有從事詐騙工作,但是他有很多朋友在從事詐騙工作。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各指何人?) ┌───┬───┬─┬────┬───┬──────────────┬───┐ │0719 │0000- │→│男 │000000│B:你剛到。A:過關了,在高速│26436 │ │014850│000000│ │ │000000│公路上了。B:你跟我說八點多 │;桃園│ │ │ │ │ │0 │的飛機。A:我「腳底冷去」你 │縣○○│ │ │ │ │ │ │知道嗎,太久沒回來,壓力太大│市○○│ │ │ │ │ │ │。B:這樣ㄛ。A:嗯。B:你下 │路000 │ │ │ │ │ │ │午跟他問電話,他說怎樣。A: │號0樓 │ │ │ │ │ │ │明天,他說叫我們臺灣的跟他聯│頂; │ │ │ │ │ │ │絡。B:臺灣聯絡的跟他聯絡。A│300 │ │ │ │ │ │ │:明天中午我打電話問他。B: │ │ │ │ │ │ │ │你先打電話問他。A:好ㄚ。B:│ │ │ │ │ │ │ │他有電話給我,我就不用拜託「│ │ │ │ │ │ │ │阿兄」。A:好ㄚ。B:你聽懂我│ │ │ │ │ │ │ │意思嗎,他沒電話我再拜託「阿│ │ │ │ │ │ │ │兄」。A:好。B:明天怎樣告訴│ │ │ │ │ │ │ │我。A:你在做什麼。B:我在「│ │ │ │ │ │ │ │柬ㄚ」。A:是ㄛ。B:我12點才│ │ │備註: │ │ │ │ │到ㄚ。A:你和「一哥」ㄛ。B:│ │ │100年 │ │ │ │ │他回去你那裡。A:他什麼時候 │ │ │聲監續│ │ │ │ │回來。B:今天。A:幾點飛機。│ │ │字455 │ │ │ │ │B:10-11點到。A:明天再聯絡 │ │ │號 │ │ │ │ │。B:好。 │ │ └───┴───┴─┴────┴───┴──────────────┴───┘ 答:這通是我與臺灣人綽號『阿山』的通話內容。通話內容是指我已回到臺灣,要他幫我將澳門賭場贏的錢匯回臺灣。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各指何人?) ┌───┬───┬─┬────┬───┬──────────────┬───┐ │0506 │0000- │←│幕後老闆│000000│B:喂耶。A:老板。B:你錢怎 │1625;│ │202757│000000│ │ │000000│麼處理。A:我在想,儘量啦。B│新北市│ │ │ │ │ │0 │:雞巴,儘量,你找看有沒有人│○○區│ │ │ │ │ │ │要出國上班。A:我很想。B:雞│○○街│ │ │ │ │ │ │巴,你找看有沒有人要出國上班│100.18│ │ │ │ │ │ │,1個扣3萬。A:嗯。B:我看你│ │ │ │ │ │ │ │能找多少人。A:ㄛ,證件都辦 │ │ │ │ │ │ │ │好就對。B:ㄚ。A:就是機票..│ │ │ │ │ │ │ │。B:機票我會負責ㄚ,你就找 │ │ │ │ │ │ │ │願意出國上班的有沒有。A:嗯 │ │ │ │ │ │ │ │。B:3萬嘛,好不好。A:OK, │ │ │ │ │ │ │ │好。B:找得到嗎。A:我知道。│ │ │ │ │ │ │ │B:你找得到嗎。A:我儘量,不│ │ │ │ │ │ │ │然我就是我出國。B:雞掰啦, │ │ │備註: │ │ │ │ │幹你娘,1百多萬,你要找到什 │ │ │100年 │ │ │ │ │麼時候,30幾個人,找得到嗎。│ │ │聲監續│ │ │ │ │A:老板,我可以再幫你做事嗎 │ │ │字268 │ │ │ │ │。B:雞掰,你先找人再講。A:│ │ │號 │ │ │ │ │好掰掰。 │ │ └───┴───┴─┴────┴───┴──────────────┴───┘ 答:這通是我與綽號『透抽』的談話內容。內容是他欠我新臺幣100 多萬,我要他幫我找人出國,一個人抵3 萬元,但是後來也沒有找,現在錢還欠我。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各指何人?) ┌───┬───┬─┬────┬───┬──────────────┬───┐ │0413 │0000- │←│ │000000│A:喂耶,老板。B:你那「一百│41893 │ │125259│000000│ │ │000000│」怎樣。A:「一百」還在想辦 │;新北│ │ │ │ │ │0 │法。B:差多少。A:我想跟我爸│市○○│ │ │ │ │ │ │我媽講。B:我問你那個,我上 │區○○│ │ │ │ │ │ │次「人頭錢」是幾號繳的。A: │街 │ │ │ │ │ │ │「人頭」月初ㄚ,2號ㄚ。B:我│100.18│ │備註: │ │ │ │ │是幾月繳的。A:2月ㄚ。B:是 │ │ │100年 │ │ │ │ │這個月還要繳是不是。A:5月初│ │ │聲監續│ │ │ │ │ㄚ,5月初繳5-60。B:5月初ㄛ │ │ │字192 │ │ │ │ │。A:嗯。B:看錢怎樣你再跟我│ │ │號 │ │ │ │ │講。A:好。 │ │ └───┴───┴─┴────┴───┴──────────────┴───┘ 答:這通是我與綽號『透抽』的談話內容。對話內容是指『透抽』幫我繳人頭的電話費。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各指何人?) ┌───┬───┬─┬────┬───┬──────────────┬───┐ │0501 │0000- │←│幕後老闆│0000- │A:喂耶。B:他有打給你嗎。A │1773;│ │175732│000000│ │ │000000│:有,收到了。B:那你幫我繳 │新北市│ │ │ │ │ │ │一下,謝謝。A:我晚一點幫你 │○○區│ │ │ │ │ │ │繳。B:你在幹嘛。A:我在顧小│○○街│ │備註: │ │ │ │ │孩ㄚ。B:嫂子,你幫我問一下 │000號0│ │100年 │ │ │ │ │,有沒有臺灣人要出國上班的好│樓; │ │聲監字│ │ │ │ │不好。A:好,OK,男女都不拘 │200 │ │第314 │ │ │ │ │嗎。B:對,缺人。A:好,OK。│ │ │號 │ │ │ │ │B:謝謝,掰掰。 │ │ └───┴───┴─┴────┴───┴──────────────┴───┘ 答:這通是我與『阿中』老婆的對話內容。內容是我要她幫我找人出國上班。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各指何人?) ┌───┬───┬─┬────┬───┬──────────────┬───┐ │0709 │0000- │←│賓 哥│000000│B:嫂子。A:老大,好久不見。│18847 │ │195441│000000│ │幕後老闆│0000 │B:「忠哥」開庭,開的怎樣。A│;桃園│ │ │ │ │ │ │:他21日宣判。B:不能交保。A│縣○○│ │ │ │ │ │ │:不給ㄚ,21日看多久,就知道│鄉○○│ │ │ │ │ │ │了。B:有底嗎。A:什麼。B: │村○○│ │ │ │ │ │ │律師說有底嗎。A:他說應該6或│路00號│ │ │ │ │ │ │8。B:6或8ㄛ。A:那一支卡在 │0樓; │ │ │ │ │ │ │我們的受命法官很那個ㄚ。B: │300 │ │ │ │ │ │ │還可以上嗎。A:不能上了,到 │ │ │ │ │ │ │ │21日就結束了。B:是ㄛ。A:是│ │ │ │ │ │ │ │的。B:那麼硬,嫂子我問你, │ │ │ │ │ │ │ │我幾月要繳錢。A:8月1日ㄚ。B│ │ │ │ │ │ │ │:是ㄛ,你們家那個有什麼事交│ │ │ │ │ │ │ │代。A:他有幫你找人,那個人 │ │ │ │ │ │ │ │出來有跟我聯絡,有說要怎麼跟│ │ │ │ │ │ │ │你聯絡。B:現在目前風聲大, │ │ │ │ │ │ │ │颱風繼續在作。A:OK瞭解,你 │ │ │ │ │ │ │ │準備好再跟我講。B:OK,沒有 │ │ │ │ │ │ │ │絕對把握不敢動。A:好OK瞭解 │ │ │ │ │ │ │ │。B:好。A:那天到時再跟你講│ │ │ │ │ │ │ │看多久,因為他們是講的比較保│ │ │備註: │ │ │ │ │守一點,情況也許沒有那麼糟糕│ │ │100年 │ │ │ │ │。B:2-3年看可不可以。A:起 │ │ │聲監續│ │ │ │ │碼也要4-5年,你看我們一審判 │ │ │字第45│ │ │ │ │多少。B:別人也沒判那麼久, │ │ │6號 │ │ │ │ │他判那麼久。A:他拜拜沒拜好 │ │ │ │ │ │ │ │。B:先這樣。 │ │ └───┴───┴─┴────┴───┴──────────────┴───┘ 答:這通電話是我與『阿中』老婆的對話內容。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各指何人?) ┌───┬───┬─┬────┬───┬──────────────┬───┐ │0811 │0000- │←│阿 賓│未顯示│A:喂耶。B:嫂子,我阿賓。A │1773;│ │223752│000000│ │ │號碼 │:怎麼了。B:我老大說,麻煩 │新北市│ │ │ │ │ │ │問嫂子,他現在如果要動的話,│○○區│ │ │ │ │ │ │嫂子那邊臺灣有幾個人。A:我 │○○街│ │備註: │ │ │ │ │要問,因為他們之前都有再問,│000號0│ │100年 │ │ │ │ │不然我明天聯絡一下。B:嫂子 │樓; │ │聲監續│ │ │ │ │明天幾點跟你聯絡方便。A:晚 │200 │ │字第51│ │ │ │ │上。B:晚上。A:好,嫂子明天│ │ │6號 │ │ │ │ │再跟打電話你。B:好。 │ │ └───┴───┴─┴────┴───┴──────────────┴───┘ 答:這通電話是我交代己○○打給『阿中』老婆,問她如果我要開始從事詐騙工作,是不是可以找到人,但是後來詐欺集團尚未開始,所以沒有前往(以上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17頁至第20頁正面)」等語。足認曾希哲在國外設立電信詐欺集團,並有在電話中談論招募人員出國從事詐欺集團之情。 ⑸曾希哲與龔寶霖在東南亞地區成立電訊詐騙集團詐騙大陸地區民眾,並於99年9 月某日起,招募己○○(綽號「賓哥」,所犯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甲○○(綽號「小明」,所犯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黃章熒(綽號「蒼蠅」,所犯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 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陳崑透(綽號「透抽」,所犯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李萬強(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戴邦維(綽號「阿邦」,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吳東峻(綽號「光頭」,所犯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等人擔任集團幹部,該集團成員均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曾希哲擔任老闆提供資金、指揮領款車手及聯繫電訊系統商,龔寶霖負責海外電訊機房之總管及集團資金分配,陳崑透承龔寶霖之命,負責在臺發放海外電訊機房臺灣成員之薪資及處理臺灣機房成員之入出境(包括辦理護照、簽證及機票),己○○、甲○○則負責招募詐騙機房之臺灣成員出國從事電訊詐騙,所招募與之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之機房成員包括呂峻愷、王信智、王慶普、徐嘉莉、周詩晴、黃正煒、游英裕、李金鴻、林乾聖、杜昆潔等人(所犯詐欺犯行均經判決確定),且集團成員入出境辦理護照及購買機票均統一與郭芳齡配合,再由龔寶霖或李萬強派員與郭芳齡結算後以集團之資金付款;而黃章熒、戴邦維、李萬強、吳東峻等人則分別在菲律賓、印尼、寮國及柬埔寨等國擔任各別電訊機房組長,電訊機房之運作方式為:「分一線、二線、三線部分,先由電腦隨機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之中國電信用戶,以電腦語音撥放該用戶電信費欠繳,再由該用戶按9 或# 轉接至一線之詐騙集團成員,一線成員接聽後告知該用戶電話可能被盜辦,要用戶報案,同時說公安局會主動打電話給用戶,二線則主動打電話給該用戶,說該用戶電話真的被盜辦,可能身分證遺失或是帳戶被利用做非法洗錢的事情,此時該用戶(即被害人)會陷於錯誤,再用電話做筆錄,再跟被害人說只有隊長可以幫助你,再把電話轉給三線假冒隊長之詐騙集團成員,隊長再跟被害人說要把被害人帳戶內的錢轉至指定帳戶清查,清查30分鐘後會將被害人的錢還給被害人,被害人誤信的話會去匯款」,以此方式向大陸地區之不特定民眾遂行詐欺犯行,而詐得金額龐大超過新臺幣(以下未標示幣別者,則為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價值之人民幣,再由曾希哲、龔寶霖將詐得之人民幣以不詳方式轉換為各種外幣或新臺幣,發放報酬給集團成員,在臺部分則交由陳崑透保管,並依龔寶霖之指示匯款。於100 年4 月間,曾希哲因發現陳崑透帳目不清,遂改以乙○○(甲○○之弟,所犯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取代陳崑透,乙○○則與曾希哲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在該集團內承龔寶霖之命,負責保管、分配該集團之運作基金;另詐騙機房組長戴邦維則指示與其等有前述共同詐欺犯意聯絡之黃美菊(所犯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臺收取詐騙所得,黃美菊再依指示匯款或交付現金予集團成員。負責保管、分配該集團之運作基金等情業經共犯黃章熒、黃美菊、杜昆潔、呂峻愷、王信智、黃正煒、吳東峻、周詩晴、李金鴻、游英裕、王慶普於臺灣彰化地方法審理時陳明在卷,且徐純芳(原名: 徐嘉莉)、陳琦幃(原名: 陳崑透)及林乾聖均係共犯之情,均經原審法院認定屬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 年金重訴字第1 號確定判決及101 年易字第93號確定判決足稽,足徵,曾希哲於偵查階段自白係跨國電信詐欺集團老闆之情,與事實相符。 ⑹綜上,曾希哲係跨國電信詐欺集團首腦,在印尼、菲律賓、柬埔寨及寮國等地均有詐欺機房,且該詐欺集團已有不法獲利,否則豈可能有如此多集團成員參加,且該集團已向大陸不詳年籍人士以電信詐欺方式得手不詳金額,始有能力支付集團成員機票費用、生活費用等開銷及薪資。 (二)被告己○○參與曾希哲跨國詐欺集團,有介紹人員出國參加該詐欺集團之行為: 1.被告己○○①於警詢中供稱:「(警問:你自何時起參與曾希哲、綽號『火鍋』等人籌組詐騙集團?由何旅行社辦理護照、簽證、機票等事宜,前往印尼、菲律賓、柬埔寨?所需費用是何人所支付?). . . . 我介紹前往印尼、菲律賓、柬埔寨從事詐騙工作都係與小熊聯絡機票訂購事宜;所需費用均由阿保、臺灣人,於印尼現場負責支付。(警問:上揭詐欺集團組織如何分組?老闆、組長、組員各為何人?)我們詐欺集團之老闆為『火鍋(曾希哲)』,曾希哲直接指揮『阿保』;『阿保』再指揮我招募介紹臺灣人及大陸人前往印尼、菲律賓及寮國等地從事詐騙!『阿保』同時指揮『甲○○』從事詐騙工作,詳細負責業務我並不清楚;乙○○應該是聽甲○○的,負責業務我不清楚;陳崑透(透抽)曾經將我介紹人前往境外從事詐騙之應領薪資,交付予我。詐騙機房網路群播系統商係由『阿和(00-00000000000)』負責聯繫付款。『丫強(李萬強)』係幫我計算在印尼由我介紹過去之成員詐騙所得款項,我應抽佣獲取之金額。(警問:上揭詐欺集團詐騙對象為何人?)我們詐欺集團所詐騙對象為大陸人民。(警問:上揭詐欺集團詐騙方式為何?)只知道透過電話及網路行騙,假冒方式我祇知道有假冒大陸公安,其他我都不知道。(警問:今年05月間,你們詐欺集團何人告知你們,稱兩岸警方即將於印尼聯合掃蕩詐欺集團?)是阿保告知我們的。(警問:你皆如何與『阿和』聯繫有關詐騙語音網路群播系統結帳及付款事宜?)『阿和』有時以印尼行動電話、有時以skype 電話與我聯緊,向我報帳款數字、我會回報『阿保』。(警問:警方提示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l 至94,計8 頁),請你逐一指認相片中之人,何人是你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各擔任何工作?綽號『火鍋』、『阿峰』、『透抽』、『賓哥』、『阿強』、『小熊』、『小明』、『阿和』、『蒼蠅』、『阿邦』、『阿全』、『保哥』、『阿寶』、『小林』、『阿順』、『阿瑪尼』、『阿浪』、『空軍』、『土豆』各為何人?)編號1 綽號小熊(郭芳齡),從事旅行社幫你訂購機票;編號2 甲○○,綽號小余,我僅與他前往澳門賭博;編號3 、綽號蒼蠅(黃章熒),我只認識,他從事何事我不知道;編號11、綽號阿強(李萬強),幫忙處裡我所介紹之詐騙員工薪水;編號25、徐志超,係我姊夫,沒有從事詐騙工作;編號28係我本人己○○;編號34、綽號小莊、老大(曾希哲),編號36、綽號透抽(陳崑透),我不知道他做什麼,但是他有拿1 、2 次我從事介紹詐騙人員的薪水給我,金額為新臺幣10-20 萬元;編號37,綽號阿欽(林文欽),是我介紹前往印尼從事詐騙之人;編號42號、綽號阿榮(丙○○),幫忙處裡從澳門洗錢(地下匯兌)回臺灣,編號69李博文,他在臺灣做什麼我不清楚,但是我有借他新臺幣1500萬元,他亦有開立15張面額100 萬元支票給我;編號70綽號:阿玄(吳居學),我不知道他在做什麼,只知道他叫李博文姐夫。編號71,我都叫「姐阿」(吳佩霓),我不知道他從事何事;編號73,阿玄的母親(江惠珍),我都叫他『阿姑』。我不知道他從事何事;編號73,乙○○,我都叫他同學,他是甲○○的弟弟,我不知道他在做什麼;編號76,綽號:阿鴻,他之前有在從事詐騙工作,我係在大陸認識他,他現在做什麼我不清楚;編號77,綽號:阿庫(曾坤木),我僅與他在台北的酒店喝過酒。(警問;警方現在出示昨日,自你隨身記憶卡內印出之部分資料「一線交戰手冊,中國電信客服中心你好!......(如附件八張);前開資料作何用途?)這些資料係用來指導成員如何進行電話詐騙;這些資料是原本就存在記憶卡內,而記憶卡我好像是向『阿峰』拿的。(警問:你每月約可領取多少詐騙所得?領取方式?)約新臺幣10- 20萬元整。皆由『阿保』叫人打電話予我,約於外面現場拿取現金。(警問;你自何時起即參與該詐騙集團?)我自2、3年前即已經參與『火鍋(曾希哲)』詐騙集團。」等語(以上見彰化縣警察局71359號卷一、第124頁至第125 頁)。②其於偵訊時則供稱:「(檢察官問:今日警方提示16位『阿賓』的組員,你是否有看過?)沒有,只認識1 位綽號『阿強』,經警察提示後,他的本名叫李萬強的人。(檢察官問:詐騙集團如何分組?)『阿寶』給我的電話名單,我負責跟那些人聯絡,確認他們是否有興趣作詐騙,我只是負責聯絡他們,讓他們跟旅行社的『小熊』聯繫,我聯絡他們會確認他們是否要到國外,是否要從事詐騙,『阿寶』每隔一段時間會找人拿新的SIM 卡給我用,用來聯繫組員,所以我沒有看過我這組的組員。(檢察官問:你是否知道集團成員,是歸類於你這組?還是歸類於『小明』這組?這是由何人決定的?)如何分組的我不清楚,『小熊』會跟我說我這組的有幾個人出去我就回報給『阿寶』,『阿寶』會去跟『小熊』結帳,到後來我們有要求『小熊』開收據給出國的組員,再拿出去結帳。(檢察官問:你是否有去見過『阿寶』?)從來沒有看過『阿寶』,我只有在印尼看過『阿風』(音譯,筆錄有時譯為『阿豐』,下同)的大陸人,在澳門有要加入詐騙的大陸人一起過去,『阿風』安排我住飯店。(檢察官問:集團的成員叫你聯絡,除了『阿寶』之外,是否曾希哲也有請你聯絡?)應該有,但不多,大部分都是『阿寶』。....(檢察官問:你詐騙所賺來的錢,都花去哪裡?)1個月約領1、20萬元,個人開銷或到賭場認識交際或賭掉了。....(檢察官問:曾希哲詐騙每個月賺的錢,都花去哪裡了?)不清楚。(檢察官問:本件詐騙是否想認罪?)有。....(檢察官問:何時認識曾希哲?)2、3年前在澳門賭博時,透過大陸人認識他的。(檢察官問:為何你後來會跟曾希哲合作做詐騙集團?)因為我們在賭場碰到之後,他知道我在做洗碼,我看他常常有很多錢,覺得奇怪,就問他,他才告訴我,就問我要不要幫他忙,看到時候每個月要給我多少錢,我想說每個月可以多一筆收入,就答應他了(以上見100 年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37頁至第38頁)。....(檢察官問:你在認識曾希哲之前,做何事?)在澳門賭場做洗碼,做多久我忘記了,在賭場裡約有4、5年,也在柬埔寨、菲律賓及新加坡的賭場做過洗碼。....(檢察官問:既然你每個月都可以做洗碼,為何還會加入曾希哲的詐騙集團?)我想說只是幫忙打電話及訂機票,就可以多一些收入,所以沒有想那麼多。(檢察官問:曾希哲如何跟你約定報酬?)當初是談每個月約有新臺幣10到20萬元,在賭場見面時,曾希哲就會交錢給我,我也從來不過問我到底可以拿多少錢,我只是認為這是多的一筆收入,最多拿過港幣3萬多元,最少拿過港幣1萬多元。....(檢察官問:比較常聽指示介紹臺灣人至國外機房工作是何時?)是99年底至100 年初。....(檢察官問:詐騙集團裡跟你聯繫代訂機票是何人?)主要是綽號『阿寶』的男子,我是透過曾希哲跟『阿寶』認識,之前在澳門時同意加入曾希哲集團時,曾希哲就把『阿寶』電話給我,叫我過二天跟『阿寶』聯絡,曾希哲跟我說『阿寶』會跟我說我要做什麼及怎麼做。....(檢察官問:你何時加入曾希哲的詐騙集團?)去年10月份左右加入。」等語(以上見100 年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125 頁至第126 頁),益徵,曾希哲係跨國詐欺集團首腦,而被告己○○則替曾希哲詐欺集團招募人員介紹加入該曾希哲電信詐欺集團。 2.共犯黃章熒於偵訊中結證稱:「火鍋」(曾希哲)、「小明」(甲○○)、「阿賓」(己○○),應該是我所參與詐騙集團的幹部,因為他們3 位都有去過我在菲律賓做電話詐騙的公司一次,他們幾乎不會來公司,開工時會來一下,但我去找寶哥時,會遇到他們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8265 號卷一第104 至105 頁、第107 頁)。 3.被告己○○參與曾希哲詐欺集團從事電信詐欺,與被告己○○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說明如下: (以下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85頁正面至第93頁正面): ⑴被告己○○於100 年9 月20日至21日警詢稱:(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中『薪水』、『打草』、『寶哥』、『匯水』、『水公司』、『阿和』、『阿峰』、『 680.18是多少』是指何人、何意?) ┌───┬───┬─┬────┬───┬──────────────┬───┐ │0121 │0000- │←│男 │000000│A:喂耶,怎樣。B:那個「薪水│52354 │ │215439│000000│ │ │000000│」,13到22,你這次也是全部要│;臺北│ │ │ │ │ │0 │「打草」是不是。A:沒有,你 │縣○○│ │ │ │ │ │ │要看數字再報給我。B:數字ㄛ │市○○│ │ │ │ │ │ │。A:對,你不是說「草」的部 │路○段│ │ │ │ │ │ │分,已經有26了,等於扣掉1萬 │0號;0│ │ │ │ │ │ │多,還有25。B:嗯。A:25的話│ │ │ │ │ │ │ │,我叫你幫我處理5萬,還有20 │ │ │ │ │ │ │ │ㄚ。B:嗯。A:那20就應該夠了│ │ │ │ │ │ │ │。B:對,「寶哥」叫我們這次 │ │ │ │ │ │ │ │要自己找「匯水」的。A:其他 │ │ │ │ │ │ │ │那些員工呢。B:員工的,變成 │ │ │ │ │ │ │ │我們自己要找ㄚ。他說我們自己│ │ │ │ │ │ │ │找「水公司」,他幫我們「打」│ │ │ │ │ │ │ │這樣子。A:他只能負責一個單 │ │ │ │ │ │ │ │位就對了。B:對ㄚ,他是說叫 │ │ │ │ │ │ │ │「匯水」的處理,會比較「安全│ │ │ │ │ │ │ │」。A:你叫「阿和」打給我。B│ │ │ │ │ │ │ │:我剛有跟「阿和」講,他說明│ │ │ │ │ │ │ │天幫我聯絡看看。A:對你叫他 │ │ │ │ │ │ │ │打給我。B:他知道你這支電話 │ │ │ │ │ │ │ │嗎。A:我剛有發訊息給他,問 │ │ │ │ │ │ │ │他有沒收到,叫他打給我。B: │ │ │ │ │ │ │ │ㄛ好,還有這次「阿峰」家的薪│ │ │ │ │ │ │ │水,一樣他發嗎?A:對,一樣 │ │ │ │ │ │ │ │他發,結出來,看多少,直接叫│ │ │ │ │ │ │ │「寶哥」他們扣過去,省得麻煩│ │ │ │ │ │ │ │。B:結了ㄚ,問題是年終我不 │ │ │ │ │ │ │ │會算。A:年終結出來他們是多 │ │ │ │ │ │ │ │少。B:個人薪水,業績的部分 │ │ │ │ │ │ │ │而已。A:ㄜ。B:你說總共,還│ │ │ │ │ │ │ │是我們家的。A:他們的總共業 │ │ │ │ │ │ │ │績。B:他們的業績我看一下。A│ │ │ │ │ │ │ │:他們的業績從13開始算。B: │ │ │ │ │ │ │ │他們的部分68萬1600。A:13號 │ │ │ │ │ │ │ │開始嘛。B:對。A:好,那你68│ │ │ │ │ │ │ │0.18是多少。B:12萬2688。 │ │ └───┴───┴─┴────┴───┴──────────────┴───┘ 答:該電話是我跟綽號『阿強』的男子通話;薪水是指我介紹的人過去的薪水、打草是因為他門是大陸人所指的是人民幣、寶哥係指印尼部分的負責人、匯水係指發給員工薪水、水公司係指在印尼的幣值兌換公司、阿和我只知道這個人會麻煩他聯繫水公司、阿峰係大陸人,也有麻煩他找大陸人去印尼作詐騙、680.18係指員工薪水。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三線」的部分是指何意?) ┌───┬───┬─┬────┬───┬──────────────┬───┐ │0121 │0000- │←│ │000000│B:剛剛沒錢。A:嗯。B:沒有 │1615;│ │215850│000000│ │ │000000│這12萬2688裡面,有參雜我們「│臺北縣│ │ │ │ │ │0 │三線」的部分。A:有我們的嘛 │○○○│ │ │ │ │ │ │。B:對ㄚ,我直接告訴你他們 │○○街│ │ │ │ │ │ │家薪水的部分,因為他們家,我│00號00│ │ │ │ │ │ │有做出來。A:總共是多少。B:│樓之0 │ │ │ │ │ │ │他們業績可以領的部分是7萬 │;90 │ │ │ │ │ │ │5268。A:加底薪。B:ㄚ。A: │ │ │ │ │ │ │ │加底薪都加了。B:底薪1到12號│ │ │ │ │ │ │ │都發了。A:後面13的。B:沒有│ │ │ │ │ │ │ │ㄚ,1到12的底薪,已算到22日 │ │ │ │ │ │ │ │了。A:你過10分鐘打給我。B:│ │ │ │ │ │ │ │好。 │ │ └───┴───┴─┴────┴───┴──────────────┴───┘ 答:係我跟綽號『胖子』的通話內容;三線指的是員工部分,該員工應該是指假冒警官騙錢的。 (警問:警方當場撥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121 │0000- │←│阿和 │000000│A:喂耶。B:怎樣。A:你姐有 │52101 │ │223538│000000│ │ │000000│辦法處理嗎?B:我姐ㄛ。A:我│;臺北│ │ │ │ │ │0 │們之前講的那個。B:我姐回臺 │縣○○│ │ │ │ │ │ │灣了。A:他什麼時候過去。B:│市○○│ │ │ │ │ │ │延後了。A:你有辦法找「匯水 │路○段│ │ │ │ │ │ │」嗎。B:我跟你講,臺灣那邊 │000號0│ │ │ │ │ │ │,像我這次是25,20幾號回去,│樓;20│ │ │ │ │ │ │我直接匯錢給「匯水」,直接打│ │ │ │ │ │ │ │到大陸,他就幫我處理了。A: │ │ │ │ │ │ │ │都要從「臺耶」走。B:對ㄚ。A│ │ │ │ │ │ │ │:你辦法找到國內「匯水」的。│ │ │ │ │ │ │ │B:我有打給我「老爸」,他說 │ │ │ │ │ │ │ │最大的,都被抓了。A:你由臺 │ │ │ │ │ │ │ │灣再匯過去,手續費不曉得要扣│ │ │ │ │ │ │ │多少B:要自己「了ㄚ」。A:我│ │ │ │ │ │ │ │知道ㄚ,這才麻煩。B:你是多 │ │ │ │ │ │ │ │少。A:重點是員工薪水,加一 │ │ │ │ │ │ │ │加幾十啦,這次也做沒多少。B │ │ │ │ │ │ │ │:幾十,頂多1-2萬台幣ㄚ。A:│ │ │ │ │ │ │ │臺灣的,你是匯過去,還是直接│ │ │ │ │ │ │ │到銀行匯。B:我的模式,是跟 │ │ │ │ │ │ │ │「寶哥」拿到錢,我直接拿給臺│ │ │ │ │ │ │ │灣的匯水,然後大陸直接放錢。│ │ │ │ │ │ │ │A:臺灣的匯水,可以兌匯幾個 │ │ │ │ │ │ │ │帳戶。B:2個。A:2個ㄛ。B: │ │ │ │ │ │ │ │我這次回去會再找幾個其他的,│ │ │ │ │ │ │ │我覺得「鐘先生」的財力,不是│ │ │ │ │ │ │ │那麼雄厚,你6-70萬,差不多分│ │ │ │ │ │ │ │2次。A:我一定分的,打算分3 │ │ │ │ │ │ │ │次。B:為什麼。A:賠也20。B │ │ │ │ │ │ │ │:不會啦,拿臺灣的,大陸那邊│ │ │ │ │ │ │ │放,放完再走嘛。A:ㄚ。B:聽│ │ │ │ │ │ │ │「寶哥」講這次可以幫我們處理│ │ │ │ │ │ │ │。A:剛聽我們「阿強」說的ㄚ │ │ │ │ │ │ │ │。B:ㄛ。A:他怎樣跟你說的。│ │ │ │ │ │ │ │B:開會講的ㄚ。A:他剛講怎樣│ │ │ │ │ │ │ │,過完年再自己找「匯水」的,│ │ │ │ │ │ │ │再麻煩你姐處理,也不用找「匯│ │ │ │ │ │ │ │水」的。B:我覺得我回臺灣「 │ │ │ │ │ │ │ │匯水」的都不是問題,因為我們│ │ │ │ │ │ │ │之前到大陸做這個太多了。A: │ │ │ │ │ │ │ │我再想一下。B:你要打就打這 │ │ │ │ │ │ │ │支。A:我發訊息給你,我的都 │ │ │ │ │ │ │ │是易付卡不能打。B:好。 │ │ └───┴───┴─┴────┴───┴──────────────┴───┘ 答:該通話係我在臺灣與阿和在印尼時的通話,麻煩阿和幫我聯絡匯水的水公司,鐘先生我只有打電話跟他連絡水公司的部份,真實姓名我不清楚。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保哥』、『阿峰』、『頭家』是指何人、何意是指何意?) ┌───┬───┬─┬────┬───┬──────────────┬───┐ │0122 │0000- │←│阿強 │000000│A:你算好沒有。B:問題是我不│1616;│ │175823│000000│ │ │000000│知道你要怎麼算。A:你要把數 │臺北縣│ │ │ │ │ │0 │字報給我。B:問題是年終的部 │○○市│ │ │ │ │ │ │分。A:我不是要你數字報給我 │○○街│ │ │ │ │ │ │,看要怎麼分給他們。B:我都 │00號00│ │ │ │ │ │ │算好了,看你怎麼分。A:我拿 │樓之0 │ │ │ │ │ │ │個紙筆。B:我有先跟「保哥」 │;0 │ │ │ │ │ │ │講,先打20萬「草」給「阿峰」│ │ │ │ │ │ │ │。A:先20給他,我們再跟他算 │ │ │ │ │ │ │ │。B:他說你之前是留7萬。A: │ │ │ │ │ │ │ │在「阿峰」那裡,「阿峰」要再│ │ │ │ │ │ │ │給我7萬。B:就27萬ㄚ。A:我 │ │ │ │ │ │ │ │再跟他講。B:他有要你電話, │ │ │ │ │ │ │ │我給他這支。A:這支對「公的 │ │ │ │ │ │ │ │」沒差。B:嗯。A:「頭家」本│ │ │ │ │ │ │ │來是15、16、17嘛,你先不要管│ │ │ │ │ │ │ │,你18-22看多少。B:18-22總 │ │ │ │ │ │ │ │共108萬9430。A:總共幾個人在│ │ │ │ │ │ │ │。B:18.19是30個人,20號是24│ │ │ │ │ │ │ │個,21-22號是20個。A:你報的│ │ │ │ │ │ │ │都包括「阿峰」那邊的。B:對 │ │ │ │ │ │ │ │ㄚ。A:你就年終沒辦法分嗎。B│ │ │ │ │ │ │ │:對ㄚA:我算一下,發給你, │ │ │ │ │ │ │ │你再打給我。B:好。 │ │ ├───┼───┼─┼────┼───┼──────────────┼───┤ │0122 │0000- │←│阿強 │000000│A:什麼東西。B:沒有「火鍋」│10286 │ │182752│000000│ │ │000000│現在意思,把那個「阿順」加「│;臺北│ │ │ │ │ │0 │小明」加那個,全部東西放我這│市○○│ │ │ │ │ │ │裡。A:ㄚ。B:我怎麼知道。A │區○○│ │ │ │ │ │ │:怎麼都拿到這來。B:我只能 │路○段│ │ │ │ │ │ │塞在那間密室。A:好。B:「阿│00號及│ │ │ │ │ │ │和」打給我說送我們這裡。A: │00號00│ │ │ │ │ │ │「阿華」那邊,你叫他去跟「阿│樓屋頂│ │ │ │ │ │ │和」拿錢。B:叫他找「阿和」 │;270 │ │ │ │ │ │ │。A:對,「阿和」那邊我還有 │ │ │ │ │ │ │ │20多條在那。B:那夠啦,我們 │ │ │ │ │ │ │ │還有130幾條。A:我跟你講,「│ │ │ │ │ │ │ │阿峰」13-22是多少。B:68萬多│ │ │ │ │ │ │ │。A:薪水。B:7萬5500。A:他│ │ │ │ │ │ │ │們來幾個。B:8-9個。A:我們 │ │ │ │ │ │ │ │家的,20走的,一個人1萬,晚 │ │ │ │ │ │ │ │走的2萬。B:「阿峰」家的。A │ │ │ │ │ │ │ │:我在跟「阿峰」講。 │ │ ├───┼───┼─┼────┼───┼──────────────┼───┤ │0122 │0000- │←│阿強 │000000│B:我算一算「草」的部分,打 │19368 │ │191412│000000│ │ │000000│了42萬5。A:然後呢。B:「台 │;臺北│ │ │ │ │ │0 │」的部分是66萬5。A:沒關係你│市○○│ │ │ │ │ │ │跟「阿祥」講直接從我這邊扣。│區○○│ │ │ │ │ │ │B:因為他這次25-26還會再拿一│路0號 │ │ │ │ │ │ │次「台」ㄚ。A:我知道ㄚ。B:│00樓- │ │ │ │ │ │ │我年終也是一樣。A:你先跟他 │台北 │ │ │ │ │ │ │們講,先這樣,私底下我在算給│101;0│ │ │ │ │ │ │你,你跟他們講都一視同仁的。│ │ │ │ │ │ │ │B:嗯。A:不然你在那邊講,別│ │ │ │ │ │ │ │人聽到又哇哇叫。B:我知道, │ │ │ │ │ │ │ │我不是還差你50嘛,我們這個月│ │ │ │ │ │ │ │1-22差不多310嘛。A:全部加一│ │ │ │ │ │ │ │加。 │ │ └───┴───┴─┴────┴───┴──────────────┴───┘ 答:係我在臺灣時與阿強在印尼時的通話內容;該通話內容是指發放員工薪水,阿順跟小明是指在印尼上班人的綽號,阿華是指在印尼負責聯絡事宜,我們有130 條是指印尼盾,1 條印尼盾指約新臺幣2-3 千元,台的部份是指新臺幣、阿祥在印尼上班、負責印尼我介紹過去的人薪水、帳戶部分。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阿峰』、『阿強』、『系統畫面』是指何人、何意?) ┌───┬───┬─┬────┬───┬──────────────┬───┐ │0122 │0000- │←│阿峰 │000000│A:喂耶「阿峰」。B:等一下跟│19368 │ │192406│000000│ │ │000000│「阿強」對帳。A:他有報給我 │;臺北│ │ │ │ │ │ │。B:我大約瞭解一下「畫面」 │市○○│ │ │ │ │ │ │、「業績」多少。A:我跟你講 │區○○│ │ │ │ │ │ │,「系統」那邊都先不計,等年│路0號 │ │ │ │ │ │ │後再算,「系統畫面」都先不計│00樓- │ │ │ │ │ │ │,那個整年都在算,我先抓一個│台北 │ │ │ │ │ │ │大數,你不是還要7萬給我。B:│101;0│ │ │ │ │ │ │對。A:1-12薪水我要給你9萬。│ │ │ │ │ │ │ │B:ㄛ。A:你11萬,看要分多少│ │ │ │ │ │ │ │年終給你們家。 │ │ └───┴───┴─┴────┴───┴──────────────┴───┘ 答:係我在臺灣時跟阿峰在印尼時的通話內容;因為我人不在印尼,所以由阿強跟阿峰對帳,事後由阿強或阿祥報給我,畫面是指員工薪水資料,系統係指員工在印尼上班的電話費用。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122 │0000- │←│阿強 │000000│B:我問一下「前線」獎金1千美│52746 │ │222040│000000│ │ │000000│金,是當月累積最高那個拿,是│;臺北│ │ │ │ │ │0 │不是。A:對ㄚ。B:有包含他們│縣○○│ │ │ │ │ │ │家嗎。A:第一名是他們家。B:│市○○│ │ │ │ │ │ │差不多。A:你跟我講300多, │路000 │ │ │ │ │ │ │1-12那有那麼多。B:阿峰家, │號0樓 │ │ │ │ │ │ │5-12是52萬。A:13-22我們家是│頂; │ │ │ │ │ │ │多少。B:88萬8080。A:加一加│280 │ │ │ │ │ │ │才200多,你給我抽50。B:我也│ │ │ │ │ │ │ │很頭痛。A:我想一下,沒關係 │ │ │ │ │ │ │ │我跟你講,他們每個2萬,你有 │ │ │ │ │ │ │ │沒算。B:有。A:你那邊也分,│ │ │ │ │ │ │ │我這邊也抽。B:我也算員工。A│ │ │ │ │ │ │ │:2萬一樣有,你結婚要包多少 │ │ │ │ │ │ │ │。B:當然是越多越好。A:「 │ │ │ │ │ │ │ │168」啦。B:是6位數還5位數。│ │ │ │ │ │ │ │A:6啦。 │ │ ├───┼───┼─┼────┼───┼──────────────┼───┤ │0122 │0000- │←│阿強 │000000│A:怎樣。B:「佩佩」「辰辰」│52101 │ │223221│000000│ │ │000000│說第一1千,第二500ㄛ。A:對 │;臺北│ │ │ │ │ │0 │有我有講。B:那不是要500給那│縣○○│ │ │ │ │ │ │個。A:500你的,1千我的。 │市○○│ │ │ │ │ │ │ │路○段│ │ │ │ │ │ │ │000號0│ │ │ │ │ │ │ │樓;20│ └───┴───┴─┴────┴───┴──────────────┴───┘ 答:是我在臺灣時與阿強在印尼時通話內容;前線指在印尼工作撥打一線電話的人員,阿峰家,5-12是52萬,係指阿峰集團5 到12日所詐騙取得的金額52萬、我們家13-22 有88萬8080係指員工在13日至22日騙到的金額(以上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85頁至86頁)。 (警問: 上揭針對詐欺案件所製作的筆錄是否實在?答)實在。(警問:你所指的『薪水』是指我介紹的人過去的薪水,請問你介紹何人?前往何地?從事何事?有無透過其他人介紹?警方出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一覽表【一】- 【八】)由我介紹臺灣人及大陸人,前往印尼、菲律賓及柬埔寨從事詐騙工作;我們並無特定從事幾線詐騙工作。我曾經介紹過『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一覽表』中之編號11、37前往印尼從事詐騙!我另外透過『小富』、『阿峰』、『阿寶』招募介紹大陸人過去『印尼及菲律賓』從事電訊詐騙,過去之人是由他們安排工作。(警問:你是利用何種方式介紹大陸人民前往印尼從事詐騙?)係利用電話聯絡綽號阿峰、小富等人招募大陸人民。(警問:你從事介紹大陸人民前往印尼從事詐騙,印尼方面係與何人聯繫?你如何獲取詐騙金額?如何發放薪水?如何計算?)與印尼的阿峰、阿華聯繫,把欲前往印尼從事詐騙之大陸人民電話交與阿華聯繫;我獲利部分找人或打電話給我前往拿取現金,由何人交予我,我則不清楚,獲利係以我介紹人員所獲取薪水的3%或4%,另我所介紹之人如何獲利我就不清楚,員工薪水由匯水的水公司發放(以上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88頁正面)。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123 │0000- │←│阿強 │000000│B:這個月13-22總共實領128萬 │40793 │ │105543│000000│ │ │000000│多的「草」。A:嗯。B:打「草│;臺北│ │ │ │ │ │0 │」的部分60多萬,包含「阿峰」│市○○│ │ │ │ │ │ │20萬,然後「保哥」說匯率4.31│區○○│ │ │ │ │ │ │。A:「台」可以拿多少。B: │○路00│ │ │ │ │ │ │300多。A:你有把電話給他。B │巷00號│ │ │ │ │ │ │:我有留全球通、臺灣留給他。│塔屋0 │ │ │ │ │ │ │A:發給我。B:好。A:誰會爭 │樓; │ │ │ │ │ │ │議。B:他們說年終「阿彬」還 │240 │ │ │ │ │ │ │「阿峰」發,「阿峰」推給你,│ │ │ │ │ │ │ │由其是今天要回去那幾個。A: │ │ │ │ │ │ │ │不用理他們。B:扣掉這次你「 │ │ │ │ │ │ │ │台」的部分,剩230-240。A:嗯│ │ │ │ │ │ │ │。B:我們分3個步驟「大老闆的│ │ │ │ │ │ │ │」、「你的」、還有「員工的」│ │ │ │ │ │ │ │,我都有對好,你自己看就好。│ │ │ │ │ │ │ │A:嗯。B:老板的部分領多少,│ │ │ │ │ │ │ │我都有幫你記下來。A:嗯。B:│ │ │ │ │ │ │ │你記一支我電話。A:你發給我 │ │ │ │ │ │ │ │。B:好。A:你發號碼。B:我 │ │ │ │ │ │ │ │現在身上現金,還有2千多萬。A│ │ │ │ │ │ │ │:嗯。B:公帳部分,你補2千進│ │ │ │ │ │ │ │來,扣一扣,還有剩1225萬,你│ │ │ │ │ │ │ │私人剩800多萬。A:嗯。B:所 │ │ │備註: │ │ │ │ │以說都是你的錢。A:嗯。B:但│ │ │100年 │ │ │ │ │還沒扣給「阿華」的。A:到時 │ │ │聲監字│ │ │ │ │再看。B:剩的這些「印尼盾」 │ │ │第53號│ │ │ │ │是藏在家裡,還是叫人家拿回去│ │ │ │ │ │ │ │給你。A:放家裡,藏好就好。B│ │ │ │ │ │ │ │:好。 │ │ └───┴───┴─┴────┴───┴──────────────┴───┘ 答:係我在臺灣時與阿強(電話:0000000000000 )在印尼時的通話內容;談論薪水發放部分,保哥係在印尼的負責人,『大老闆的』所指何人我不清楚,『你的』的部份是指我本人,『員工』是指我所招募介紹前往詐騙人員,阿華是指印尼方面的聯絡人;印尼盾係指印尼使用貨幣。(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阿卿』是指何意?) ┌───┬───┬─┬────┬───┬──────────────┬───┐ │0124 │0000- │→│文卿 │0000- │B:喂耶我「阿卿」。A:「阿卿│1267;│ │211458│000000│ │ │000000│」ㄛ。B:都到了,出來了。A:│桃園縣│ │ │ │ │ │ │哭夭ㄚ。B:剛到。A:這支是你│○○鄉│ │ │ │ │ │ │用身分證的嗎。B:ㄚ。A:這你│○○○│ │ │ │ │ │ │自己的號碼。B:對我臺灣的。A│路0號 │ │ │ │ │ │ │:改天不要再用了。B:A:不要│;20 │ │ │ │ │ │ │用了,這次回來取消掉,不要用│ │ │ │ │ │ │ │這號碼。B:好ㄚ。A:你打給「│ │ │ │ │ │ │ │阿祥」,你不要用這號碼打,用│ │ │ │ │ │ │ │公用電話打。B:好。A:我有一│ │ │ │ │ │ │ │個電話是回來專門聯絡的,你打│ │ │ │ │ │ │ │到我「公的」電話。B:好ㄚ, │ │ │ │ │ │ │ │等會跟「阿祥」連絡,他有你電│ │ │ │ │ │ │ │話。A:有我私的電話。B:我們│ │ │ │ │ │ │ │先回「阿祥」那邊。A:你們拿 │ │ │ │ │ │ │ │一拿,自己小心,一些事情我有│ │ │ │ │ │ │ │跟他交代了。B:好。A:你跟他│ │ │ │ │ │ │ │連絡。B:好。A:自己小心。B │ │ │ │ │ │ │ │:好。A:你們在幾號出口,我 │ │ │ │ │ │ │ │也在機場。B:計程車2號。A: │ │ │備註: │ │ │ │ │另外一個出口。B:ㄛ。A:沒關│ │ │100年 │ │ │ │ │係我有叫「阿祥」跟你們講,這│ │ │聲監字│ │ │ │ │2天過來吃飯。B:好。A:自己 │ │ │第53號│ │ │ │ │小心。B:好掰掰。 │ │ └───┴───┴─┴────┴───┴──────────────┴───┘ 答:係指我跟阿卿從印尼返台時在機場的通話內容;交代阿祥何事我不知道,另叫丫卿拿取何物我也忘記了。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124 │0000- │←│阿強 │000000│A:喂耶,你到了沒。B:我早上│1615;│ │161159│000000│ │ │0000 │7點多就到了。A:你怎麼這麼早│臺北縣│ │ │ │ │ │ │。B:昨天晚上飛機ㄚ。A:到了│○○市│ │ │ │ │ │ │自己小心,注意一點。B:你說 │○○街│ │ │ │ │ │ │「小周」是拿10萬給他是不是。│00號00│ │ │ │ │ │ │A:你先拿10萬給他,然後你在 │樓之0 │ │ │ │ │ │ │邊看,到時候不夠再補給他,你│;90 │ │ │ │ │ │ │那時候人不在廈門,問能不能轉│ │ │ │ │ │ │ │給他。B:就是不能轉,要是能 │ │ │ │ │ │ │ │幹嘛拿給他。A:要不你先打給 │ │ │ │ │ │ │ │他,跟他連絡看怎樣。B:好啦 │ │ │ │ │ │ │ │,所有「國內」的都OK,都到了│ │ │ │ │ │ │ │。A:「國內」的都到了。B:對│ │ │ │ │ │ │ │都連絡了。A:好ㄚ,一樣你都 │ │ │ │ │ │ │ │把我電話給他們。B:「小月」 │ │ │ │ │ │ │ │我都留了。A:好,你自己注意 │ │ │ │ │ │ │ │安全,看怎樣打給我。B:你那 │ │ │ │ │ │ │ │個「草紙」總共有31萬7。A:嗯│ │ │ │ │ │ │ │,沒關係都放你那裡,你就記好│ │ │ │ │ │ │ │。