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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400號

偽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胡忠文趙春碧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1400號

上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桑邦
被告
莊俊龍

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3號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陳桑邦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莊俊龍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事實

一、陳桑邦、莊俊龍於本院法官就案外人林江鴻涉嫌妨害自由案件(105年度上易字第197號