B:支出先跟你講一下,你那 │ │ │ │ │ │ │ │個「填的」5萬,那個6千,「阿│ │ │ │ │ │ │ │姨」的1萬,「阿唐」跟「佩佩 │ │ │ │ │ │ │ │」印尼盾跟你換「草」,總共1 │ │ │ │ │ │ │ │萬6千7。A:沒關係你都記著。B│ │ │ │ │ │ │ │:好我知道。A:到時候回去再 │ │ │ │ │ │ │ │…。B:晚上「蚊子」他們到了 │ │ │ │ │ │ │ │,看你要不要先找他們,「蚊子│ │ │ │ │ │ │ │」身上有….。A:我知道,「蚊│ │ │ │ │ │ │ │子」會先拿給「阿祥」,明後天│ │ │備註: │ │ │ │ │約他們出來吃飯,我再跟他拿就│ │ │100年 │ │ │ │ │好。B:好啦。A:你自己在那邊│ │ │聲監字│ │ │ │ │,自己注意好就好,你那邊記好│ │ │第53號│ │ │ │ │,到時候我再跟你對。B:好。 │ │ └───┴───┴─┴────┴───┴──────────────┴───┘ 答:係我與阿強(電話0000000000)通話內容,談話內容係談論我所介紹員工薪水發放部分;小周係大陸人從事何事我不清楚,國內指的臺灣還是印尼我不清楚,我不清楚,小月、阿姨、阿唐、佩佩均係我所介紹之大陸人在印尼從事詐騙人員;蚊子名字我不清楚,從事何事我也不清楚。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1201 │0000- │←│賓哥 │000000│B:你在辦公室嗎?A:有ㄚ。B │ │ │171116│000000│ │ │000000│:你之前發給我那6個台胞證多 │ │ │ │郭芳齡│ │ │0 │少錢。A:那有6個台胞證。B: │ │ │ │ │ │ │ │有ㄚ「蒼蠅」發過來的。A:沒 │ │ │ │ │ │ │ │有一個台胞急件。B:是多少。A│ │ │ │ │ │ │ │:2800。B:一個2800。A:那個│ │ │ │ │ │ │ │叫「李明嘉」。B:ㄛ。A:「菲│ │ │ │ │ │ │ │簽」6個,2個商務艙、3個單程 │ │ │ │ │ │ │ │、1個來回。B:商務艙一個多少│ │ │ │ │ │ │ │錢。A:1萬8200。B:我確定23 │ │ │ │ │ │ │ │日。A:23沒飛。B:24呢。A: │ │ │ │ │ │ │ │今天「小明」那邊也要訂,可是│ │ │ │ │ │ │ │還沒上線跟我聯絡。B:名字給 │ │ │ │ │ │ │ │你嘛。A:你嘛。B:總共7-8個 │ │ │ │ │ │ │ │。A:你跟「小明」有在一起嗎 │ │ │ │ │ │ │ │。B:沒有分開訂。A:你有在「│ │ │ │ │ │ │ │Skype」嗎。B:有ㄚ。A:他們 │ │ │備註: │ │ │ │ │今天有訂7個。B:他訂他們的,│ │ │99年聲│ │ │ │ │我訂我的。A:ㄛ。B:你也是要│ │ │監字第│ │ │ │ │分開算。A:我怕你們會重復。B│ │ │890號 │ │ │ │ │:我用「Skype」報名字。A:好│ │ │ │ │ │ │ │。 │ │ └───┴───┴─┴────┴───┴──────────────┴───┘ 答:係我與郭芳齡(綽號小熊)的通話內容;係談論由蒼蠅介紹六個臺灣人給我安排前往菲律賓從事詐騙的細節。李明嘉是指其中一個臺灣人的名字。小熊是在從事旅行社工作,他都在幫我門訂購機票,但我不清楚他是否知道我們從事何事。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1201 │0000- │←│賓哥 │000000│B:拿紙跟筆啦。A:你說。B: │ │ │172507│000000│ │ │0000 │我報給你寫一下。A:嘿耶。B:│ │ │ │郭芳齡│ │ │ │第一個「KU WEN HSING」男生、│ │ │ │ │ │ │ │下一個「LU CHEN HSAING」、「│ │ │ │ │ │ │ │FANG YI MEI」、「HSIAO SHENG│ │ │ │ │ │ │ │WEI」、「LIN WEN CHIN」、「 │ │ │ │ │ │ │ │WU HSIN HUA」、「LIU PE WEI │ │ │ │ │ │ │ │」總共7人,六男一女。A:你知│ │ │ │ │ │ │ │道他們什麼時候過去的嗎。B: │ │ │ │ │ │ │ │都不一定ㄚ。A:因為電腦裡面 │ │ │ │ │ │ │ │一定不會有資料ㄚ。B:你票開 │ │ │ │ │ │ │ │多久。A:都開一年的。B:你查│ │ │ │ │ │ │ │看看,他們票都不在,可能有回│ │ │ │ │ │ │ │程票。A:只是我要知道他們什 │ │ │ │ │ │ │ │麼時候出去,這樣比較好找。B │ │ │ │ │ │ │ │:我看沒有你查一下。A:他們 │ │ │ │ │ │ │ │人沒在旁邊ㄛ。B:有ㄚ。A:嗯│ │ │ │ │ │ │ │。B:你查一下有什麼問題打給 │ │ │ │ │ │ │ │我,訂定24日的。A:1月24日。│ │ │ │ │ │ │ │B:對耶。A:你呢。B:晚一點 │ │ │ │ │ │ │ │再跟你講。A:ㄛ。B:這七個先│ │ │ │ │ │ │ │幫我訂。A:好。B:你先處理,│ │ │備註: │ │ │ │ │航班時間再跟我講。A:好。B:│ │ │99年聲│ │ │ │ │先處理最晚明天要給我消息。A │ │ │監字第│ │ │ │ │:「古文星」是這次跟阿強11月│ │ │890號 │ │ │ │ │去的嗎。B:嗯。 │ │ └───┴───┴─┴────┴───┴──────────────┴───┘ 答:係我與郭芳齡(電話0000000000)的通話內容;內容係談論介紹朋友過去印尼從事詐騙工作的行程,機票錢係由寶哥支出;古文星我不認識,我不知道。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1231 │0000- │←│賓哥 │000000│A:你有找我嗎?B:沒有ㄚ。A │桃園縣│ │183541│000000│ │ │000000│:我有未接來電ㄚ。B:年前的 │○○市│ │ │郭芳齡│ │ │0 │你都訂好了嗎?A:ㄚ。B:過年│○○路│ │ │ │ │ │ │前要回去的,包括我這邊的,就│00-0號│ │ │ │ │ │ │是印尼跟菲律賓2邊,你都處理 │00樓頂│ │ │ │ │ │ │好了嗎。A:他們有的叫我訂, │ │ │ │ │ │ │ │有的沒叫我訂。B:有叫你訂的 │ │ │ │ │ │ │ │,帳你要結出來。A:沒有啦, │ │ │ │ │ │ │ │回來又不用錢。B:不管啦,有 │ │ │ │ │ │ │ │要錢的,不然要等到明年。A: │ │ │ │ │ │ │ │我知道。B:還有過年後,那一 │ │ │ │ │ │ │ │批要飛過來的人數會比較多。A │ │ │ │ │ │ │ │:嗯。B:到時你金額要記詳細 │ │ │ │ │ │ │ │一點。A:我知道。B:金額一個│ │ │ │ │ │ │ │月內跟你結清,只是金額比較大│ │ │ │ │ │ │ │,先跟你講一下。A:好,我知 │ │ │ │ │ │ │ │道。B:跟去年一樣,過年後要 │ │ │ │ │ │ │ │飛過來的人,會比較多。A:我 │ │ │ │ │ │ │ │知道。B:到時你要控制一下。A│ │ │ │ │ │ │ │:好,反正我會把「組別」分清│ │ │ │ │ │ │ │楚。B:對,因為剛過完年,大 │ │ │ │ │ │ │ │家剛「開工」,你臨時要錢就沒│ │ │ │ │ │ │ │辦法。A:我知道。B:可能跟你│ │ │ │ │ │ │ │月結。A:好。B:到時你沒辦法│ │ │ │ │ │ │ │周轉,你要事先跟我講。A:我 │ │ │備註: │ │ │ │ │知道。B:不然到時你今天跟我 │ │ │99年聲│ │ │ │ │講過2天要錢,我生不出來。A:│ │ │監續字│ │ │ │ │好,我大概到一個數字會跟你講│ │ │第780 │ │ │ │ │。B:到時要到了,看我手頭有 │ │ │號 │ │ │ │ │多少,我先給你。A:好。 │ │ └───┴───┴─┴────┴───┴──────────────┴───┘ 答:該通話係我與郭芳齡通話內容;談論內容主要是我介紹人員前往印尼及菲律賓從事詐騙工作,與小熊談論機票訂購事宜,組別係指菲律賓及印尼兩邊。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224 │0000- │←│賓哥 │000000│A:喂耶。B:小熊。A:嘿耶。B│桃園縣│ │182019│000000│ │ │000000│:那個有跟你聯絡。A:有ㄚ, │○○鄉│ │ │郭芳齡│ │ │0 │他叫我幫他訂後天。B:他改後 │○○路│ │ │ │ │ │ │天ㄛ。A:嗯。B:他跟你怎樣說│00號00│ │ │ │ │ │ │。A:他沒有跟我說拿票。B:晚│樓 │ │ │ │ │ │ │一點我聯絡他,看是直接去機場│ │ │ │ │ │ │ │,還是去跟你拿票。A:好。B:│ │ │ │ │ │ │ │他航班時間給我,安排人去接他│ │ │ │ │ │ │ │。A:最慢明天發給你。B:過幾│ │ │ │ │ │ │ │天你要把你那邊的帳,全部整理│ │ │ │ │ │ │ │出來。A:我知道ㄚ。B:之前我│ │ │ │ │ │ │ │們有先放「2百」在你那裡。A:│ │ │備註: │ │ │ │ │我知道。B:像前年一樣,誰的 │ │ │100年 │ │ │ │ │有幾個那樣。A:有,我都有寫 │ │ │聲監續│ │ │ │ │出來。B:過2天再跟你對。A: │ │ │字第11│ │ │ │ │好。B:晚一點我叫他跟你聯絡 │ │ │6號 │ │ │ │ │。A:好。 │ │ └───┴───┴─┴────┴───┴──────────────┴───┘ 答:係我與小熊(郭芳齡)之通話內容,談論機票訂購事宜,我所介紹人員前往菲律賓、印尼係由我與小熊聯絡訂購機票,再通知保哥前往人員及資料;2 百是指寶哥預先放新臺幣2百萬給小熊做為訂購機票的費用。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227 │0000- │←│賓哥 │000000│A:喂耶。B:小熊。A:嘿耶。B│桃園縣│ │170055│000000│ │ │000000│:我們這邊所有的帳,你都差不│○○市│ │ │郭芳齡│ │ │0 │多了嘛。A:弄好了。B:弄好了│○○路│ │ │ │ │ │ │。A:我每一個都分開了。B:好│000號0│ │ │ │ │ │ │,明天skype上線。A:明天沒上│樓頂 │ │ │ │ │ │ │班。B:你明天沒上班。A:對ㄚ│ │ │ │ │ │ │ │。B:你怎麼這麼好命。A:放 │ │ │ │ │ │ │ │228。B:228跟你什麼關係。A:│ │ │ │ │ │ │ │放假。B:你「東西」都放公司 │ │ │ │ │ │ │ │嗎。A:對ㄚ。B:你3月1日才上│ │ │ │ │ │ │ │班。A:對ㄚ,因為你們「每家 │ │ │ │ │ │ │ │」我都分好了,就跟上次一樣,│ │ │ │ │ │ │ │我列在「單子」上,你們看過就│ │ │ │ │ │ │ │刪除這樣子。B:對,你自己有 │ │ │ │ │ │ │ │留檔,看「那家多少」,「幾個│ │ │ │ │ │ │ │人」,這樣。A:有ㄚ,就是你 │ │ │ │ │ │ │ │們看完,沒問題,就刪掉了。B │ │ │ │ │ │ │ │:就不留底嘛。A:對ㄚ,不會 │ │ │ │ │ │ │ │留那個。B:你個人資料不用留 │ │ │ │ │ │ │ │。A:沒有個人資料。B:「阿賓│ │ │ │ │ │ │ │」這邊幾人,個人資料不要留,│ │ │備註: │ │ │ │ │多少錢。A:我就是這樣打,上 │ │ │100年 │ │ │ │ │次給「阿強」看這樣,看過沒問│ │ │聲監續│ │ │ │ │題就刪掉。B:3月1日你電腦上 │ │ │字第11│ │ │ │ │線,用skype發給我,我再跟你 │ │ │6號 │ │ │ │ │對。A:好。 │ │ └───┴───┴─┴────┴───┴──────────────┴───┘ 答:係我與小熊(郭芳齡)的通話內容;『東西』我不知道是指什麼,另單子係指我介紹的人前往印尼、菲律賓的機票費用。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301 │0000- │←│賓哥 │000000│A:喂耶。B:喂耶哈囉。A:嘿 │桃園縣│ │125339│000000│ │ │000000│耶。B:你現在店裡嗎。A:我剛│○○市│ │ │郭芳齡│ │ │0 │出來吃飯。B:你何時回去。A:│○○路│ │ │ │ │ │ │可能半個小時,剛有打你電話,│00號0 │ │ │ │ │ │ │你沒接。B:還沒睡飽ㄚ。A:因│樓頂 │ │ │ │ │ │ │為「阿強」有來訂位置。B:3個│ │ │ │ │ │ │ │。A:4個人。B:對ㄚ,連他。A│ │ │ │ │ │ │ │:對,加他4個,我想說跟你確 │ │ │ │ │ │ │ │認一下。B:他訂何時的。A:他│ │ │ │ │ │ │ │跟「方怡媚」訂3月5號。B:他 │ │ │ │ │ │ │ │訂3月5日,其他的。A:其他2個│ │ │ │ │ │ │ │訂明天。B:你等耶回店裡,你 │ │ │ │ │ │ │ │把他們航班發給我,晚一點你打│ │ │ │ │ │ │ │給我,我新申請一個skype,你 │ │ │ │ │ │ │ │再把「帳」發給我。A:我就結 │ │ │ │ │ │ │ │到月底,他們就算3月份的。B:│ │ │ │ │ │ │ │你說誰重開的。A:「阿強」他 │ │ │ │ │ │ │ │有開一張單程的,還有一個「王│ │ │ │ │ │ │ │」什麼的。B:「阿強」。A:「│ │ │ │ │ │ │ │阿強」他開單程。B:他何時開 │ │ │ │ │ │ │ │單程。A:因為上次他單程沒有 │ │ │ │ │ │ │ │用ㄚ。B:是ㄛ。A:他上次是直│ │ │ │ │ │ │ │接去大陸。B:嘿耶。A:當初上│ │ │ │ │ │ │ │一次11月份去的,沒有用。B: │ │ │ │ │ │ │ │嘿耶。A:所以開單程去,不用 │ │ │ │ │ │ │ │浪費一張。B:你說還有誰開。A│ │ │ │ │ │ │ │:還有一個「王昌」什麼的,新│ │ │ │ │ │ │ │的。B:嘿耶。A:那個「呂禎祥│ │ │ │ │ │ │ │」、「方怡媚」是改機票,他們│ │ │ │ │ │ │ │之前就開了。B:之前就開好了 │ │ │備註: │ │ │ │ │。A:他們2個我就記3月份的帳 │ │ │100年 │ │ │ │ │,之前是記到2月底。B:你到昨│ │ │聲監續│ │ │ │ │天看是多少。A:嗯好。B:晚一│ │ │字第11│ │ │ │ │點再打給你。A:嗯。B:看怎樣│ │ │6號 │ │ │ │ │發給我。A:好。 │ │ └───┴───┴─┴────┴───┴──────────────┴───┘ 答:係我與小熊的通話內容;主要談論機票訂購事宜,方怡媚、王昌、呂禎祥我不認識,需要有照片或綽號我才知道。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阿榮』是指何人?) ┌───┬───┬─┬────┬───┬──────────────┬───┐ │0310 │0000- │←│賓哥 │000000│B:等一下,有一個叫「阿榮」 │桃園縣│ │191348│000000│ │ │000000│的會打給你。A:嘿耶。B:他要│○○市│ │ │郭芳齡│ │ │0 │訂一個別人的機票,應該也是要│○○路│ │ │ │ │ │ │過去印尼雅加達。A:ㄛ。B:像│00-0號│ │ │ │ │ │ │我跟你講,各組組長,「組長」│00樓頂│ │ │ │ │ │ │你跟他寫「阿浪」。A:「阿浪 │ │ │ │ │ │ │ │」。B:浪花的「浪」。A:「組│ │ │ │ │ │ │ │長」寫「阿浪」,是不是。B: │ │ │ │ │ │ │ │對,像我這邊就「賓」嘛,到時│ │ │ │ │ │ │ │我才知道找誰要錢。A:那我知 │ │ │備註: │ │ │ │ │道。B:他先訂一個,後面有再 │ │ │100年 │ │ │ │ │訂,你要再打給我,跟我確認。│ │ │聲監續│ │ │ │ │A:好。B:等一下他會打給你,│ │ │字第11│ │ │ │ │後面有誰要訂票,要跟我確認,│ │ │6號 │ │ │ │ │不然不認帳ㄛ。A:好。 │ │ └───┴───┴─┴────┴───┴──────────────┴───┘ 答:係我與小熊(郭芳齡)的通話內容;談論機票訂購事宜,阿榮係欲向小熊訂票之人真實姓名我不清楚,我跟他沒有任何關係;阿浪係指組長名字,係我介紹前往印尼擔任詐騙組長,工作內容我不清楚;賓是指我,我這邊係屬於賓組,主要是介紹員工前往印尼從事詐騙工作。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503 │0000- │←│賓哥 │000000│B:你有在店裡嗎。A:有ㄚ。B │桃園縣│ │152900│000000│ │ │000000│:我這邊4月21日台北>雅加達 │○○鄉│ │ │郭芳齡│ │ │0 │這個人叫什麼名字。A:丙○○ │○○村│ │ │ │ │ │ │。B:你記阿大的。A:沒有那時│○○路│ │ │ │ │ │ │候你跟我說,還不知道要記誰的│0段000│ │ │ │ │ │ │。B:我直接記下來。A:好。B │號0樓 │ │ │ │ │ │ │:今天過去「新加坡」那個有跟│ │ │ │ │ │ │ │你聯絡了嗎。A:有ㄚ。B:這條│ │ │ │ │ │ │ │你記阿大的,你不要算到我這邊│ │ │ │ │ │ │ │。A:好啦。B:你那邊剩30幾萬│ │ │ │ │ │ │ │。A:過年、還有去柬埔寨機票 │ │ │備註: │ │ │ │ │比較貴。B:柬埔寨你還沒報給 │ │ │100年 │ │ │ │ │我。A:4月份都沒有。B:5月份│ │ │聲監續│ │ │ │ │去的ㄛ。A:他們2-3月去的,他│ │ │字第26│ │ │ │ │們沒有直飛,轉機比較貴。B: │ │ │6號 │ │ │ │ │有問題我再打給你。 │ │ └───┴───┴─┴────┴───┴──────────────┴───┘ 答:係我與小熊的通話內容,主要談論機票訂購事宜;丙○○我不認識,阿大我不知道他真實姓名,他從事何事我不清楚;新加坡那個指何人我不知道,柬埔寨應該是指我所從事的詐騙集團成員前往柬埔寨的機票費用,何人前往我不知道。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525 │0000- │←│賓哥 │000000│B:我要你問「柬埔寨」、「金 │未提供│ │184122│000000│ │ │0000 │邊」有沒位置。A:要月底。B:│ │ │ │郭芳齡│ │ │ │月底有多少位置。A:我看有7個│ │ │ │ │ │ │ │位置。B:你明天確定一下,我 │ │ │ │ │ │ │ │叫「阿強」人數先報給你,把位│ │ │ │ │ │ │ │置訂下來。A:他有打給我。B:│ │ │ │ │ │ │ │我要他明天去找你,把位置訂下│ │ │ │ │ │ │ │來。A:看誰能出發,就先出發 │ │ │ │ │ │ │ │這樣,慢慢過去。B:對。A:沒│ │ │ │ │ │ │ │辦法開單程ㄛ。B:那你就開。A│ │ │ │ │ │ │ │:好。B:叫他人數報給你,明 │ │ │ │ │ │ │ │天開始有位置你就安排。A:好 │ │ │ │ │ │ │ │。B:「金邊」你幫我確定要不 │ │ │ │ │ │ │ │要出境,還是可以直接轉機。A │ │ │ │ │ │ │ │:我知道。B:明天給我消息。A│ │ │ │ │ │ │ │:會處理好。B:我要安排事情 │ │ │ │ │ │ │ │了。A:我知道,看訂怎樣。B:│ │ │備註: │ │ │ │ │明天再跟阿強「對帳」一下,看│ │ │100年 │ │ │ │ │你那邊剩多少,先算一下過來這│ │ │聲監續│ │ │ │ │邊要多少,不夠看要怎麼補。A │ │ │字第33│ │ │ │ │:好。B:我明天跟你聯絡。A:│ │ │4號 │ │ │ │ │好。 │ │ └───┴───┴─┴────┴───┴──────────────┴───┘ 答:係我與小熊的通話內容,談論我所介紹之人前往柬埔寨所需訂購的機票,介紹前往之人打算要從事詐騙工作。(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526 │0000- │←│賓哥 │000000│A:「阿強」剛離開。B:你跟他│桃園縣│ │153301│000000│ │蒼蠅 │0000 │「對」好了嗎。A:有。B:什麼│○○市│ │ │郭芳齡│ │ │ │時候有飛機。A:28號4個,29號│○○路│ │ │ │ │ │ │3個。B:28號過來4個,29號幾 │00-0號│ │ │ │ │ │ │個。A:3個。B:「金邊」要出 │00樓頂│ │ │ │ │ │ │境嗎。A:我都訂「泰航」的。B│ │ │ │ │ │ │ │:都從泰國。A:嗯。B:不是跟│ │ │ │ │ │ │ │你講從「金邊」走。A:他跟我 │ │ │ │ │ │ │ │說後面,會有3個會從「金邊」 │ │ │ │ │ │ │ │。B:這大胖子,「金邊」有位 │ │ │ │ │ │ │ │置嗎。A:有ㄚ。B:有幾個位置│ │ │ │ │ │ │ │。A:有7個,30-31有7個位置,│ │ │ │ │ │ │ │他說有人從「金邊」過去。B: │ │ │ │ │ │ │ │誰從「金邊」過來。A:沒跟我 │ │ │ │ │ │ │ │說誰。B:28號誰過來。A:28號│ │ │ │ │ │ │ │「劉得偉」、「林文欽」、「李│ │ │ │ │ │ │ │萬鴻」和一個新的、「王得什麼│ │ │ │ │ │ │ │」的。B:「王得凱」,29呢。A│ │ │ │ │ │ │ │:「方怡媚」、「陳威良」、「│ │ │ │ │ │ │ │劉宇凱」。B:30號「金邊」有 │ │ │ │ │ │ │ │幾個位置。A:7個。B:我跟你 │ │ │ │ │ │ │ │講,這7個你直接跟他改30號, │ │ │ │ │ │ │ │由「金邊」過來。A:問題是他 │ │ │ │ │ │ │ │們回來呢。B:回來我讓他們在 │ │ │ │ │ │ │ │「金邊」過一晚再飛就好了。A │ │ │ │ │ │ │ │:從「金邊」會比較方便嗎。B │ │ │ │ │ │ │ │:比較方便,轉機方便,在泰國│ │ │ │ │ │ │ │機場那麼大,上次我差點搞丟了│ │ │ │ │ │ │ │。A:他們不用出境。B:ㄚ。A │ │ │ │ │ │ │ │:在泰國不用出境。B:在金邊 │ │ │ │ │ │ │ │要出境嗎。A:也不用ㄚ,在金 │ │ │ │ │ │ │ │邊有託辦行李的問題。B:是怎 │ │ │ │ │ │ │ │樣。A:是「華航」跟「金邊」 │ │ │ │ │ │ │ │有簽約,20公斤。B:最多罰錢 │ │ │ │ │ │ │ │。A:可是從泰國轉機只要2小時│ │ │ │ │ │ │ │。B:金邊要多久。A:金邊要等│ │ │ │ │ │ │ │到下午4點半。B:問題是你從金│ │ │ │ │ │ │ │邊比較方便,時間久一點。A: │ │ │ │ │ │ │ │從泰國過去中午就到了。B:出 │ │ │ │ │ │ │ │入麻煩ㄚ。A:嗯。B:這7個你 │ │ │ │ │ │ │ │改31號。A:你確定不從泰國。B│ │ │ │ │ │ │ │:不要。A:好。B:等一下。 │ │ │ │ │ │ │ │(蒼蠅)B:小熊,你幫我看禮 │ │ │ │ │ │ │ │拜六、日有沒位置。A:看那裡 │ │ │ │ │ │ │ │。B:金邊ㄚ,我「蒼蠅」啦,A│ │ │備註: │ │ │ │ │:你剛說什麼。B:我說你幫我 │ │ │100年 │ │ │ │ │看禮拜六、日有沒位置回臺灣,│ │ │聲監續│ │ │ │ │我是坐到「金邊」。A:有位置 │ │ │字第33│ │ │ │ │。B:商務艙有位置嘛。A:有。│ │ │4號 │ │ │ │ │B:我5點跟你聯邦。A:好。 │ │ └───┴───┴─┴────┴───┴──────────────┴───┘ 答:係我與小熊的談話內容,主要談論介紹前往金邊從事詐騙工作之人的機票訂購及費用。劉得偉、林文欽、李萬鴻、王得凱、方怡媚、陳威良、劉宇凱係指我介紹前往金邊從事詐騙的人員姓名。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526 │0000- │←│賓哥 │000000│B:30-31「泰國」有機票嗎。A │桃園縣│ │154753│000000│ │ │0000 │:沒有。B:1號呢。A:1號我訂│○○市│ │ │郭芳齡│ │ │ │「阿和」他們家。B:「阿和」 │○○路│ │ │ │ │ │ │他們家。A:有4個。B:「阿和 │00-0號│ │ │ │ │ │ │」他們怎麼從泰國。A:1號也是│00樓頂│ │ │ │ │ │ │去「永珍」。B:「永珍」是那 │ │ │ │ │ │ │ │裡。A:「寮國」ㄚ。B:幾個。│ │ │ │ │ │ │ │A:4個,6月1日。B:有幾個航 │ │ │ │ │ │ │ │空公司。A:只有「泰航」,其 │ │ │ │ │ │ │ │他只有從「河內」、「金邊」轉│ │ │ │ │ │ │ │。B:那這7個31號從金邊過來。│ │ │ │ │ │ │ │A:還是你要坐「長榮」的。B:│ │ │ │ │ │ │ │「長榮」30日幾點到。A:9點10│ │ │ │ │ │ │ │分出發,到「金邊」11點半,接│ │ │ │ │ │ │ │4點半,到「永珍」6點。B:華 │ │ │ │ │ │ │ │航呢。A:華航7點35分出發,後│ │ │ │ │ │ │ │面一樣。B:那「長榮」好了。A│ │ │ │ │ │ │ │:嗯。B:這7個都「長榮」。A │ │ │ │ │ │ │ │:票價很貴。B:要多少錢。A:│ │ │ │ │ │ │ │要4萬。B:商務艙還經濟艙。A │ │ │ │ │ │ │ │:經濟艙,商務艙要5萬,因為 │ │ │ │ │ │ │ │他不是連程票,分2次開比較貴 │ │ │ │ │ │ │ │。B:從泰國多少錢。A:剛訂到│ │ │ │ │ │ │ │3萬5、3萬1500,「阿和家」訂 │ │ │ │ │ │ │ │到2萬6700。B:怎麼這麼便宜。│ │ │ │ │ │ │ │A:他們是訂到「Q艙」6個月最 │ │ │ │ │ │ │ │便宜的艙等。B:是「阿和」還 │ │ │ │ │ │ │ │「小明」。A:是「小明」啦。B│ │ │ │ │ │ │ │:1-2號幾個位置。A:1號沒有 │ │ │ │ │ │ │ │。B:「阿邦」那邊有人要來嗎 │ │ │備註: │ │ │ │ │。A:沒有。B:「阿邦」那邊沒│ │ │100年 │ │ │ │ │有人過來「永珍」。A:沒有。B│ │ │聲監續│ │ │ │ │:這7個幫他們訂31號長榮的。A│ │ │字第33│ │ │ │ │:好。B:其他我交代「阿強」 │ │ │4號 │ │ │ │ │。A:好。 │ │ └───┴───┴─┴────┴───┴──────────────┴───┘ 答:係我與小熊的談話內容,主要是談論機票訂購事宜,阿和認識但不知道真實姓名,所使用的電話是0000000000000 號,小明我不認識,但應該是在印尼從事詐騙之人,阿邦我不認識。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801 │0000- │←│阿賓 │0000- │A:喂B:喂嫂子喔,我阿賓。 │54787 │ │154146│000000│ │ │000000│A:是。B:我董仔說.. 他那個 │;臺北│ │ │ │ │ │ │證件錢是要拿多少..。A:恩.. │市○○│ │ │ │ │ │ │一樣阿。B:多少?A:9萬元。B │區○○│ │ │ │ │ │ │:9萬。A:3個月9萬。B:那要 │路○段│ │ │ │ │ │ │拿到哪邊? 那要拿到哪邊給嫂子│000號 │ │ │ │ │ │ │?A:三重方便嗎?B:沒關係,沒│頂樓- │ │ │ │ │ │ │關係阿A:嘿你大概什麼時候會 │芙蓉大│ │ │ │ │ │ │過來?B: 嫂子看你幾點方便,我│樓 │ │ │ │ │ │ │過去沒關係,我現在人在永和靠│ │ │ │ │ │ │ │近板橋這邊A:我差不多六點過後│ │ │ │ │ │ │ │都可以,你到的時候打給我B:你│ │ │ │ │ │ │ │在三重什麼路?A:你知道三重交│ │ │ │ │ │ │ │流道嗎?B:我知道阿我知道阿A │ │ │ │ │ │ │ │:你下交流道那邊打給我好了,│ │ │ │ │ │ │ │我去找你B:好阿,不然我A: │ │ │ │ │ │ │ │因為交流道一直開會到正義北路│ │ │ │ │ │ │ │那邊B:恩A:你差不多在那個十 │ │ │ │ │ │ │ │字路口打給我,我去找你。B:好│ │ │ │ │ │ │ │阿好阿,不然我嫂子,六點過後│ │ │ │ │ │ │ │我到那邊打給你。A:恩……。 │ │ ├───┼───┼─┼────┼───┼──────────────┼───┤ │0801 │0000- │←│阿賓 │0000- │A:喂B:嫂子,我阿賓A:你在 │18723 │ │183612│000000│ │ │000000│哪裡?B:我現在人在板橋,那我│;新北│ │ │ │ │ │ │現在過去三重找妳。A:好,ok │市○○│ │備註: │ │ │ │ │,可以。B:好,那我下交流道 │區○○│ │100年 │ │ │ │ │的時候打給妳。A:恩……。 │○街00│ │聲監續│ │ │ │ │ │號00樓│ │字第45│ │ │ │ │ │之0; │ │6號 │ │ │ │ │ │240 │ └───┴───┴─┴────┴───┴──────────────┴───┘ 答:該通話係我綽號嫂子的對話,嫂子是何人我不清楚;主要談論董仔(係指寶哥)要我拿錢給嫂子,我只知道要拿錢給嫂子,其他我不清楚。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624 │0000- │→│賓哥 │000000│A:阿賓。B:嘿耶。A:你老板 │1316;│ │192338│000000│ │ │00000 │叫我打給「阿保」,他2支「臺 │台北市│ │ │ │ │ │ │灣耶」、「大陸耶」電話都關機│○○區│ │ │ │ │ │ │不通,現在是換那一支。B:你 │○○○│ │備註: │ │ │ │ │等耶,你記一下000000000000。│路000 │ │100年 │ │ │ │ │A:好。 │號、 │ │聲監續│ │ │ │ │ │000號0│ │字第39│ │ │ │ │ │樓頂;│ │1號 │ │ │ │ │ │40 │ └───┴───┴─┴────┴───┴──────────────┴───┘ 答:係我與阿榮的通話內容;我的老闆是指寶哥,阿保係在印尼的負責人,000000000000係阿保在菲律賓使用的電話。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805 │0000- │←│阿賓 │0000- │B:幫我訂長榮商務艙8日飛澳門│ │ │131129│000000│ │ │000000│。A:你是誰。B:阿賓。A:你 │ │ │ │郭芳齡│ │ │ │要坐幾點的。B:4點多的。A: │ │ │ │ │ │ │ │你臺胞證呢。B:我不進國內, │ │ │ │ │ │ │ │到澳門而已。A:就你嘛。B:3 │ │ │ │ │ │ │ │個,我「小明」和姓「林」的。│ │ │ │ │ │ │ │A:他的英文名字。B:「林銘翔│ │ │備註: │ │ │ │ │」的你沒有嗎。A:有要回來嗎 │ │ │100年 │ │ │ │ │。B:有ㄚ。A:大概多久。B:1│ │ │聲監續│ │ │ │ │9-20吧。A:好。B:先這樣。A │ │ │字第51│ │ │ │ │:好,幫你訂4點20分。B:我們│ │ │6號 │ │ │ │ │出入不要跟別人講。A:好。 │ │ └───┴───┴─┴────┴───┴──────────────┴───┘ 答:係我與小熊的談話內容,主要談論訂票前往澳門,小明係指甲○○、林銘翔我都叫他小莊、我們前往澳門主要是要去賭博(以上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88頁反面至第93頁反面)。 ⑵被告甲○○於100 年9 月20日警詢時證稱:我從去年11月開始在印尼雅加達開始從事詐欺,我負責找房子,拉網路線。 (警問:警方當場播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對話內容?內容中「資料都沒有留底」、「戴帽耶」、「蒼蠅家」、「阿邦」、「我家啦」是指何意?) ┌───┬───┬─┬────┬───┬──────────────┬───┐ │0216 │0000- │←│小明 │000000│A :喂耶你好。B :你好,我小│ │ │153104│000000│ │ │000000│明。A :嘿耶。B :「阿賓」今│ │ │ │ │ │ │0 │天有沒有打給你?A :沒有ㄚ。│ │ │ │ │ │ │ │B :沒有是不是?我跟你講。A │ │ │ │ │ │ │ │:嗯。B :我們機艙你都沒有留│ │ │ │ │ │ │ │底嘛,資料你都沒有留底嘛。A │ │ │ │ │ │ │ │:機艙。B :機票啦,我們跟你│ │ │備註: │ │ │ │ │訂機票的時候。A :只有英文名│ │ │100年 │ │ │ │ │字跟機票而已。B:嗯,就是到│ │ │聲監續│ │ │ │ │時候方便..是不是?A:電腦│ │ │字第51│ │ │ │ │上面一定會有ㄚ。B:ㄚ,我們│ │ │6號 │ │ │ │ │的資料盡量不要有留底,你懂我│ │ │ │ │ │ │ │意思嗎?A:沒有,除了英文名│ │ │ │ │ │ │ │字以外,沒有東西ㄚ,你懂我意│ │ │ │ │ │ │ │思嗎?B:ㄚ。A:因為我訂位│ │ │ │ │ │ │ │置只要英文名字。B:嗯。A:│ │ │ │ │ │ │ │對ㄚ。B:那不是一樣有資料在│ │ │ │ │ │ │ │。A:那一定會有ㄚ,不可能沒│ │ │ │ │ │ │ │有,航線那邊一定會有。B:嗯│ │ │ │ │ │ │ │。A:只是時間到,他會把他銷│ │ │ │ │ │ │ │掉。B:那我問你一個問題喔。│ │ │ │ │ │ │ │A:嗯。B:那如果有什麼事的│ │ │ │ │ │ │ │話,要查也是查得到。A:例如│ │ │ │ │ │ │ │說。B:例如說,「戴帽耶」。│ │ │ │ │ │ │ │A:我懂你意思,問題是基本上│ │ │ │ │ │ │ │只有英文名字,因為英文名字相│ │ │ │ │ │ │ │同會很多,他怎麼會知道是誰,│ │ │ │ │ │ │ │你懂我意思吧。B:嗯。A:因│ │ │ │ │ │ │ │為上面除了英文名字,不會有任│ │ │ │ │ │ │ │何東西。B:那我瞭解,那我跟│ │ │ │ │ │ │ │你講,譬如說「臺灣的部分」,│ │ │ │ │ │ │ │譬如說「蒼蠅家」、「阿郎」、│ │ │ │ │ │ │ │阿賓」、「我家啦」一樣有人打│ │ │ │ │ │ │ │去要訂機票,任何人都一樣,譬│ │ │ │ │ │ │ │如說「阿賓」家的人,說小熊找│ │ │ │ │ │ │ │「阿賓」家誰誰誰要訂機票,你│ │ │ │ │ │ │ │通通不要理他,你要嘛說「阿賓│ │ │ │ │ │ │ │」本人打去,你懂我意思嗎?A│ │ │ │ │ │ │ │:嗯我懂。B:反正你只對我們│ │ │ │ │ │ │ │本人。A:認識的也別理他就對│ │ │ │ │ │ │ │了。B:都不理他,就算你知道│ │ │ │ │ │ │ │他是誰,也都不管他,譬如說你│ │ │ │ │ │ │ │知道他是「小明家」的誰誰誰,│ │ │ │ │ │ │ │你一樣不要理他。A:恩。B:│ │ │ │ │ │ │ │說是要我本人打給你才算。A:│ │ │ │ │ │ │ │你跟「阿賓」還有誰?B:反正│ │ │ │ │ │ │ │就是「臺灣的部分」。A:我知│ │ │ │ │ │ │ │道你跟「阿賓」、「蒼蠅」、「│ │ │ │ │ │ │ │阿邦」就你們4個嘛。B:對。│ │ │ │ │ │ │ │A:那我懂。B:基本我們4 個│ │ │ │ │ │ │ │會打給你,你再去訂。A:知道│ │ │ │ │ │ │ │,反正我現在懂你意思了。B:│ │ │ │ │ │ │ │現在開始就是這樣下去做。A:│ │ │ │ │ │ │ │嗯我懂。B:好再麻煩你。A:│ │ │ │ │ │ │ │OK。B:我在留意一下。A:│ │ │ │ │ │ │ │嗯。B:好好掰。 │ │ └───┴───┴─┴────┴───┴──────────────┴───┘ 答:我跟桃園旅行社女員工的對話。「資料沒有留底」是怕資料外洩,「戴帽子」是警察的意思,「蒼蠅家」、「阿邦」是另一間的朋友,我跟他們也不熟,「阿賓」是指己○○。 ┌───┬───┬─┬────┬───┬──────────────┬───┐ │0206 │0000- │→│ │000000│後半段 │ │ │161420│000000│ │ │0000 │A :我看初6 過去。B :你機票│ │ │ │ │ │ │ │訂好了嗎?A :我有叫「小熊」│ │ │ │ │ │ │ │處理了。B :好啦。A :一起去│ │ │ │ │ │ │ │。B :好啦,你家的人何時過去│ │ │ │ │ │ │ │。A :回去哪裡?B :回去上班│ │ │ │ │ │ │ │,臺灣的。A :也是初6 ㄚ。B │ │ │ │ │ │ │ │:你家的初6 過去。A :你說我│ │ │ │ │ │ │ │家的。B :嗯。A :我頭發暈,│ │ │ │ │ │ │ │等耶要打去罵人。B :怎樣。A │ │ │ │ │ │ │ │:一堆要等到15才要過去。B:│ │ │ │ │ │ │ │臺灣的勒?A:臺灣的是沒問題│ │ │ │ │ │ │ │,只有2 個,1 個最近「老耶」│ │ │ │ │ │ │ │過世,另1個脾臟發炎。。B: │ │ │ │ │ │ │ │嗯。A:還有阿強結婚。B:何│ │ │ │ │ │ │ │時?A:初9 ,是「國內的」比│ │ │ │ │ │ │ │較麻煩,「國內的」一堆在「裝│ │ │ │ │ │ │ │皮」。B:我也是。A:叫「阿│ │ │ │ │ │ │ │強」聯絡都關機的,有事情的,│ │ │ │ │ │ │ │都說20日以後,我頭痛了。B:│ │ │ │ │ │ │ │好啦,回來再講。 │ │ └───┴───┴─┴────┴───┴──────────────┴───┘ 答:我在跟己○○在講話,講要去印尼。(警問:是你要去印尼嗎?)對。(以上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42頁背面至第43頁)。 4.綜上,證人曾希哲係跨國電信詐欺集團首腦,而被告己○○參與該詐欺集團替曾希哲詐欺集團招募人員加入該曾希哲跨國電信詐欺集團,至柬埔寨、菲律賓及印尼從事詐欺外,復替所介紹加入詐欺集團人員接洽出國機票訂購事宜。況被告己○○參與曾希哲為首之電信詐騙集團,其負責招募詐騙機房之臺灣成員出國從事電訊詐騙,電訊機房之運作方式為:「分一線、二線、三線部分,先由電腦隨機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之中國電信用戶,以電腦語音撥放該用戶電信費欠繳,再由該用戶按9 或# 轉接至一線之詐騙集團成員,一線成員接聽後告知該用戶電話可能被盜辦,要用戶報案,同時說公安局會主動打電話給用戶,二線則主動打電話給該用戶,說該用戶電話真的被盜辦,可能身分證遺失或是帳戶被利用做非法洗錢的事情,此時該用戶(即被害人)會陷於錯誤,再用電話做筆錄,再跟被害人說只有隊長可以幫助你,再把電話轉給三線假冒隊長之詐騙集團成員,隊長再跟被害人說要把被害人帳戶內的錢轉至指定帳戶清查,清查30分鐘後會將被害人的錢還給被害人,被害人誤信的話會去匯款」,以此方式向大陸地區之不特定民眾遂行詐欺犯行,而被告己○○每月因此領取10至20萬元,另依其所招募機房成員詐騙成果分取紅利之犯罪事實,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己○○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在案(見本院卷一第66至81頁)。是被告己○○確實參與曾希哲跨國詐欺集團,有介紹人員出國參加該詐欺集團之行為,應堪認定。 (三)被告乙○○參與曾希哲跨國詐欺集團,替詐欺集團保管詐欺犯罪所得,並依該詐欺集團首腦之一「寶哥」之手下「阿一」指示交付部分犯罪所得給特定人;亦曾接獲曾希哲之指示,收受地下匯兌業者所交付之現金,再轉交曾希哲: 1.被告乙○○之供述部分: ⑴①其於100 年9 月20日警詢時供稱:警方於100 年9 月20日09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0 樓,執行搜索搜到. . . . 現金新臺幣9,524,000 元等物品,. . . . 現金新臺幣952 萬4000元是詐欺集團的犯罪所得,是綽號阿一拿到我這裡寄放的,. . . . 另我於同日14時帶警方前往新北市○○區○○○路000 號台北富邦銀行正義分行保險箱取出新臺幣800 萬元交付警方,該800 萬元是詐欺集團犯罪所得,該保險箱是我開設的,是我拿去放的。另我於同日15時帶同警方前往新北市○○區○○○路000 號新北市蘆洲區農會取出新臺幣300 萬元交付警方,該300 萬元是詐欺集團犯罪所得,該等犯罪所得現金款項都是綽號「阿一」拿給我保管,都是依據阿一指示將錢運送到指定地點交付給不認識的人(以上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124 頁反面至第125 頁)。②其於100 年9 月21日警詢時供稱:(警問:你現經營何事業?工作為何?經濟來源為何?工作內容?)我沒有工作。是靠幫詐欺集團工作,每月5 萬元。我是負責幫他們保管不法所得的錢及依照他們指示將錢送給指定人。(以上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126 頁反面)。. . . . (警問:你自何時起參與曾希哲、綽號『火鍋』等人籌組詐騙集團?擔任何工作?薪資如何計算?)從今年4 月份開始參加。負責保管詐欺集團不法所得及運送金錢。每個月5 萬元,是月薪。(警問:上揭詐欺集團組織如何分組?老闆、組長、組員各為何人?)我不清楚,是「阿一」負責跟我聯繫指示我,其他人所負責部分我不清楚。(警問上揭詐欺集團詐騙對象為何人?)大陸地區。(警問:上揭詐欺集團詐騙方式為何?)是用電話詐騙,詐騙內容我不清楚。」(以上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132 頁正面)。③於100 年10月25日警詢時供稱:「(警問:你100 年2 月17日返回臺灣後,何時加入詐騙集團?)100 年4 月間起,剛開始是幫我哥甲○○處理匯款事宜,再由我哥介紹加入綽號「寶哥」他們的詐騙集團。(警問:你加入綽號「寶哥」詐騙集團你每月領多少錢? )我每月支領新臺幣5 萬元(以上見100 年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42頁反面至第43頁正面)。 ⑵①於100年9月21日偵訊時供稱:(檢察官問:昨天(指100年9月20日)去你在新北市○○區○○○街00號0 樓搜索,查扣到何東西?)在我家扣到現金900 多萬元,另外在富邦銀行的銀行保管箱有800 萬元,蘆洲農會有現金300 萬元,....(檢察官問:2000多萬的錢如何來的?)是我幫詐騙集團保管的。(檢察官問:詐騙集團的成員為何?)我是聽命一位綽號叫「阿一」,是之前一位朋友介紹他的,我幫他保管這些錢,他們一個月給我薪水5 萬元。....(檢察官問:你跟你哥在這個詐騙集團裡,各擔任何角色?)我是保管錢,我哥長期在國外,我不知道他負責何事,我是到今年4 月時,「阿一」才叫我幫忙,後來我哥知道我有在幫「阿一」做事,我哥才會叫我順便幫他匯款一些小事。(檢察官問:是否有見過「賓哥」?)我是5、6月才透過我哥認識他的,我是今天指認時才知道他叫己○○。(檢察官問:為何曾希哲落網時,甲○○會打電話叫你把東西,如隨身碟收一收?)我直接把隨身碟丟到海裡,還有把錢藏到保管箱。(檢察官問:「阿一」跟甲○○又不同人,為何你會聽甲○○的話,把錢藏到保管箱?)因為我想說他們應該都有認識。(檢察官問:「阿一」跟曾希哲是何關係?)我後來才知道他們有認識,我今年5、6月時,我一起叫曾希哲為「火鍋」,到今天曾希哲被抓時,我才知道「火鍋」的本名叫曾希哲。(檢察官問:扣案的現金是否還要?)我怕錢要回來後遲早會出事,我還是拋棄好了,假如我真的要那些錢,我早就帶那些錢跑了,我只是幫忙保管錢而已。....(檢察官問:今年9 月3 日你是否有跟你哥開車送二個箱子給戊○○?)有,箱子裡面裝的應該是錢,我那時是到板橋「火鍋」住的地方,跟甲○○會合,在我到之前,是甲○○有叫我去買箱子,我再叫「小偉」買箱子,我人還未到,「小偉」就把箱子買好送過去,我人到時,他們以把東西裝箱好了,我猜也知道裡面是錢,後來我跟甲○○二人開車號0000那台賓士休旅車送箱子去桃園的戊○○的家,我記得是我開的車,我將車子開到地下室後,我跟甲○○就把箱子抬到0 樓戊○○家門口放著,戊○○開門出來,我們就將二個箱子丟進去後,我們二人就離開了。(檢察官問:上述箱子的特徵?)好像是水果箱。(檢察官問:當時是否知道戊○○是「火鍋」他爸?)不知道,我是今日才知道。(檢察官問:是否知道錢為何要送到戊○○住處?)不知道,我有送過很多錢給不同人,我都不認識對方,我想應該分贓,就算我不認識對方,我也不會去問對方是誰。(檢察官問:「火鍋」落網後,這2 個禮拜你都做何事?)我休息一個禮拜,後來繼續幫他們收錢保管。(檢察官問:你使用的手機號碼?)記不得,因為常在換,約2 個禮拜換一次。(檢察官問:今日在縣警局播放的通訊監察檔之聲音是否為你本人的聲音?)是。(檢察官問:今年8 月時,丙○○是否有跟你聯繫請人跟你約在遠東百貨交錢給你?)不是我。(檢察官問:不然丙○○跟你約在何處?)我曾經拿50萬元給丙○○過。(檢察官問:你是否知道你向何人收錢?)都是地下匯水,對方都是由阿一聯絡,然後約定地點後,我過去拿。(檢察官問:你有無要負責匯款或交款給他人?)有,帳冊已被「阿一」在前天派人來拿走了。(檢察官問:你共交過幾次錢戊○○?)我記得是2 次,一次是9月3日,一次是7月,7月那次好像是1個或2個箱子不太確定等語(以上見100 年偵字第8265號卷一、第119至120頁)。②於100 年10月25日偵訊時供稱:(檢察官問:你加入的詐騙集團,到底是何人認識的?)我是先認識「小寶」,「小寶」跟「寶哥」是不同人,「小寶」是請我幫「寶哥」辦事,「小寶」介紹我跟「寶哥」認識,我後來才知道我哥也在「寶哥」的詐騙集團,這個詐騙集團很有名,我是加入該詐騙集團3、4個月後我才知道我哥甲○○也在該集團內。(檢察官問:是否你一回國後,你哥介紹你加入詐騙集團?)也算是,我一開始是幫我哥的忙,後來「寶哥」那裡缺人,叫我過去幫忙。(檢察官問:你哥請你幫忙交款或匯款的錢是從何處拿錢出來的?)是從同一批錢,也是寶哥叫我保管的錢,不過我哥回來後,會再補現金給我。(檢察官問:今年4 月26日你抱錢去給曾希哲的父親,是何人指示的?)我記得是「寶哥」的手下「阿一」打電話給我的,依照剛剛在縣警局聽的監聽譯文,裝箱的金額應該是二千萬元,所以才會很重。(檢察官問:這二千萬元的現金是從你的保險庫拿出來的嗎?)是。(檢察官問:保險庫的錢是如何收集的?)是阿一叫我到特定地點向不特定的人拿錢,每次幾乎都不同人,每次金額約100 萬元左右。(檢察官問:這些錢是否都是「寶哥」詐騙集團的詐騙所得?)應該是。(檢察官問:你送過幾次錢給曾希哲的父親?)約2到3次,送給曾希哲的父親的錢的來源,有些是從我保管的保險庫裡的現金拿出來的,有一次是曾希哲叫我到板橋那裡拿的,有一次是我自己搬錢去給曾希哲的父親,有二次是甲○○跟我一起搬錢給曾希哲的父親,因為錢比較多(以上見100 年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85頁)。③其於100年11月7日偵訊時供稱:.(檢察官問:你上次說1個月薪水多少?)5萬元。(檢察官問:5萬元,你都是如何拿的?)我自己從保險櫃拿的,沒有記帳。(檢察官問:沒有記帳,「寶哥」及「阿一」如何知道你拿5 萬元?)不知道,我記得拿1、2次而已,在之前我都沒有拿薪水,是義務幫忙而已,沒有拿錢,到後來才正式加入,每個月拿5 萬元。(檢察官問:9月4日曾希哲被抓時,保險箱內有多少錢?)新臺幣2000多萬元,曾希哲被抓後,沒有存入,也沒有提走,我就把錢搬到銀行的保險櫃等語(以上見100年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129頁)。 2.再者,被告乙○○參與曾希哲詐欺集團,替該詐欺集團保管搜扣之詐欺犯罪所得20,524,000元之犯行,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犯罪所得20,524,000元均沒收,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 年易字第93號確定判決及搜索扣押筆錄足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116 頁正面、第118 頁正面、第121 頁反面)。足稽,益徵,被告乙○○自始知曾希哲係詐欺集團首腦,負責替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保管詐欺所得贓款及運送贓款給所指定之人。 3.被告乙○○參與曾希哲從事電信詐欺集團,與被告乙○○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如下: (以下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126 頁至第132 頁): ⑴被告乙○○於100 年9 月21日警詢時稱:「(警問:警方當場播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阿姑』是指何人?) ┌───┬───┬─┬────┬───┬──────────────┬───┐ │0425 │0000- │←│男 │0000- │A :怎樣。B :「阿姑」剛又跟│1653;│ │153615│000000│ │ │000000│「董耶」要錢。A :你怎麼知道│新北市│ │ │ │ │ │ │。B :剛去匯了一筆「5 小配」│○○區│ │ │ │ │ │ │的,他「姐姐」的名字。A :多│○○路│ │ │ │ │ │ │少。B :30。A :是ㄛ。B :「│○段 │ │ │ │ │ │ │吳小佩」阿峰他姐嘛。A :我不│00號00│ │ │ │ │ │ │曉得。B :我記得他姐叫「吳小│樓頂;│ │ │ │ │ │ │佩」。A :那可能是他姐。B :│0 │ │ │ │ │ │ │阿峰他媽姓「吳」ㄚ,阿峰姓什│ │ │ │ │ │ │ │麼我就不知道。A :嗯。B :你│ │ │ │ │ │ │ │在做什麼。A :買東西。B :你│ │ │ │ │ │ │ │還沒回去,剛我有打給他,他說│ │ │ │ │ │ │ │你還沒回去。A :誰?B :老婆│ │ │ │ │ │ │ │。A :後面啦,我有回去看他不│ │ │ │ │ │ │ │在,我又出來了。B :是ㄛ。 │ │ └───┴───┴─┴────┴───┴──────────────┴───┘ 答:是我與甲○○的通話內容。我只是跟甲○○說『阿姑』剛又跟『董耶』要錢,我匯了30萬到吳小佩帳戶內。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429 │0000- │←│男 │0000- │A:喂耶。B:要回去怎樣。A: │1653;│ │012438│000000│ │ │000000│你明天記得要換20萬新幣。B: │新北市│ │ │ │ │ │ │用他私人的ㄛ。A:他私人的那 │○○區│ │ │ │ │ │ │夠。B:好。A:大概5百出頭。B│○○路│ │ │ │ │ │ │:ㄛ,電話呢。A:去銀行換ㄚ │○段 │ │ │ │ │ │ │。B:那個誰有沒有。A:問「保│000號0│ │ │ │ │ │ │哥」。B:那有可能去銀行帶這 │樓; │ │ │ │ │ │ │麼多,他那時候要。A:明天一 │280 │ │ │ │ │ │ │定全部要換好。B:明天一定要 │ │ │ │ │ │ │ │換好。A:對,20萬新幣ㄛ,因 │ │ │ │ │ │ │ │為明天禮拜五。B:好。A:去問│ │ │ │ │ │ │ │「保哥」,如果沒有就跑銀行,│ │ │ │ │ │ │ │多跑幾家分開。B:好。 │ │ ├───┼───┼─┼────┼───┼──────────────┼───┤ │0429 │0000- │←│男 │0000- │A:喂耶。B:我明天怎麼去換。│1651;│ │015228│000000│ │ │000000│A:ㄚ。B:沒有車。A:他去開 │新北市│ │ │ │ │ │ │車沒。B:ㄚ。A:他把車開走了│○○區│ │ │ │ │ │ │。B:禮拜五早上10點ㄚ。A:早│○○路│ │ │ │ │ │ │上10點就要來牽ㄛ。B:對ㄚ。A│○段 │ │ │ │ │ │ │:你約在那裡。B:在附近而已 │000號0│ │ │ │ │ │ │,我跟他約加油站。A:唉。B:│樓;60│ │ │ │ │ │ │沒辦法我做計程車。A:看怎樣 │ │ │ │ │ │ │ │打給我。B:好。 │ │ ├───┼───┼─┼────┼───┼──────────────┼───┤ │0955- │0000- │←│男 │0000- │A:新幣改10萬就好。B:10就好│1652;│ │421116│000000│ │ │000000│。A:嗯,你趕快幫他換。B:10│新北市│ │備註: │ │ │ │ │點才會有消息。 │○○區│ │100 年│ │ │ │ │ │○○路│ │聲監續│ │ │ │ │ │○段 │ │字268 │ │ │ │ │ │000號0│ │號 │ │ │ │ │ │樓; │ │ │ │ │ │ │ │210 │ └───┴───┴─┴────┴───┴──────────────┴───┘ 答:是我與甲○○的通話內容。我哥叫我幫詐欺集團換新加坡幣,換好之後『阿一』叫人來拿,我們是約在外面見面。(警問:是何人跟你見面拿錢?)我不認識他。他是『阿一』叫來的,我只看過他一次。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429 │0000- │←│男 │0000- │B:哈.. 哈,剛手機當掉關機。│54303 │ │154140│000000│ │ │000000│A:你要跟他講,手機壞掉關機 │;臺北│ │ │ │ │ │ │。B:有ㄚ,被他唸ㄚ,我說手 │市○○│ │ │ │ │ │ │機太舊,他說那你還買手機報帳│區○○│ │ │ │ │ │ │,我說我從沒有買手機跟你報帳│路00號│ │ │ │ │ │ │ㄚ,我都自己買自己吞,他說不│;310 │ │ │ │ │ │ │然你以後自己買,以後1個月換1│ │ │ │ │ │ │ │支。A:他說的。B:對ㄚ,本來│ │ │ │ │ │ │ │就要這樣,我之前買都自己出。│ │ │備註: │ │ │ │ │A:你不會跟他說,我手機從來 │ │ │100 年│ │ │ │ │都沒跟你報過。B:我有跟他講 │ │ │聲監續│ │ │ │ │。A:他怎麼說。B:他說是ㄛ。│ │ │字268 │ │ │ │ │A:嗯。B:幹,他真老了。A: │ │ │號 │ │ │ │ │他找不到你,都打來找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答:是我跟甲○○的通話內容。是我在抱怨我買手機都沒有向『阿一』報帳。(警問:如果『報帳』買手機,何人會將錢給你?)就從他們交給我保管的錢扣除。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422 │0000- │→│男 │0000- │A:你在睡覺。B:嗯。A:你起 │11273 │ │092359│000000│ │ │000000│來幫我匯一下錢。B:你傳簡訊 │;新北│ │ │ │ │ │ │啦。A:ㄚ。B:帳號、銀行、金│市○○│ │ │ │ │ │ │額傳簡訊。A:好。 │區○○│ │ │ │ │ │ │ │路000 │ │ │ │ │ │ │ │號0樓 │ │ │ │ │ │ │ │樓頂室│ │ │ │ │ │ │ │內及屋│ │ │ │ │ │ │ │突樓頂│ │ │ │ │ │ │ │室內及│ │ │ │ │ │ │ │屋突;│ │ │ │ │ │ │ │280 │ ├───┼───┼─┼────┼───┼──────────────┼───┤ │0422 │0000- │→│簡訊 │0000- │賴美雲 台東分行 │48215 │ │093901│000000│ │ │000000│000.0000.0000匯一萬 │;新北│ │ │ │ │ │ │ │市○○│ │ │ │ │ │ │ │區○○│ │ │ │ │ │ │ │路○段│ │ │ │ │ │ │ │000號0│ │ │ │ │ │ │ │樓頂;│ │ │ │ │ │ │ │90 │ ├───┼───┼─┼────┼───┼──────────────┼───┤ │0422 │0000- │→│簡訊 │0000- │林家杏第一中山分行 │48215 │ │094320│000000│ │ │000000│000.0000.0000匯68000 │;新北│ │ │ │ │ │ │ │市○○│ │備註: │ │ │ │ │ │區○○│ │100 年│ │ │ │ │ │路○段│ │聲監續│ │ │ │ │ │000號0│ │字268 │ │ │ │ │ │樓頂;│ │號 │ │ │ │ │ │9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答:是我與甲○○的通話。他叫我匯錢,但是對方我不認識,也不知道匯錢的目的。(警問:你匯出的錢是從何而來?)我是先從我保管的錢拿出來匯款,之後甲○○會補給我。(警問:提示上揭二個帳戶是否為你所匯款?為何款款項?匯入是何款項?)都是我本人所匯款沒有錯。我不清楚甲○○為什麼要匯款給他們,沒有跟我說。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423 │0000- │←│男 │0000- │A:喂耶。B:還有「68.8」。A │1651;│ │112821│000000│ │ │000000│:扣掉「15」了嘛。B:扣掉「 │新北市│ │ │ │ │ │ │15」還有「68.8」。A:你隨身 │○○區│ │ │ │ │ │ │碟有記嗎。B:有。A:你小袋子│○○路│ │ │ │ │ │ │幫我留「50」,剩「18.8」,對│○段 │ │ │ │ │ │ │不對。B:嗯。A:「18.8」幫我│000號0│ │ │ │ │ │ │帶過來。B:「18.8」帶過去。A│樓;60│ │ │ │ │ │ │:嗯。B:帶過去那裡。A:帶去│ │ │ │ │ │ │ │改車。B:我就知道你要帶過去 │ │ │ │ │ │ │ │改車。A:「50」留著私房錢。B│ │ │ │ │ │ │ │:私房錢。A:不是還差你5千。│ │ │ │ │ │ │ │B:沒有6千,私房錢。A:你真 │ │ │備註: │ │ │ │ │小氣耶。B:哈哈。A:好啦,6 │ │ │100 年│ │ │ │ │千,來找我。B:我要去買皮夾 │ │ │聲監續│ │ │ │ │。A:明天再買。B:你今天去那│ │ │字268 │ │ │ │ │。A:去改車。B:去那改。A: │ │ │號 │ │ │ │ │你先來找我。B: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答:是我與甲○○的通話。『68.8』是指68萬8000元,他叫我拿我幫他保管的錢,他要去改裝車子。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阿姑』是指何人?) ┌───┬───┬─┬────┬───┬──────────────┬───┐ │0425 │0000- │←│男 │0000- │A:怎樣。B:「阿姑」剛又跟「│52697 │ │153615│000000│ │ │000000│董耶」要錢。A:你怎麼知道。B│;新北│ │ │ │ │ │ │:剛去匯了一筆「5小配」的, │市○○│ │ │ │ │ │ │他「姐姐」的名字。A:多少。B│區○○│ │ │ │ │ │ │:30。A:是ㄛ。B:「吳小佩」│路○段│ │ │ │ │ │ │阿峰他姐嘛。A:我不曉得。B:│00號00│ │ │ │ │ │ │我記得他姐叫「吳小佩」。A: │樓頂;│ │ │ │ │ │ │那可能是他姐。B:阿峰他媽姓 │0 │ │ │ │ │ │ │「吳」ㄚ,阿峰姓什麼我就不知│ │ │ │ │ │ │ │道。A:嗯。B:你在做什麼。A │ │ │備註: │ │ │ │ │:買東西。B:你還沒回去,剛 │ │ │100 年│ │ │ │ │我有打給他,他說你還沒回去。│ │ │聲監續│ │ │ │ │A:誰。B:老婆。A:後面啦, │ │ │字268 │ │ │ │ │我有回去看他不在,我又出來了│ │ │號 │ │ │ │ │。B:是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答:是我與甲○○的通話內容。我只是跟甲○○說『阿姑』剛又跟『董耶』要錢,我匯了30萬吳小佩帳戶內。(警問:警方提示指認嫌疑人紀錄表供你指認,何人是『阿姑』、『董耶』、『吳小佩』、『阿峰』?)編號73號就是『阿姑』;編號33號就是『董仔』(本院按指曾希哲),吳小佩我不認識,阿峰相片沒有在裡面。(警問:警方告知:『阿姑』就是江惠珍(Z000000000),『董耶』就是曾希哲(00.00.00、Z000000000),你是否清楚?)我知道了。(警問:江惠珍、曾希哲、『吳小佩』、『阿峰』等人是何關係?)我只知道江惠珍是曾希哲乾媽,吳小佩,阿峰跟他們是何關係我就不清楚。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425 │0000- │←│男 │0000- │A:喂耶。B:你在忙嗎。A:沒 │48215 │ │154448│000000│ │ │000000│有,怎樣。B:之前接我這缺這 │;新北│ │ │ │ │ │ │個,欠錢欠很多。A:你怎麼知 │市○○│ │ │ │ │ │ │道。B:他這邊有一個「渣打銀 │區○○│ │ │ │ │ │ │行」利息欠款單ㄚ,20幾萬。A │路○段│ │ │ │ │ │ │:嗯。B:渣打銀行「陳崑透」 │000號0│ │ │ │ │ │ │。A:他家的事,你管他。B:上│樓頂;│ │備註: │ │ │ │ │面還有電話,這個人白癡。A: │90 │ │100 年│ │ │ │ │嗯。B:電話、名字都知道。A:│ │ │聲監續│ │ │ │ │不用理他。B:這個人也是蠻白 │ │ │字268 │ │ │ │ │癡的,把他手機丟旁邊,我都看│ │ │號 │ │ │ │ │到了。A:嗯。B:好沒事。 │ │ └───┴───┴─┴────┴───┴──────────────┴───┘ 答:是我與甲○○的通話內容。我跟甲○○聊天,我開車時看到放在車上的欠款單是陳崑透有欠銀行的錢。(警問:陳崑透於詐欺集團中擔任何角色?你是否認識該人?)我不清楚,我是開詐欺集團公用的轎車上看到陳崑透的欠款單而已。我不認識。我沒看過。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426 │0000- │→│男 │0000- │A:是誰叫你把車開去的。B:「│1651;│ │000705│000000│ │ │000000│董耶」ㄚ。A:是「董耶」還是 │新北市│ │ │ │ │ │ │「保哥」。B:都沒有ㄚ,是他 │○○區│ │ │ │ │ │ │打給我的。A:是誰打給你。B:│○○路│ │ │ │ │ │ │姑丈ㄚ。A:也不是「保哥」跟 │○段 │ │ │ │ │ │ │你講的。B:也不是。A:我跟你│000號0│ │ │ │ │ │ │講,那事情就不對了,你明天就│樓;60│ │ │ │ │ │ │裝作不知道,你就打給「保哥」│ │ │ │ │ │ │ │,問他說姑丈叫我禮拜幾把車開│ │ │ │ │ │ │ │給他,你跟他講,要是禮拜五、│ │ │ │ │ │ │ │六這2天有事情,還是幹嘛。B:│ │ │ │ │ │ │ │不要這樣講。A:不然要怎樣講 │ │ │ │ │ │ │ │。B:我就跟他講誰誰誰,是不 │ │ │ │ │ │ │ │是有這件事,要不要開給他。A │ │ │ │ │ │ │ │:可是。B:我比較希望他把車 │ │ │ │ │ │ │ │開走,因為開這台車太「辣」了│ │ │ │ │ │ │ │,希望他媽的,上面的買一台普│ │ │ │ │ │ │ │通的車給我開。A:你就跟「保 │ │ │ │ │ │ │ │哥」講,以後不管「阿峰」。B │ │ │ │ │ │ │ │:我一定會跟他講。A:以後「 │ │ │ │ │ │ │ │保哥」說OK才OK。B:對ㄚ。A:│ │ │ │ │ │ │ │只有2個人打給你說OK才OK。B:│ │ │ │ │ │ │ │「保哥」跟「董耶」。A:怕他 │ │ │備註: │ │ │ │ │耍心機,到時候你被罵。B:我 │ │ │100 年│ │ │ │ │一定會跟他講。A:趕快休息啦 │ │ │聲監續│ │ │ │ │。B:還在忙啦,休息。A:還在│ │ │字268 │ │ │ │ │忙ㄛ。B:「點鈔機」ㄚ。A:好│ │ │號 │ │ │ │ │啦。 │ │ │ │ │ │ │ │ │ │ └───┴───┴─┴────┴───┴──────────────┴───┘ 答:是我與甲○○的通話內容。因為『姑丈』打給我,要借詐欺集團的公車要出去玩,而且我也將車交給他。(警問:『姑丈』是何人?『保哥』是何人?『點鈔機』是作何用途?)『姑丈』是江惠珍的男朋友。保哥也是詐欺集團成員之一,他有時候會指示我匯錢或交錢。『點鈔機』是我當時正在點錢。(警問:警方提示指認嫌疑人紀錄表供你指認,何人是『姑丈』、『保哥』?)編號72號就是姑丈。『保哥』沒有在相片裡。(警問:警方告知姑丈為林瑞斌(Z000000000),你是否清楚?)清楚。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426 │0000- │←│男 │0000- │A:你說什麼一疊一疊的。B:你│1651;│ │141000│000000│ │ │000000│錢綁一疊一疊的,都分好了,我│新北市│ │ │ │ │ │ │那知道是誰的。A:我那有分好 │○○區│ │ │ │ │ │ │。B:你沒有分ㄛ。A:沒有啦。│○○路│ │ │ │ │ │ │B:那你這樣綁什麼意思。A:就│○段 │ │ │ │ │ │ │把錢綁好而已ㄚ。B:你不會誰 │000號0│ │ │ │ │ │ │的一疊,貼個標籤。A:我何必 │樓;60│ │ │ │ │ │ │這麼複雜呢,檔案裡面全部都有│ │ │ │ │ │ │ │了,那一袋就是檔案全部金額。│ │ │ │ │ │ │ │B:我去用你就不會幫我算一下 │ │ │ │ │ │ │ │,都還要我自己算。A:好啦, │ │ │ │ │ │ │ │趕快幫我處理一下,等於你要從│ │ │ │ │ │ │ │我小袋,小袋那邊50對不對。B │ │ │ │ │ │ │ │:對ㄚ。A:你要在拿5萬出來,│ │ │ │ │ │ │ │打給佩佩,他要多給我借5萬。B│ │ │ │ │ │ │ │:ㄛ好啦。A:你要註明佩佩差 │ │ │ │ │ │ │ │我5萬。 │ │ ├───┼───┼─┼────┼───┼──────────────┼───┤ │0426 │0000- │←│男 │0000- │B:佩佩有那麼少嗎,你上面寫 │1651;│ │141213│000000│ │ │000000│的還蠻多的。A:上面多少。B:│新北市│ │ │ │ │ │ │67ㄚ。A:6萬7嘛,對不對。B:│○○區│ │ │ │ │ │ │對ㄚ。A:等一下ㄛ…沒錯。B:│○○路│ │ │ │ │ │ │好,掰掰。 │○段 │ │ │ │ │ │ │ │000號0│ │ │ │ │ │ │ │樓;60│ ├───┼───┼─┼────┼───┼──────────────┼───┤ │0426 │0000- │←│男 │0000- │B:我怕你無聊,晚一點去桃園 │1651;│ │141445│000000│ │ │000000│跟我一起去。A:好ㄚ,那你來 │新北市│ │ │ │ │ │ │家裡接我。B:我等一下過去, │○○區│ │ │ │ │ │ │先幫你用,匯款錢自己付ㄛ。A │○○路│ │ │ │ │ │ │:ㄛ。B:要1百塊耶。A:你這 │○段 │ │ │ │ │ │ │小氣這樣。B:跟你學的。A:最│000號0│ │ │ │ │ │ │好我這麼小氣啦。 │樓;60│ ├───┼───┼─┼────┼───┼──────────────┼───┤ │0426 │0000- │←│男 │0000- │B:這個沒有分行,沒辦法匯。A│1651;│ │143027│000000│ │ │000000│:沒有辦法匯。B:我沒有到第 │新北市│ │備註: │ │ │ │ │一。A:佩佩他沒寫分行,那你 │○○區│ │100 年│ │ │ │ │就到第一。B:好啦。 │○○路│ │聲監續│ │ │ │ │ │○段 │ │字268 │ │ │ │ │ │000號0│ │號 │ │ │ │ │ │樓;60│ │ │ │ │ │ │ │ │ └───┴───┴─┴────┴───┴──────────────┴───┘ 是我與甲○○的通話。他叫我依據檔案內容分錢給各個成員。(警問:佩佩是何人?角色?是否有在指認犯罪嫌疑人相片中?)我沒見過他。他也是詐欺成員之一。我無法指認。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戶口普查』、『還有一個國家在動』是指何意?) ┌───┬───┬─┬───┬──────────────┬───┐ │0510 │0000- │﹡│000000│B:你找我喔。A:我問你,你們是│11211 │ │12:53 │000000│ │000000│ 全部都放假是不是。B:對,戶│新北市│ │ │乙○○│ │0 │ 口普查。A:放幾天。B:還不一│○○區│ │ │ │ │甲○○│ 定,目前4天。A:那今天怎麼 │○○街│ │ │ │ │ │ 會有,我等一下要送。B:還有│000號0│ │備註: │ │ │ │ 1個國家在動。A:還有1個喔我│樓屋頂│ │100 年│ │ │ │ 了解阿龍等一下要來拿車。 │ │ │聲監字│ │ │ │ │ │ │314 號│ │ │ │ │ │ │ │ │ │ │ │ │ └───┴───┴─┴───┴──────────────┴───┘ 答:是我與甲○○的通話內容。『戶口普查』是大陸在實施戶口普查,所以都休假。『還有1 個國家在動』是指還有一個國家的據點在工作。(警問:阿龍是何人?於詐欺集團的角色?是否從在於指認相片中?是否曾分錢給他?)編號42就是阿龍也就是丙○○。我不知道他的角色。我曾經依據指示分過錢給他,但金額及次數都忘記了,金額大約都是50萬元左右。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前中後』、『797 』是指何意?) ┌───┬───┬─┬───┬──────────────┬───┐ │0510 │0000- │﹡│000000│A:我問你喔你們前中後啪數多少│18875 │ │14:50 │000000│ │000000│ ,我忘了。B:「797」。A:797│新北市│ │ │乙○○│ │0 │ 真的假的現在那麼高,我現在│○○區│ │ │ │ │甲○○│ 幫你搜尋人。B:在哪裡。A:沒│○○街│ │ │ │ │ │ 有我說我現在在幫你搜尋人。│00號00│ │ │ │ │ │ B:不要再電話理講。A:我知道│樓屋頂│ │備註: │ │ │ │ 。 │ │ │100 年│ │ │ │ │ │ │聲監字│ │ │ │ │ │ │314 號│ │ │ │ │ │ └───┴───┴─┴───┴──────────────┴───┘ 前中後是指詐欺集團負責打電話的成員分工,前中後都是打電話,『797』是指可抽取詐騙金額7%、9%、7%的意 思。(警問:依據通話內容,你有在幫忙介紹人進入詐欺集團,你每介紹一人的佣金為多少?)我目前為止都沒有介紹到人進入詐欺集團,所以也不知道可以抽佣多少。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姑丈』是指何人?當天交付多少款項?) ┌───┬───┬─┬────┬───┬──────────────┬───┐ │0603 │0000- │←│阿正 │0000- │B:阿姑嗎?我阿正,我到那邊 │53362 │ │123957│000000│ │ │000000│找你們。A:○○○路0段,你之│;桃園│ │ │ │ │ │ │前來過了,加油站這邊。B:往 │縣○○│ │ │ │ │ │ │南崁下去。A:下去到大興西路 │市○○│ │ │ │ │ │ │右轉B:喔。A:你上次拿手機卡│路○段│ │ │ │ │ │ │片,不是來一次了?B:就是樓 │000號 │ │ │ │ │ │ │下有專門賣車那邊。A:對。B:│;200 │ │ │ │ │ │ │你還是跟我說號碼,我定位會比│ │ │ │ │ │ │ │較方便。A:○○○路0段000。B│ │ │ │ │ │ │ │:好,我到了在打給你。A:好 │ │ │ │ │ │ │ │。 │ │ ├───┼───┼─┼────┼───┼──────────────┼───┤ │0603 │0000- │←│阿正 │0000- │B;姑丈,我在三分鐘就到你們 │53535 │ │130654│000000│ │ │000000│樓下了,我看到你們大樓了。A │;桃園│ │ │ │ │ │ │:好。 │縣○○│ │ │ │ │ │ │ │市○○│ │備註: │ │ │ │ │ │○路○│ │100 年│ │ │ │ │ │段000 │ │聲監續│ │ │ │ │ │號00樓│ │字336 │ │ │ │ │ │之0; │ │號 │ │ │ │ │ │170 │ └───┴───┴─┴────┴───┴──────────────┴───┘ 答:是我與江惠珍及林瑞斌的通話。當天是依據上頭的『阿一』指示要交付錢給他們,交付多少錢我忘記了。(警問:你所交付的錢從何而來?)是從我所保管的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中拿出來給他們。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當天交付多少款項?錢是從何而來?) ┌───┬───┬─┬────┬───┬──────────────┬───┐ │0501 │0000- │←│男 │0000- │B:喂耶你好,你是「阿通」老 │1773;│ │164606│000000│ │ │000000│婆嗎。A:對。B:我要拿錢給你│新北市│ │ │ │ │ │ │。A:方便在那裡拿。B:你靠近│○○區│ │ │ │ │ │ │那邊。A:我在三重。B:那很方│○○街│ │ │ │ │ │ │便,我也在附近。A:你在那裡 │000號0│ │ │ │ │ │ │。B:我靠近交流道這邊。A:你│樓; │ │ │ │ │ │ │知道三和國中捷運站嗎。B:ㄛ │200 │ │ │ │ │ │ │好。A:彰和國中對面那邊碰面 │ │ │ │ │ │ │ │。B:我要出去打給你。A:好掰│ │ │ │ │ │ │ │掰。 │ │ ├───┼───┼─┼────┼───┼──────────────┼───┤ │0501 │0000- │←│男 │0000- │A:喂耶。B:嫂子,你好,我大│1381;│ │170523│000000│ │ │000000│約5分鐘到,車子是白色馬自達5│新北市│ │ │ │ │ │ │休旅車。A:我在2號出口等你。│○○區│ │備註: │ │ │ │ │B:2號出口在那裡。A:在他對 │○○路│ │100 年│ │ │ │ │面有一間「康士美」你知道嗎。│○段 │ │聲監字│ │ │ │ │B:我知道那很大。A:我在「康│00-0號│ │314 號│ │ │ │ │士美」門口等你。B:好,我5分│0樓; │ │ │ │ │ │ │鐘到。A: │300 │ │ │ │ │ │ │ │ │ └───┴───┴─┴────┴───┴──────────────┴───┘ 答:是依照『阿一』指示將錢交給他們,我不認識阿通,也不認識阿通老婆。錢是從保管詐欺集團犯罪所得當中拿出來的。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當天交付新臺幣200 萬元,係何人指示?錢從何而來?) ┌───┬───┬─┬────┬───┬──────────────┬───┐ │0526 │0000- │←│幕後老闆│0000- │A:喂耶。B:「嫂子」。A:嗯 │1773;│ │144725│000000│ │ │000000│,請說。B:我晚點叫人「拿2百│新北市│ │ │ │ │ │ │」給你。A:好,謝謝。B:不會│○○區│ │ │ │ │ │ │…,你老公最近在裡面怎樣。A │○○街│ │ │ │ │ │ │:在裡面吃得飽、睡得爽ㄚ。B │000號0│ │ │ │ │ │ │:吃得飽、睡得爽。A:等開庭 │樓; │ │ │ │ │ │ │ㄚ。B:在裡面關,比我們在外 │200 │ │ │ │ │ │ │面舒服就對了。A:除了自由以 │ │ │ │ │ │ │ │外,什麼都有ㄚ。B:沒女人。A│ │ │ │ │ │ │ │:沒女人,這我老公可能比較不│ │ │ │ │ │ │ │缺,比較缺電腦。B:好。A:好│ │ │ │ │ │ │ │,掰掰。 │ │ ├───┼───┼─┼────┼───┼──────────────┼───┤ │0526 │0000- │←│乙○○ │0000- │A:喂耶。B:你好,你那邊靠近│1773;│ │182003│000000│ │ │000000│那邊,我要拿東西給你。A:在 │新北市│ │ │ │ │ │ │三重。B:你也是在這邊,你方 │○○區│ │ │ │ │ │ │便約那邊。A:看你ㄚ,三重交 │○○街│ │ │ │ │ │ │流道附近都可以。B:好ㄚ,不 │000號0│ │ │ │ │ │ │然跟你約7點半可以嗎。A:7點 │樓; │ │ │ │ │ │ │半好,在那裡。B:三重交流道 │200 │ │ │ │ │ │ │「全國電子」。A:三重交流道 │ │ │ │ │ │ │ │「全國電子」。B:他那邊是一 │ │ │備註: │ │ │ │ │個很大的路口,加油站另一邊,│ │ │100 年│ │ │ │ │「7」的對面。A:「7」的對面 │ │ │聲監續│ │ │ │ │,有一個「全國電子」是不是。│ │ │字336 │ │ │ │ │B:對。A:好,7點半在那邊等 │ │ │號 │ │ │ │ │。B:好。A:好。 │ │ │ │ │ │ │ │ │ │ └───┴───┴─┴────┴───┴──────────────┴───┘ 答:第一通是曾希哲跟一名女子的談話內容。第二通是我依照『阿一』指示將現金200 萬元交付給該名女子。是從我所保管的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中拿出來給他們。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當天交付新臺幣99萬元,係何人指示?錢從何而來?) ┌───┬───┬─┬────┬───┬──────────────┬───┐ │0705 │0000- │←│小馬 │0000- │A:你好。B:小熊嗎。A:是。B│桃園縣│ │163638│000000│ │ │000000│:你好,我小馬,明天我要過去│○○市│ │ │郭芳齡│ │ │ │找你方便嗎,我要拿「99」給你│○○路│ │ │ │ │ │ │。A:可以ㄚ。B:那明天我過去│00-0號│ │ │ │ │ │ │,打給你。A:因為阿強有打給 │00樓頂│ │ │ │ │ │ │我。B:有他們有打給我,明天 │ │ │ │ │ │ │ │我過去找你,幾點方便。A:看 │ │ │ │ │ │ │ │你ㄚ。B:下午1-2點。A:好。 │ │ ├───┼───┼─┼────┼───┼──────────────┼───┤ │0706 │0000- │←│乙○○ │0000- │A:喂你好。B:小熊嗎。A:是 │桃園縣│ │105723│000000│ │ │000000│。B:我是今天要過去拿「99」 │○○市│ │ │郭芳齡│ │ │ │給你的那位先生「小馬」。A: │○○路│ │ │ │ │ │ │嘿耶。B:你可以給我你那邊地 │00-0號│ │ │ │ │ │ │址嗎。A:桃園市○○路000號。│00樓頂│ │ │ │ │ │ │B:好,到了打電話給你。A:好│ │ │ │ │ │ │ │。 │ │ ├───┼───┼─┼────┼───┼──────────────┼───┤ │0706 │0000- │←│阿強 │0000- │A:你好。B:那個有跟你聯絡嗎│桃園縣│ │105908│000000│ │ │000000│。A:有ㄚ。B:拿好了。A:還 │○○市│ │ │郭芳齡│ │ │ │沒ㄚ,他剛問我地址,到會打電│○○路│ │ │ │ │ │ │話給我。B:好。 │00-0號│ │ │ │ │ │ │ │00樓頂│ ├───┼───┼─┼────┼───┼──────────────┼───┤ │0706 │0000- │←│乙○○ │0000- │B:你們是「永昱旅行社」。A:│桃園縣│ │123712│000000│ │ │000000│你到了。B:我到了。 │○○市│ │備註: │郭芳齡│ │ │ │ │○○路│ │100 年│ │ │ │ │ │00-0號│ │聲監續│ │ │ │ │ │00樓頂│ │字389 │ │ │ │ │ │ │ │號 │ │ │ │ │ │ │ └───┴───┴─┴────┴───┴──────────────┴───┘ 答:該名女子我不認識,我是依照『阿一』的男子指示前往。我交付現金99萬元給他,他是從永昱旅行社裡面走出來的,但是我不知道他是不是在裡面上班。錢是從我所保管的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中拿出來給他們。(警問:續上問,於07月06日10時59分08秒持用0000000000與郭芳齡女子談話之男子為何人?)聲音我不認識。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我怕我老大出事』是指何意?) ┌───┬───┬─┬────┬───┬──────────────┬───┐ │0611 │0000- │→│男 │0000- │A:你有看新聞嗎。B:有ㄚ,早│1808;│ │182147│000000│ │ │000000│看到了。A:那是什麼時候的事 │新北市│ │ │ │ │ │ │。B:9號。A:9號ㄛ,是幾天前│○○區│ │ │ │ │ │ │的事,我老婆剛打給我,我說不│○○街│ │ │ │ │ │ │可能ㄚ。B:沒我們的事啦。A:│000號 │ │ │ │ │ │ │好,幹怎麼柬埔寨就中了。B: │頂樓頂│ │ │ │ │ │ │沒有ㄚ。A:柬埔寨不是被抓120│;250 │ │ │ │ │ │ │幾個。B:…。A:好啦,沒事就│ │ │備註: │ │ │ │ │好了。B:沒有我們的事。A:一│ │ │100 年│ │ │ │ │定沒有我們的事,我知道ㄚ,我│ │ │聲監字│ │ │ │ │怕我「老大」出事。B:你老大 │ │ │470 號│ │ │ │ │又不在那邊。A:ㄚ。B:他在快│ │ │ │ │ │ │ │活。A:好。 │ │ └───┴───┴─┴────┴───┴──────────────┴───┘ 答:該名男子是我哥哥的小時候的朋友,只是打電話來關心我哥哥有沒有出事,他不是詐欺集團的成員。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我覺得做這個好累ㄛ』是指何意?) ┌───┬───┬─┬────┬───┬──────────────┬───┐ │0612 │0000- │←│男 │0000- │B:你幾點過來。A:我把車停好│60250 │ │211613│000000│ │ │000000│,就過去。B:你哥打不通。A:│;台北│ │ │ │ │ │ │他有打給我了。B:有沒有被罵 │市○○│ │ │ │ │ │ │。A:小罵一下。B:你沒有跟他│區○○│ │ │ │ │ │ │嗆「輸贏」。A:我覺得做這個 │○路及│ │ │ │ │ │ │好累ㄛ。B:一定累的。A:24小│○○○│ │ │ │ │ │ │時也不知道什麼時候來,有時候│路口 │ │備註: │ │ │ │ │在家等一天也沒事,薪水領這樣│00.00 │ │100 年│ │ │ │ │,真的是。B:嗯。A:超無奈的│號公園│ │聲監字│ │ │ │ │,剛又被「哭爸」。B:過來再 │地下停│ │470 號│ │ │ │ │聊。 │車場;│ │ │ │ │ │ │ │0 │ └───┴───┴─┴────┴───┴──────────────┴───┘ 答:『我覺得做這個好累ㄛ』,是指做這份幫詐欺集團保管跟運送錢的工作很累。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612 │0000- │→│男 │0000- │A:你不要刷牙跟我講話好不好 │8683;│ │221504│000000│ │ │000000│。B:你有沒有看到昨天新聞。A│新北市│ │ │ │ │ │ │:有。B:有沒有怎樣。A:沒事│○○區│ │ │ │ │ │ │ㄚ。B:真的假的。A:沒有我們│○○路│ │ │ │ │ │ │的事ㄚ,騙你幹嘛。B:雞巴, │○段 │ │備註: │ │ │ │ │那個人數,幹,太多了吧。A: │00-00 │ │100 年│ │ │ │ │沒有我們的事。B:6個地方。A │號0樓 │ │聲監字│ │ │ │ │:你今天不是去祭拜你媽媽。B │頂; │ │470 號│ │ │ │ │:對ㄚ,還有我爺爺。A:你不 │320 │ │ │ │ │ │ │是去改名字。B:對ㄚ。 │ │ └───┴───┴─┴────┴───┴──────────────┴───┘ 答:他是我當兵的朋友,他知道我在做詐欺集團,只是打電話來關心,他不是詐欺集團成員。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719 │0000- │→│甲○○ │0000- │A:喂耶,喔,沒錯。B:數目對│5747;│ │200606│000000│ │ │000000│嗎。A:對。B:我在○○○路0 │新北市│ │ │ │ │ │ │段000號「麗園」你知道嗎。A:│○○區│ │ │ │ │ │ │不知道那是什麼。B:喝酒,你 │○○街│ │ │ │ │ │ │要不要來。A:不要,明天去牽 │000號0│ │ │ │ │ │ │車你來載我,在一起去,不然東│樓頂;│ │ │ │ │ │ │西在我這裡,好累ㄛ。B:那你 │100 │ │ │ │ │ │ │把他搬回家,明天再搬出來,原│ │ │ │ │ │ │ │封不動明天再搬出來。A:對ㄚ │ │ │ │ │ │ │ │,那我不過去了。 │ │ ├───┼───┼─┼────┼───┼──────────────┼───┤ │0719 │0000- │→│甲○○ │0000- │B:A:對,還有一件事,還差3 │5747;│ │200725│000000│ │ │000000│百塊。B:什麼差3百塊。A: │新北市│ │ │ │ │ │ │1530還差300塊。B:在我這裡。│○○區│ │ │ │ │ │ │A:那就夠了,不用我先墊。B:│○○街│ │ │ │ │ │ │不用。A:要提前講,不然家裡 │000號0│ │ │ │ │ │ │不足300塊。B:好,老板叫你過│樓頂;│ │ │ │ │ │ │來。A:晚一點。 │100 │ └───┴───┴─┴────┴───┴──────────────┴───┘ 答:是我跟甲○○的通話內容。『不然東西在我這裡』是指錢。『1530差300 塊』是指1530萬元差300 萬元。(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721 │0000- │←│甲○○ │0000- │B:你在那裡。A:在這邊ㄚ。B │5746;│ │194827│000000│ │ │000000│:另外一支電話,怎麼沒接。A │新北市│ │ │ │ │ │ │:我放音樂ㄚ。B:好了嗎。A:│○○區│ │ │ │ │ │ │還沒,還沒點清楚,快了,在5 │○○街│ │ │ │ │ │ │分鐘。B:用好放回去之後,過 │000號0│ │ │ │ │ │ │來這邊。A:好。 │樓頂;│ │ │ │ │ │ │ │5 │ ├───┼───┼─┼────┼───┼──────────────┼───┤ │0721 │0000- │←│甲○○ │0000- │B:你用好了嗎。A:「13」。B │5746;│ │195648│000000│ │ │000000│:正確ㄛ。A:嘿耶,多2千塊怎│新北市│ │ │ │ │ │ │麼辦。B:沒關係,你拿回去之 │○○區│ │ │ │ │ │ │後,把車放著坐計程車過來。A │○○街│ │ │ │ │ │ │:坐到那邊。B:坐來這裡ㄚ。A│000號0│ │ │ │ │ │ │:等我10-20分鐘,我還要整理 │樓頂;│ │ │ │ │ │ │一下,好亂。B:你把他放好, │5 │ │ │ │ │ │ │坐計程車過來。A:好。 │ │ └───┴───┴─┴────┴───┴──────────────┴───┘ 答:是我與甲○○的通話。在催我趕快將保管詐欺集團犯罪所得的錢算清楚之後趕快過去找他。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當天以地下匯兌方式交易金額?款項流向為何?) ┌───┬───┬─┬────┬───┬──────────────┬───┐ │0725 │0000- │←│幕後老闆│0000- │A:喂。B:有連絡到你哥嗎?A: │5746;│ │104700│000000│ │ │000000│ 有找到,可是他沒有電話。B:│新北市│ │ │ │ │ │ │ 我跟你講沒關係,你睡飽了厚│○○區│ │ │ │ │ │ │ 。A:嘿。B:那你下來新竹一趟│○○街│ │ │ │ │ │ │ 好不好。A:喔好好。B:那個 │000號0│ │ │ │ │ │ │ 來把你哥的電話拿回去,因為│樓頂;│ │ │ │ │ │ │ 今天要接錢。A:喔好。B:今天│5 │ │ │ │ │ │ │ 應該12千萬要接。A:好那我 │ │ │ │ │ │ │ │ 先下去之後,在上來就好。A:│ │ │ │ │ │ │ │ 對阿,把你哥電話拿上去。A:│ │ │ │ │ │ │ │ 好好好。B:拜託一下。A:那我│ │ │ │ │ │ │ │ ..。B:你到新竹市區的時候打│ │ │ │ │ │ │ │ 給我,我跟你講在哪裡。A:那│ │ │ │ │ │ │ │ 我直接坐高鐵下去。A:OKOK好│ │ │ │ │ │ │ │ 掰掰。 │ │ ├───┼───┼─┼────┼───┼──────────────┼───┤ │0725 │0000- │←│幕後老闆│0000- │A:喂。B:小馬坐到竹北站。A: │5746;│ │104929│000000│ │ │000000│ 嘿。B:厚高鐵坐到竹北站。 │新北市│ │ │ │ │ │ │ A:喔好好ok。B:順便帶50萬 │○○區│ │ │ │ │ │ │ 現金下來厚。A:喔好知道。 │○○街│ │ │ │ │ │ │ B:OKOK麻煩一下。A:不會,好│000號0│ │ │ │ │ │ │ ,掰掰。 │樓頂;│ │ │ │ │ │ │ │5 │ ├───┼───┼─┼────┼───┼──────────────┼───┤ │0725 │0000- │→│幕後老闆│0000- │A:竹北這邊的馬得利是不是。B:│61948 │ │121210│000000│ │ │000000│ 對,竹北這邊的瑪德利。A:喔│;新竹│ │ │ │ │ │ │ 喔好我知道。B:你等…等一下│縣○○│ │ │ │ │ │ │ 。A:好,喂。C:喂。A:是那 │市○○│ │ │ │ │ │ │ 個竹北這邊中華路的瑪德利是│路000 │ │ │ │ │ │ │ 不是。C:對阿一直開下來,沒│之0號0│ │ │ │ │ │ │ 有是往香山這裡的瑪德利。A:│樓; │ │ │ │ │ │ │ 香山是不是。C:對,中華路大│230 │ │ │ │ │ │ │ 概五段,四、五段這裡。A:好│ │ │ │ │ │ │ │ 好好OK。C:對對。A:掰掰。 │ │ │ │ │ │ │ │ C:掰掰。 │ │ └───┴───┴─┴────┴───┴──────────────┴───┘ 答:此三通都是我跟曾希哲的通話。當天我是在臺北接地下匯兌的人拿錢給我。而那天是我是專程帶50萬到新竹給曾希哲。(警問:曾希哲在此詐欺集團是何角色?)我是後期才知道,他是詐欺集團幹部之一。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款項流向為何?) ┌───┬───┬─┬────┬───┬──────────────┬───┐ │0728 │0000- │→│甲○○ │0000- │A:你接另外一支電話,還是用這│5746;│ │235423│000000│ │ │000000│ 支電話。B:你就跟我講數目就│新北市│ │ │ │ │ │ │ 好了阿。A:董仔,明天要出5 │○○區│ │ │ │ │ │ │ 千,沒有那麼多。B:我知道啦│○○街│ │ │ │ │ │ │ ,你現在就跟我講除餘尾數,│000號0│ │ │ │ │ │ │ 不要管他。A:剩餘喔00000000│樓頂;│ │ │ │ │ │ │ 。B:現在捏。A:對阿。B:總數│5 │ │ │ │ │ │ │ 怎麼可能。A:不然我念一次給│ │ │ │ │ │ │ │ 你聽。B:39多少。A:00000000│ │ │ │ │ │ │ │ 。B:怎麼可能,這樣差多了。│ │ │ │ │ │ │ │ A:不然我念給你聽。B:等一下│ │ │ │ │ │ │ │ 我算一下打給你。A:啊。 │ │ │ │ │ │ │ │ B:我算一下打給你。A:好掰│ │ │ │ │ │ │ │ 掰。 │ │ └───┴───┴─┴────┴───┴──────────────┴───┘ 答:我跟甲○○談話,甲○○叫我拿我所保管的詐欺集團犯罪所得5000萬元給他,但是錢不夠。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款項流向為何?) ┌───┬───┬─┬────┬───┬──────────────┬───┐ │0801 │0000- │←│ │0000- │A:嘿。B:你點好了嗎。A:好啦。│5746;│ │200315│000000│ │ │000000│B: 多少,夠麻厚。A:對阿沒錯 │新北市│ │ │ │ │ │ │阿。B:明天把那個數明天把他帶│○○區│ │ │ │ │ │ │過來。A:全部喔。B:對阿。A:也│○○街│ │ │ │ │ │ │好,終於也脫了。B:對阿,這樣│000號0│ │ │ │ │ │ │也好。A:本來就是這樣比較好,│樓頂;│ │ │ │ │ │ │好不好12559。A:我明天把他全 │5 │ │ │ │ │ │ │部帶過去嘛。B: 你不要讓他知 │ │ │ │ │ │ │ │道說我老大上晚上的班。A:ㄏㄏ│ │ │ │ │ │ │ │,我當然知道。B:我剛剛帶他去│ │ │ │ │ │ │ │喝酒,趕快落跑。A:他又去喝酒│ │ │ │ │ │ │ │喔。B:對阿。A: 喔好家在,阿 │ │ │ │ │ │ │ │你去哪裡。B:我就坐計程車回來│ │ │ │ │ │ │ │阿。A:是喔,1255.9嘛對不對。│ │ │ │ │ │ │ │B:1255…對阿我剛剛報給你1255│ │ │ │ │ │ │ │9麻。A:對阿12559。B:對阿對阿│ │ │ │ │ │ │ │。A:我明天把他報過去。B:好 │ │ │ │ │ │ │ │OK好掰掰。 │ │ └───┴───┴─┴────┴───┴──────────────┴───┘ 答:甲○○叫我將所有的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交給他,我總共交付1255萬9000元。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車號0000-00 是何人所有?在詐騙集團中擔任何工作?) ┌───┬───┬─┬────┬───┬──────────────┬───┐ │0804 │0000- │→│ │0000- │B:法拉利你好我是kime很高興 │62828 │ │152251│000000│ │ │000000│為你服務。A:喂你好劉先生嗎 │;新北│ │ │ │ │ │ │?B:你好。A:我是那個上次有 │市○○│ │ │ │ │ │ │牽一台那個法拉利,那個車號是│區○○│ │ │ │ │ │ │0000-00 000。B:6189。A:對 │路00號│ │ │ │ │ │ │。B:VB。A:對,VB,那個上次│0樓頂 │ │ │ │ │ │ │你跟我說的那個側裙。B:喔, │;190 │ │ │ │ │ │ │不好意思,我們那個課長去世車│ │ │ │ │ │ │ │ㄟ。A:蛤?B:你要找劉先生麻 │ │ │ │ │ │ │ │,我們課長去試車。A:喔,課 │ │ │ │ │ │ │ │長去試車是不是。B:對,對對 │ │ │ │ │ │ │ │對。A:好,那沒關係我晚一點 │ │ │ │ │ │ │ │再撥。B:我等一下再請他回電 │ │ │ │ │ │ │ │給你。A:好,謝謝你。B:好好│ │ │ │ │ │ │ │好不客氣。A:掰掰。B:掰掰。 │ │ └───┴───┴─┴────┴───┴──────────────┴───┘ 答:我是跟法拉利的人員講話,因為綽號阿賓的人撞到跟別人借的法拉利,叫我幫他開去維修。該部車是阿賓跟朋友借的。(警問:警方提示指認相片供你指認何人是阿賓?是否為詐欺集團成員?你是否曾分錢給他?)編號28號就是阿賓(己○○、Z000000000)。我不知道他是否為詐欺集團成員。我沒有分過錢給他。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904 │0000- │←│甲○○ │0000- │A:剛問完確定了身分曝光,偽造│(業者│ │094635│000000│ │ │000000│ 文書彰化那邊。B:怎麼會曝光│未提供│ │ │ │ │ │ │ 。A:不知道耶.. 他戶籍在彰 │) │ │ │ │ │ │ │ 化。B:你聽我講,你趕快去把│ │ │ │ │ │ │ │ 小牛開走,開去我家地下室藏│ │ │ │ │ │ │ │ 起來。A:然後勒。B:反正第一│ │ │ │ │ │ │ │ 步就是先遷走你有沒有其他電│ │ │ │ │ │ │ │ 話。A:沒有耶。B:不要管了先│ │ │ │ │ │ │ │ 把小牛開走。A:你老大在嗎。│ │ │ │ │ │ │ │ B:我老大不在,你先不要讓他│ │ │ │ │ │ │ │ 知道。A:我沒鑰匙阿。B:車│ │ │ │ │ │ │ │ 庫鑰匙小牛上面有,綠色那│ │ │ │ │ │ │ │ 顆就是我家遙控啦。 │ │ └───┴───┴─┴────┴───┴──────────────┴───┘ 答:甲○○告知我曾希哲出事情,叫我先把藍寶基尼的車藏起來。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904 │0000- │←│甲○○ │0000- │B:你有打給他嗎。A:有,他叫我│新北市│ │1252 │000000│ │ │000000│ 把東西撤。B:你收好了?。A: │○○區│ │ │乙○○│ │ │ │ 恩..。我現在在把車子用好..│○○街│ │ │ │ │ │ │ 游董知道我出去喔。B:我跟你│00號00│ │ │ │ │ │ │ 講,等一下你去找他.. 你跟 │樓 │ │ │ │ │ │ │ 他聊,看他最近有沒有對誰很│18875 │ │ │ │ │ │ │ 不爽.. 套他話看看…東西都 │ │ │ │ │ │ │ │ 移完了? 家裡不要放錢.. 還 │ │ │ │ │ │ │ │ 有隨身碟都移走了?。A:恩. │ │ └───┴───┴─┴────┴───┴──────────────┴───┘ 答:甲○○打給我叫我把隨身碟移走,我有一些丟掉, 一些別人拿走。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 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906 │0000- │→│伯父 │0000- │A:阿伯,最近做什麼。B:沒有│2562;│ │173557│000000│ │ │000000│ㄚ,你大哥呢。A:一樣ㄚ。B:│新北市│ │ │ │ │ │ │在台北。A:算是。B:我打他電│○○區│ │ │ │ │ │ │話沒接。A:你找他。B:我問他│○○路│ │ │ │ │ │ │。A:最近有要找我們2個,你就│○段 │ │ │ │ │ │ │說不在,不認識。B:你我姪子 │000號 │ │ │ │ │ │ │,說不認識那有可能。A:你說 │00樓頂│ │ │ │ │ │ │不知道就好。B:說不知道就好 │;160 │ │ │ │ │ │ │了。A:最近有人去找我們嗎。B│ │ │ │ │ │ │ │:沒有ㄚ。A:家裡之前放的, │ │ │ │ │ │ │ │拿去那裡,想一下。B:拿去給 │ │ │ │ │ │ │ │誰。A:你拿去一樓最後面那個 │ │ │ │ │ │ │ │門,放隱密一點,藏起來。B: │ │ │ │ │ │ │ │好啦。A:麻煩一下,最近有人 │ │ │ │ │ │ │ │去找我們,你就說很久沒看到。│ │ └───┴───┴─┴────┴───┴──────────────┴───┘ 答:我叫我大伯幫我將放在那裡的閘道器(已查扣20個)。拿後面一點藏起來。(警問:閘道器是作何用途?何人給你的?)我不知道是何用途。是『阿一』打電話給我說東西要放在哪裡,我說可以放在我戶籍地。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903 │0000- │→│戊○○ │0000- │B:喂耶。A:阿伯你好,我阿賓│14053 │ │164200│000000│ │ │000000│。B:你好。A:阿伯抱歉,「董│;新北│ │ │ │ │ │ │耶」叫我問你,看家裡還能否放│市○○│ │ │ │ │ │ │錢。B:有ㄚ。A:還能放多少。│區○○│ │ │ │ │ │ │B:你拿「一」就好。A:拿「一│路00巷│ │ │ │ │ │ │」。B:一億嘛。A:好我跟他講│0號00 │ │ │ │ │ │ │。 │樓; │ │ │ │ │ │ │ │330 │ ├───┼───┼─┼────┼───┼──────────────┼───┤ │0903 │0000- │→│戊○○ │0000- │A:阿伯,我們現在過去。B:好│62826 │ │182434│000000│ │ │000000│。A:老樣子,5分鐘前打給你。│;新北│ │ │ │ │ │ │B:好。 │市○○│ │ │ │ │ │ │ │區○○│ │ │ │ │ │ │ │路00號│ │ │ │ │ │ │ │0樓頂 │ │ │ │ │ │ │ │;310 │ └───┴───┴─┴────┴───┴──────────────┴───┘ 答:第一通是己○○跟曾希哲父親談話。第二通是我與曾希哲的父親談話,當天我與甲○○送現金一億元到曾希哲位於桃園市的住處。(警問:警方提示相片供你指認,何人是曾希哲父親?)編號34號就是曾希哲父親(戊○○)。(警問:警方提示戊○○住處桃園縣○○市○○○街000號0樓相片供你指認,是否為你搬一億元現金藏匿處?何人與你接洽?答)是的。是戊○○跟我接洽」等語。 4.綜上,曾希哲係跨國詐欺集團首腦,而被告乙○○參與該詐欺集團,係替曾希哲詐欺集團保管詐欺犯罪所得,復依該詐欺集團首腦之一「寶哥」手下「阿一」指示搬運贓款至指定處所交付;曾希哲亦曾指示被告乙○○向地下匯兌業者收受現金交付曾希哲等情,堪以認定。況被告乙○○於100 年4 月間,因曾希哲發現其所屬詐欺集團負責在臺灣發放海外電訊機房臺灣成員之薪資及處理臺灣機房成員入出境之陳崑透帳目不清,遂改以被告乙○○取代陳崑透之工作,被告乙○○即於斯時加入曾希哲為首之詐欺集團,負責保管、分配該集團之運作基金之犯罪事實,亦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並因此以被告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判處被告乙○○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66至81頁)。 (四)被告甲○○參與曾希哲係跨國詐欺集團,替該集團招募人員加入該詐欺集團,負責代訂機票及替詐欺集團成員薪水匯款: 1.被告甲○○之供述部分: ⑴①其於100 年9 月20日警詢時供稱:(警問:你自何時開始從事詐欺?)去年(本院按指99年)11月開始在印尼雅加達,我負責找房子,拉網路線。(警問:群撥系統是誰處理的?)一個叫阿和的臺灣人。(警問:你們在印尼雅加達詐騙的對象是哪裡的人?)大陸人。(警問:你於100 年9 月3 日下午至晚間與何人將現金一億元交付予戊○○(曾希哲之父親)?交付地點?)我於100 年9 月3 日約晚上6 、7 點左右跟弟弟乙○○將二箱子的現金一億元紙鈔,於桃園縣桃園市○○○街(旁邊公園)前,親自交付予戊○○,我在現場也有看到他今日也有被拘提到彰化縣警察局(以上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43頁反面)。②於100 年9 月21日警詢時供稱:(警問:你們是怎麼騙大陸人民?)就說他的帳戶有問題,錢要放在別的帳戶才安全,以大陸公安的名義。(警問:你們的公司最多一次可以詐騙多少錢?)我跟小胖的公司最多一次就是150 萬到200 萬人民幣。(警問:騙到的錢如何洗回臺灣?)阿保就會通知我在臺灣去跟他指定的人拿現金,怎麼洗回來的我不知道。(警問:那個人是誰?)不認識。(警問:在哪裡交?)我記得大部分在板橋捷運站(以上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71頁反面). . . (警問:被騙的大陸人錢匯進去之後誰去把他領出來?)我不知道,我的工作是把人介紹過去,把人丟在那裡,我就有錢分了,所以他們怎麼騙我不是很清楚。(警問:你介紹幾個臺灣人過去?)珮珮、小華、阿才。. . . . (警問:你介紹人過去,你是以什麼樣的比例分錢?)小胖公司營業額的20 %(以上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71頁反面倒數第1 行至第72頁正面)。. . . . 警問: 這間公司是誰開的?)我跟小胖一起開的。(警問:小胖在印尼管理,你在臺灣指揮他是不是?)我跟小胖、阿寶一起開的,他小胖跟阿寶在印尼指導員工講詐騙電話,我只是偶爾打電話去關心而已。(警問:在印尼的員工有多少人?)17、18人左右,含1 、2 、3 線。(警問:1 、2 、3 線各負責什麼工作?答)1 線負責接電話,假冒中國電信;2 線就扮演公安,說帳戶不安全,叫被害人轉帳(以上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72頁反面至第73頁正面)。. . . . (警問:你自何時起參與曾希哲、綽號『火鍋』等人籌組詐騙集團?由何旅行社辦理護照、簽證、機票等事宜,前往印尼、菲律賓、柬埔寨?所需費用是何人所支付?)99年10、11月。我不知道,只知在桃園。辦機票都是我辦的,費用是我找的人我付錢,其他就別人負責,還有我只去印尼而已。(警問:上揭詐欺集團組織如何分組?老闆、組長、組員各為何人?)公司就是小胖還有阿寶還有我,曾希哲不算上面,他是協助而已,介紹一些資源,如車手都是他介紹的。下面就是一些做事的人,如大陸人,大陸人是阿寶介紹進去的,小胖在詐騙公司管理(以上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73頁反面)。③於100 年10月24日警詢時供稱:(警問:你於詐欺集團中是擔任何職務?)負責訂購機票、介紹人進入詐欺集團,受「保歌」、曾希哲指揮之後轉達給詐騙成員知道(見100 年度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4 頁背面)。④於100 年10月3 日警詢時供稱:(警問:你自何時開始參予曾希哲為首之詐欺集團?)約99年10、11月間(以上見彰化縣警察局第71359 號卷三、第152 頁反面)。. . . . (警問:你所屬之詐騙成員所得%如何分配? )不知道。我每月都是由綽號『小胖』給我新臺幣15~20萬元。比例如何分配我不知道。(警問:你與乙○○通訊監察中,內容談及之『前、中、後』、『797 』,據乙○○供述,係指詐騙成員詐騙金額可抽取7 %、9 %、7 %,是否屬實? )是(以上見彰化縣警察局第71359 號卷三、第153 頁正面)。 ⒉①於100年9月21日偵訊時供稱:(檢察官問:何時從事詐騙工作?)去年(本院按指99年)9 月開始在印尼雅加達,專門詐騙中國大陸的人民。(檢察官問:你們是否是以語音系統隨機撥打至大陸民眾,以金融帳戶有問題為由行騙?)是。一線是偽裝中國電信人員,二線是偽裝公安,向大陸民眾說帳戶有問題必須領出來。(檢察官問:你們如何從特定帳戶把詐騙的錢領出?)是小胖那邊的人負責領出。(檢察官問:如何把騙來的錢匯回來臺灣?)小胖把騙回來的錢匯入他指定帳戶,作為詐騙的薪資、酬勞。(以上見100年偵字第8265號卷一、第127頁正面第5至6行、第127 頁反面)。....(檢察官問:你在曾希哲詐騙集團還有負責何事?)訂機票而已,有時是曾希哲指示我去訂機票,大部分是寶哥指示我去訂機票(以上見100 年偵字第8265號卷一、第127 頁反面)。②於100年11月7日偵訊時供稱:(檢察官問:你在曾希哲詐騙集團還有負責何事?)訂機票而已,有時是曾希哲指示我去訂機票,大部分是寶哥指示我去訂機票。(檢察官問:你是如何認識寶哥?)我只跟寶哥通過電話而已,曾希哲只有給我寶哥的電話,我沒有見過寶哥(以上見100 年度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127頁背面)...(檢察官問:你在曾希哲詐騙集團1 個月薪水多少?答)曾希哲1 個月約給我15萬元,....(檢察官問:曾希哲如何把薪水交給你?)他直接拿現金給我,有時在國外,他就拿當地的貨幣給我,我好像只領過1 次臺幣(以上見100年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128頁正面)」等語,已足認被告甲○○參與曾希哲詐欺集團之運作,雖被告甲○○否認曾希哲為其老闆,然觀諸100年1月24日15時47分37秒被告甲○○使用0000000000門號與郭芳齡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通聯內容,被告甲○○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稱「通聯譯文要請郭芳齡代訂機票,譯文中其所謂『這3個記我老闆的』就是記曾希哲的帳,這3個人的機票錢去找曾希哲拿,老闆就是曾希哲(以上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42頁正面)。....我是負責國外詐騙集團到國外的機票跟薪水匯款的工作(以上見100年偵字第8265號卷一、第127頁正面)」等語,核與郭芳齡在警詢稱「上揭時間通聯譯文,是我與小明(本院按即被告甲○○)男子談話內容,他請我代訂機位(以上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參、第19頁反面)」等語,大致符合。 2.而警方於100年9月20日14時至15時50分,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在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 室及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到現金450 萬元,係被告甲○○交付給邱千穎寄放之情,亦據證人邱千穎警詢陳明(以上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212 頁反面),並有扣押物品清單足稽(100年查扣字第3號卷第12頁);且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中已稱「上揭交給邱千穎保管遭查扣之450萬元,係曾希哲的錢(以上見100年偵字第8265號卷一、第127頁反面)....於100年9月3日,曾依曾希哲交代,與乙○○共同將近一億元搬運至桃園市被告戊○○住處放置(以上見100 年偵字第8265號卷一、第127 頁)」等語,參以被告乙○○自承替詐欺集團保管犯罪所得,及證人黃章熒指認「與被告甲○○共同參與曾希哲為老闆之詐欺集團」等情,在在證明,被告甲○○參與曾希哲詐欺集團,而曾希哲係詐欺集團老闆,被告甲○○係曾希哲手下,故被告甲○○警詢曾謂「曾希哲不算其公司上面」之供述,顯非事實,附此敘明。 3.被告甲○○參與曾希哲從事電信詐欺集團,與被告甲○○參與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如下(以下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70頁至第73頁): 被告甲○○警詢稱「(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423 │0000- │→│男 │0000- │B:喂耶。A:換電話了。B:嗯 │1651;│ │000904│000000│ │ │000000│。A:你今天有打給阿吉嗎。B:│新北市│ │ │ │ │ │ │有ㄚ,他說過2天「歐尼ㄛ」會 │○○區│ │ │ │ │ │ │回來,他說回來會找我。A:嗯 │○○路│ │ │ │ │ │ │。B:會把狀況講給我聽。A:ㄚ│○段 │ │ │ │ │ │ │吉有把狀況講給你聽嗎。B:沒 │000號0│ │ │ │ │ │ │有「阿平」跟我講的。A:阿平 │樓;60│ │ │ │ │ │ │怎麼說。B:阿平就說那邊的人 │ │ │ │ │ │ │ │,不太理他,他們今天衝突一句│ │ │ │ │ │ │ │話,就是「小村」講的,我覺得│ │ │ │ │ │ │ │2方面都有問題,「歐尼ㄛ」心 │ │ │ │ │ │ │ │態也有問題。A:嗯。B:「小村│ │ │ │ │ │ │ │」就回他一句話「我沒有義務教│ │ │ │ │ │ │ │你們,教你們不是我的工作」。│ │ │ │ │ │ │ │A:我知道ㄚ,他會講這樣我不 │ │ │ │ │ │ │ │意外,很多新人進來,他都跟他│ │ │ │ │ │ │ │講這樣的話。B:嗯,「阿偉」 │ │ │ │ │ │ │ │也講。A:你有沒想為什麼要講 │ │ │ │ │ │ │ │這話。B:我聽得懂。A:就是要│ │ │ │ │ │ │ │讓他們認真去學,不要辜負人家│ │ │ │ │ │ │ │教你的好意。B:我知道。A:像│ │ │ │ │ │ │ │「小村」他們剛進來,我家「阿│ │ │ │ │ │ │ │保」也跟他們講這樣的話。B: │ │ │ │ │ │ │ │嗯。A:沒關係就給他們分開睡 │ │ │ │ │ │ │ │。B:嗯。A:你知道我為什麼要│ │ │ │ │ │ │ │把他們丟在一塊睡嗎。B:我不 │ │ │ │ │ │ │ │知道他們誰睡在一塊。A:你聽 │ │ │ │ │ │ │ │我講,我現在把「臺灣人」睡一│ │ │ │ │ │ │ │間,「大陸」睡一間。B:嗯。A│ │ │ │ │ │ │ │:「阿偉」算也是後面進來的,│ │ │ │ │ │ │ │為什麼能融入他們。B:我有跟 │ │ │ │ │ │ │ │他們講過。A:你有想到這最根 │ │ │ │ │ │ │ │本的問題,你看那些「阿六」在│ │ │ │ │ │ │ │幹嘛,為什麼「小村」沒有跟他│ │ │ │ │ │ │ │們講過這些話,因為這些「阿六│ │ │ │ │ │ │ │」很有賺錢的企圖心,你自己問│ │ │ │ │ │ │ │「阿平」。B:嗯。A:是不是有│ │ │ │ │ │ │ │2個大陸剛學沒多久。B:我有跟│ │ │ │ │ │ │ │他們講。A:他們的想法太偏激 │ │ │ │ │ │ │ │。B:嗯。A:「阿吉」想法比較│ │ │ │ │ │ │ │正確。B:嗯,那支不要打,我 │ │ │ │ │ │ │ │丟掉了。A:嗯。 │ │ └───┴───┴─┴────┴───┴──────────────┴───┘ 答:我跟小胖的對話。這個小胖以前有作過電信詐騙,他有幾個朋友在國外上班,當時在印尼,他朋友在國外跟別人打架,跟大陸的人打架,我就跟他說我的看法,讓小胖知道說他的朋友在印尼跟大陸人打架,在國外不是要去打架去惹事生非的,是要去賺錢的。(警問:賺什麼錢?)電信詐騙的錢。(警問:承上問你說的電信詐騙是詐臺灣還是大陸?是用何種方式發話?)我們是騙大陸的。我不知道。(警問:是打給不特定人士嗎?)應該是吧。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423 │0000- │→│男 │000000│B:喂耶。A:今天「系統」順暢│19732 │ │082904│000000│ │ │000000│嗎。B:現在時間點一定順暢ㄚ │;臺北│ │ │ │ │ │0 │。A:昨天「回」幾通。B:昨天│市○○│ │ │ │ │ │ │也是2千出頭。A:出多少「單」│區○○│ │ │ │ │ │ │。B:「40」幾張吧。A:新人有│路○段│ │ │ │ │ │ │進步嗎。B:有ㄚ,一個叫「阿 │000號0│ │ │ │ │ │ │虎」的老婆6張。A:這麼厲害。│樓, 地│ │ │ │ │ │ │B:夫妻有「欠」啦。A:好啦。│下室及│ │ │ │ │ │ │ │樓頂平│ │ │ │ │ │ │ │台; │ │ │ │ │ │ │ │150 │ └───┴───┴─┴────┴───┴──────────────┴───┘ 答:我跟小胖的對話。(警問:系統順暢是什麼意思?)就是發話的系統。(警問:是詐欺發話的系統嗎?)對。(警問:你問他『回幾通』,他回答『2000出頭』,是何意?)就是回進來的電話有幾通,他說有2000多頭。(警問:『出多少單,出40多張』是什麼意思?)就是有問出大陸人名字跟身份證證號總共有40多個人。. . . . (警問:問出大陸人的名字跟身份證號後之後要怎麼詐騙?)這個部分我就不曉得了,那要問小胖。. . . .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否問所屬成員詐騙所得為何?) ┌───┬───┬─┬────┬───┬──────────────┬───┐ │0425 │0000- │→│男 │000000│B:喂耶。A:現在「系統」怎樣│11971 │ │132656│000000│ │ │000000│。B:一陣一陣..。A:反正現在│;新北│ │ │ │ │ │0 │「系統」都一陣一陣。B:反正 │市○○│ │ │ │ │ │ │加起來2千通。A:那就是很好啦│區○○│ │ │ │ │ │ │。B:以.. 來看很好。A:現在 │路00號│ │ │ │ │ │ │有「單」在跑嗎。B:一張出門 │00樓屋│ │ │ │ │ │ │..。A:多少。B:6萬元。A:有│頂;20│ │ │ │ │ │ │入帳了嗎。B:還沒。A:還沒入│ │ │ │ │ │ │ │帳ㄛ。B:嘿ㄚ。A:快一點,要│ │ │ │ │ │ │ │2點了。B:ㄚ。A:事情嚴重了 │ │ │ │ │ │ │ │。B:好。 │ │ └───┴───┴─┴────┴───┴──────────────┴───┘ 答:我跟小胖在講話。(警問:是不是你在指揮小胖,問系統是否正常?)不是。(警問:你他說6 萬元是什麼錢?)人民幣。(警問:你們是怎麼騙大陸人民?)就說他的帳戶有問題,錢要放在別的帳戶才安全,以大陸公安的名義。(警問:你們的公司最多一次可以詐騙多少錢?)我跟小胖的公司最多一次就是150 萬到200 萬人民幣。(警問:騙到的錢如何洗回臺灣?)阿保就會通知我在臺灣去跟他指定的人拿現金,怎麼洗回來的我不知道。(警問:那個人是誰?)不認識。(警問:在哪裡交?)我記得大部分在板橋捷運站。. . . . (警問:被騙的大陸人錢匯進去之後誰去把他領出來?)我不知道,我的工作是把人介紹過去,把人丟在那裡,我就有錢分了,所以他們怎麼騙我不是很清楚。(警問:你介紹幾個臺灣人過去?)珮珮、小華、阿才。(警問:你跟小胖說快一點,2 點了,是不是怕被騙的大陸人來不及在銀行下班前匯款?)嗯。(警問:你介紹人過去,你是以什麼樣的比例分錢?)小胖公司營業額的20% 。. .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425 │0000- │→│男 │000000│A:還有「單」在跑嗎。B:2張 │11482 │ │170514│000000│ │ │000000│。A:出門了還怎樣。B:都出門│;新北│ │ │ │ │ │0 │了。A:有入帳了嗎。B:6萬沒 │市○○│ │ │ │ │ │ │「扣水」。A:今天怎麼這樣。B│區○○│ │ │ │ │ │ │:我不知道。A:問你也不知道 │0鄰○ │ │ │ │ │ │ │。B:對ㄚ。A:今天回有2千通 │○路00│ │ │ │ │ │ │嗎。B:有。A:「系統」也很好│號0頂 │ │ │ │ │ │ │ㄚ。B:我也這麼認為。A:2張 │樓平台│ │ │ │ │ │ │誰在講。B:沒有監聽。A:都沒│屋頂;│ │ │ │ │ │ │監聽。B:剛突破。A:怎麼有這│120 │ │ │ │ │ │ │麼巧的事。B:不知道。A:好啦│ │ │ │ │ │ │ │,你有要帶什麼。B:不知道好 │ │ │ │ │ │ │ │了,還是一直拉。A:一直拉是 │ │ │ │ │ │ │ │不是。B:對。A:你有吃止瀉的│ │ │ │ │ │ │ │嗎。 │ │ └───┴───┴─┴────┴───┴──────────────┴───┘ 答:我跟小胖的對話。(警問:小胖說的監聽是什麼意思?)就是被騙的大陸人出門匯錢時叫他電話不要掛保持通話狀態,我們就可即時掌控他的狀況。(警問:你說小胖這個公司是在何處?)印尼雅加達。(警問:6 萬元沒扣水是什麼意思?)就是還沒被抽成之錢的金額。(警問:誰會跟小胖抽成、扣水?)車手那邊要抽成。(警問:車手在大陸還是臺灣?)我不知道。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一線』是指何意?) ┌───┬───┬─┬────┬───┬──────────────┬───┐ │0425 │0000- │→│男 │000000│B:你是誰。A:我你「老爸」。│57382 │ │175732│000000│ │ │000000│B:哭爸,沒看號碼啦。A:B: │;新北│ │ │ │ │ │0 │你在做什麼。A:出來吃東西。B│市○○│ │ │ │ │ │ │:嗯。A:現在「一線」女生怎 │區○○│ │ │ │ │ │ │麼了。B:「一線」。A:有跟你│段 │ │ │ │ │ │ │反映什麼嗎。B:我想一下,說 │0000-0│ │ │ │ │ │ │什麼忘記了。A:ㄚ。B:你等我│ │ │ │ │ │ │ │一下,這樣聽有嗎。A:有….。│ │ │ │ │ │ │ │B:「佩佩」又要回去了。A:又│ │ │ │ │ │ │ │怎麼了。B:應該是最近沒進帳 │ │ │ │ │ │ │ │,看別人進大條的,眼光紅紅的│ │ │ │ │ │ │ │。A:找他講一下,大家都做不 │ │ │ │ │ │ │ │好,就想回去,我賠都賠死了,│ │ │ │ │ │ │ │我等倒了。B:我跟他們講了。A│ │ │ │ │ │ │ │:聊一下,做不好找原因….。B│ │ │ │ │ │ │ │:嗯。A:「阿六」更奇怪,賺 │ │ │ │ │ │ │ │有錢沒錢都要回去。B:….。A │ │ │ │ │ │ │ │:我是聽「阿保」講說廈門那一│ │ │ │ │ │ │ │掛的,4月份要走。B:有嗎。A │ │ │ │ │ │ │ │:我聽「阿保」說的。 │ │ │ │ │ │ │ │(聊詐騙成員工作情形) │ │ │ │ │ │ │ │ │ │ └───┴───┴─┴────┴───┴──────────────┴───┘ 答:我跟小胖的對話。一線就是接電話的員工。(警問:佩佩就是你介紹去的嗎?)對,他好像是台中人。(警問:你說:『大家都做不好,就想回去,我賠都賠死了』是什麼意思?這間公司是誰開的?)我跟小胖一起開的。(警問:小胖在印尼管理,你在臺灣指揮他是不是?)我跟小胖、阿寶一起開的,他小胖跟阿寶在印尼指導員工講詐騙電話,我只是偶爾打電話去關心而已。(警問:在印尼的員工有多少人?)17、18人左右,含1、2、3線。(警問:1、2、3線各負責什麼工作?)1 線負責接電話,假冒中國電信;2 線就扮演公安,說帳戶不安全,叫被害人轉帳. . 。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904 │0000- │←│甲○○ │0000- │A:剛問完確定了身份曝光,偽造│(業者│ │094635│000000│ │ │000000│ 文書彰化那邊。B:怎麼會曝光│未提供│ │ │ │ │ │ │ 。A:不知道耶.. 他戶籍在彰 │) │ │ │ │ │ │ │ 化。B:你聽我講,你趕快去把│ │ │ │ │ │ │ │ 小牛開走,開去我家地下室藏│ │ │ │ │ │ │ │ 起來。A:然後勒。B:反正第一│ │ │ │ │ │ │ │ 步就是先遷走你有沒有其他電│ │ │ │ │ │ │ │ 話。A:沒有耶。B:不要管了先│ │ │ │ │ │ │ │ 把小牛開走。A:你老大在嗎。│ │ │ │ │ │ │ │ B:我老大不在,你先不要讓他│ │ │ │ │ │ │ │ 知道。A:我沒鑰匙阿。B:車│ │ │ │ │ │ │ │ 庫鑰匙小牛上面有,綠色那│ │ │ │ │ │ │ │ 顆就是我家遙控啦。 │ │ └───┴───┴─┴────┴───┴──────────────┴───┘ 答:我跟我弟乙○○在講話。我們在講曾希哲拿假護照被抓的事,我叫乙○○趕快把藍寶堅尼(小牛)開到我前女友邱千穎那裡(他家的地下室),我說的老大就是指邱千穎。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904 │0000- │←│0000-00000│B:你有打給他嗎。A:有,他叫我│新北市│ │1252 │000000│ │甲○○ │ 把東西撤。B:你收好了嗎。A:│○○區│ │ │乙○○│ │ │ 恩..。我現在在把車子用好..│○○街│ │ │ │ │ │ 游董知道我出去喔。B:我跟你│00號00│ │ │ │ │ │ 講,等一下你去找他.. 你跟 │樓 │ │ │ │ │ │ 他聊,看他最近有沒有對誰很│18875 │ │ │ │ │ │ 不爽.. 套他話看看…東西都 │ │ │ │ │ │ │ 移完了嗎家裡不要放錢.. 還 │ │ │ │ │ │ │ 有隨身碟都移走了嗎。A:恩. │ │ └───┴───┴─┴─────┴──────────────┴───┘ 答:隨身碟裡面我及乙○○幫阿寶記的帳,我叫他趕快把他移走。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904 │0000- │←│邱千穎 │0000- │A:我跟你講,新的那邊都不要 │62961 │ │154535│000000│ │ │000000│理他,也不要動。B:是喔,我 │;新北│ │ │ │ │ │ │現在正要去動耶。A:新的不用 │市○○│ │ │ │ │ │ │,因為新的又不是你的名,你懂│區○○│ │ │ │ │ │ │意思嗎?B:你等一下,我跟他 │路○段│ │ │ │ │ │ │講一下。A:你針對昨天那一個 │000號0│ │ │ │ │ │ │,還有房間那一個,你懂意思嗎│樓頂;│ │ │ │ │ │ │?B:懂。A:最近一陣子也不要│20 │ │ │ │ │ │ │去新的那裡。B:他們正要去, │ │ │ │ │ │ │ │就叫他們不要去,是不是?A: │ │ │ │ │ │ │ │不要去,我是針對新的。B:他 │ │ │ │ │ │ │ │說全部阿,我怎麼知道。A:舊 │ │ │ │ │ │ │ │的,只針對舊的,舊的放好,到│ │ │ │ │ │ │ │時候你看,我覺得放他那裡也不│ │ │ │ │ │ │ │怎麼好,你先把他那個,到時候│ │ │ │ │ │ │ │我手機可能會關掉,如果說有去│ │ │ │ │ │ │ │家裡,就說只是帳單寄到那裡,│ │ │ │ │ │ │ │沒有住那裡,就說已經分手就對│ │ │ │ │ │ │ │了,分很久了。B:好。 │ │ └───┴───┴─┴────┴───┴──────────────┴───┘ 答:是我跟女友邱千穎的對話。舊的是指昨天100年9月20日在邱千穎家搜索查扣之新臺幣450 萬元。(警問:新的那邊是什麼?新的不是你的名字是什麼意思?)就是我弟乙○○那邊的錢。新的錢是曾希哲存放在我這,本來打算叫邱千穎存入她自己的帳戶。(警問:為什麼450 萬元要藏起來?是什麼錢?)怕不見(以上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70頁至第73頁)」等語。 4.綜上,曾希哲係跨國電信詐欺集團首腦,向大陸地區不特定人詐欺取財,而被告甲○○參與該詐欺集團,除招募人員加入該詐欺集團,替所招募人員代訂機票出國及將薪水匯給詐欺集團成員外,復依曾希哲指示搬運詐欺所得至指定處所交付,亦堪認定。況被告甲○○參與曾希哲為首之詐欺集團,其負責招募詐騙機房之臺灣成員出國從事電訊詐騙,每月可領取15萬元薪資之犯行,亦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並認被告甲○○此部分之犯行涉犯共同詐欺取財罪,因而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復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66至81頁)。 (五)曾希哲所屬之詐欺集團其犯罪所得應已達500 萬元以上之認定: ⒈被告乙○○於100年4月間加入曾希哲所屬之詐欺集團,負責保管、分配該集團詐欺犯罪所得之基金,已如前述,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100年9月20日上午9 時起至上午11時20分,在被告乙○○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0 樓之住處,扣得現金新臺幣952萬4千元;又於同日下午2時至下午2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台北富邦銀行正義分行被告乙○○所承租之保管箱內,扣得現金新臺幣800 萬元;及於同日下午3時至下午3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新北市蘆洲區農會被告乙○○所承租之保管箱中,扣得現金新臺幣300 萬元,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搜索票2 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 份在卷可稽(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112頁背面至第121頁背面)。而上開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共2052萬4 千元,均係曾希哲所屬詐欺集團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時供稱:現金新臺幣952萬4千元是詐欺集團犯罪所得,是綽號「阿一」拿到我這裡寄放的,在臺北富邦銀行正義分行保險箱取出的800萬元及新北市蘆洲區農會取出之新臺幣300萬元都是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上開保險箱是我所開設的,錢也是我拿去放的,都是綽號「阿一」之男子拿給我保管,但是有兩次我依「阿一」之指示每次各拿20萬元交給曾希哲的乾媽即綽號「阿姑」之女子等語(見同上警卷第124 頁背面至第125頁);且上開新臺幣2052萬4千元,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1 年度易字第93號刑事案件中認定係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之犯罪所得,而於該案宣告沒收,亦有上開刑事判決存卷可考(見本院卷㈠第66至81頁),足見被告乙○○為曾希哲為首之詐欺集團所保管之詐欺犯罪所得,為警於100年9月20日查扣時即有現金新臺幣2052萬4 千元至明。 ⒉被告乙○○除需為曾希哲所屬之詐欺集團保管集團犯罪所得之現金外,尚須依曾希哲、「寶哥」(即龔寶霖)或其手下「阿一」之指示,將其為詐欺集團保管集團犯罪所得之現金交付予「阿一」或「寶哥」或曾希哲所指定之人,亦如本院前所認定,則依理由欄二(三)⒊所示之被告乙○○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其該次警詢中之供述,被告乙○○除本案之犯罪事實外,依「阿一」、「寶哥」或曾希哲之指示,將曾希哲為首之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交付他人之金額臚列如下: ①100 年4 月25日下午3 時36分被告乙○○以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乙○○告知被告甲○○其剛剛才依「董耶」(曾希哲)之指示,匯款30萬元至「吳小佩」之帳戶內(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字第1000173404號卷壹第127 頁背面)。 ②100 年5 月26日下午2 時47分曾希哲及一名稱「嫂子」之女子互以0000-000000 及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相互聯繫後,曾希哲表示晚點要叫人拿200 萬元過去給該女子後,旋被告乙○○即依綽號「阿一」者指示,於同日18時20分許,以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該女子以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繫後,從其所保管之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中拿出200 萬元交付該女子(見同上警卷第129 頁及其背面)。 ③100 年7 月5 日下午4 時36分許至同年月6 日中午12時37分許,被告乙○○以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郭芳齡以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話後,即依照「阿一」男子之指示,從保管之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中拿出99萬元至永昱旅行社交付(同上警卷第129頁背面)。 ④100 年7 月25日上午10時47分至中午12時12分許被告乙○○以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曾希哲以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話後,被告乙○○即依曾希哲及地下匯兌人員之指示,至新竹交付50萬元給曾希哲(同上警卷第130 頁背面)。 ⑤100 年7 月28日晚間11時54分許,被告乙○○以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與被告甲○○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被告甲○○於通聯譯文中,要求被告乙○○從保管之詐欺集團犯罪所得5 千萬元給被告甲○○,被告甲○○表示「董仔」要用,被告乙○○稱: 剩餘3961萬1 千元,錢不夠5 千萬元(同上警卷第131 頁)。 ⑥100 年8 月1 日晚間8 時03分許,被告乙○○以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甲○○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聯後,被告乙○○即從保管之詐欺集團犯罪所得1255萬元給被告甲○○(同上警卷第131 頁)。 ⑦況由100 年6 月3 日中午12時39分至同日下午1 時06分,被告乙○○以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綽號「阿正」以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及100 年5 月1 日下午4 時46分至同日下午5 時5 分,被告乙○○以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阿通」老婆所持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中得知,被告乙○○分別於100 年6 月3 日、100 年5 月1 日,均依「阿一」之指示,由其所保管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中取出不詳金額之現金交付江惠珍、林瑞斌及「阿通」老婆(同上警卷第129頁)。 ⒊足徵,被告乙○○先後已保管曾希哲詐欺集團未扣案犯罪所得5565萬1 千元(計算式:30 萬+200萬+99萬+50萬+3961萬1 千+1255萬=5595萬1 千),若再加上被告乙○○替曾希哲詐欺集團保管遭扣押沒收確定之2052萬4 千元,及支付詐欺集團成員薪資等不詳數目成本開銷,況且,被告甲○○在警詢中已明白證述詐騙行為之犯罪所得最多一次可以達到150 萬元至200 萬元人民幣(見本判決第112 頁第6 行)(折算新臺幣約600 萬元至800 萬元)等情,依上開證據,本件曾希哲詐欺集團詐欺犯罪所得已遠超過新臺幣500 萬元甚多。 ⒋另依理由欄(四)⒊所示於100 年9 月4 日下午3 時45分被告甲○○所持用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邱千穎所持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甲○○替曾希哲保管450 萬元之現金,就是被告乙○○那邊的錢,新的由曾希哲放在被告甲○○處保管,並放置在被告甲○○女友邱千穎之家中,足見上開450 萬元亦應為曾希哲為首之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現金。 ⒌再者,被告乙○○及甲○○於100 年4 月26日依曾希哲指示,由乙○○收受2000萬元後,由被告乙○○及甲○○搬運至桃園市交付給戊○○寄藏,上開2000萬元亦為曾希哲所屬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認定: ⑴被告乙○○於曾希哲為首之詐欺集團中,係擔任保管詐欺集團不法所得及運送金錢之工作,主要是聽命於「寶哥」手下「阿一」,「阿一」指示被告乙○○去指定地點向不特定之人拿取詐欺集團將其犯罪所得匯回臺灣之現金,再由被告乙○○置放於保險櫃中,如前所述,已先堪認定。足見被告乙○○置放於保險櫃中之現金,均為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之犯罪所得。 ⑵被告甲○○之供述部分: ①其於100 年10月24日警詢時供稱:(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何人與何人之談話內容?) ┌───┬───┬─┬────┬───┬──────────────┬───┐ │0426 │0000- │→│男 │000000│(談詐騙工作情形)談及幕後老│53347 │ │190120│000000│ │ │000000│闆爸爸很年青 │;桃園│ │ │ │ │ │0 │(後半段)A:現在抱錢,他「 │縣○○│ │ │ │ │ │ │老耶」也很少年。B:ㄛ。A:身│市○○│ │ │ │ │ │ │體很好。B:叫你拿錢給他「老 │里00鄰│ │ │ │ │ │ │耶」。A:對ㄚ,都我弟在那個 │○○路│ │ │ │ │ │ │,我弟抱不動ㄚ,叫我幫他抱ㄚ│000號0│ │ │ │ │ │ │。B:嗯。A:先這樣。 │樓屋頂│ │ │ │ │ │ │ │;研判│ │ │ │ │ │ │ │:幕後│ │ │ │ │ │ │ │老板父│ │ │ │ │ │ │ │親住○│ │ │ │ │ │ │ │○市○│ │ │ │ │ │ │ │○里○│ │ │ │ │ │ │ │○路(│ │ │ │ │ │ │ │旁音告│ │ │ │ │ │ │ │知對方│ │ │ │ │ │ │ │已到,│ │ │ │ │ │ │ │調0000│ │ │ │ │ │ │ │-00000│ │ │ │ │ │ │ │0通聯 │ │ │ │ │ │ │ │) │ └───┴───┴─┴────┴───┴──────────────┴───┘ 答:是我與小陳的談話內容。(警問:上記監察譯文是100年4月26日19時01分,你與何人前往找何人?內容是指何意?)當天是我與乙○○前往桃園,當天是我開車,由乙○○指引路線,由乙○○將紙箱搬下車,乙○○告訴我紙箱內是裝錢;『老耶』是指曾希哲的父親。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何人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0426 │0000- │←│賓哥 │000000│(閒聊談老板何時去新加坡) │1651;│ │185244│000000│ │ │000000│A:他何時去新加坡。B:月底,│新北市│ │ │ │ │ │0 │等他那個簽證下來。A:我30回 │○○區│ │ │ │ │ │ │去。B:他打算你「背錢」過去 │○○路│ │ │ │ │ │ │新加坡給他,到時一起回來。A │○段 │ │ │ │ │ │ │:我想帶女朋友出去。B:我知 │000號0│ │ │ │ │ │ │道ㄚ。A:我現在陪我「大耶」 │樓;60│ │ │ │ │ │ │背錢給「董耶」他父親,看起很│ │ │ │ │ │ │ │年青。B:沒幾歲ㄚ,他父親好 │ │ │ │ │ │ │ │命了,他說一個月準備1百要給 │ │ │ │ │ │ │ │他父親花。A:一箱2開頭很重。│ │ │ │ │ │ │ │(閒聊工作情形) │ │ │ │ │ │ │ │ │ │ └───┴───┴─┴────┴───┴──────────────┴───┘ 答:是我與己○○的談話內容(以上見100 年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7 頁正面)。 ②於100 年10月24日偵訊時供稱:(檢察官問: 提示你於100 年4 月26日以0000-000000 打給0000000000000 之通訊監察譯文,這通是何意?)是抱錢去給曾希哲的父親,但金額多少我並不清楚,我是陪我弟去的,我印象中是我弟找我去的,是我弟給我報路,我開車,我去時有看到曾希哲的父親,這些錢如何來的,我並不清楚,這現金我猜應該是從我弟處抱來的,他錢都放在家裡保險箱(100 年偵字8265號卷二、第39頁正反面)。 ③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則供稱:我於100 年4 月26日有跟乙○○一起到桃園○○○街將一箱錢交給戊○○,. . . . 箱子裡面應該快二千萬元,. . . . 曾希哲在100 年4 月26日前二、三天. . . . 要我把那筆錢交給戊○○等語(原審卷二、第100 頁反面)。 ⑶上開被告甲○○之歷次供述內容,核與被告乙○○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供稱「上揭100年4月26日19時01分許之通聯譯文,是我哥甲○○與我不認識的人談話內容,當天是拿錢給曾希哲的父親。....上揭100年4月26日18時52分許之通聯譯文,是甲○○與己○○的談話內容,『一箱2 開頭很重』,是指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見100年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43頁正面)。....(檢察官問:今年4月26日你抱錢去給曾希哲的父親,是何人指示的?)我記得是寶哥的手下『阿一』打電話給我的,依照剛剛在縣警局聽的監聽譯文,裝箱的金額應該是2 千萬元,所以才會很重。(檢察官問:這2 千萬元的現金是從你的保險庫拿出來的嗎?)是。(檢察官問:保險庫的錢是如何收集的?)是『阿一』叫我到特定地點向不特定的人拿錢,每次幾乎都不同人,每次金額約100 萬元左右。(檢察官問:這些錢是否都是寶哥詐騙集團的詐騙所得?)應該是(以上見100 年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85頁反面)。」等語,及被告戊○○於原審準備程序稱「他們(本院按指甲○○與乙○○)於100年4月26日有拿一個封起來的箱子到桃園市○○○街000號0樓交給我,他們交給我之後....我就把他放在家裡,....我兒子(曾希哲)有電話通知我說會叫人來拿,之後錢就被那個人拿走了,我兒子曾希哲有告訴我說那個錢....,我沒有把錢打開來看(原審卷二、第100 頁正面)」等語,均大致符合,足見被告乙○○、甲○○於100年4月26日將2000萬元裝於水果箱內,並共同搬運至桃園市○○○街000號0樓被告戊○○之住處交付予被告戊○○,上開2000萬元既為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成員「阿一」交付被告乙○○之金額,應認定即為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一部分。至曾希哲於原審準備程序稱:「該筆錢是澳門賭場幫我弄到臺灣的,我叫被告甲○○把錢拿到我父親戊○○那邊放,後來我叫一個朋友去向我父親拿該筆錢,我就把這筆錢拿走(原審卷二、第100 頁反面)」等語,及被告甲○○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那筆錢是一個綽號叫「小胖」的人電話聯絡,說澳門那邊的錢可以拿了,電話中有跟我說去哪裡拿,我才打電話叫我弟弟去拿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0 頁背面),然曾希哲、被告甲○○此部分之供述與被告乙○○、甲○○先前供述之內容不相符合,亦與前揭100年4月26日行動電話0000000000與0000000000000 電話於19時01分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甲○○稱:「都我弟在那個,我弟抱不動ㄚ,叫我幫他搬ㄚ」等語不符,且遍查全卷,復無被告乙○○、甲○○於100年4月26日當日或數日前接獲「小胖」指示透過匯兌業者收受2000萬元之通訊監察譯文;況被告曾希哲曾於100 年11月17日偵訊時供稱:我在100年6月才開始把賭博贏的大條的錢匯回來臺灣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7700號卷第92頁),足見上開2000萬元並非曾希哲於澳門賭博所贏的錢,自應認被告甲○○、乙○○於偵訊中所為供述之情節較為可採。準此,被告甲○○與乙○○於100年4月26日依曾希哲指示,搬運2000萬元給被告戊○○藏放之現金,應為被告乙○○聽從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成員「阿一」指示其所收受之詐欺集團犯罪所得,即堪認定。 ⒍茲被告乙○○既替曾希哲詐欺集團保管詐欺犯罪所得及搬運保管贓款給集團成員指定之人,且上揭搬運至桃園市○○○街交付被告戊○○寄藏之2000萬元,又係被告乙○○依綽號「阿一」者指示到特定地點向不特定人拿錢所搜集,已如前述,再佐以被告乙○○替曾希哲保管或交付未扣案犯罪所得5595萬1000元,及被告乙○○所保管曾希哲詐欺犯罪所得20,524,000元(已判決確定沒收),及被告甲○○替曾希哲所保管詐欺犯罪所得4,500,000 元(已判決確定沒收)等情,益徵,曾希哲跨國詐欺集團在100 年8 月1 日前,以電信詐欺方式,向不詳年籍中國大陸地區人士詐得款項,已透過地下匯兌匯入臺灣之金額,約相當於新臺幣100,975,000 元(計算式:20,000,000 +55,951,000+20,524,000+4,500,000 =100,975,000 )之人民幣。若再佐以被告丙○○在檢察官偵查中稱「至於曾希哲在澳門還有多少錢,我可以查得到,他本來是要我幫他匯港幣5000萬元回來,後來只匯回來港幣3000萬元(以上見100 年偵字第8265號卷三、第105 頁正面)」等語,核與曾希哲稱「我匯回來的錢約有1 億8 千多萬元左右,. .. .我都是經由地下匯兌將錢匯回來臺灣(以上見100 年偵字第7700號卷、第92頁正面)」等語,大核相符。益徵,曾希哲從事詐欺犯罪所得甚多(若以匯率3.65算,港幣5000萬元值新臺幣1 億8250萬元),則曾希哲為首之詐欺集團詐欺重大犯罪所得金額遠逾上揭通訊監察所知悉之新臺幣100,975,000元,當可信實。 ⒎至被告戊○○、乙○○、己○○、甲○○之選任辯護人為其等雖辯護稱:刑法於95年7 月1 日修正公佈施行已廢除連續犯之規定,除有接續犯、集合犯之情形外,對於各該獨立之犯罪行為,係採一罪一罰,是以對於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2 項所指刑法第339 條詐欺取財之罪,犯罪所得在500 萬元以上者之重大犯罪,自不得割裂適用而應各罪分別計算,而非合併計算等語。 ⑴按啟蒙後歐陸法系之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犯罪行為人隱匿自己犯罪所得之行為,就如同犯罪行為人犯罪後之自我隱匿一樣,遂基於對犯罪行為人「自我防衛的自然權利」之承認,認為除所犯之本罪必須處罰外,犯罪行為人犯罪後之自我庇護或自我隱匿行為,均不再加以處罰。此種法治思維及刑事政策措施,幾百年來一直為多數之立憲主義法治國家所沿用或繼受,我國亦然。直至1980年代,為了反毒、對抗組織犯罪、貪污、反恐等因素,在各國際組織、國際公約之要求下,各國才在急短時間內,紛紛制定對抗洗錢行為之法律。我國於85年10月23日制定公布洗錢防制法時,依其立法理由說明,即表明是參照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公約》(U.N.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以下簡稱《維也納公約》)、「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的四十項建議及德國、美國與日本之立法例而制定。《維也納公約》之制定,是鑑於毒品犯罪具有經濟性、組織性及國際性等特質,該公約希望經由國際合作,從經濟面切斷毒品犯罪不法收益之循環,剝奪毒品犯罪活動所得之收益,從而消除其主要誘因與根源。然而,立憲主義之現代法治國家制定刑事法律之目的,在於法益保護,亦即以刑罰作為制裁法益破壞行為之法律手段,則洗錢罪之保護法益究竟為何?即有釐清之必要。 ⑵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依同法第2 條規定,是指: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為自己犯罪洗錢)。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而言(為他人犯罪洗錢)。從其犯罪態樣與行為客體來看,明顯與刑法第349 條贓物罪具有高度之類似性,而通說認為贓物罪是為了保護財產犯罪被害人對物之返還請求權之不受妨害(請求權妨害說)。但因贓物罪被定位為財產犯罪,「贓物」之概念即侷限於財產犯罪(如竊盜、搶奪、侵占等等)所得之物,因此像販賣槍枝、毒品所獲得之利益或偽造貨幣之貨幣,即非贓物罪中之「贓物」。贓物罪是一個非常古老之犯罪型態,相較之下,雖然洗錢罪與贓物罪都有收受犯罪不法所得之特性,然從其規範目的與規範型態來看,兩者卻是截然不同之犯罪型態。一來,贓物罪所涵蓋之犯罪不法所得,僅限於傳統意義下之財產犯罪所得,對於非財產犯罪之不法所得有所隱匿時,例如販賣毒品所得、內線交易罪之獲利等等,均無法根據贓物罪加以處罰;二來,贓物罪所要保護之法益,是以被害人之財產犯罪為限,當代社會中許多無被害人之犯罪(如買賣毒品、槍枝),或無具體被害人之犯罪(如內線交易、各種違反金融事業特許經營之罪),即無法以「保護被害人之返還請求權」為由加以處罰。在此情況下,洗錢罪之規範目的究竟為何?有學者參酌德國立法例,認為是為避免洗錢行為對國家司法權之行使造成干擾。易言之,洗錢罪之保護法益是「國家司法機關對於追查重大犯罪之司法作用不受妨害之利益」。因為現代國家之司法制度,其存在目的之一即是為了追查犯罪行為,並藉由追訴、處罰之過程,以確認犯罪事實、執行刑罰權。如果國家司法權受到干擾而無法行使,則不僅使司法權追訴犯罪之制度性目的落空,也間接宣告國家無力保障人民免於受害,傳統刑法之湮滅證據罪、偽證罪等罪,即是基於此種法益保護考量而制定。而洗錢行為是以掩飾、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內容,這些行為之目的與作用,無非是想要以改變不法所得之置放方式,以掩飾所得來源,並藉此干擾偵查機關對於重大犯罪之追查。一旦司法機關無法追查重大犯罪不法所得之下落,則追訴與處罰重大犯罪之目的亦隨之落空。基於此種學理說明,加上我國洗錢防制法第1 條亦明定:「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足認我國洗錢防制法之保護法益確係為「國家司法機關對於追查重大犯罪之司法作用不受妨害之利益」。 ⑶洗錢罪之保護法益係為國家對於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與處罰,顯見本罪在立法之初,即在權衡了傳統刑法理論承認「隱匿自己犯罪所得之行為乃犯罪行為人自我防衛之自然權利」與當代社會為對抗特定犯罪,避免犯罪行為人隱匿自己犯罪所得之行為將對國家司法權之行使造成干擾之情形下,將其適用範圍限縮在對於「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與處罰。至於何謂「重大犯罪」?我國立法者基於特定刑事政策考量或國際公約之要求、國際組織之建議,遂不斷修正、擴張其適用範圍(洗錢防制法制定後,第3 條有關「重大犯罪」之定義,先後於92年2 月6 日、95年5 月30日、96年7 月11日、97年6 月11日、98年6 月10日修正公布)。以詐欺罪為例,洗錢防制法第3 條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時,雖配合刑法常業詐欺罪之廢除,而將詐欺罪自重大犯罪中予以剔除;但96年7 月11日修正時,則於第2 項增列犯罪行為人涉犯詐欺罪而其犯罪所得在500 萬元以上者(原第2 項規定的犯罪所得為2,000 萬元,於此次修正時一併調降為500 萬元),亦屬重大犯罪。其立法理由載明:「二、本法已配合刑法第340 條及第345 條有關常業詐欺及常業重利罪名之刪除,將其自本法重大犯罪之列刪除。然詐欺罪或重利罪之犯罪者極易將犯罪所得以掩飾或隱匿等方式將之洗錢得逞,其中以利用匯款或轉帳方式之詐欺集團尤為猖獗。…FATF亦建議各國應將詐欺罪納入為洗錢之前置犯罪,爰於第1 項增列第5 款刑法第339 條、第344 條之罪,其後各款款次並依序後移。」據此,洗錢罪既是為確保國家司法機關對於追查重大犯罪之司法作用不受妨害之利益而制定,且法條已明定詐欺罪納入洗錢之前置犯罪之條件為「犯罪所得在500 萬元以上者」,自應指犯罪行為人各次涉犯詐欺罪之犯罪所得達500 萬元以上後,犯罪行為人為自己犯洗錢罪,或他人為犯罪行為人犯洗錢罪時,始該當洗錢罪。 ⑷況洗錢防制法第3 條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將原第2 項犯罪均需以犯罪所得達新臺幣500 萬元以上刪除,其修法理由略以:「五、原第2 項所列犯罪均須以犯罪所得達新臺幣500 萬元以上,始屬本法所稱重大犯罪,其立法目的在合理限縮洗錢犯罪適用範圍。然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刪除連續犯、常業犯規定,基於一罪一罰原則而分別認定行為人每次犯罪行為犯罪所得,致犯罪集團總犯罪金額龐大。惟因單一犯罪金額難以達新臺幣500 萬元,非屬本法所稱重大犯罪,而無洗錢犯罪之適用。另參酌FATF40項建議第3 項建議,就洗錢犯罪之前置特定犯罪,得以列舉特定犯罪類型,或以最重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方式規範,並無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規範方式,且APG 於2007年相互評鑑時已具體指摘我國洗錢罪門檻過高。綜合上述,爰刪除本項犯罪所得在新臺幣500 萬元以上之限制規定,將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列罪名酌修後,分別移列至修正條文第2 款、第8 款中規範,以茲明確。」,既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2 項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之理由,係因為避免因連續犯、常業犯規定之刪除,基於一罪一罰原則分別認定行為人每次犯罪行為犯罪所得均需達500 萬元以上,而規避洗錢防制法之適用,益見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2 項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前之適用上,確係犯罪所得在500 萬元以上者之重大犯罪,應係各罪分別計算,而非合併計算。 ⑸惟查:曾希哲為首之詐欺集團詐欺重大犯罪所得金額遠逾上揭通訊監察所知悉之新臺幣100,975,000 元,已如前述,而被告乙○○、己○○、甲○○參與曾希哲為首、對大陸地區人民實施電訊詐騙之詐欺集團所涉之詐欺取財犯行,業已扣得詐欺集團之犯罪所得現金,且據被告乙○○、己○○及甲○○均自承稱上開詐欺集團對大陸地區民眾之詐騙犯行有成功詐得款項,在菲律賓、柬埔寨、寮國之機房均有詐騙成功,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認定其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業已既遂,然因未查得確切之大陸地區被害人姓名,是被告乙○○、己○○及甲○○上開詐欺犯行,均僅論以一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業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見本院卷一第66至81頁),足見被告乙○○、己○○及甲○○所參與以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之詐欺犯行,已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認定上開詐欺犯行之被害人數僅有一人而均僅論以共同詐欺取財之一罪,而本件被告乙○○、己○○、甲○○、丙○○等人所涉洗錢犯行,均係為掩飾或隱匿因自己因詐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詐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依上開確定判決所認定詐欺取財既遂罪僅有一罪,故被害人人數僅以一人計算,自應屬犯罪所得在500 萬元以上者之重大犯罪。 (六)被告丙○○於100 年3 月間即知曾希哲係詐欺集團人員,並曾受曾希哲之指示負責將海外所得款項兌換為新臺幣轉運回台,及向詐欺集團成員領取金錢花用: ⒈①被告丙○○於100 年12月13日警詢中供稱:「(警問:你是否知道曾希哲綽號『火鍋』從事電信詐欺?)我知道他從事詐欺工作,....(以上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 頁反面)。....(警問:本局提示曾希哲、綽號『火鍋』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指認照片一覽表、計8 頁、共96人,何人你認識或見過面?擔任何工作?上揭詐欺集團組織如何分組?老闆、組長、組員各為何人?)編號2 綽號『小明』(本院按指被告甲○○)擔任組長;編號28綽號『阿賓』(本院按指被告己○○)擔任組長工作;編號33是曾希哲老闆;編號42是我本人,我只是幫曾希哲處理雜務;編號73是吳志弘的母親,我都叫他『阿姑』;編號74是綽號『小馬』(本院按指被告乙○○),他負責在臺灣管帳;編號79是吳志弘,作何工作我不知道;編號77是綽號『阿瑪尼』,我的印象他是別團的詐騙集團;編號93是綽號『阿寶』(本院按指龔寶霖),他是該詐騙集團的總管。(警問:上揭詐欺集團詐騙對象為何人?)詐騙大陸人。(警問:上揭詐欺集團詐騙方式為何?)他們是以電信方式詐欺。」等語(以上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頁正面)。②其於100年12月13日偵訊時供稱:「我是約2003或2004年認識『火鍋』(即曾希哲),在臺中認識的,他約於2006年去廈門時,我才知道他在做類似詐騙的... 直到去年2、3月我才聯繫到他,我經常去他那裡坐,我有問他做得順不順,他說還好。....我在去年6 月因為受傷,火鍋有幫我出幾十萬元的醫藥費,我看他對我不錯,他就拜託我幫他處理新加坡護照的事(但要拿到新加坡護照前,要先拿到菲律賓身分證),假如護照下來,他就要幫我還我的債務,今年8、9月,火鍋請我幫他找人匯款,他希望請匯率高的....」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8265號卷三、第91頁背面)。 ③其於100年12月16日偵訊中結證稱:「(檢察官問:是否知道曾希哲在做那些事業?)在臺灣時我不知道他在做什麼,過去大陸1、2年,我知道曾希哲有在做類似電信詐騙的事情,比如說聽過他們用哭的來騙人讓家長匯錢....曾希哲主要請我幫他租房子....或者把錢弄回來臺灣,還有請我幫他拿菲律賓護照,目的是要拿新加坡護照(以上見100年偵字第8265號卷三、第103頁正面)。(檢察官問:曾希哲除了做詐騙外,是否還有投資其他事業?)據我所知應該沒有,因為他要投資些什麼,一定會問我....(檢察官問: 就你所知,曾希哲的公司都是何人在操盤?)應該是『阿寶』,因為我去菲律賓時,就是住『阿寶』的家,這是在菲律賓等火鍋去照相,『阿寶』是編號1 照片之人(本院按指龔寶霖照片、以上見100 年偵字第8265號卷三、第104頁至第105頁)....他是有拜託我去寮國一次,那次是請我去看別的集團做詐騙的方式,我去過之後,對方也不敢讓我進他們的公司,我在他們住的地方聊一下而已,我後來去印尼要跟『阿弘』拿相片要辦護照時,有遇到曾希哲,有向他回報說對方是假冒公安、檢察官騙大陸人。....『阿弘』在印尼生活的很不錯,曾希哲都會負責他的生活開銷(以上見100年偵字第8265號卷三、第104頁正面)」等語。足徵,被告丙○○不僅知曾希哲從事電信詐騙,且曾經受曾希哲指示將海外款項轉運回臺灣。 ⒉被告己○○於警詢中證稱:「(警問:警方提示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1 至94),請你逐一指認相片中之人,何人是你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各擔任何工作?). . . . 編號42號、阿榮(丙○○),幫忙處理從澳門洗錢(地下匯兌)回臺灣。」(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第95頁背面)。 ⒊被告丙○○知曾希哲從事電信詐欺集團,與曾希哲為首之詐欺集團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如下: ⑴被告丙○○於警詢中稱(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阿浪』跟『空軍』是指何人?) ┌───┬───┬─┬────┬───┬──────────────┬───┐ │0311 │0000- │←│丙○○ │0000- │A:喂耶。B:我問你ㄛ,到時「│(業者│ │112757│000000│ │ │000000│阿浪」跟「空軍」這邊,公司是│未提供│ │ │ │ │ │ │到印尼還柬埔寨。A:印尼ㄚ。B│) │ │ │ │ │ │ │:印尼比較方便ㄛ。A:印尼。B│ │ │ │ │ │ │ │:好,OK。A:人找好沒。B:聽│ │ │ │ │ │ │ │沒。A:好,OK。B:好。A:8個│ │ │ │ │ │ │ │人快給我找。B:最慢下午給你 │ │ │ │ │ │ │ │電話啦。 │ │ └───┴───┴─┴────┴───┴──────────────┴───┘ 答:是我與曾希哲的對話內容。內容『8 個人快給我找』,是曾希哲詐騙集團少8 個人,要我幫他找8 個人。『阿浪』跟『空軍』是2 個大陸人。 (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602 │0000- │←│丙○○ │0000- │A:你明天訂機票了沒有?你先 │(業者│ │221828│000000│ │ │000000│不要回印尼,先過來寮國。B: │未提供│ │ │ │ │ │ │我聽沒有。A:我說你明天先不 │) │ │ │ │ │ │ │要回印尼,先過來寮國,老渥。│ │ │ │ │ │ │ │B:明天喔。A:對。B:我剛到 │ │ │ │ │ │ │ │香港而已,你那東西我要拿給他│ │ │ │ │ │ │ │,我到了會給你打電話。A:沒 │ │ │ │ │ │ │ │關係,你先聽我講,你明天訂機│ │ │ │ │ │ │ │票到寮國。B:到寮國?A:對,│ │ │ │ │ │ │ │他們做得太好了,每天都100多 │ │ │ │ │ │ │ │,40幾個人而已,我要讓你進去│ │ │ │ │ │ │ │,看他們怎麼做。B:好阿,可 │ │ │ │ │ │ │ │是我現在也沒辦訂,也要明天才│ │ │ │ │ │ │ │能訂。A:對阿,你明天馬上訂 │ │ │ │ │ │ │ │,馬上過去。B:好阿,你那東 │ │ │ │ │ │ │ │西我先送,看怎樣,我馬上打給│ │ │ │ │ │ │ │你。A:好。 │ │ └───┴───┴─┴────┴───┴──────────────┴───┘ 答:這通電話是我與曾希哲的談話內容。內容是曾希哲要我先不要回印尼,前往寮國他朋友綽號『阿金』從事詐騙集團經營的情形(以上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1010000442號卷第2 頁正反面)。 ⑵被告己○○於警詢中證稱:(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620 │0000- │←│賓哥 │000000│B :阿榮,你幫我問一下5 百萬│(業者│ │153101│000000│ │ │00000 │臺幣,要多少港幣。A :你要 │未提供│ │ │ │ │ │ │500 萬臺幣?B :嘿耶。A :你│) │ │ │ │ │ │ │是要臺幣還是港幣?B :臺幣。│ │ │ │ │ │ │ │A :你人還在澳門嗎?B :對ㄚ│ │ │ │ │ │ │ │。 │ │ └───┴───┴─┴────┴───┴──────────────┴───┘ 答:係我與阿榮(丙○○)談話內容,主要談論要阿榮幫我洗500 萬元臺幣,要回臺灣使用。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620 │0000- │←│賓哥 │000000│A :他今天沒那麼多,明天也不│(業者│ │160154│000000│ │ │00000 │確定有那麼多。B :匯率多少?│未提供│ │ │ │ │ │ │A :100 萬港幣,363 臺幣。B │) │ │ │ │ │ │ │:你直接問他500 萬臺幣,要給│ │ │ │ │ │ │ │他多少港幣。A :問題是他沒那│ │ │ │ │ │ │ │麼多臺幣給你ㄚ。B :你給他時│ │ │ │ │ │ │ │間去洗錢ㄚ。A :哪有啦。B :│ │ │ │ │ │ │ │你等耶。(幕後老闆)B :跟你│ │ │ │ │ │ │ │講錯了,是「巴基斯坦」。A :│ │ │ │ │ │ │ │他這邊有沒有直飛?B :我不知│ │ │ │ │ │ │ │道,你問一下,問一下首都。A │ │ │ │ │ │ │ │:我去那邊有沒有人接我。B :│ │ │ │ │ │ │ │當然是沒有ㄚ。所以叫你找臺灣│ │ │ │ │ │ │ │旅行社,找翻譯ㄚ。A :我找翻│ │ │ │ │ │ │ │譯自己帶去是不是?B :對ㄚ。│ │ │ │ │ │ │ │A :最慢我後天回臺灣。我去找│ │ │ │ │ │ │ │一下,錢你要不要換。B :你先│ │ │ │ │ │ │ │把公司的事確定好。A :好。 │ │ └───┴───┴─┴────┴───┴──────────────┴───┘ 答:係我與阿榮的通話內容,主要談論兌換臺幣事宜,後來接我電話之人我忘記是誰了,從事何事我不清楚。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丙○○是否向你領薪水?) ┌───┬───┬─┬────┬───┬──────────────┬───┐ │0624 │0000- │→│賓哥 │000000│A :嘿耶「阿賓」我到了,剛下│1316:│ │191717│000000│ │火鍋 │000000│飛機。B :你先問「俄羅斯」簽│臺北市│ │ │ │ │ │0 │證怎麼辦。A :信號不好。B :│○○區│ │ │ │ │ │ │辦「俄羅斯」簽證。A :是ㄛ,│○○○│ │ │ │ │ │ │問一問我直接去辦嗎?B :問一│路000 │ │ │ │ │ │ │問你直接去辦ㄚ。A :你先拿給│號、 │ │ │ │ │ │ │「火鍋」聽。(火鍋)B :怎樣│000 號│ │ │ │ │ │ │。A :我直接去找關係,辦「俄│0 樓頂│ │ │ │ │ │ │羅斯」簽證。B :找旅行社辦ㄚ│ │ │ │ │ │ │ │。A :我辦好了,就直接買機票│ │ │ │ │ │ │ │嗎?B :順便找「翻譯」ㄚ。A │ │ │ │ │ │ │ │:「翻譯」「俄羅斯」沒問題ㄚ│ │ │ │ │ │ │ │,我本身就有認識了ㄚ。B :是│ │ │ │ │ │ │ │ㄚ。A :重點是我身上沒錢ㄚ,│ │ │ │ │ │ │ │上個月我也沒領到錢ㄚ。B :你│ │ │ │ │ │ │ │欠我錢當然沒領到錢了。A :上│ │ │ │ │ │ │ │個月我一毛都沒領,你又不是不│ │ │ │ │ │ │ │知道。B :你打給「阿保」,叫│ │ │ │ │ │ │ │「小馬」先拿20萬元給你。A :│ │ │ │ │ │ │ │我打給「阿保」說你講的。B :│ │ │ │ │ │ │ │對。A:好。 │ │ └───┴───┴─┴────┴───┴──────────────┴───┘ 答:係我與阿榮(即丙○○)的通話內容,主要談論請阿榮問旅行社辦理俄羅斯護照事宜. . . . 。 (警問:警方當場撥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阿保」是何人?) ┌───┬───┬─┬────┬───┬──────────────┬───┐ │0624 │0000- │→│賓哥 │000000│A :阿賓。B :嘿耶。A :你老│1316:│ │192338│000000│ │ │000000│闆叫我打給「阿保」,他2 支「│臺北市│ │ │ │ │ │0 │臺灣耶」、「大陸耶」電話都關│○○區│ │ │ │ │ │ │機不通,現在是換哪一支?B :│○○○│ │ │ │ │ │ │你等耶,你記一下000000000000│路000 │ │ │ │ │ │ │。A:好。 │號、 │ │ │ │ │ │ │ │000 號│ │ │ │ │ │ │ │0 樓頂│ └───┴───┴─┴────┴───┴──────────────┴───┘ 答:係我與阿榮(即丙○○)的通話內容;我的老闆指的是寶哥,阿保係在印尼的負責人,000000000000係阿保在菲律賓使用的電話。(以上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第92頁背面至第93頁)。 ⒋綜上,被告丙○○於警詢及偵訊中均自承稱其知悉曾希哲係從事詐欺集團,及曾受曾希哲之指示負責將海外所得款項兌換為新臺幣轉運回台,被告己○○並於警詢中證稱被告丙○○是詐欺集團成員中負責將澳門的錢洗錢回臺灣之人,又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丙○○非但於100 年3 月間電話中既受曾希哲之託,替曾希哲詐欺集團找8 個人加入該集團,復於100 年6 月間依曾希哲之請至寮國(即柬埔寨)考察電信詐欺集團運作之情形、依詐欺集團成員己○○洗500 萬元之臺幣回臺灣供集團成員使用、受曾希哲(火鍋)之委託代辦俄羅斯護照、向詐欺集團成員領取薪水花用等情,均核與被告丙○○上開於警詢、偵訊中所自承之情節相符,故被告丙○○於100 年3 月間即知曾希哲從事跨國電信詐欺事業詐騙中國大陸不特定人,殊堪認定。 (七)曾希哲為首之詐欺集團詐得大陸地區人民幣後,係由「寶哥」(龔寶霖)負責分配詐得款項之分紅,尚未分配或分配後剩餘之款項,係由「寶哥」或曾希哲委託不詳之匯兌業者將上開詐欺所得之人民幣兌換為新臺幣匯回臺灣,再交由「阿一」、「阿保」指示被告乙○○、甲○○收受之後保管;而曾希哲所分得之詐欺贓款,或直接委由不詳之匯兌業者將上開詐欺所得之大陸人民幣兌換為新臺幣匯入臺灣,或藉由在澳門地區賭場兌換籌碼賭博方式轉換成港幣後,再藉由跨國地下匯兌方式,由曾希哲在澳門地區委託被告丙○○媒介地下匯兌業者,或曾希哲親自找其他地下匯兌業者,在澳門地區交付賭場換得之港幣給地下匯兌業者,依約定匯率折算,在臺灣地區交付依約定匯率換算之等值新臺幣,由地下匯兌業者在臺灣交付給曾希哲指定之人收受、搬運、寄藏,以掩飾曾希哲自己所犯詐欺重大犯罪: ⒈曾希哲、「寶哥」(音譯,以下或譯為保哥)為首之詐欺集團係詐騙大陸地區人民,將詐騙所得之人民幣以不同管道兌換成新臺幣洗回臺灣,由曾希哲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阿保」、「阿一」指示被告甲○○或乙○○收取後,再由被告乙○○保管: ⑴被告甲○○於警詢中供稱及證稱:我所屬之詐欺集團是詐騙大陸人民,就以大陸公安的名義說他的帳戶有問題,錢要放在別的帳戶才安全,最多一次可以詐騙到150 萬元至200 萬元人民幣,騙到的錢「阿保」會通知我在臺灣地區去跟他指定的人拿現金,怎麼洗回來的我不知道等語(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39 頁背面)。 ⑵被告乙○○於100年9月20日警詢中供稱及證稱:在我住處所扣得之現金,以及臺北富邦銀行正義分行、新北市蘆洲區農會保險箱所取出之現金都是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上揭犯罪所得都是綽號「阿一」拿給我保管等語(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125 頁背面)。其於100年9月21日警詢時則供稱及證稱:我沒有工作,是靠幫詐欺集團公司,每月月薪5 萬元,我是負責幫他們保管不法所得及依照他們指示將錢送給指定人,曾經甲○○叫我幫詐欺集團換新加坡幣,換好之後「阿一」叫人來拿,甲○○也曾叫我依據檔案內容分錢給各個成員,指認相片中42號是丙○○,我曾經依指示分錢給他,金額大約都是50萬元左右,「阿一」、曾希哲也會叫我從詐欺集團所得中拿錢出來給其他人,100年7月25日10時47分、10時49分、12時12分許通聯譯文,該三通都是我跟曾希哲的通話,當天我是在臺北接地下匯兌的人拿錢給我,而當天是我專程帶50萬元到新竹給曾希哲等語(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126頁至第130頁反面)。於同日偵訊時亦供稱:我是聽命一位綽號叫「阿一」,我幫詐欺集團保管這些錢,他們一個月給我薪水5 萬元,我曾經拿50萬元給丙○○,我都是向地下匯水收錢,對方都是由「阿一」聯絡,然後約定地點後,我過去拿,我也要負責匯款或交款給他人,帳冊已經被「阿一」在前天派人來拿走了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8265號卷一第119至120頁)。於100 年10月25日偵訊時供稱:(檢察官問:你加入的詐騙集團,到底是何人認識的?)我是先認識「小寶」,「小寶」跟「寶哥」是不同人,「小寶」是請我幫「寶哥」辦事,「小寶」介紹我跟「寶哥」認識,我後來才知道我哥也在「寶哥」的詐騙集團,這個詐騙集團很有名,我是加入該詐騙集團3、4個月後我才知道我哥甲○○也在該集團內。(檢察官問:是否你一回國後,你哥介紹你加入詐騙集團?)也算是,我一開始是幫我哥的忙,後來「寶哥」那裡缺人,叫我過去幫忙。(檢察官問:你哥請你幫忙交款或匯款的錢是從何處拿錢出來的?)是從同一批錢,也是「寶哥」叫我保管的錢,不過我哥回來後,會再補現金給我。(檢察官問:今年4 月26日你抱錢去給曾希哲的父親,是何人指示的?)我記得是寶哥的手下「阿一」打電話給我的,依照剛剛在縣警局聽的監聽譯文,裝箱的金額應該是2 千萬元,所以才會很重。(檢察官問:這2 千萬元的現金是從你的保險庫拿出來的嗎?)是。(檢察官問:保險庫的錢是如何收集的?)是「阿一」叫我到特定地點向不特定的人拿錢,每次幾乎都不同人,每次金額約100 萬元左右。(檢察官問:這些錢是否都是寶哥詐騙集團的詐騙所得?)應該是(以上見100年偵字8265號卷二、第85頁反面)。 ⑶被告甲○○、乙○○均屬曾希哲、「寶哥」(即保哥,為音譯)為首之詐欺集團成員,而上開詐欺集團係以電信詐欺之方式向大陸地區人民詐得人民幣之款項,故詐欺原始犯罪所得應為人民幣,而非港幣或臺幣等幣別,惟被告乙○○替曾希哲詐欺集團保管詐欺大陸地區人民之犯罪所得,係透過「阿一」或「阿保」指示向不特定人拿錢後取得,被告乙○○都是向非銀行業者之其餘匯兌管道收錢,且依卷證顯示,被告乙○○所保管者係新臺幣,在在證明,曾希哲為首之詐欺集團所詐得人民幣,係由「寶哥」、曾希哲等人透過製造偵查斷點方式,將境外詐欺所得人民幣經由金融活動變更為新臺幣後移入臺灣,交由被告乙○○保管。另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被告丙○○曾受曾希哲或被告己○○之指示將港幣兌換為新臺幣,並交給其等所指定之人,應為將上開犯罪所得兌換為新臺幣洗回臺灣管道之一,且被告乙○○曾支付數次50萬元予被告丙○○。⒉曾希哲為首之詐欺集團係從事電信詐騙詐欺大陸地區人民,所得係人民幣,曾希哲使用所分得之詐欺犯罪所得人民幣在澳門賭場賭博兌換籌碼港幣,使詐欺所得人民幣合法變成賭博贏得港幣3000萬元後,委託被告丙○○媒介地下匯兌業者匯兌為新臺幣,被告丙○○明知上情,仍媒介「鄭先生」所屬地下匯兌業者在澳門賭場向曾希哲收受港幣3000萬元,透過地下匯兌換算成新臺幣1 億950 萬元之認定: ⑴曾希哲於100 年11月17日偵訊時供稱:詐欺集團的分紅,實際上都是「阿寶」(龔寶霖)在控制,因為所有的資料都在他那裡,我可以分到詐騙所得扣掉成本後淨利的三成,「阿寶」自己說他拿三成,我很久以前就在澳門賭博贏錢,100 年6 月間才開始匯大筆金錢回臺灣,約共1 億8 千萬元左右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7700號卷第91頁背面至第92頁)。足見曾希哲確實有分得其為首詐騙集團所詐得之犯罪所得款項,並於100 年6 月間開始將所分得詐騙款項轉入澳門賭場賭博洗錢,嗣再將所兌換籌碼的之金額大筆匯兌為新臺幣回臺灣。 ⑵被告丙○○於警詢中供稱:我知道曾希哲(綽號「火鍋」)從事詐欺工作,曾希哲與己○○、甲○○於l00年7月19日由澳門回臺灣,於100年8月8日出境澳門,於8月15日再回臺灣,二次均經我手裡以地下匯兌之方式匯新臺幣回臺灣,共計新臺幣1億950萬元,都交給曾希哲,款項流向我不清楚等語(以上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第4 頁反面)。其於偵訊中供稱:「(檢察官問:火鍋詐騙賺來的錢,如何匯回臺灣的?)我不知道,只有這一筆港幣3000萬元在賭場贏的錢透過我,其它的他都不敢讓我知道。(檢察官問:火鍋在澳門到底贏多少錢?)我不知道他輸贏多少,因為後面這一次都是火鍋自己洗碼,所以我完全不知道他輸贏多少,也不知道他的本錢多少(以上見100年偵字第8265號卷三、第91頁反面至第92頁正面).... (檢察官問:就你所知,曾希哲公司賺的錢都用去那裡?)應該花在酒錢及賭博,但賭博不一定在澳門賭,可能去其他地方賭。(檢察官問:你是否知道曾希哲為何會將在澳門贏的錢要匯回來臺灣?)因為不匯回來又會輸光了,....他本來是要我幫他匯港幣5000萬元回來,後來只匯回來港幣3000萬元。曾希哲及他的公司都有自己的匯水管道,只有在大筆金額才會找我幫忙,也只有這一次,所以我認為他請別人幫忙的金額應該不會太高。....,(檢察官問:就你所知,曾希哲這次去澳門賭博的賭本如何來的?)應該是他公司賺來的錢,....(檢察官問:是否有可能,曾希哲以港幣3000萬元為賭本,然後沒有輸贏,又把港幣3000萬元籌碼換成現金匯回來臺灣?)非常有可能,因為在澳門賭博輸贏很快,就我所知,在澳門的洗錢模式之一,就是拿相等的金額籌碼同時押莊家與閒家,假如閒家贏,就沒有輸贏,假如莊家贏就扣5 %給賭場,所以等於洗錢要5%的手續費」等語(以上見100年偵字第8265號卷三、第105 頁正面)。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幫曾希哲聯絡水頭,我有在賭場裡面房間看到他們跟曾希哲收3000萬元港幣,....我在電話中跟綽號「阿水」的人談,....「阿水」長年在澳門,我叫「阿水」來跟曾希哲收港幣現金,收完之後,「阿水」交代沒辦法一次清點完,要分三、四次送臺幣現金(原審卷七第28頁至背面)等語。核與曾希哲於警詢供稱:我與被告己○○、甲○○於100 年7月19日由澳門回臺灣,於100年8月8日出境澳門,於8 月15日再回臺灣,二次共以地下匯兌方式匯回約新臺幣一億元,款項用於買房、買車等語(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20頁反面);及其於偵訊中供稱:(檢察官問: 你何時在澳門開始賭博贏錢?)很久了,只是贏多贏少。(檢察官問: 何時才開始將賭博贏的錢匯回來臺灣?)今年6 月才開始把大條的錢匯回來臺灣,我匯回來的錢約有1億8千多萬元左右,....我都是經由地下匯兌將錢匯回來臺灣,都是阿龍(本院按指被告丙○○)去找地下匯兌幫我處理的(以上見100 年偵字第7700號卷、第92頁正面);及其於原審準備程序稱:有關100年4月26日叫甲○○及乙○○搬運至桃園給戊○○保管之新臺幣2000萬元是澳門賭博贏來的,這筆錢是澳門賭場幫我弄到臺灣的(原審卷二、第100頁反面)。....100年9月3日由甲○○及乙○○搬運至桃園給戊○○保管之新臺幣9400萬元是澳門賭場贏來的(原審卷二、第101 頁反面)。....我叫甲○○用鐘偉霖名義購買牌號0000-00 藍寶堅尼車之新臺幣1900萬元是澳門賭場贏的(原審卷二、第101 頁反面)。....用甲○○名義向嘉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訂購藍寶堅尼車支付之990 萬元是澳門賭場贏的(原審卷二、第102 頁正面)。....用甲○○名義購買牌號0000-00賓士車之400多萬元現金是我在澳門賭場贏的(原審卷二、第10 2頁正面)。....用己○○名義向大陸建設公司購買房子的錢是我在澳門賭場贏的(原審卷二、第104頁正面)...我在澳門賭場贏錢,丙○○當時在澳門,....我叫丙○○幫忙找匯兌的人,丙○○找到之後,就自己去臺灣拿錢,拿到錢後就拿給我等語(原審卷二第108 頁反面),大致符合。 ⑶再者,被告丙○○亦於100 年12月16日偵訊自承稱:曾希哲除了做詐騙外,沒有投資其他事業(見100 年偵字8265號卷三、第104 頁正面),. . . . 曾希哲極有可能以港幣3000萬元為賭本,然後沒有輸贏,又把港幣3000萬元籌碼換成現金匯回來臺灣,因為在澳門賭博輸贏很快,就我所知,在澳門的洗錢模式之一,就是拿相等的金額籌碼同時押莊家與閒家,假如閒家贏,就沒有輸贏,假如莊家贏就扣5 %給賭場,所以等於洗錢要5 %的手續費(以上見100 年偵字第8265號卷三、第106 頁正面)等語,核與被告甲○○於偵訊中結證稱:據我了解,曾希哲除從事詐欺外,好像並無其他工作等語相符(見100 年度偵字第8265號卷一第126 至128 頁)。衡情,賭博產業是最常被用來洗錢的管道之一,其中一種方式就是以現金兌換成賭注籌碼,在賭場把玩結束後再將籌碼換成賭場開立的支票取走,或由賭場銀行帳戶轉帳,歷年來檢調即曾偵辦跨國洗錢案追出不法集團利用澳門賭場,以購買VIP 會員卡方式洗錢;檢調查出該集團把資金從新加坡提出後,繞到美國、匯往台灣、轉匯香港後再到澳門,前後5 層轉匯洗錢,部分資金最後流向澳門賭場的博彩公司帳戶後「斷點」,一旦犯罪集團從賭場VIP 帳戶結清後,便可將錢匯向指定帳戶成功「漂白」,足見利用於澳門賭場賭博,將不法犯罪所得兌換為籌碼,經於賭場賭博後之輸贏再度兌換為現金,確實係洗錢之常用方式之一。衡諸曾希哲除從事詐欺集團所分得之詐欺所得外,並無證據證明有其他合法之財務收入及金錢來源,其竟有足夠本錢在澳門地區賭場賭博,並以籌碼換得約3000萬港幣折算成新臺幣匯回臺灣,益徵,曾希哲係以於澳門賭場賭博作為其所分得詐欺集團犯罪所得漂白之手段之一,且其為躲避查緝,製造偵查斷點,竟未直接由澳門賭場直接將上開詐欺所得兌換籌碼後賭博所得,匯入其名下之帳戶而由銀行將之兌換為新臺幣,反而委託被告丙○○媒介地下匯兌業者,將曾希哲在澳門賭場賭博兌換籌碼換得之港幣3000萬元,以地下匯兌方式,換算成新臺幣1 億950 萬元後,由地下匯兌業者在臺灣交付給曾希哲指定人收受之款項,實係曾希哲將其所分得詐欺重大犯罪所得超過價值500 萬元以上之人民幣,在澳門賭場藉賭博兌換籌碼變更性質為港幣,再從澳門變更所在地移轉到臺灣成為新臺幣,製造偵查斷點以掩飾曾希哲所分得重大詐欺犯罪之情,即堪認定。準此,被告丙○○既能媒介地下匯兌業者替曾希哲將澳門賭場籌碼換得之港幣以地下匯兌匯回臺灣,當係在替曾希哲牙保掩飾其因詐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製造偵查斷點逃避追訴,亦堪認定。(八)被告丙○○確知曾希哲從事電信詐騙詐欺大陸地區人民,且知曾希哲使用其所分得詐欺犯罪所得人民幣在澳門賭場賭博兌換籌碼港幣,使詐欺所得人民幣經由賭博贏得港幣3000萬元後,仍受曾希哲之託,媒介「鄭先生」所屬地下匯兌業者在澳門賭場向曾希哲收受港幣3000萬元,透過地下匯兌換算成新臺幣1 億950 萬元,被告丙○○媒介地下匯兌業者替曾希哲以地下匯兌匯款之際,復意圖損害希哲本人利益及為自己不法利益,要求地下錢莊替其保留150 萬元匯差,而違背其任務,從中獲得新臺幣150 萬元之匯差,致生損害於曾希哲財產之認定: ⒈曾希哲與被告己○○、甲○○等人於100年7月19日由澳門回臺灣,於同年8月8日出境澳門,於同年8 月15日再回臺灣,二次共委託被告丙○○尋找地下匯兌管道匯回臺灣之金額,共計新臺幣1億950萬元,上開款項均交給曾希哲等情,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供承在卷,已如前述;而被告丙○○於上開接受曾希哲委託尋找地下匯兌業者兌換為新臺幣攜回臺灣獲利5 %即新臺幣150萬元,則於100年8月17日匯入彰化銀行斗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蘇秀雲之帳戶內乙節,除據被告丙○○於警詢中供述在卷外(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第4 頁反面),亦有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彰化銀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彰化縣警察局100年8月31日彰警刑字第100065920 號函文及臺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入傳票各1 份在卷可稽(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第16至19頁),上情堪以認定。 ⒉被告丙○○知曾希哲從事電信詐欺集團,曾希哲將詐欺所得贓款,透過澳門賭場將籌碼兌換成港幣,再透過被告丙○○媒介,以地下匯兌方式在臺灣交付1 億950 萬元給曾希哲指定之人收受,被告丙○○掩飾、牙保地下匯兌款項之通訊監察譯文如下: 被告丙○○警詢稱:「(警問:警方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何人之談話內容?賺取0.5 酬佣現於何處?) ┌───┬───┬─┬────┬───┬──────────────┬───┐ │0817 │0000- │→│男 │000000│A:你說你的匯率,港幣兌台幣的│19322 │ │114943│000000│ │ │000000│ 匯率是,最高是多少?B:3.7 │;新北│ │ │ │ │ │0 │ 。A:3.7喔。B:3.7。A:那 │市○○│ │ │ │ │ │ │ 你過去跟我收港幣,收完沒問│區○○│ │ │ │ │ │ │ 題,我這邊是拿現金嗎?B:對│路000 │ │ │ │ │ │ │ !A:蛤?B:你有沒有500?A: │號00樓│ │ │ │ │ │ │ 500港幣喔?B:對。A:應該不│;70 │ │ │ │ │ │ │ 止吧!B:不止喔。A:對阿。B│ │ │ │ │ │ │ │ :因為我要正好500就好了。A│ │ │ │ │ │ │ │ :喔,你今天要做500,.你拿│ │ │ │ │ │ │ │ 馬上沒問題,我這邊馬上拿現│ │ │ │ │ │ │ │ 金是不是?B:對對對。A:現 │ │ │ │ │ │ │ │ 金嗎? 你之前都是要匯款的阿│ │ │ │ │ │ │ │ ,我現金可以嗎?B:現金可以│ │ │ │ │ │ │ │ 。A:可以,要不然這樣子吧 │ │ │ │ │ │ │ │ ,你說3.7.已經是最高了嗎?B│ │ │ │ │ │ │ │ :對。A:3.7好,要不然我待│ │ │ │ │ │ │ │ 會打電話的時候我會跟你說 │ │ │ │ │ │ │ │ 3.65,阿這是我朋友要的我算│ │ │ │ │ │ │ │ 0.5拉,反正我電話都會跟你 │ │ │ │ │ │ │ │ 講3.65而已啦。B:恩恩。A:│ │ │ │ │ │ │ │ 好不好? 反正你到時候就是算│ │ │ │ │ │ │ │ 3.65的錢給他,給我們你後面│ │ │ │ │ │ │ │ 的0.5幫我留起來。B:好。A │ │ │ │ │ │ │ │ :反正你那邊最多就收500港 │ │ │ │ │ │ │ │ 幣而已是不是?B:對對.A:好│ │ │ │ │ │ │ │ ,那我喬一下,我馬上跟你打│ │ │ │ │ │ │ │ 。B:好……。 │ │ ├───┼───┼─┼────┼───┼──────────────┼───┤ │0817 │0000- │→│男 │000000│A:你要記得喔,反正我電話那 │19322 │ │115155│000000│ │ │000000│邊都是講3.65,你算錢給我們一│;新北│ │ │ │ │ │0 │樣是3.65,0.5我的0.5先放在你│市○○│ │ │ │ │ │ │那邊,到時候我要怎樣拿我會再│區○○│ │ │ │ │ │ │跟你講。好不好。B:好。A:阿│路000 │ │ │ │ │ │ │你就是我最多500港幣是不是?B │號00樓│ │ │ │ │ │ │:對對。A:3.7 3.6那如果1百 │;70 │ │ │ │ │ │ │萬港幣算5萬塊的台幣,對不對 │ │ │ │ │ │ │ │?B:對。A:五百萬就算25萬嘛 │ │ │ │ │ │ │ │,對不對?.....。 │ │ └───┴───┴─┴────┴───┴──────────────┴───┘ 答:這2 通電話是我與綽號『鄭先生』的談話內容。所賺取0.5%酬佣,計新臺幣150 萬元,因這筆是大陸人綽號『雅姐』介紹,要給『雅姐』新臺幣135 萬元,我只賺新臺幣15萬元。(警問:曾希哲與己○○、甲○○於l00年7月19日由澳門回臺灣,於100年8月8日出境澳門,於8月15日再回臺灣,二次共以地下匯兌方式匯回多少新臺幣?款項流向為何?)經我手裡匯兌回臺灣,計新臺幣1億950萬元。款項都交給曾希哲,款項流向我不清楚。(警問:警方提示調閱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路口監視蒐證當日你與何人前往交付款項?你以此地下匯兌方式,共交易款項多少錢?)是,新臺幣1億950萬元。(警問:你於100 年8月17日,從地下匯兌中,獲利之5%,新臺幣150萬元,匯入彰化銀行斗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蘇秀雲,是否屬實?)屬實(以上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第4 頁反面)」等語,並有地下匯兌業者100年8月17日以邑禾有限公司帳戶匯款150 萬元至蘇秀雲上揭帳戶之臺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入傳票足稽(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9頁、第88頁),茲被告丙○○自承替曾希哲匯回港幣3000萬元,揆諸上揭通聯譯文內容,被告丙○○與地下匯兌業者談妥「1元港幣換新臺幣3.7元匯率,惟地下匯兌業者向曾希哲收匯時實際上又以新臺幣3.65元匯率向曾希哲兌換,其中的0.05元匯率差額先保留到地下匯兌業者手中,屆時再由被告丙○○向地下匯兌業者取得」之情,故被告丙○○替曾希哲介紹地下匯兌業者,由地下匯兌業者替曾希哲以地下匯兌方式,將曾希哲以籌碼換得之港幣3000萬元折算成新臺幣1億950萬元(計算式: 30,000,000*3.65=109,500,000)在臺灣交付,而被告丙○○可取得新臺幣150萬元差額之情(計算式:30,000,000*3.7-30,000,000*3.65=30,000,000*0.05=1,500,000),殊堪認定。 ⒊雖被告丙○○否認違背曾希哲委託之任務,背信不法取得匯差150 萬元之情,辯稱:被告丙○○介紹地下匯兌業者予曾希哲,就兌換匯率,當賺取介紹佣金,報價時可採外加或內含方式,被告丙○○所採是內含方式,實無背信可言,實為在商言商謀求利潤而已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8頁)。惟查,被告丙○○於警詢時否認賺取150 萬元之匯差利潤,其先是辯稱:因這筆(即上揭1億950萬元)是大陸人綽號「雅姐」介紹,要給「雅姐」新臺幣135 萬元,我只賺取新臺幣15萬元等語(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1010000442號卷第4 頁反面),然查,證人蘇秀雲於警詢時證稱:彰化銀行斗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蘇秀雲是我所開設,我本人使用,丙○○於100年8月17日,匯款新臺幣150 萬元入我的帳戶內,是因為他之前向我借新臺幣600 萬元,陸續還我350萬元,尚欠我250萬元,因他跟我說,人在國外不方便,所以委任別人匯款給我。我不清楚還我這新臺幣150 萬元是丙○○地下匯兌之獲利等語(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參、第45頁反面至第46頁正面)等語,實與被告丙○○所謂只賺15萬元辯詞不符,再衡以上揭被告丙○○與地下匯兌業者之通聯譯文,被告丙○○稱「0.5我的0.5先放在你那邊,到時候我要怎樣拿我會再跟你講,好不好」等語,已明示全部匯差均由被告丙○○取得,在在證明,被告丙○○係獨得該150萬元匯差,先前所辯「另135萬元由不詳年籍『雅姐』者取得」云云,顯不足採。至被告丙○○辯稱上開150 萬元是其介紹地下匯兌業者給曾希哲之介紹佣金云云,然曾希哲於警詢稱:「被告丙○○上揭100 年8 月17日11時49分、11時51分之通聯譯文,我不知道他為什麼要賺我新臺幣150 萬元的匯差(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20頁反面)」等語,再佐以上揭通聯譯文中,被告丙○○與地下匯兌業者話中,被告丙○○要地下匯兌業者記得「電話那邊都是講3.65,你算錢給我們一樣是3.65,0.5我的0.5先放在你那邊,到時候我要怎樣拿我會再跟你講。....那如果一百萬港幣算5萬塊的台幣,對不對?五百萬就算25萬嘛,對不對? 」等語,在在證明,曾希哲委託被告丙○○媒介地下匯兌業者時,並未承諾要給予被告丙○○150 萬元佣金,而民法上之「委任」契約,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並不以報酬為必要,被告丙○○利用替曾希哲媒介地下匯兌業者之機會,未明確告知曾希哲其要賺取佣金,亦未告知其係以內含之方式利用匯差賺取高達150 萬元之佣金,竟擅自違背受託義務,利用曾希哲不知,而於委任關係並未終止時,既未直接向委託人請求報酬,而擅自與地下匯兌業者約定不同之匯差,從中損害曾希哲利益,藉機套取不應由被告丙○○取得之匯差,被告丙○○意圖損害曾希哲本人利益、而為自己不法利益,違背受曾希哲指示處理事務之義務,背信取得150萬元,損害曾希哲之情,殊堪認定。 (九)被告丙○○受曾希哲委託,在澳門地區媒介地下匯兌業者「鄭先生」替曾希哲以地下匯兌方式,將曾希哲在澳門賭場洗錢所得港幣3000萬元匯入臺灣,被告丙○○及己○○遂於100 年8 月17日至19日間,依曾希哲指示,先後在新北市板橋區之遠東百貨公司,自受「鄭先生」地下匯兌業者委託送錢之徐翊鳴處,收受上開以地下匯兌方式交付之新臺幣6000多萬元現金: ⒈曾希哲使用其所分得之詐欺犯罪所得人民幣在澳門賭場賭博兌換籌碼港幣,使詐欺所得人民幣經由賭博贏得之港幣3000萬元,委託被告丙○○媒介「鄭先生」所屬地下匯兌業者將上開港幣3000萬元,透過地下匯兌換算成新臺幣1 億950 萬元等情,已如前述,而上開新臺幣1億950萬元,其中6000多萬元係由被告丙○○會同被告己○○(綽號「賓哥」)共同前往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前,向綽號「胖胖」之徐翊鳴所拿取收受,收受後再交與曾希哲等情,業據:①曾希哲於原審準備時供稱:我在澳門賭場贏錢,丙○○當時在澳門,我叫丙○○幫忙找匯兌的人,丙○○找到之後,就自己去臺灣拿錢,拿到錢後就拿給我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8 頁反面),②及被告丙○○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供稱及證稱:曾希哲與己○○、甲○○於l00年7月19日由澳門回臺灣,於100 年8月8日出境澳門,於8 月15日再回臺灣,二次共以地下匯兌方式匯回1億950萬元新臺幣回臺灣,這是因為曾希哲請我幫他找人做地下匯兌匯款,他希望請匯率高的,我找到「鄭先生」來做地下匯兌,確定之後,「鄭先生」就去賭場收港幣3000萬元,在臺灣連續5、6天才拿完全部的新臺幣1億950萬元,都是徐翊鳴的人在板橋遠東百貨前交錢給我,都是己○○(綽號「阿賓」、「賓哥」)陪我去拿的,大部分是拿現金,我就跟己○○一起開同一部車把錢載到曾希哲住處給曾希哲點收等語(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1010000442號卷第5頁;100年偵字第8265號卷三第91頁反面至第92頁正面;原審卷二第103 頁正反面),③與被告己○○於偵訊中及原審準備程序稱:我從澳門洗碼帳戶陸續領了2 、3000萬元港幣出來,這3000萬元港幣都是曾希哲的,我有跟丙○○一起去遠東百貨跟徐翊鳴拿錢,正確次數我忘記了,我跟丙○○收到錢之後就一起開車將錢載到板橋曾希哲住處交給曾希哲等語(見100 年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38頁正面;原審卷二第103頁正面;原審卷六第109頁)屬實;④復有同案被告徐翊鳴於警詢時供稱:警方於100年11月24日9時30分,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巷00弄00號執行搜索, 查扣我持用之長江牌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1具。警方提示調閱100年8月17至19日0000-000000 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是綽號「阿水」之男子,要我三度下臺中幫他拿總數約6000多萬元之新臺幣現金及2張面額分別為3000萬、1000多萬支票,拿上去臺北給一個綽號「阿B」之男子,這些通聯就是聯絡這些事情,....「阿生」有次主動電話給我,說如果在臺灣有事麻煩我,並會給我酬勞,問我願不願意,我答應他後,他才請「阿水」打我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再由「阿水」請「阿B 」打電話給我。....照片編號5就是綽號阿B(本院按指丙○○),照片編號6 就是阿水(本院按指葉明泉、指認照片姓名對照表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10000086701 號卷、第10頁;指認照片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貳、第167 頁反面)(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刑案卷貳第165頁至第166頁)。於偵訊中具結證稱:我的手機號碼0000 -000000,是大陸人陳春生跟我聯絡,請我到臺中市某紅茶店接洽,第一次「阿水」(即葉明泉,下同)在臺中市大雅路附近某家紅茶店交給我3000多萬現金跟一張約3000多萬的支票,3000萬元現金是用旅行箱的箱子裝,支票是用信封裝的,叫我開車載去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前交給「阿B 」(即被告丙○○,下同),第2 天也是在臺中市同一家紅茶店附近,「阿水」交給我1000多萬元的現金及1 張1000多萬元的支票,這次現金是用紙箱裝,也是同樣的模式交給「阿B 」,但「阿B 」有還我前一天給他的3000多萬元的支票,第3 天又跟「阿水」約在臺中市的同一家紅家店,我先將3000多萬元的支票還給「阿水」,「阿水」將用紙箱裝1000多萬元的現金交給我,我同樣帶去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前給「阿B」,「阿B」有還給我1000多萬元的支票,「阿水」叫我把這1000多萬元的支票剪破,我依指示將支票剪破後寄給「阿水」。「阿水」於100年8月17日至19日分三次,交總金額6000多萬元現金給我。「阿水」是照片編號6(即葉明泉),我把6000多萬元現金交給「阿B」,「阿B」是照片編號5 (指丙○○),「阿B」過去時,有位司機開BMW 載他過去的,我們當時交錢的地點在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門前等語(見101 年偵字第30號卷第28頁反面;100 年偵字第8920號卷五第78至79頁)。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我一個大陸朋友叫陳春生打電話給我聊天,要我去臺中拿錢,我就說好,然後綽號「阿水」的葉明泉及綽號「阿B 」的丙○○都有跟我電話聯絡,「阿水」跟我說送新臺幣6000多萬元及兩張支票到新北市交給丙○○及己○○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8 頁反面;原審卷六第109 頁反面)。經核曾希哲與上開被告丙○○、己○○、徐翊鳴之供詞及證詞之內容均屬相符,足認曾希哲委託被告丙○○尋找地下匯兌業者「鄭先生」,將其在澳門之港幣3000萬元以地下匯兌之方式折算成新臺幣匯回臺灣後,其中之6000多萬元業於100年8月17日至19日間,由曾希哲指示被告丙○○及己○○向同案被告徐翊鳴收受後,由被告丙○○及己○○搬運至板橋區曾希哲租屋處,交給曾希哲藏放。 ⒊被告丙○○知曾希哲以地下匯兌將詐欺所得贓款匯至臺灣之後,被告丙○○與被告己○○聯絡,及被告丙○○與地下匯兌業者所委託之徐翊鳴在臺灣聯絡如何取款之通訊監察譯文如下: ⑴被告徐翊鳴與被告丙○○於100年8月17日同年月1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第35至40頁、第32至33頁): ┌───┬───┬─┬────┬───┬──────────────┬───┐ │0817 │00000 │→│男 │000000│A:喂耶。B:你好請問是阿B嗎?│3823;│ │145343│00000 │ │ │0000 │A :那位?B :阿B 你好,阿賓│台北市│ │ │ │ │ │ │。A :阿賓。B :阿水叫我拿錢│○○區│ │ │ │ │ │ │上來給你。A :你現在人到那裡│○○○│ │ │ │ │ │ │了?B:我在土城中央路這邊。A │路000 │ │ │ │ │ │ │:我們不是約在遠百嗎?B:遠 │號00樓│ │ │ │ │ │ │百,對ㄚ,我現在要過去,因為│頂; │ │ │ │ │ │ │我剛到,阿水打電話跟我講,所│180 │ │ │ │ │ │ │以我想問你板橋遠百是在那裡,│ │ │ │ │ │ │ │我不知道導航對不對。A:你上 │ │ │ │ │ │ │ │來走縣民大道他那邊遠東百貨就│ │ │ │ │ │ │ │一個。B:到再打給你,還怎樣 │ │ │ │ │ │ │ │。A:你開車是不是。B:我開車│ │ │ │ │ │ │ │對。A:什麼顏色車?B:藍色賓 │ │ │ │ │ │ │ │士。A:遠東百貨前面可以停停 │ │ │ │ │ │ │ │一下。B:我車上有人可以等。 │ │ │ │ │ │ │ │A:好,你到打我電話,我差不 │ │ │ │ │ │ │ │多5分鐘到。B:你請人帶我一下│ │ │ │ │ │ │ │,是不是要點。A:你到打給我 │ │ │ │ │ │ │ │,我10-15分鐘到。B:好。 │ │ ├───┼───┼─┼────┼───┼──────────────┼───┤ │0817 │000000│→│男 │000000│A:你好,我阿B。B:你好。A:│2201;│ │151321│0000 │ │ │0000 │你在遠百門口等我,我5分鐘就 │新北市│ │ │ │ │ │ │到。B:好OK。A:今天拿多少台│○○區│ │ │ │ │ │ │幣。B:00000000,4個零。 │○○路│ │ │ │ │ │ │ │○段 │ │ │ │ │ │ │ │000之 │ │ │ │ │ │ │ │00號00│ │ │ │ │ │ │ │樓頂;│ │ │ │ │ │ │ │0 │ ├───┼───┼─┼────┼───┼──────────────┼───┤ │0817 │000000│→│男 │000000│A:你開大水牛ㄛ。B:對。A: │62508 │ │151605│0000 │ │ │0000 │我停在你後面,這台BMW。B:我│;新北│ │ │ │ │ │ │看到了。A:你東西拿到我車上 │市○○│ │ │ │ │ │ │。B:我用箱子裝著。A:你抱到│區○○│ │ │ │ │ │ │我車上。B:我用行李箱。A:你│路○段│ │ │ │ │ │ │拿到車上我點一下。B:好。 │000號 │ │ │ │ │ │ │ │0樓; │ │ │ │ │ │ │ │200 │ ├───┼───┼─┼────┼───┼──────────────┼───┤ │0818 │00000 │→│ 阿彬 │000000│A:你起來了嗎?B:我起來了, │2201;│ │152007│00000 │ │ │0000 │我現在三義。A:蛤,現在才到三│新北市│ │ │ │ │ │ │義,你不是2-3點就起來了。B:│○○區│ │ │ │ │ │ │他兩點半才交給我耶。A:你今 │○○路│ │ │ │ │ │ │天接3000而已嘛?B:對對對。A │○段00│ │ │ │ │ │ │:好OK,這樣你到板橋再打給我│0之00 │ │ │ │ │ │ │好嘛。B:好好、沒問題。 │號00樓│ │ │ │ │ │ │ │頂;0 │ ├───┼───┼─┼────┼───┼──────────────┼───┤ │0818 │00000 │→│ 阿彬 │000000│A:到遠百了?B:才剛到樹林 │62508 │ │162046│00000 │ │ │0000 │ │;新北│ │ │ │ │ │ │ │市○○│ │ │ │ │ │ │ │區○○│ │ │ │ │ │ │ │路○段│ │ │ │ │ │ │ │000號 │ │ │ │ │ │ │ │0樓; │ │ │ │ │ │ │ │200 │ ├───┼───┼─┼────┼───┼──────────────┼───┤ │ │00000 │→│ 阿彬 │000000│B:到海霸王了。 │62508 │ │ │00000 │ │ │0000 │ │;新北│ │ │ │ │ │ │ │市○○│ │0818 │ │ │ │ │ │區○○│ │163618│ │ │ │ │ │路○段│ │ │ │ │ │ │ │000號 │ │ │ │ │ │ │ │0樓; │ │ │ │ │ │ │ │200 │ ├───┼───┼─┼────┼───┼──────────────┼───┤ │0819 │00000 │→│ 阿彬 │000000│A:你到那裡了?B:我到苗栗了 │62826 │ │171005│00000 │ │ │0000 │。A:你多久到板橋?票有帶嗎?│;新北│ │ │ │ │ │ │。B:有,我到土城,我再打給 │市○○│ │ │ │ │ │ │你。A:現金有用箱子裝嘛?B: │區○○│ │ │ │ │ │ │有。 │路00號│ │ │ │ │ │ │ │0樓頂 │ │ │ │ │ │ │ │;310 │ ├───┼───┼─┼────┼───┼──────────────┼───┤ │0819 │00000 │→│ 阿彬 │000000│A:你到了嗎?B:我到了。A:等│62508 │ │183736│00000 │ │ │0000 │我兩分鐘,我等個紅綠燈。B:好│;新北│ │ │ │ │ │ │好 │市○○│ │ │ │ │ │ │ │區○○│ │ │ │ │ │ │ │路○段│ │ │ │ │ │ │ │000號 │ │ │ │ │ │ │ │0樓; │ │ │ │ │ │ │ │200 │ └───┴───┴─┴────┴───┴──────────────┴───┘ 「(警問徐翊鳴:本局提示調閱0000-000000門號於l00年8月17日至19日0000-000000行動電話聯紀錄,請你說明各為何人使用?)該段通聯是綽號『阿水』之男子,要我三度下台中幫他拿總數約6000多萬新臺幣現金及二張面額分別為3000萬、1000多萬,拿上去臺北給一個綽號『阿B 』之男子,這些通聯就是連絡這些事情(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刑案卷貳、第165 頁至第166 頁)」等語。觀諸上揭被告丙○○及綽號「阿彬」之徐翊鳴通聯譯文,足徵,100年8月17日至19日,被告丙○○確與綽號「阿彬」之徐翊鳴在新北市板橋區大遠百見面交付款項。 ⑵被告己○○與被告丙○○於100 年8 月18日以0000-000000 與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0818 │00000 │→│阿賓 │000000│A :你剛剛問我怎樣?B :昨天│62508 │ │124307│00000 │ │ │0000 │不是拿500 ?今天不是還拿錢?│;新北│ │ │ │ │ │ │A :恩,對ㄚ剛剛打過來。今天│市○○│ │ │ │ │ │ │再拿3000阿。B :幾點?A :恩│區○○│ │ │ │ │ │ │~ 他差不多到板橋差不多3-4點 │路00號│ │ │ │ │ │ │。B :恩。A :我等一下約仲介│0 樓頂│ │ │ │ │ │ │,你等一下問說你票怎麼開,不│;310 │ │ │ │ │ │ │會. . 我要出門的時候我打給他│ │ │ │ │ │ │ │,他在銀行等我們。. .A:你幾│ │ │ │ │ │ │ │點要來?B :我3 點半,去接小│ │ │ │ │ │ │ │明回來差不多4 點多。A :4 點│ │ │ │ │ │ │ │多~ 他錢3-4 就到了耶。還是要│ │ │ │ │ │ │ │叫小馬?B :看看嘛,你看到幾│ │ │ │ │ │ │ │點到嘛!A :他剛剛電話才掛掉│ │ │ │ │ │ │ │而已,差不多3~4 點中間他就到│ │ │ │ │ │ │ │板橋了啦。B :好,沒關係,我│ │ │ │ │ │ │ │到時候再安排小馬過去接小明好│ │ │ │ │ │ │ │了。A :阿你票要怎麼辦?B :│ │ │ │ │ │ │ │就順便過去阿,我再過去用。A │ │ │ │ │ │ │ │:恩阿,票你自己過去處理阿. │ │ │ │ │ │ │ │. . . 你等一下,你老闆要找你│ │ │ │ │ │ │ │。C :雞八,你要處理. . 你不│ │ │ │ │ │ │ │會早點出門處理喔。B :沒阿,│ │ │ │ │ │ │ │配合他的時間就是2 點阿。C :│ │ │ │ │ │ │ │那票你為什麼不早一點出來處理│ │ │ │ │ │ │ │咧?...(C罵B要他快點處理) │ │ └───┴───┴─┴────┴───┴──────────────┴───┘ 係我與綽號「阿榮」男子之通話內容,主要談論拿取澳門賭場所贏之錢,500 係指新臺幣500 萬、3000係指新臺幣3000萬,把錢交給綽號「董ㄟ」之男子,交付地點都在新北市板橋區、土城區等語(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93頁及其背面)。 ⒋綜合上述,茲被告丙○○知其媒介地下匯兌業者替曾希哲將澳門賭場以籌碼換得之港幣,藉地下匯兌匯回臺灣,係在替曾希哲掩飾其因重大詐欺犯罪所得財物,業如前述,果爾,被告丙○○為便利曾希哲可處分詐欺重大犯罪所得贓款,在澳門周旋於「鄭先生」及曾希哲間,為曾希哲介紹匯兌業者進行地下匯兌,為不同幣種及匯率之兌換,替曾希哲牙保重大犯罪所得,復在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附近替曾希哲收受經地下匯兌換得之新臺幣,與被告己○○共同將地下匯兌所得款項搬運至曾希哲在板橋區租屋處藏匿,被告丙○○有牙保、搬運曾希哲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替曾希哲製造偵查斷點,透過用地下匯兌金融行為,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且有避免追訴、處罰而使曾希哲犯詐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來源合法化之犯意,由此可見(至於被告己○○上揭行為,亦有以搬運、掩飾曾希哲重大詐欺犯罪所得方式,替曾希哲洗錢之犯意,理由詳後述)。 (十)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跨國詐欺犯罪詐得大陸地區人民之人民幣,曾希哲取得後,即在港澳地區賭場藉賭博兌換籌碼,再伺機將籌碼換回港幣後,以不同之地下匯兌方式匯入臺灣(包含被告丙○○所媒介之管道),由臺灣地下匯兌業者以等值新臺幣交付曾希哲指定人取得,以避免偵查機關追查,曾希哲復分別以下列方式掩飾已轉變為新臺幣之詐欺重大犯罪所得,避免偵查機關追查,而為曾希哲為首之詐欺集團掩飾、隱匿詐欺重大犯罪所得。 ⒈曾希哲於100 年4 月間,將其為首詐欺集團詐欺大陸地區人民所得之人民幣,以不詳匯兌管道兌換幣種為新臺幣2000萬元匯回臺灣後,指示其為首詐欺集團成員「阿一」交代知悉曾希哲以上揭方式洗錢之乙○○及甲○○二人向地下匯兌業者收受,再將款項搬運至不知情之戊○○桃園市住處藏放,乙○○旋依指示先至臺北市士林區某地,向地下匯兌業者收受取得裝箱之2000萬元,再與甲○○會合,於100 年4 月26日將所收受內有2000萬元之水果箱共同搬運至桃園市○○○街000 號0 樓戊○○住處交付戊○○,由戊○○將上開款項放置於其住處,數日後該款又由曾希哲叫人取走,以為曾希哲為首之詐欺集團隱匿詐欺重大犯罪所得等情,有下列證據可佐: ⑴被告甲○○、乙○○確實於100 年4 月26日將所收受內有2000萬元之水果箱共同搬運至桃園市○○○街000 號0 樓戊○○住處交付戊○○,由戊○○將上開款項放置於其住處,數日後該款又由曾希哲叫人取走之上開客觀事實,業據被告甲○○、乙○○及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自承(見本院卷二第70至74頁;本院卷三第184 頁及其背面)。 ⑵被告之其餘供述部分: ①被告甲○○於100 年10月24日、同年11月7 日偵訊時供稱:(提示100 年4 月26日以0000-000000 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000 號之通訊監察譯文)這是抱錢去給曾希哲的父親,但金額多少我不清楚,印象中是我弟(即乙○○)找我去的,我是陪我弟去的,我弟弟報路,我開車,是開被扣的那臺賓士車,去的時候有看到曾希哲的父親,這些錢如何來我不清楚,應該是從我弟弟處抱來的,他錢都放在家裡保險箱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39頁及其背面、第127頁背面)。 ②其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承認於100 年4 月26日有跟乙○○一起到桃園○○○街將一箱錢交給戊○○,那筆錢是一個綽號叫「小胖」的人電話聯絡,說澳門那邊曾希哲賭贏的錢可以拿了,電話中有跟我說去哪裡拿,但是地點我忘記了,那時候我打電話給我弟弟(即乙○○,下同)叫我弟弟去拿,我弟弟拿到之後我跟我弟弟約在我忘記的地方碰面,乙○○就說有人拿一個箱子好像錢的東西給他,然後我跟我弟弟就開車去戊○○那裡把箱子交給戊○○,交給戊○○的時候沒有把箱子打開來也沒有清點,箱子裡面應該快2 千萬元,因為澳門打電話給我的那個人有跟我說錢的數目,我知道那筆錢的來源是曾希哲贏來的,因為曾希哲在100 年4 月26日前2 、3 天前跟我說的,曾希哲要我把那筆錢交給戊○○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0 頁背面)。 ③被告乙○○於100 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時供稱:(提示100 年4 月26日19時01分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那是我哥甲○○與我不認識的人的談話內容,當天我們拿錢給曾希哲父親,多少錢我不知道。(提示100 年4 月26日下午6 時52分行動電話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那是甲○○與己○○談話內容,內容中「一箱2 開頭很重」是指新臺幣2000萬元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43頁)。 ④其於100 年10月25日偵訊時供稱:100 年4 月26日我抱錢給曾希哲父親,我記得是「寶哥」手下「阿一」打電話給我,依剛剛在警局的監聽譯文,裝箱的金額應該是2000萬元,所以才這麼重等語(見同上偵卷第85頁背面)。 ⑤其於原審102 年3 月29日及105 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承認於100 年4 月26日有跟甲○○一起用車載一個箱子到戊○○桃園○○○街住處,我不知道箱子裡面多少錢,是我哥哥甲○○電話通知我去臺北市士林附近向我不認識的人拿箱子,拿箱子的人跟我說這個箱子要拿給甲○○,裡面是錢,至於該人有無跟我說多少錢我沒有印象,我拿到之後就跟我哥哥甲○○會合,會合地點在哪裡我忘記了,然後我跟甲○○就把箱子拿去桃園○○○街給戊○○,交付給戊○○的時候沒有清點箱子裡面的內容,也沒有把箱子打開,甲○○有無跟戊○○說箱子裡面是什麼錢我沒有印象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0 頁及其背面;原審卷六第105 頁及其背面)。 ⑥被告戊○○於原審102年3月29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於100年4月26日乙○○、甲○○有拿一個封起來的箱子拿到家裡○○市○○○街000號0樓交給我,他們交給我之後說過二天會拿回去,我就把它放在家裡,因為箱子封起來,所以我沒有計算,因為我兒子(即曾希哲)有電話通知我說會叫人來拿,隔三天就有一個我不認識的人將錢拿走了,曾希哲有跟我說那筆錢是從澳門賭場贏來的,我沒有把錢打開來看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0頁)。 ⑶通訊監察譯文部分(以下譯文詳見100 年度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7頁): ①被告甲○○100 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 (警問:警方當場播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 ┌───┬───┬─┬────┬───┬──────────────┬───┐ │0426 │000000│→│男 │000000│(談詐騙工作情形)談及幕後老│53347 │ │190120│0000 │ │ │000000│闆爸爸很年輕 │:桃園│ │ │ │ │ │0 │(後半段)A :現在抱錢,他「│縣○○│ │ │ │ │ │ │老耶」也很少年。B :ㄛ。A :│市○○│ │ │ │ │ │ │身體很好。B :叫你拿錢給他「│里○○│ │ │ │ │ │ │老耶」。A :對ㄚ,都我弟在那│路000 │ │ │ │ │ │ │個,我弟抱不動ㄚ,叫我幫他報│號0 樓│ │ │ │ │ │ │ㄚ。B :嗯。A :先這樣。 │屋頂 │ │ │ │ │ │ │ │(旁音│ │ │ │ │ │ │ │告知對│ │ │ │ │ │ │ │方已到│ │ │ │ │ │ │ │) │ └───┴───┴─┴────┴───┴──────────────┴───┘ 答:是我與「小陳」的通話內容。(警問:上監察譯文是100年4月26日19時1 分,你與何人前往找何人?內容是指何意?)當天是我與乙○○前往桃園,當天是我開車,由乙○○指引路線,由乙○○將紙箱搬下車,乙○○告訴我紙箱內是錢,「老耶」是指曾希哲的父親。 (警問:警方當場播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426 │000000│←│賓哥 │000000│(閒聊老闆何時去新加坡) │53347 │ │190120│0000 │ │ │000000│A :他何時去新加坡。B :月底│:桃園│ │ │ │ │ │0 │等他那個簽證下來。A :我30回│縣○○│ │ │ │ │ │ │去。B :他打算你「背錢」過去│市○○│ │ │ │ │ │ │新加坡給他,到時一起回來。A │里○○│ │ │ │ │ │ │:我想帶女朋友出去。B :我知│路000 │ │ │ │ │ │ │道ㄚ。A :我現在陪我「大耶」│號0 樓│ │ │ │ │ │ │背錢給「董耶」他父親,看起來│屋頂 │ │ │ │ │ │ │很年輕。B :沒幾歲ㄚ,他父親│(旁音│ │ │ │ │ │ │好命了,他說一個月準備1 百要│告知對│ │ │ │ │ │ │給他父親花。A :一箱2 開頭很│方已到│ │ │ │ │ │ │重。 │) │ └───┴───┴─┴────┴───┴──────────────┴───┘ 答:是我與己○○的通話。「一箱2 開頭很重」是指新臺幣200多萬元等語(按應為2000多萬)。 ⑷由上開被告甲○○、乙○○及戊○○歷次供述,以及上述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均可知被告乙○○、甲○○等2 人確實於100 年4 月26日將其等先前所收受之2000萬元攜至桃園市○○○街000 號5 樓戊○○之住處交付被告戊○○,並由被告戊○○將上開款項放置於其住處藏放乙節,堪以認定。雖被告甲○○、乙○○對於其等收受上開2000萬元之聯繫過程(何人與何人聯繫)乙節在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有所不同,被告甲○○、乙○○於偵訊中均供稱:上開2000萬元是由「寶哥」之手下「阿一」與乙○○聯繫,裝箱的金額是2000萬元,因為很重,所以乙○○找甲○○陪同前往戊○○之住處等語,惟其等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則供稱:上開2000萬元是「小胖」聯絡甲○○,通知澳門那邊賭贏的錢可以拿了,電話中通知甲○○去臺北士林某地拿錢,甲○○則通知乙○○去拿,拿到錢之後甲○○再與乙○○會合,一同前往戊○○住處,將上開2000萬元交付戊○○等語,而其等於本院審理時則均供稱:時間太久了,我們不記得這筆2000萬元究竟是「阿一」或是「小胖」通知我們去拿的,也忘記是聯絡乙○○還是甲○○,只記得有抱一個紙箱過去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4 至185 頁)。本院審酌被告甲○○與乙○○於偵訊中所供稱係由「寶哥」之手下「阿一」與被告乙○○聯繫,因2000萬元裝箱很重,故由被告乙○○再聯絡被告甲○○一同搬錢前往戊○○住處乙節,除其等於偵訊供述之時間點,距離犯罪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晰而可採外,其等前揭於偵訊中供述之內容,與上開100 年4 月26日19時1 分行動電話0000-000000 號與0000000000000 號電話之通訊譯文內容中,被告甲○○稱:「現在抱錢,他『老耶』也很少年」、「都我弟在那個,我弟抱不動ㄚ,叫我幫他抱ㄚ」等語較為相符,故本院認被告甲○○與乙○○於偵訊中所供述之上開內容較為可信,而足酌採,併此敘明。 ⑸而由上開被告甲○○、乙○○取得上開2000萬元之過程,係經由「寶哥」之手下「阿一」聯繫取得,已如前述,而被告乙○○於曾希哲為首之詐欺集團中,係擔任保管詐欺集團不法所得及運送金錢之工作,主要是聽命於「寶哥」之手下「阿一」,「阿一」指示被告乙○○去指定地點向不特定之人拿取詐欺集團將其犯罪所得匯回臺灣之現金,並保管於被告乙○○處,或交付所指定之人等情,亦於本判決理由欄貳、二、(三)及貳、二、(五)⒌⑴所認定如前,足見上開甲○○、乙○○所收取並轉交之2000萬元,應為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從事詐欺重大犯罪向大陸地區人民詐得人民幣之犯罪所得,經由不詳匯兌管道匯回之新臺幣現金,再佐以曾希哲於偵訊中曾供稱:詐騙集團的分紅,是「阿寶」(即龔寶霖)在控制,我可以分得詐騙所得扣掉成本淨利之三成,我是100 年6 月間才開始將所分得詐騙款項轉入澳門賭場賭博洗錢,嗣再將所兌換的錢大筆金額匯回臺灣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7700卷第91頁背面至第92頁),益見前揭甲○○、乙○○於100 年4 月26日所收取並轉交之2000萬元,並非曾希哲所分得其為首詐欺集團詐欺之犯罪所得,而係詐欺集團之犯罪所得。 ⑹而曾希哲係取得其為首詐欺集團從事詐欺犯罪所得扣除成本後淨利之三成,已如前述;另被告乙○○參加曾希哲為首之詐騙集團擔任保管詐欺集團不法所得及依指示送錢給指定人士,可獲得月薪5 萬元之報酬,業據被告乙○○於警詢中供述屬實(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126 頁背面、第132 頁背面);而被告甲○○於偵訊中亦供稱:曾希哲給我一個月從事詐騙集團工作薪水15萬元,這是我做洗碼的薪水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128 頁),故曾希哲、被告乙○○、被告甲○○參與上開詐欺集團,均可由該詐欺集團取得相當之分紅或固定領有月薪,是則,上開詐欺集團尚未分配利益或已支付薪水、分紅後之詐欺所得,並非屬集團各別成員所共有,從而,曾希哲、被告甲○○、乙○○及戊○○為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詐欺重大犯罪所得洗錢之行為,當屬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 項第2 款之為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洗錢,而非屬於該條第1 項之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洗錢,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辯稱:因被告甲○○與曾希哲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詐欺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而屬共同正犯,故被告甲○○應構成「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洗錢等語,尚無足採。 ⒉曾希哲於100年8月18日,以上開詐欺集團犯罪所得,藉由在澳門賭博兌換為港幣後,透過地下匯兌之方式漂白為新臺幣進入臺灣,交由被告甲○○收受後交付約1900萬元新臺幣予車商,復委託不知情之鐘偉霖,以鐘偉霖之名義,現金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藍寶堅尼00000-0跑車,以掩飾曾希哲及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詐欺重大犯罪所得等情,有下列證據可佐: ⑴曾希哲於100 年8 月18日交由被告甲○○收受後交付約1900萬元新臺幣予車商,復經由被告甲○○委託不知情之鐘偉霖,以鐘偉霖之名義,用現金購買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藍寶堅尼00000-0 跑車之情,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自承(見本院卷二第70至74頁;本院卷三第186 頁及其背面)。 ⑵被告之其餘供述部分: ①被告甲○○於100 年9 月21日警詢中供稱:藍寶堅尼車號0000-00 是曾希哲用我朋友鐘偉霖的名字買的,買1000多萬元,車子現在我委託鐘偉霖賣掉,車在哪裡要問鐘偉霖等語(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字第10001731404號卷壹第71頁)。其於100 年10月3日警詢時供稱:以鐘偉霖名義所購買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藍寶堅尼00000-0 跑車,也是曾希哲所有,是我去找鐘偉霖,以他名義購買等語(彰化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71359號卷三第153頁)。 ②其於100 年11月7 日偵訊時供稱:這臺藍寶堅尼原本曾希哲說要買在我的名下,之前都是由曾希哲自己保管,偶爾會借我開,假如曾希哲要用車的話,會叫我把車子開過去給他,因為辦保險時,車商說我不能辦,我才去找我的朋友鐘偉霖,將該車登記在他的名下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127 頁)。 ③其於原審105 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在100 年8 月間替曾希哲找到鐘偉霖購買車號0000-00 藍寶堅尼的車,買車的錢是曾希哲從澳門贏來的,我在100 年6 、7 月就知道曾希哲在澳門贏錢,他有告訴我買車錢是從澳門贏來的,. . . 因為買車需要工作證明,我跟曾希哲都沒有工作證明,所以鐘偉霖是我找的,曾希哲叫我找有工作的人當登記名義人等語(見原審卷六第106 頁背面至第107 頁)。 ⑶核與證人鐘偉霖於警詢中所證稱:車號0000-00 號藍寶堅尼廠牌自小客車,是以我名義購買,因為當初要保全險,要有公司名才能投保,所以甲○○才以我名義購買等語相符(見100年度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31頁)。 ⑷其餘供述證據及文書證據部分: ①同案被告曾希哲於原審102 年3 月29日準備程序時供稱:這1900萬元是澳門賭場贏的,我原本要用甲○○名義購買登記,因為甲○○說有保險的問題所以要用甲○○朋友名義來買,後來就用甲○○朋友名義買,這筆錢是我出的,我在澳門賭場贏到的錢澳門賭場的人會用管道把錢弄到臺灣,然後澳門賭場的人就會叫我們去拿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1頁背面)。 ②並有扣押筆錄(彰化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71359 號卷一第349 頁)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100 年12月12日北監車字第1000043875號函附汽車車籍查詢、汽車異動歷史查詢、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100 年查扣字第3 號卷第282 頁、第284 頁至第285 頁、第290 頁至第299 頁)及責付保管書(100 年查扣字第3 號卷第349 頁、記載「本人戊○○今日領回. . . .0000-00 .. . . 自小客車,. . . . 」)足稽,準此,該扣押後交付被告戊○○保管之牌號0000-00 號藍寶堅尼車,係曾希哲實際出錢叫被告甲○○出面找鐘偉霖以登記車主名義購得,殊堪認定。 ⒊曾希哲復於100 年8 月19日委由同屬曾希哲詐欺集團成員之被告甲○○出面,以甲○○名義與嘉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另一價值約2600萬元跑車(藍寶堅尼00000-0 )之買賣契約,並由曾希哲及甲○○在當日駕駛上揭車牌號碼0000-00 藍寶堅尼跑車,將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之詐欺重大犯罪所得990 萬元,支付給車商作為該車輛買賣契約之訂金,以掩飾曾希哲及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詐欺重大犯罪所得等情,有下列證據可佐: ⑴曾希哲於100 年8 月19日委由被告甲○○出面,以甲○○名義與嘉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另一價值約2600萬元跑車(藍寶堅尼00000-0 )之買賣契約,並由曾希哲及甲○○在當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藍寶堅尼跑車,將990 萬元支付給車商作為該車輛買賣契約之訂金乙節,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自承(見本院卷二第70至74頁;本院卷三第186 頁背面)。 ⑵被告之其餘供述部分: ①被告甲○○於100 年10月3 日警詢時供稱:我向嘉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訂購之藍寶堅尼汽車一部,目前已繳納新臺幣990 萬元,是曾希哲以我名義訂購的,我同意將上開定金解約,交由彰化地檢署扣押等語(見彰化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71359 號卷三第152 頁背面至第153 頁)。 ②其於同日偵訊時供稱:我有跟車商購買藍寶堅尼,付了訂金990 萬元,不過錢是曾希哲的,是曾希哲跟我一起帶現金送去的,當初曾希哲說車要用我名字購買,所以才會用我的名字與車商訂約,我同意將上開購車的買賣契約解約,將所餘訂金交由彰化地檢署扣押等語(見100 年度查扣字第3 號卷第69頁背面)。 ③其於原審102 年3 月29日準備程序時供稱:這車是曾希哲叫我去買的,我支付訂金8 、9 百萬元,車子還沒到手,這筆錢是曾希哲澳門賭場贏到的,我付現金給車商訂車,是曾希哲陪我去訂車付錢,錢透過我的手給車商的,該款是曾希哲自己準備好的,澳門那邊打電話給我叫我去臺北某地點向我不認識的人拿,我拿到之後就拿到板橋給曾希哲,過沒多久曾希哲就載著現金跟我一起去訂車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2 頁)。於原審105 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記得在100 年8 月間某日曾希哲找我,跟我說想買大牛,叫我跟他一起去看車,看了喜歡,曾希哲就支付訂金,現金多少我忘記了,我知道曾希哲車上載了很多現金要去買車,我忘記曾希哲是怎麼把現金弄上車,然後載到車商那邊付現金給車商,曾希哲沒有講說這990 萬現金怎麼來的,要去嘉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買車的時候,一開始是曾希哲開車,後來我才接手開車等語(見原審卷六第107 頁)。 ⑶其餘供述證據及文書證據部分: ①同案被告曾希哲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該訂車的錢是. . . . ,是我託澳門那邊的人匯到臺灣的,因為我那時候被通緝不敢用自己名字買車,所以用甲○○名義買,這筆錢是從我板橋住處載到嘉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是我跟甲○○一起出面訂車,錢是我交給甲○○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2 頁)。 ②並有解除契約協議書、扣押物品清單(以上見100 年查扣字第3 號卷、第120頁、第116頁)附卷足稽,故曾希哲出錢以被告甲○○名義付990萬元訂購藍寶堅尼00000-0車,解約後經檢察官扣押990 萬元之情,殊堪認定。⒋曾希哲於100 年8 月19日委由同屬曾希哲詐欺集團成員之被告己○○出面,與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價值達1 億1,493 萬元之預售屋契約,被告己○○依曾希哲指示出面給付現金或等同現金之銀行本票共約2 千多萬元予前手,並以其名義與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價值相當於2,040 萬元之預售屋契約,以掩飾曾希哲及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詐欺重大犯罪所得等情,有下列證據可佐: ⑴曾希哲於100 年8 月19日委由被告己○○出面,與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價值達1 億1,493 萬元之預售屋契約,被告己○○依曾希哲指示出面給付現金或等同現金之銀行本票共約2 千多萬元予前手,並以其名義與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價值相當於2,040 萬元之預售屋契約之情,業據被告己○○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自承(見本院卷二第70至74頁;本院卷三第186頁背面至第187頁)。⑵被告之其餘供述部分: ①被告己○○於100 年10月3 日警詢時供稱:我向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的預售屋,價值約1 億2 千萬元,目前繳納新臺幣2040萬元,是曾希哲以我名義購買的,我同意將上開預售屋解約,所繳付之訂金交付彰化地檢署扣押等語(見彰化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71359 號卷三第2頁背面至第3頁)。 ②其於100 年10月3 日偵訊時供稱:我曾向大陸工程買預售屋,購屋的錢是曾希哲出的,但是以我名義購買,目前共付了2,040 萬元,我去付一次錢,當時是用我的名義去買臺支,我印象中臺支面額約1000多萬元,開好之後就將臺支交付給仲介,所以我對金額不是很確定,我同意將這筆預售屋契約解約,將所餘訂金交付彰化地檢署扣押等語(見100 年度查扣字第3 號卷第69頁背面)。於100 年10月24日偵訊筆錄時結證稱:我是幫曾希哲買預售屋,有一次為了付預售屋的錢,就帶現金1 千多萬元到中國信託銀行開立支票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8265號卷二第38頁背面)。 ③其於原審102 年3 月29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曾希哲叫我跟大陸建設簽約買房,我透過前述與丙○○到遠東百貨那裡拿到的錢到中國信託銀行開支票給仲介付錢,這筆錢是澳門賭博所得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4 頁)。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我承認我去幫忙買房子,我先把錢交給房仲,但是房仲他們說他們只收支票,我在遠百收受錢,收到錢就拿到中信銀行,以我名義開戶存入,這筆錢後來用來購買本案房屋等語(見原審卷六第12頁及其背面)。 ⑶核與同案被告曾希哲於原審102 年3 月29日準備程序時供稱:該款項是澳門賭場贏的,因為我當時通緝,所以我就用己○○的名義買房,之後己○○就幫我買等語相符(見原審卷二第104 頁)。 ⑷再觀諸卷附協議書記載「立協議書人甲方己○○、乙方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雙方於簽署本協議書同時合意解除原合約及原協議書,乙方於原合約及原協議書解除前向甲方收受之房地價金總計新臺幣貳仟零肆拾萬元整,扣除甲方同意給付予乙方收受之違約金壹仟零肆拾參萬參仟參佰伍拾元整,尚餘玖佰玖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元整,應由乙方於本協議書簽訂後立即無息退還甲方,不另立據,匯入甲方指定之帳戶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戶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帳號0000000000000』(見100年查扣字第3號卷第333頁)」等語,此外,並有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0月19日11陸建二發字第230號函附被告己○○名義所簽定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足稽(見100年查扣字第3號卷、第203頁至第249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彰檢文秋100查扣3字第11179 號扣押命令、匯款申請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彰贓證物款收據足稽(見100 年查扣字第3 號卷、第340頁至第344頁)。從而,由曾希哲以本件地下匯兌之款項出資,於100年8月19日委由被告己○○出面與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價值達1億1,493萬元之預售屋契約,並已支付2 千零40萬元價金,目前解約後已由檢察官扣押9,966,650元之情,即堪認定。 ⒌曾希哲於100 年8 月26日委託同屬曾希哲詐欺集團成員之被告甲○○出面,以約400 萬元現金購買車牌號碼為0000-00 號賓士休旅車,被告甲○○依曾希哲指示向曾希哲收受現金後出面,以甲○○名義出面購買該車並登記為0000-00 號賓士休旅車車主,以掩飾曾希哲及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詐欺重大犯罪之所得等情,有下列證據可佐: ⑴曾希哲於100 年8 月26日委託被告甲○○出面,以約400 萬元現金購買車牌號碼為0000-00 號賓士休旅車,被告甲○○依曾希哲指示向曾希哲收受現金後,以其名義出面購買該車並登記為0000-00 號賓士休旅車車主之情,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自承(見本院卷二第70至74頁;本院卷三第187 頁)。 ⑵被告之供述部分: ①被告甲○○於100 年10月3 日警詢時供稱:車號0000-00 自小客車,是曾希哲以我名義購買,我同意交付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拍賣等語(見彰化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71359 號卷三第153 頁)。 ②其於同日偵訊時供稱:車號0000-00 的賓士廠牌自小客車,也是曾希哲以我名義購買,錢也是曾希哲出的,約在100 年7 、8 月所購買,我記得約用300 多萬元買的,我同意由彰化地檢署將上開賓士自小客車先扣押後變價,再將變價後之價金扣押等語(見100 年度查扣字第3 號卷第69頁背面)。 ③其於原審102 年3 月29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是曾希哲出面叫我去訂車,錢是曾希哲拿給我的,訂車的時候曾希哲沒有出面,買到這部車很多人在使用,我本來就知道這筆錢是曾希哲澳門賭場贏到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2 頁) ⑶其餘之供述證據及文書證據部分: ①同案被告曾希哲於原審102 年3 月29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叫甲○○出面去買,錢是我在澳門賭場贏來的,有時候澳門贏到的錢會一次匯很多錢到臺灣,該筆錢數目很大我會從其中拿一部分約400 多萬元去買車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2 頁)。 ②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100 年12月12日北監車字第1000043875號函附汽車車籍查詢、汽車異動歷史查詢、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見100年查扣字第3號卷第282頁至第283頁、第286頁至第289頁)及責付保管書(100年查扣字第3號卷第349 頁、記載「本人戊○○今日領回....0000-00....自小客車,....」)足稽,準此 ,該扣案後交付被告戊○○保管之牌號0000-00號賓士 汽車,係曾希哲出錢使用被告甲○○名義購得,並登記車主為被告甲○○之情,殊堪認定。 ⒍曾希哲於100 年8月底至9月初,另委託「郭奇人(音同)」地下匯兌業者,將曾希哲以上揭使用詐欺重大犯罪所得人民幣,在澳門賭場兌換籌碼取得之港幣,以地下匯兌方式折算成新臺幣後,將款項匯入臺灣,曾希哲又指示被告乙○○及甲○○二人將上揭款項搬運至被告戊○○桃園市住處藏放,由甲○○先至臺北市西門町某家旅行社向不詳年籍者收受取得9400萬元現金,與乙○○會合後,再由乙○○及甲○○於100年9月3日駕駛0000-00號賓士休旅車共同搬運內有9400萬元箱子至戊○○位於桃園市○○○街000號0樓住處藏放,戊○○收受後將9400萬元搬運至桃園市○○街0號0樓之天花板藏放,以隱匿曾希哲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詐欺重大犯罪所得等情,有下列證據可佐: ⑴曾希哲指示被告乙○○及甲○○二人將款項搬運至被告戊○○桃園市住處藏放,由甲○○先至臺北市西門町某家旅行社向不詳年籍者收受取得9400萬元現金,與乙○○會合後,再由乙○○及甲○○於100年9月3日駕駛0000-00號賓士休旅車共同搬運內有9400萬元箱子至戊○○位於桃園市○○○街000號0樓住處藏放,戊○○收受後將9400萬元搬運至桃園市○○街0號0樓之天花板藏放等情,業據被告乙○○、甲○○及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自承(見本院卷二第70至74頁;本院卷三第187頁及其背面)。 ⑵被告之供述部分: ①被告甲○○於100 年9 月20日警詢時供稱:我於100 年9 月3 日約晚上6 、7 時跟弟弟乙○○將箱子的現金約1 億元紙鈔,於桃園縣桃園市○○○街前親自交付予戊○○等語(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43頁背面)。 ②其於原審102 年3 月29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於該時地有跟乙○○共同把9 千多萬搬至戊○○住處,這筆錢是在100 年9 月3 日前2 、3 天,綽號「小胖」之人電話告知我澳門贏的錢可以拿了,我跟己○○至臺北向一個不認識的人拿,拿的時候我跟己○○並沒有清點數量,然後曾希哲叫我把錢放在板橋某個地點,之後我跟我弟弟(即乙○○)就把該筆錢拿去給曾希哲父親戊○○,我跟乙○○要拿該筆錢給戊○○時沒有清點,戊○○也沒有清點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1 頁)。於原審102 年6 月5 日訊問時稱:100 年9 月間我有送錢到戊○○○○市○○○街000 號0 樓住處,該筆錢是曾希哲在板橋住處跟我說,叫我幫他把9400萬元拿去給他父親,那時候我去曾希哲板橋租屋處搬9400萬元,我將該筆錢搬到曾希哲賓士車上,就載去給曾希哲父親,這筆錢不是我的,是曾希哲的(見101 年度聲字第1898號卷第57頁背面)。於原審105 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承認有於100 年9 月3 日與乙○○送9400萬元至桃園市○○○街000 號0 樓給戊○○,是曾希哲指示我把9400萬元送到桃園給戊○○收,錢本來是放在曾希哲板橋的住處,是曾希哲指示我去搬的,我叫乙○○幫忙搬,我去板橋租屋處的時候,曾希哲有在屋子裡,他沒有告訴我有關去板橋租屋處搬的錢是從哪裡來的,曾希哲在我去板橋租屋處搬錢之前,有告訴我約1 億新臺幣要請我送到桃園給戊○○等語(見原審卷六第106頁及其背面)。 ③被告乙○○於100 年9 月20日偵訊時供稱:100 年9 月3 日我有與我哥甲○○開車送2 個箱子給戊○○,裡面裝的應該都是錢,我那時是到板橋「火鍋」(即曾希哲)住的地方與甲○○會合,在我到之前,是甲○○叫我去買箱子,我再叫「小偉」去買箱子,我人還未到,「小偉」就把箱子買好送過去,我人到時,他們已經把東西裝箱好了,我猜也知道裡面是錢,後來我跟甲○○二人開0000那臺賓士休旅車送箱子去桃園戊○○家,我記得是我開的車,我將車子開到地下室後,我跟甲○○就把箱子抬到5 樓戊○○家門口放著,戊○○有開門出來,我們將2 個箱子丟進去後就離開了,上述箱子好像是水果箱等語(見100 偵8265號卷一第119 頁背面至第 120 頁)。 ④其於原審102 年3 月29日及105 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甲○○跟我約在我忘記的地點見面,他叫我陪他去桃園○○○街,我跟甲○○見面時,他的車上已經有好幾個箱子,印象中我記得錢是甲○○從板橋某棟大樓搬出來的,我當時人在一樓,我沒有問他箱子裡面是什麼,也沒有打開看,他也沒有跟我說箱子裡面是什麼東西,我跟甲○○就到桃園○○○街把箱子交付給戊○○,交付的時候我在車上,我跟甲○○把箱子搬下車至地下室停車場之後,我就在車上等,甲○○有沒有跟戊○○說箱子裡面是什麼我不知道,印象中交付戊○○的時候沒有把箱子打開來看、也沒有清點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1 頁;原審卷六第105 頁背面至第106 頁)。 ⑤被告戊○○於100 年9 月22日警詢時供稱:100 年9 月22日在警方偵七隊在我陪同注視下開啟扣案之3 箱新臺幣,第一箱是新臺幣3900萬元,第二箱是新臺幣2000萬元,第三箱是新臺幣3500萬元,總計9400萬元,這些錢是甲○○(綽號「小明」)及乙○○(綽號「小龍」)二兄弟,他們有告知我大約新臺幣1 億元,當出是用紙箱裝2 大箱,我沒有清點,就把錢放在天花板等語(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字第1000173404號卷壹第62頁)。 ⑥其於100 年9 月21日偵訊時結證稱:(告以100 年9 月3 日下午4 時44分通訊監察譯文)電話是我講的沒錯,甲○○他們有拿錢過來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8265號卷一第130頁背面)。 ⑦其於原審102 年3 月29日、105 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承認於100 年9 月3 日有向甲○○跟乙○○收到錢,曾希哲告訴我說他從澳門贏回來的錢要放在我那邊,要用來買房子,先請我放,他說有兩個人會送到我那裡,送錢的兩個人會打電話通知我,然後我就收到乙○○跟甲○○送來的錢,我沒有清點,就把它原封不動放在桃園市○○街0 號0 樓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1 頁背面;原審卷六第104 頁背面)。 ⑶其餘供述證據部分 ①曾希哲於100 年10月20日偵訊時供稱:新臺幣9400萬元之現金,是我在澳門賭博贏來的,我是找澳門的朋友「郭奇人」幫我匯回來的,是被告甲○○在臺灣拿錢,他在臺北西門町某家旅行社拿錢(見100 年度偵字第7700號卷第37至38頁)。 ②其於原審102 年3 月29日準備程序時之供述:這9400萬元是我在澳門賭場贏的,澳門賭場那邊的人透過管道弄到臺灣的,後來我叫己○○、甲○○去把那筆錢送到我板橋住處,後來再拿給戊○○,我叫甲○○把這筆錢拿給戊○○保管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1 頁背面)。 ⑷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 ①被告乙○○於100 年9 月21日警詢時供稱及證稱:「(警問:警方當場播放音檔及提示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內容是指何意?) ┌───┬───┬─┬────┬───┬──────────────┬───┐ │0903 │000000│→│戊○○ │000000│B :喂耶。A :阿伯你好,我阿│14053 │ │164200│0000 │ │ │0000 │賓。B :你好。A :阿伯抱歉,│:新北│ │ │ │ │ │ │「董耶」叫我問你,看家裡還能│市○○│ │ │ │ │ │ │否放錢。B :有ㄚ。A :還能放│區○○│ │ │ │ │ │ │多少?B :你拿「一」就好。A │路00巷│ │ │ │ │ │ │:拿「一」。B :一億嘛。A :│0 號00│ │ │ │ │ │ │好我跟他講。 │樓 │ ├───┼───┼─┼────┼───┼──────────────┼───┤ │0903 │000000│→│戊○○ │000000│A :阿伯,我們現在過去。B :│14053 │ │182434│0000 │ │ │0000 │好。A :老樣子,5 分鐘前打給│:新北│ │ │乙○○│ │ │ │你。B :好。 │市○○│ │ │ │ │ │ │ │區○○│ │ │ │ │ │ │ │路00號│ │ │ │ │ │ │ │0樓頂 │ └───┴───┴─┴────┴───┴──────────────┴───┘ 答:第一通是己○○跟曾希哲父親通話。第二通是我 與曾希哲父親談話,當天我與甲○○送現金1 億元到 曾希哲位於桃園市的住處。」(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131 頁背 面至第132頁)。 ②被告己○○於100 年9 月20日警詢時針對上開第一通 通訊監察譯文供稱:「(警問:警方當場撥放及提示 下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 ?內容是指何意?)係我跟戊○○的通話內容,主要 係董耶曾希哲要我詢問戊○○那邊可否放錢。」等語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 號卷壹第186頁)。 ③而被告戊○○於100 年9 月22日警詢時則針對上開通 訊監察譯文供稱:「(警問:警方當場撥放及提示下 列通訊監察譯文,請你說明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 警方現場展示『乙○○、甲○○』之影像資料,內容 所指『一億』元現於何處?何人前往交予你?)我所 通話之第2 通通話對方為『乙○○』,第1 通通話對 方為『阿賓』(本院按指被告己○○),今早我亦有 見到阿賓為警方拘提在此;我根本沒有看到錢,哪裡 有一億元!沒有人將錢拿去交予我。. . . . (警問 :你是否知悉兒子係在從事詐騙?)我是最近這 2年 多來才知道(以上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 (一)第000000000號卷壹、第39頁反面)」。 ⑸此外,該被告戊○○藏放之9400萬元經扣押之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以上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 號卷壹、第62頁反面)及扣押物品清單(見100 年偵字第8265號卷一、第137 頁正面)附卷足稽。 ⒎上列⒈至⒍所示之客觀事實,既有前揭被告之供述、證人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即堪認定。又上揭⒈所示被告甲○○、乙○○搬運至被告戊○○住處之2000萬元,為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成員「寶哥」手下「阿一」指示貳、二、(五)⒌⑴至⑶所認定綦詳,故應屬於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從事詐欺重大犯罪向大陸地區人民詐得人民幣之犯罪所得,經由不詳匯兌管道匯回之新臺幣現金,亦如本判決理由欄貳、二、(十)⒈⑸所述;而前揭⒉至⒍所示曾希哲先委託被告丙○○媒介地下匯兌業者將港幣3 千萬元兌換為新臺幣攜回臺灣後,再委託被告甲○○分別以被告甲○○及鐘偉霖名義,以現金購買藍寶堅尼跑車共2 輛、賓士休旅車1 輛,以及曾希哲委託被告己○○以其名義、並以銀行本票購買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預售屋,與曾希哲先行委託不詳之匯兌業者將不詳金額之港幣兌換為新臺幣攜回臺灣後,再由被告乙○○、甲○○於100 年9 月3 日將現金9400萬元搬運至被告戊○○住處,該等現金或銀行本票之來源均係以曾希哲在澳門賭場兌換籌碼取得之港幣,以不詳匯兌方式(被告丙○○委託「鄭先生」及其餘不詳匯兌方式)兌換為新臺幣後,將款項匯入臺灣而得,惟上開曾希哲在澳門地區賭場兌換籌碼賭博轉換成港幣,再透過不詳匯兌方式兌換為等值之新臺幣匯入臺灣之資金來源,係曾希哲為首之詐欺集團於詐得大陸地區人民之人民幣,由曾希哲分得上開詐欺集團犯罪所得後所為,亦據本院於判決理由欄貳、二、(七)、⒈⒉所論述甚詳;且曾希哲所屬詐欺集團其犯罪之詐欺所得已達500 萬元以上,已如前述(見判決理由欄貳、(五)) 所示,足見上開被告甲○○、乙○○、己○○、戊○○、丙○○所搬運、收受、寄藏、掩飾、隱匿之新臺幣現金或銀行本票,均屬洗錢防制法第3 條所規定之重大犯罪之犯罪所得,且無論係上揭⒈所示被告甲○○、乙○○搬運至被告戊○○住處之2000萬元為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之犯罪所得,抑或前揭⒉至⒍所示被告甲○○、己○○、戊○○、丙○○所搬運、收受、寄藏、掩飾、隱匿之新臺幣現金或銀行本票,係曾希哲所分得其為首詐欺集團之詐欺犯罪所得,而為曾希哲個人之財產,被告甲○○、乙○○、己○○、戊○○、丙○○均為「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洗錢,並無構成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 項第1 款「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之餘地。被告甲○○、乙○○及己○○辯稱:該等使用之現金或銀行本票如認係重大犯罪所得,應屬被告本人所得等語,惟無論上開現金或銀行本票為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所有(⒈部分),或為曾希哲所分得詐欺集團詐欺之重大犯罪所得(⒉至⒍),而屬曾希哲個人所有,然因被告甲○○、乙○○從事上開詐欺集團均領得固定月薪,已如前述,而被告己○○於偵訊中亦供稱:我負責找人進入詐欺集團,獲利為所介紹車手詐得金額3%至4%之佣金,由「阿寶」交給我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8265號卷一第121 頁背面),亦為固定領得分紅,是上揭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從事詐欺犯行於並未分配或業已分配薪資或紅利之犯罪所得,抑或曾希哲個人已分得之詐欺犯罪所得,當均非屬被告甲○○、乙○○或己○○個人自己所有,是被告甲○○、乙○○、己○○上揭辯解,洵無足採。 ⒏按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2 條明定:「『洗錢』之定義為:1.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2.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又於同法第3 條第1 項列舉重大犯罪之範圍。行為人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牙保他人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必當然成立洗錢罪,而須上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且行為人基於逃避或防礙該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之犯意,並有為逃避或防礙該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始克相當。若行為人僅單純處分贓物,而與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3 條規定並不相符時,自不能以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論處(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2963號判決)。洗錢行為之防制,旨在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所得財物或利益來源合法化。是以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第2 項洗錢罪,依同法第1 條、第2 條之規定,應以行為人是否有為逃避或妨礙所犯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之犯意,並有為逃避或妨礙該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行為,始克相當。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453號判決)。又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一條之規定,係在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申言之,即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故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於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至該特定重大犯罪行為所侵害之一般法益,因已有該當於各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規定加以保護,即非制定該法之主要目的。準此以觀,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洗錢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此亦有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69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又該條文所謂「掩飾或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不以透過多層交易活動之方式為限,其他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管道,將重大犯罪之所得轉換成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冀圖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俾便於隱匿其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用以逃避追訴、處罰者,亦應包含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861號刑事判決意旨)。 ⒐查:⑴上揭⒈所示被告甲○○、乙○○搬運至被告戊○○住處之2000萬元,為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成員「寶哥」手下「阿一」指示他人所交付之上開詐欺集團犯罪所得,而上開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人民幣既未經由合法銀行之匯兌管道兌換為新臺幣匯入,反而透過不詳之匯兌管道兌換為新臺幣之現金,再交由他人轉交予詐欺集團成員即被告甲○○、乙○○收受,並搬運至被告戊○○住處,由被告戊○○收受而藏放,衡情,上開現金2000萬元之新臺幣,金額非低,一般人為避免遭盜或尚可賺取利息,均存入銀行或郵局等金融機構以待有需要時提領使用或轉作為其他投資之用,是則,上開2000萬元,既透過不詳之非銀行業者管道兌換為新臺幣現金攜回臺灣,以避免申報,復寧可捨棄高額之利息收入,捨合法、安全且可賺取利息之金融機構帳戶為放置地點,且並未藏匿於詐欺集團成員之家中,反而藏放於被告戊○○之家中,實有暨圖切斷資金予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俾便於隱匿其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保值,用以逃避追訴、處罰之意。⑵另前揭⒉至⒌所示曾希哲先委託被告丙○○媒介地下匯兌業者「鄭先生」將港幣3 千萬元兌換為新臺幣攜回臺灣後,再委託被告甲○○分別以甲○○及鐘偉霖名義,以現金購買藍寶堅尼跑車共2 輛、賓士休旅車1 輛,以及曾希哲委託被告己○○以其名義、並以銀行本票購買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預售屋,上開購車、購屋所交付之訂金、車款及銀行本票,其資金來源均為曾希哲為掩飾或隱匿其所分得詐欺集團從事詐欺之重大犯罪所得,多次進出澳門合法賭場以賭博換取籌碼再換成港幣,又透過被告丙○○媒介地下匯兌業者「鄭先生」將上開港幣兌換為新臺幣現金攜回臺灣,已如前述,既上開由澳門賭博兌換之港幣透過不詳之非銀行業者管道兌換為新臺幣現金攜回臺灣,即有避免申報之意,曾希哲復以他人名義(以被告甲○○、己○○、鐘偉霖名義)作為上開車輛、房屋之登記名義人,用上開現金直接交付車商或建設公司作為訂金、車款,或用上開現金購買銀行本票作為購屋款使用,均係以他人之名義購置價值極高之進口高級名車或有保值、增值空間之房地產;顯見該等鉅款之取得,非依合法金融機構轉帳或電匯方式為之,該等資金之取得,即意在製造偵查斷點甚明,而該等資金用以購得之價值極高且具有保值或增值空間之進口高級名車及房屋,均以他人之名義登記,足見已有掩飾上開重大犯罪所得之意,已非以自己名義購買一般消費之物之單純消費及處分行為。⑶上揭⒍所示被告甲○○、乙○○搬運至被告戊○○住處之9400萬元,為曾希哲另指示不詳之匯兌業者,將曾希哲使用其所分得詐欺集團從事詐欺之重大犯罪所得,在澳門賭場兌換籌碼取得之港幣,以地下匯兌方式折算為新臺幣後,將款項匯回臺灣,再交由他人轉交予詐欺集團成員即被告甲○○、乙○○,搬運至被告戊○○住處藏放,衡情,上開現金9400萬元之新臺幣,金額非低,一般人為避免遭盜或尚可賺取利息,均存入銀行或郵局等金融機構以待有需要時提領使用或轉作為其他投資之用,是則,上開9400萬元,既先由曾希哲為掩飾或隱匿其所分得詐欺集團從事詐欺之重大犯罪所得,多次進出澳門合法賭場換取籌碼再換成港幣,再透過不詳之非銀行業者管道兌換為新臺幣現金攜回臺灣,以避免申報,復寧可捨棄高額之利息收入,捨合法、安全且可賺取利息之金融機構帳戶為放置地點,反而藏放於被告戊○○之家中,而未藏放於自己之住處,實有暨圖切斷資金予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俾便於隱匿其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保值,用以逃避追訴、處罰之意。⑷從而,曾希哲上開指示被告乙○○、甲○○、丙○○、己○○所為之上開透過地下匯兌業者將澳門賭場用籌碼換取之港幣兌換為新臺幣後,以該等資金購屋、買車之行為,與透過不詳之非銀行匯兌業者匯回新臺幣後,命被告乙○○、甲○○將上開新臺幣現金搬運至被告戊○○住處藏放2000萬元、9400萬元之行為,顯均係使曾希哲所屬詐欺集團從事詐欺重大犯罪所得之人民幣,或曾希哲所分得詐欺集團從事詐欺重大犯罪所得,或直接透過地下匯兌管道匯回新臺幣,或藉由澳門賭場合法賭博換成籌碼再換成港幣,再透過地下匯兌匯回新臺幣,使款項來源形式上合法化,復在臺灣地區變更洗錢所得之所有權人,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而有掩飾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從事詐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行為,顯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之「洗錢」行為。則被告戊○○、甲○○之選任辯護人為其等辯護稱:被告戊○○僅單純收受曾希哲委託被告乙○○、甲○○2 人所交付現金,並將之藏放於家中,此等搬運及藏放之行為,應屬於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及被告甲○○僅單純搬運曾希哲所交付之現金,並將之交付被告戊○○藏放於家中,以及以曾希哲所交付之現金購買汽車,此等單純搬運並藏放之行為,應屬於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均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等語,均難足採。 ⒑被告甲○○雖辯稱;我不知道這些錢是詐欺集團犯罪所得,我只知道這些搬到被告戊○○住處的錢以及買車的錢都是曾希哲澳門賭博贏的錢等語,及被告乙○○雖辯稱:我雖然有搬運2000萬元及9400萬元至被告戊○○之住處,但不知道這些錢是詐欺集團犯罪所得等語。惟依下列事證,足認被告甲○○、被告乙○○知其等所為,係替曾希哲及其為首詐欺集團洗錢: ⑴被告甲○○參與曾希哲為首之跨國電信詐欺集團詐騙大陸人民,且曾希哲又係被告甲○○所屬詐欺集團老闆,及被告甲○○參與曾希哲電信詐欺集團詐騙大陸地區人民之行為,經判處罪刑確定等情,如前貳、二、(四)⒈至⒋所述,且被告甲○○復稱「據我瞭解曾希哲除了從事電話詐騙外,好像沒有其他工作(100 年偵字第8265號卷一第127 頁正面)」等語,果爾,被告甲○○既知「曾希哲從事詐欺外,沒有其他工作」之情,竟仍依曾希哲指示辦理上揭事項,其搬運至被告戊○○住處藏匿及以其或鐘偉霖購買進口高級名車等交易總金額約高達1 億4690萬元,若該等款項非曾希哲詐欺重大犯罪所得,實難置信。況被告甲○○於原審準備程序稱:上揭搬運至桃園交付戊○○藏放之2000萬元及9400萬元,係曾希哲在澳門賭贏的錢(見原審卷二第100 頁反面、第101 頁正面),購買8989-J3 藍寶堅尼之1900萬元是曾希哲在澳門賭贏的錢(見原審卷二第101 頁反面),訂購藍寶堅尼00000-0 之990 萬元是曾希哲澳門賭贏的錢(見原審卷二第102 頁正面),購買0000-00 賓士車約400 萬元現金是曾希哲在澳門賭贏的錢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2 頁正面),而該等鉅款之交付收受,全以最原始人力搬運並當面交付現金方式為之,與一般正常交易為求交易安全便捷,均藉金融機關帳戶轉帳匯兌交易方式有異,再觀諸被告甲○○謂:曾希哲指示交付給戊○○之9400萬元,係澳門綽號「小胖」的人電話告知可以拿了,至臺北向一個不認識的人拿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1 頁正面)」,已足認被告甲○○知曾希哲已將向大陸地區人民詐得之人民幣,藉由在澳門賭場兌換籌碼成港幣後,透過地下匯兌管道進入臺灣變身為新臺幣,且被告甲○○又依曾希哲指示,使用曾希哲交付之款項,以人頭名義購車給曾希哲使用,或替曾希哲訂購價值約2600萬元藍寶堅尼車,復二度將鉅額現金搬運至被告戊○○處藏放,在在證明,被告甲○○意在替曾希哲及其為首詐欺集團詐得之資金人民幣製造偵查斷點,使得偵查機關無從追查到曾希哲曾透過地下匯兌將詐欺所得人民幣變為港幣再轉換成新臺幣後,在臺灣地區交易購物使用或變更藏放處所,使原本屬曾希哲所有之財產權,透過被告甲○○上揭行為,搖身變為形式上屬於被告甲○○所有之財產,而隱匿、掩飾曾希哲或其為首詐欺集團詐欺重大犯罪行為所收取財物性質、來源及資金流向,被告甲○○有替曾希哲及其為首之詐欺集團洗錢故意及行為由此可見。 ⑵被告乙○○參與曾希哲跨國電信詐欺集團詐騙大陸人民,而曾希哲又係被告乙○○所屬詐欺集團老闆,且被告乙○○參與曾希哲電信詐欺集團詐騙大陸地區人民之行為,亦經判處罪刑確定等情,如前貳、二、(三)⒈至⒋所述。茲被告乙○○已稱:我沒有工作,我幫詐欺集團工作,每月5 萬元,我是負責幫他們保管不法所得的錢及依照他們指示將錢送給指定人(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126頁反面)。....我從100年4 月份開始參加曾希哲籌組之詐欺集團。負責保管詐欺集團不法所得及運送金錢。每個月5 萬元,是月薪。....詐欺集團是用電話詐騙方式詐騙大陸地區人(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132 頁正面)。....不知道錢為何要送到戊○○住處,我有送過很多錢給不同人,我都不認識對方,我想應該是分贓,就算我不認識對方,我也不會去問對方是誰等語(以上見100年偵字第8265號卷一第120頁正面),既被告乙○○參與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所擔任之工作即為負責保管詐欺集團不法所得及依曾希哲或該集團「阿一」之人指示將上開詐欺集團不法所得送交其等指定之人,則被告乙○○於100年4月26日係依據「阿一」之指示將2000萬元搬運至桃園被告戊○○住處,交由被告戊○○藏放,及於同年9月3日係依據曾希哲之指示將9400萬元搬運至桃園被告戊○○住處,由被告戊○○藏放,則上開2000萬元及9400萬元均係依詐欺集團老闆曾希哲或詐欺集團成員「阿一」指示搬運贓款給特定人收受寄藏,實與被告乙○○平日負責保管詐欺集團不法所得及依曾希哲或該集團「阿一」之人指示將上開詐欺集團不法所得送交其等指定之人之行為模式相同,而曾希哲除從事詐欺集團之詐欺行為外,並無證據證明有其餘收入之來源,故曾希哲前往澳門以籌碼兌換港幣之資金來源,應為其所分得詐欺集團犯罪所得,已如前述,又因該等被告乙○○所搬運隱匿之款項每次均遠超過新臺幣500 萬元,且被告甲○○前亦已供述,曾希哲為首之詐騙集團,一次詐騙所得人民幣150萬元至200萬元即新臺幣600萬元至800萬元等語(見本判決書第112 頁),益徵,被告乙○○知其所從事者,乃將曾希哲詐欺犯罪所得超過500 萬元以上重大犯罪所得,變更贓款所在位置將之置放於被告戊○○住處之搬運、藏匿行為,將使偵查機關無從得知該等鉅款與詐欺犯罪或曾希哲所屬詐欺集團有何關聯。再者,被告乙○○既知曾希哲詐欺集團以電話詐騙方式詐騙大陸人民,則所詐得款項應係人民幣,乃被告乙○○替曾希哲詐欺集團搬運給被告戊○○收受者乃新臺幣並非人民幣,且係曾希哲透過地下匯兌匯入後,在臺灣向不詳年籍地下匯兌業者收受,再依指示將原由自己支配保管鉅額贓款,移動其所在,轉由被告戊○○保管,表面上觀之,其資金流動情形,如同從甲人頭帳戶轉至乙人頭帳戶:而所有權人變動,形式上即由被告乙○○轉變為被告戊○○,使國家機關無從知悉詐欺重大犯罪所得資金流向,惟其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資金流向,效能較之使用人頭帳戶,則更勝一疇,均係製造偵查斷點,切斷該等鉅款與曾希哲詐欺重大犯罪所得之關係。在在證明,被告乙○○知曾希哲已將其所分得或集團之詐欺重大犯罪所得之人民幣,藉由賭博及地下匯兌等金融活動兌換為新臺幣在臺灣地區藏放,故曾希哲本即有有隱匿、掩飾重大犯罪行為所收取財物性質、來源及資金流向之行為,乃被告乙○○竟依曾希哲或曾希哲所屬詐欺集團人員指示,將收受之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之詐欺重大犯罪所得,或曾希哲所分得之詐欺集團詐欺重大犯罪所得,搬運至被告戊○○處放置,其有製造斷點,替曾希哲及其為首詐欺集團搬運贓款變更藏放位置,掩飾曾希哲及其為首詐欺集團之詐欺重大犯罪所得,使偵查機關更難查獲曾希哲及其為首詐欺集團詐欺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故意及行為,由此可見。 ⒒被告己○○固不否認其於100 年8 月17日至19日間至板橋區遠東百貨公司,與被告丙○○一起向徐翊鳴收受搬運數千萬元後,並依曾希哲指示,出面以自己名義,與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價值達1 億1,493 萬元之預售屋契約,並已支付2040萬元購屋款等情,惟否認有何洗錢行為,其辯稱:購屋款是曾希哲澳門賭場贏到的等語。惟依下列事證,足認被告己○○知其所為係替曾希哲洗錢: ⑴被告己○○參與曾希哲跨國電信詐欺集團詐騙大陸人民,且曾希哲又係被告己○○所屬詐欺集團老闆,及被告己○○參與曾希哲電信詐欺集團詐騙大陸地區人民之行為,亦經判處罪刑確定等情,均如前貳、二、(二)、⒈至⒋所述。而被告己○○已稱「我們詐欺集團之老闆為『火鍋(曾希哲)』,曾希哲直接指揮『阿保』;『阿保』再指揮我招募介紹臺灣人及大陸人前往印尼、菲律賓及寮國等地從事詐騙!『阿保』同時指揮『甲○○』從事詐騙工作。. . . . 我們詐欺集團所詐騙對象為大陸人民。只知道詐欺集團透過電話及網路行騙,假冒方式我只知道有假冒大陸公安,其他我都不知道(以上見彰化縣警察局71359 號卷一、第124 頁正面)。. . . . 我自2 、3 年前即參與火鍋曾希哲詐欺集團,我每月約可領詐騙所得約新臺幣10-20 萬元整。皆由『阿保』叫人打電話予我,約於外面現場拿取現金(以上見彰化縣警察局71359 號卷一、第125 頁正面). . .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42號綽號阿榮(丙○○)幫忙處理從澳門洗錢(地下匯兌)回臺灣(以上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95頁反面)。. . . .100年8 月17日至19日間,我有跟丙○○一起去板橋遠東百貨拿錢,. . . . 拿了之後就把錢拿去板橋區的中國信託,因為當時要向大陸建設買預售屋,就直接透過中國信託開立中國信託的銀行支票給仲介公司,由仲介公司交給大陸建設,. . . . 我只記得我去遠東百貨就一次拿到二千多萬元,然後就去中國信託換支票付給仲介(原審卷二、第103 頁正面)。. . . . 我透過上揭從遠東百貨那裡拿到的錢,到中國信託開支票給仲介付錢」等語(原審卷二、第104 頁正面)」,而曾希哲為首之跨國電信詐欺集團向大陸地區人民詐得之人民幣,由曾希哲分得後,其藉由在澳門賭場兌換籌碼成港幣後,透過地下匯兌管道進入臺灣,變身為新臺幣交付給曾希哲指定之人收受之情,亦如前述。 ⑵被告己○○既係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之成員,知悉該詐欺集團所詐騙之對象為大陸地區人民,故取得之詐騙所得應為人民幣至明,復知被告丙○○係負責幫忙處理從澳門洗錢(地下匯兌)回臺灣,又被告己○○亦多次陪同曾希哲前往澳門賭場以賭博兌換籌碼,曾希哲除從事上開詐欺集團之詐騙工作外又無其他之收入來源,則被告己○○豈可能不知曾希哲透過上揭方式將其所分得詐欺集團詐騙所得人民幣,在澳門賭場賭博兌換成籌碼後,再換回港幣,復透過地下匯兌管道進入臺灣變身為新臺幣之理?況被告己○○復於100 年8 月17日至19日間,與被告丙○○一起至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向地下匯兌業之徐翊鳴收受地下匯兌款項6000多萬元後,搬運至曾希哲租屋處藏放,嗣被告己○○又依曾希哲之指示以自己名義替曾希哲購屋付款,該購屋支付現金更高達新臺幣2 千多萬元,被告己○○豈可能不知以其名義支付給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購屋現金,係曾希哲所分得其為首詐欺集團詐欺犯罪所得超過500 萬元以上重大犯罪所得?且本件預售屋買賣契約總價高達1 億1493萬元,簽約所付預售屋買賣款項亦高達2 千多萬元,均如前述,為免如此高價值財物遭侵吞,理應由曾希哲親自出面搬運支付鉅款以自己名義簽約付款即可,乃曾希哲竟不謀此圖,不僅叫被告己○○與丙○○先至板橋區遠東百貨附近向地下匯兌業者徐翊鳴收受數千萬元現金,搬運至曾希哲在板橋區租屋處藏放,復指示被告己○○出名簽約購屋,並以被告己○○名義開立支票付錢,在整個交易過程,根本看不出與曾希哲有任何關係,被告己○○為詐欺集團一員,豈可能不知其老闆曾希哲意在製造偵查斷點,透過被告己○○及丙○○出面向地下匯兌業者收受澳門賭場籌碼兌換成港幣再經地下匯兌轉為新臺幣之款項,搬運至曾希哲租屋處,再以被告己○○為人頭名義人合法買賣房屋交易方式,掩飾曾希哲重大詐欺犯罪所得,使該詐欺重大犯罪所得,表面上看起來係被告己○○合法買賣房地之應付價金,完全與曾希哲無關之假象?故被告己○○上揭向地下匯兌之徐翊鳴取款後,將數千萬元搬運至新北市板橋區曾希哲租屋處藏放,嗣由曾希哲實際出資支付二千多萬元購屋,被告己○○再借名給曾希哲當作購買價值1 億1,493 萬元預售屋契約當事人行為,意在替曾希哲製造偵查斷點,掩飾曾希哲詐欺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即堪認定。 ⒓至被告戊○○辯稱:我不知道該等款項係詐欺犯罪所得,只知道那是曾希哲澳門賭博所贏的錢等語,惟依下列事證,足認被告戊○○不僅知曾希哲係詐欺集團人員,且知曾希哲在國外詐騙所得係詐騙金額逾新臺幣500 萬元以上之重大犯罪所得,竟仍自被告甲○○及乙○○處先後收受2000萬、9400萬元後予以寄藏: ⑴被告戊○○於警詢時供稱:我是最近2 年多來,才知道兒子曾希哲係在從事詐騙等語(以上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40頁正面)。其雖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曾希哲是我兒子,曾希哲告知100 年4 月26日由被告甲○○及乙○○搬至桃園市住處之款項係澳門賭場贏來的,100 年9 月3 日被告甲○○及乙○○搬至桃園市住處之款項,曾希哲告知係澳門賭場贏來的,他拿錢給我叫我放在家裡等語(原審卷二第100 頁、第101 頁正面)。然查,曾希哲為受禁止出國處分人,係透過陳光著及徐苑玲以幫助曾希哲長年行使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因錯誤所製作核發貼有曾希哲照片之林銘翔名義護照違法入出境,且曾希哲自99年4 月9 日出國後迄100 年7 月19日始返國,復於100 年8 月8 日出國數日,於100 年8 月15日回國之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 年2 月26日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被告陳光著及徐苑玲之確定判決足稽,茲被告戊○○係曾希哲之父,不可能不知曾希哲自99年出國後在臺灣無任何可獲取金錢之職業,且其知曾希哲長年在國外從事詐欺,乃曾希哲竟有充裕資金在澳門賭場兌換須裝箱才放得下之鉅額新臺幣,已足認被告戊○○於100 年4 月26日、同年9 月3 日,先後兩次自被告甲○○及乙○○分別收受須使用箱子才裝的下之2000萬元及9400萬元時,已知該款項係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詐欺重大犯罪所得,或曾希哲所分得該集團詐欺重大犯罪所得,且知曾希哲係透過類似金融匯兌程序,始能將澳門賭場籌碼換得之港幣轉成新臺幣後自國外匯入臺灣,再由被告甲○○及乙○○收受、搬運後始交付給被告戊○○收受藏放。蓋曾希哲在國外從事電信詐欺,始有資金在澳門賭博(澳門賭場賭博不可能使用新臺幣對賭,且不管係用何國貨幣換籌碼進行賭博,不賭時最後係將剩餘籌碼兌換成港幣),並在臺灣交付新臺幣給被告戊○○,在在證明,曾希哲係以其為首詐欺集團詐欺重大犯罪所得,無論係其所分得或尚未分得之集團所得,透過不詳之匯兌業者,或在澳門賭場將籌碼換成港幣,再透過匯兌機制將港幣轉成新臺幣,在臺灣將新臺幣交付被告戊○○收受寄藏。且新臺幣2000萬元、9400萬元金額甚鉅,若係合法來源,本可依金融機構帳戶將款項匯至被告戊○○帳戶,由被告戊○○金融帳戶代為保管,惟曾希哲捨此不為,卻在澳門賭場將上開金額以籌碼換成港幣,又以地下匯兌方式在臺灣交付新臺幣,指示被告乙○○及甲○○以最原始人力運交被告戊○○收受藏放,益徵,被告戊○○知曾希哲託其保管之未扣案2000萬元及扣案之9400萬元來源並非合法,若依金融機關帳戶匯兌,將被查出資金來源,被告戊○○知其所為在替曾希哲或曾希哲為首之詐欺集團藏放贓款避免被追查,而有替曾希哲及其為首詐欺集團洗錢之犯意及行為,由此可見。 ⑵再佐以被告戊○○於100 年9 月3 日16時42分許上揭通聯譯文中,被告己○○受曾希哲之託問被告戊○○有關「家裡還能放多少錢時?」,被告戊○○還主動向被告己○○說「一億」,同日相隔不到數小時,被告甲○○及余靖靖騰即將鉅款搬運至桃園市給被告戊○○藏放。在在證明,被告戊○○於100 年9 月3 日不僅知曾希哲有近一億元新臺幣資金要其藏放,且知該鉅額資金不能依金融機關帳戶匯兌交付,被告戊○○有替曾希哲藏放9400萬元,避免遭偵查機關追查之故意。 ⑶綜上,被告戊○○不僅知曾希哲係詐欺集團人員,且知曾希哲在國外詐騙所得金額遠逾新臺幣500 萬元以上,竟仍與有犯意聯絡之被告甲○○及乙○○基於共同替曾希哲及其為首詐欺集團洗錢之犯意聯絡,自被告甲○○及乙○○處先後收受2000萬、9400萬元後予以寄藏,意在替曾希哲及其為首詐欺集團製造偵查斷點,殊堪認定。 ⒔綜上,被告戊○○、甲○○、乙○○、丙○○、己○○不僅知悉曾希哲係詐欺集團人員從事詐欺,且知曾希哲為首之詐欺集團,將其詐欺重大犯罪所得,透過不詳之匯兌業者將該集團所詐得之大陸地區人民幣,兌換為新臺幣匯回臺灣,及曾希哲以其所分得詐欺所得,經澳門賭場兌換籌碼再換為港幣,後經地下匯兌轉為新臺幣,意在製造偵查斷點,有掩飾或隱匿曾希哲及其為首詐欺集團之財產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曾希哲及其為首詐欺集團可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乃被告戊○○、甲○○、乙○○、丙○○、己○○竟仍依曾希哲或其為首詐欺集團成員「阿一」之指示,分別替曾希哲及其為首詐欺集團為上揭行為,使得偵查機關難以查知被告戊○○、甲○○、乙○○、丙○○、己○○等人依曾希哲等人指示收受之款項去向,及該等款項與曾希哲及其為首之詐欺集團所犯特定重大詐欺犯罪之關係。故被告戊○○、甲○○、乙○○、丙○○、己○○有替曾希哲為及其首詐欺集團洗錢犯意及洗錢行為,甚為明確,被告等人所辯,不外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應依法論科。 (十一)關於被告丙○○出面替戊○○承租新北市板橋區公寓之藏匿人犯犯行部分: ⒈被告丙○○之供述部分: ①其於100 年12月13日偵訊時供稱:我95年間在廈門時知道曾希哲有遭通緝,因為曾希哲知道我沒有前科,所以才拜託我幫他租房子,關於藏匿人犯之部分我認罪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8265號卷三第91頁及其背面)。 ②於100 年12月16日偵訊時結證稱:我在94年間認識曾希哲,他在大陸1 、2 年,我知道他有在做類似電信詐騙的事情,據我所知他除了詐騙之外,沒有投資其他事業,他曾離開大陸2 、3 年到別的國家發展,直到去年3 、4 月在臺灣我有遇到他一次,再遇到是100 年3 月,他都住汽車旅館,後來他才請我出面在板橋租房子,房子是他們自己找的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8265號卷三第103頁背面至第104頁)。 ③其於原審102 年3 月29日、同年7 月26日準備程序時及105 年6 月14日、106 年5 月23日審理時供稱:我承認藏匿人犯罪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6 頁、第183 頁背面;原審卷六第11頁背面;原審卷七第4頁背面)。 ⒉且有不動產租賃契約書1 份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8265號卷三第93至96頁),足見被告丙○○上開藏匿人犯之犯行堪以認定。至其於本院審理時始翻異前詞,否認其有藏匿人犯之犯意,辯稱:我對於曾希哲遭通緝之事並不之情等語,並未舉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復與其先前於警詢、偵訊、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供述之情節不相符合,自難足採。 (十二)綜上所述,被告戊○○、乙○○、己○○、甲○○上開洗錢之犯行,被告丙○○上開洗錢、背信及藏匿人犯之犯行,均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處。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部分: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但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二)洗錢防制法之新舊法比較 被告戊○○、甲○○、乙○○、己○○、丙○○等人於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 年6 月28日施行(中間雖曾於105 年4 月13日修正,並於107 年11月7 日修正部分條文,但上開2 次修正內容與本案無關),其中關於第2 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2 條原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修正後之第2 條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原第2 款規定,移列至第3 款,並增訂持有、使用之洗錢態樣。而修正前第3 條第1 款原規定:「本法所稱重大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一、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修正後則規定:「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其立法理由謂:原條文有關洗錢犯罪之前置犯罪(predicate offense ),係著眼於『重大犯罪』為規範,而所指之『重大犯罪』,則兼採法定刑門檻及列舉罪名之混合規範方式。其中有關法定刑門檻部分,現行法係以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要件。然洗錢犯罪之處罰,其有關前置犯罪之聯結,並非洗錢犯罪之成立要件,僅係對於違法、不合理之金流流動起訴洗錢犯罪,作不法原因之聯結。現行重大犯罪係指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過度限縮洗錢犯罪成立之可能,亦模糊洗錢犯罪之前置犯罪之規定,僅在對於不法金流進行不法原因之聯結而已。本次修法參考FATF40項建議之第3 項建議採取門檻式規範者,其最低標準應至少採取最重本刑為1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最輕本刑為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規範模式。相較之下,我國洗錢犯罪之前置犯罪因以『重大犯罪』為規範,造成洗錢犯罪成立門檻似嫌過高,而為 APG 2007年第二輪相互評鑑指出我國前置犯罪的法定刑門檻規範過嚴,致洗錢犯罪難以追訴。為徹底打擊洗錢犯罪行為,並匡正前置犯罪之功能,爰修正第1 項本文為『特定犯罪』,並於第1 款明定採取最輕本刑6 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規範門檻。另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原為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第2 項之移列修正,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原規定:「有第2 條第1 款之洗錢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 項原規定:「有第2 條第2 款之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而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則規定:「有第2 條第2 款之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原條文第1 項、第2 項區分為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罪,而有不同罪責,惟洗錢犯罪本質在於影響合法資本市場並阻撓偵查,不因犯罪行為人係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而有差異,僅在其行為態樣不同,爰修正之,合併列為修正條文第1 項。是就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部分,有期徒刑之刑度由原先之「5 年以下有期徒刑」變更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得併科」5 百萬元以下罰金,變更為「併科」5 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後之洗錢防制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戊○○、甲○○、乙○○、己○○、丙○○等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應適用行為時法即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三)背信罪之新舊法比較 被告丙○○於行為後,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1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原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該條項則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刑法第342 條第1 項顯然提高罰金刑之刑度,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新舊法比較之結果,自應以修正前之刑法第342 條較有利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被告丙○○此部分犯行應依修正前之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規定論處。 二、按洗錢防制法之制定,旨在規範特定重大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以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俾便於隱匿其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以逃避或妨礙該重大犯罪之追訴、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88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洗錢防制法洗錢罪之成立,僅須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自己或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即克相當(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1999號、98年度臺上字第78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所謂他人之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至於受任人在他人處是否有職位名稱或有無領取酬勞,則非犯罪成立之要件,亦有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3977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核被告所為部分: (一)核被告戊○○就犯罪事實欄三(一)、(三)所為,均係犯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 項之洗錢罪。 (二)核被告己○○就犯罪事實三(二)⒉、⒊⑶所為,係犯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 項之洗錢罪。 (三)核被告甲○○就犯罪事實欄三(一)、(二)⒊⑴⑵⑷、(三)所為,均係犯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 項之洗錢罪。 (四)核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三(一)、(三)所為,均係犯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 項之洗錢罪。 (五)核被告丙○○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164 條第1 項之藏匿人犯罪。另被告丙○○就犯罪事實欄三(二)⒈⒉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及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 項洗錢罪。四、共同正犯之敘明 (一)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而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蓋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任何1 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55年度臺上字第522 號、87年度臺非字第35號、85年度臺上字第4962號、88年度臺上字第2230號、88年度臺上字第2858號判決、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 ⒈就犯罪事實欄三(一)部分,曾希哲、「阿一」、乙○○、甲○○、戊○○係共同基於掩飾、隱匿、收受、寄藏或搬運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先由曾希哲指示詐欺集團成員「阿一」交代被告乙○○、甲○○,先於100 年4 月26日之不詳時間,由被告乙○○至臺北市士林區某處收受裝有現金2000萬元之水果箱,再由被告乙○○、甲○○共同搬運至有犯意聯絡之被告戊○○位於桃園市住處藏放,足見曾希哲、「阿一」、被告乙○○、甲○○、戊○○就上開掩飾、隱匿、收受、寄藏或搬運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⒉就犯罪事實欄三(二)部分,被告丙○○先行基於掩飾、隱匿、收受、寄藏或搬運曾希哲所分得其為首詐欺集團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犯意,將曾希哲所分得詐欺重大犯罪所得人民幣在澳門賭場將籌碼換成之港幣3000萬元,牙保地下匯兌業者「鄭先生」將其兌換為新臺幣,嗣地下匯兌業者委託陳剛弋、葉明泉將新臺幣攜回臺灣後,被告己○○、甲○○亦明知上開新臺幣為曾希哲所分得其為首詐欺集團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於澳門賭場以籌碼及地下匯兌集團所兌換,被告丙○○及己○○竟依曾希哲之指示,將上開新臺幣現金攜至曾希哲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之租屋處藏放;而甲○○、己○○等人又依曾希哲之指示,將上開地下匯兌匯回臺灣之詐欺重大所得,以鐘偉霖、甲○○及己○○名義出面購買藍寶堅尼跑車、大陸建設公司預售屋及賓士休旅車等貴重財物,足見被告丙○○、己○○、甲○○就上開掩飾、隱匿、收受、寄藏或搬運曾希哲所分得其為首詐欺集團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⒊就犯罪事實欄三(三)部分,「小胖」、乙○○、甲○○、戊○○係共同基於掩飾、隱匿、收受、寄藏或搬運曾希哲所分得其為首詐欺集團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先由曾希哲委託「郭奇人」以不詳之匯兌方式折算成新臺幣後,將款項匯入臺灣,再指示「小胖」交代被告甲○○,先至臺北市西門町某家旅行社收受9400萬元現金,再由被告乙○○、甲○○共同搬運至有犯意聯絡之被告戊○○位於桃園市住處藏放,足見「小胖」、被告乙○○、甲○○、戊○○就上開掩飾、隱匿、收受、寄藏或搬運曾希哲所分得其為首詐欺集團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五、按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一個罪名之接續犯不同,雖接續犯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其各個舉動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是以僅成立一個罪名,此有最高法院71年臺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例意旨可參。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此有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刑事判例可資參照。查: (一)被告己○○基於為曾希哲從事詐欺集團所分得之犯罪所得部分洗錢之單一犯意,先於100 年8 月17日至19日間,接續與被告丙○○共同向陳剛弋、葉明泉收受新臺幣6000多萬元之現金,並搬運至曾希哲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之租屋處藏放,並於100 年8 月19日將上開現金中其中一部分之2000多萬元,依曾希哲之指示兌換為銀行本票,以其名義為曾希哲與大陸建設公司簽訂價值達1 億1,493 萬元之預售屋契約,並以上開銀行本票交付予前手作為訂金,其主觀上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為曾希哲從事詐欺集團所分得之犯罪所得洗錢行為之一部,而客觀上,數行為又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可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二)被告甲○○基於為曾希哲從事詐欺集團所分得之犯罪所得部分洗錢之單一犯意,於曾希哲委託被告丙○○透過地下匯兌業者「鄭先生」將其所從事詐欺集團所分得之犯罪所得透過澳門賭場兌換之港幣,兌換為新臺幣匯回臺灣之6000多萬元後,先於100 年8 月18日,依曾希哲之指示,以其中約1900萬元之現金,替曾希哲找不知情之登記名義人鐘偉霖登記為車主,購買車號0000-00 之藍寶堅尼跑車1 輛;嗣於翌日,又依曾希哲指示,以其中990 萬元之現金作為訂金,以其名義登記為車主而向嘉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價值約2600萬元之藍寶堅尼00000-0 跑車1 輛;復於100 年8 月26日,依曾希哲指示,以其名義登記為車主,以約400 萬元之現金購買車牌號碼為0000-00 之賓士休旅車,其主觀上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為曾希哲從事詐欺集團所分得之犯罪所得洗錢行為之一部,而客觀上,數行為又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可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三)被告丙○○基於為曾希哲從事詐欺集團所分得之犯罪所得部分洗錢之單一犯意,先於100 年8 月17日,與地下匯兌業者「鄭先生」聯繫,媒介「鄭先生」與曾希哲以地下匯兌之方式,將曾希哲以其從事詐欺集團分得犯罪所得在澳門賭博所贏取之港幣,兌換為新臺幣後,再於同年月17日至19日間,接續與被告己○○共同向陳剛弋、葉明泉收受新臺幣6000多萬元之現金,並搬運至曾希哲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之租屋處藏放,其主觀上前揭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為曾希哲從事詐欺集團所分得之犯罪所得洗錢行為之一部,而客觀上,數行為又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可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六、次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此有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可餐。查被告丙○○於犯罪事實欄三(二)⒈替曾洗哲洗錢過程中,另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 項之洗錢罪。至檢察官起訴書雖漏未就被告丙○○受曾希哲委託媒介地下匯兌業者替曾希哲進行地下匯兌過程中,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損害曾希哲利益,違背任務套取匯差150 萬元中飽私囊,致生損害於曾希哲財產之背信犯行提起公訴,然因該部分行為,與經起訴之洗錢行為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七、數罪併罰部分 (一)被告戊○○就犯罪事實欄三(一)、(三)所示之洗錢犯行,其二次收受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之犯罪所得及曾希哲從事詐欺集團所分得之犯罪所得之時間相距數月之久,足見其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二)被告甲○○就①犯罪事實欄三(一)、②犯罪事實欄三(二)⒊⑴⑵⑷、③犯罪事實欄三(三)所示之三次洗錢犯行,均係分別基於曾希哲之指示,各將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之犯罪所得及曾希哲從事詐欺集團所分得之犯罪所得於不同時間、以不同之地下匯兌管道匯入之新臺幣予以搬運、掩飾、隱匿,且時間上亦有所差距,足見其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三(一)、(三)所示之洗錢犯行,其二次收受並搬運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之犯罪所得及曾希哲從事詐欺集團所分得之犯罪所得之時間相距數月之久,足見其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丙○○所犯如犯罪事實欄二之藏匿人犯罪,及如犯罪事實欄三(二)⒈⒉所示之洗錢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八、刑之加重減輕部分:被告戊○○係曾希哲之父,有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5 年9 月22日桃市桃戶字第1050010755號函附戶籍資料足稽(見原審卷六第68頁至第69頁),被告戊○○對直系血親曾希哲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而有替曾希哲洗錢行為,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減輕其刑。 九、至檢察官雖於原審審理時雖主張被告丙○○取得150 萬元匯差部分,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規定,而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罪云云,惟因被告丙○○堅決否認違反銀行法犯行,且卷內證據,充其量只能證明被告丙○○銜曾希哲之命,受曾希哲委託媒介找尋地下匯兌業者替曾希哲之資金進行地下匯兌,被告丙○○之犯意,在於掩飾曾希哲詐欺重大犯罪不被查獲,並藉機從中套取本應由曾希哲取得之匯差,遂謀得不法利益,並損害曾希哲利益,被告丙○○並無任何非法從事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存在,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丙○○與地下匯兌業者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同經營地下匯兌業務之情,已難認被告丙○○有違反銀行法犯行,況被告丙○○取得該150 萬元匯差,係被告丙○○違背曾希哲所委託之任務,私下要求地下匯兌業者「鄭先生」,在不知被告丙○○係要從中背信謀取不法利益情況下,使得被告丙○○有機可趁,遂不法套得匯差獲利,業如前述,被告丙○○之行為係犯背信罪,並非有何違反銀行法之行為,殊堪認定。由此可見,故檢察官此部分之主張顯有誤解,附此敘明。 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判決部分撤銷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等人犯罪事證明確而予論科,固非無見,然查:(一)被告丙○○於行為後,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1日施行;另被告戊○○、甲○○、乙○○、己○○、丙○○等人於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 年6 月28日施行(中間雖曾於105 年4 月13日修正,並於107 年11月7 日修正部分條文,但上開2 次修正內容與本案無關);原審未為被告丙○○所犯背信罪之新舊法比較,並未及為被告戊○○、甲○○、乙○○、己○○、丙○○所犯洗錢防制法之新舊法比較,尚有未洽。 (二)就犯罪事實欄三(一)之洗錢犯行部分,曾希哲、「阿一」、被告乙○○、甲○○、戊○○均為共同正犯;就犯罪事實欄三(二)之洗錢犯行部分,被告丙○○、己○○、甲○○為共同正犯;另就犯罪事實欄三(三)之洗錢犯行部分,「小胖」、被告乙○○、甲○○、戊○○為共同正犯,已如理由欄參、四、(二)⒈至⒊所前述,原審僅就犯罪事實欄三(一)、(三)部分,論被告甲○○、乙○○及戊○○為共同正犯,而漏未論及其餘部分之共同正犯,容有違誤疏漏。 (三)另被告戊○○就犯罪事實欄三(一)、(三)所示之二次洗錢犯行,被告甲○○就①犯罪事實欄三(一)、②犯罪事實欄三(二)⒊⑴⑵⑷、③犯罪事實欄三(三)所示之三次洗錢犯行,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三(一)、(三)所示之二次洗錢犯行,均係分別基於曾希哲之指示,各將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之犯罪所得及曾希哲從事詐欺集團所分得之犯罪所得於不同時間、以不同之地下匯兌管道匯入之新臺幣予以搬運、掩飾、隱匿,且時間上亦有所差距,應予分論併罰,已如理由欄參、七所前述,原審誤將上開數次之洗錢犯行,均論以一接續犯之一罪,亦有未當。(四)又本件犯罪事實欄三(一)中曾希哲、「阿一」、被告戊○○、甲○○及乙○○替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洗錢所未扣得之2000萬元;犯罪事實欄三(二)被告丙○○媒介地下匯兌業者將曾希哲所分得重大詐欺所得兌換為新臺幣現金,並由被告丙○○、己○○將前揭曾希哲所分得重大詐欺所得之6000多萬元新臺幣現金搬運至曾希哲租屋處藏放,之後上開6000多萬元現金,即由被告甲○○以其或友人鐘偉霖名義替曾希哲洗錢所購得車號0000-00 藍寶堅尼車、車號0000-00 賓士車,及購車訂金990 萬元,與被告廖晉偉替曾希哲洗錢購買預售屋,支付之2040萬元;及犯罪事實欄三(三)被告戊○○、甲○○及乙○○替曾希哲所分得其詐欺集團犯罪所得洗錢所扣得之9400萬元,係其等為曾希哲所分得或其所屬詐欺集團所犯詐欺重大犯罪所得後洗錢行為之標的,均應依105 年12月28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惟原審誤認應回歸刑法修正後沒收規定,認上開洗錢行為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非被告戊○○、甲○○、乙○○、己○○或丙○○所有,漏未宣告沒收,應有未合。 被告等人提起上訴否認犯行,業據本院一一論駁如前(詳如理由欄貳、二所述),其等上訴意旨雖未指摘上情,然原審判決既然有以上諸多違誤之處,即應由本院將被告戊○○、乙○○、己○○、甲○○、丙○○所犯洗錢罪犯行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二、上訴駁回部分 至於被告丙○○所犯藏匿人犯部分,雖據其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惟業據本院予以論駁如前(詳見理由欄貳、二、(十一)所前述),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戊○○、丙○○均無前科,而被告乙○○、己○○、甲○○因與本案相關之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嗣經上訴本院,由本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572 號上訴駁回而確定,此外並無其餘前科,此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199 至207 頁),其等之前科素行尚佳;而被告戊○○為曾希哲之父親,知其子曾希哲在國外從事詐欺犯罪,除此之外並無其餘正當收入,猶依曾希哲指示接續收受藏放2000萬元、9400萬元共1 億1400萬元,以掩飾曾希哲詐欺重大犯罪所得;被告乙○○及甲○○係曾希哲詐欺集團成員,均依曾希哲指示收受、搬運曾希哲詐欺重大犯罪所得2000萬元、9400萬元計1 億1400萬元交付被告戊○○,以掩飾曾希哲詐欺重大犯罪所得外,被告甲○○另替曾希哲掩飾詐欺重大犯罪所得價值約3290萬元財物(計算式: 車牌號碼0000-00 藍寶堅尼車約1900萬+訂購藍寶堅尼00000-0 車約990 萬+購買0000-00賓士車約400 萬=3290萬),其洗錢總金額約1 億4690萬元;被告丙○○以收受、搬運、媒介方式替曾希哲洗錢之總值為1 億950 萬元,復從中背信不法謀利150 萬元,另又藏匿曾希哲,妨害國家司法權;被告己○○以收受、搬運及掩飾方式替曾希哲洗錢總價值約8000多萬元;被告戊○○、丙○○、乙○○、甲○○及己○○犯後均否認犯行,毫無悔意,被告5 人均知其等所為均足切斷曾希哲詐欺重大犯罪所得,與重大犯罪行為之關聯性,仍依曾希哲指示為洗錢行為,惟因該等洗錢之重大犯罪所得大部分經扣案,其等行為對社會交易秩序及政府查緝犯罪均生重大危害,及被告戊○○為專科畢業,目前從事房仲業,離婚,尚有一名女兒與前妻同住;被告乙○○目前從事電子科技業,月薪約4 萬元,準備結婚,無子;被告甲○○高職畢業,從事重型機車買賣兼房屋仲介,月薪約7 至8 萬元,已婚,二名子女(一個5 歲、一個於本院審理時快出生);被告己○○在柬埔寨開咖啡店,二名子女(一名3 歲、一名剛出生);被告丙○○高職畢業,目前在廈門開台式餐廳,已婚,三名子女(一名小學4 年級、一名國中1 年級、一名國中3 年級)等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並慮及被告等人之參與程度、其等犯罪之方法、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項至6 項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伍、沒收部分 一、按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規定先後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此觀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規定即明。依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刑法施行,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復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且規範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之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而優先適用修正後刑法規定。至於刑法沒收規定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又為因應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 年7 月1 日)失效,故105 年12月28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雖規定:「犯第十一條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惟於刑法關於沒收規定修正後,上開特別法之沒收規定即已不再適用;而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106 年6 月28日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十五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乃係原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2 項「犯第十一條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之移置,係考量刑法沒收章已無追繳及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乃刪除原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後段「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故揆諸前揭說明,有關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適用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之規定,而於追徵其價額或以財產抵償之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本條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 二、另參酌上開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106 年6 月28日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之立法理由如下:「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14條移列。修正第一項如下:㈠FATF 40 項建議之第4 項建議,各國應立法允許沒收洗錢犯罪行為人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原條文僅限於沒收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未及於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爰予修正,並配合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將追繳及抵償規定刪除。至於洗錢行為本身之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之沒收,以及發還被害人及善意第三人之保障等,應適用104 年12月30日及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沒收專章之規定。㈡本次修正將相關罰責之原條文第11條第1 項、第2 項移列修正條文第14條,並增訂第15條特殊洗錢罪,爰修正條次。考量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關於保全扣押之一般性規定,為避免重複規定,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我國近來司法實務常見吸金案件、跨境詐欺集團案件、跨國盜領集團案件等,對國內金融秩序造成相當大之衝擊,因其具有集團性或常習性等特性,且因集團性細膩分工,造成追訴不易。另常習性犯罪模式,影響民生甚鉅,共通點均係藉由洗錢行為獲取不法利得,戕害我國之資金金流秩序。惟司法實務上,縱於查獲時發現與本案無關,但與其他違法行為有關聯且無合理來源之財產,如不能沒收,將使洗錢防制成效難盡其功,且縱耗盡司法資源仍未能調查得悉可能來源,而無法沒收,產生犯罪誘因,而難以杜絕犯罪行為。為彰顯我國對於金流秩序公平正義之重視,而有引進擴大沒收之必要。所謂擴大沒收,係指就查獲被告本案違法行為時,亦發現被告有其他來源不明而可能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之不法所得,雖無法確定來自特定之違法行為,仍可沒收之。因此,為杜絕不法金流橫行,如查獲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之洗錢行為時,又查獲其他來源不明之不法財產時,參考2014歐盟沒收指令第5 條、德國刑法第73d 條、第261 條、奧地利刑法第20b 條第2 項、第165 條,增訂擴大沒收違法行為所得規定,爰增列第2 項。關於有事實足以證明被告財產違法來源之心證要求,參諸2014/42/EU歐盟沒收指令第五條及立法理由第二十一點指出,法院在具體個案上綜合檢察官所提出之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依個案權衡判斷,系爭財產實質上較可能源於其他違法行為。而法院在認定財產係源於其他不明違法行為時,所得參考之相關事實情況,例如行為人所得支配之財產價值與其合法的收入不成比例,亦可作為源於其他違法行為之認定基礎。」,由上開105 年12月28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之立法理由可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之沒收標的非僅限於犯罪所得財物及財產上利益,已擴及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至於洗錢行為本身之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之沒收,以及發還被害人及善意第三人之保障等,始適用104 年12月30日及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沒收專章之規定。 三、又被告丙○○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本次刑法修正,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新增第38條之1 :「(第1 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 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 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4 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5 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規定,關於本案其立法理由略謂:「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故犯罪所得亦包括成本在內,並於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追徵價額」替代之。另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增訂第5 項,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毋庸沒收。至若判決確定後有被害人主張發還時,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之(本條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此新增訂之刑法第38條第5 項規定發還被害人條款,乃宣示犯罪利得沒收之補充性,即相較於國庫沒收,發還被害人應居於優先地位,始符合犯罪利得沒收在追求回復正常財產秩序之目的,但若未發還被害人,法院即應宣告沒收。又本條款雖採實際發還,惟被害人請求若已因履行、抵償等原因而完全消滅,原則上已達犯罪利得沒收在追求回復正常財產秩序之目的,此時應解為已發還被害人,不能再為沒收,始符本條款之意旨。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增訂第38條之2 第2 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第38條、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四、經查: (一)本件犯罪事實欄三(一)中曾希哲、「阿一」、被告戊○○、甲○○及乙○○替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洗錢所未扣得之2000萬元,係其等為曾希哲為首詐欺集團所犯詐欺重大犯罪所得洗錢行為之標的;犯罪事實欄三(二)被告丙○○媒介地下匯兌業者將曾希哲所分得重大詐欺所得兌換為新臺幣現金,並由被告丙○○、己○○將前揭曾希哲所分得重大詐欺所得之6000多萬元新臺幣現金搬運至曾希哲租屋處藏放,之後上開6000多萬元現金,即由被告甲○○以其或友人鐘偉霖名義替曾希哲洗錢所購得車號0000-00 藍寶堅尼車、車號0000-00 賓士車,及購車訂金990 萬元,與被告廖晉偉替曾希哲洗錢購買預售屋,支付之2040萬元,均係其等為曾希哲所分得其所犯詐欺重大犯罪所得後洗錢行為之標的;另犯罪事實欄三(三)被告戊○○、甲○○及乙○○替曾希哲所分得其詐欺集團犯罪所得洗錢所扣得之9400萬元,係其等為曾希哲所分得其所犯詐欺重大犯罪所得後洗錢行為之標的,均應依105 年12月28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另被告丙○○利用替曾希哲洗錢機會,從中犯背信罪獲得不法利益150 萬元,雖未扣案,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陸、末按,被告丙○○與曾希哲之電話通聯譯文,足認曾希哲曾指示被告丙○○尋覓8 位人員加入曾希哲詐欺集團(詳情見100 年偵字第8265號卷3 、第104 頁正面),且被告乙○○於警詢亦謂「編號42就是阿龍也就是丙○○。我不知道他在詐欺集團的角色。我曾經依據指示分過錢給他,但金額及次數都忘記了,金額大約都是50萬元左右(詳情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一)第0000000000號卷壹、第128 頁反面)」等語,均足使人懷疑被告丙○○係曾希哲詐欺集團成員之一,復可能有事前同謀詐欺,事後分贓之共犯行為,惟被告丙○○是否確涉詐欺犯行,自應待檢察官進一步偵查後始能確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105 年12月28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 項、第12條,105 年12月28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後)、第11條前段(修正後)、第342 條(修正前)、第28條、第55條、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修正後)、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段、第10條之3 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及上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藏匿人犯罪外,其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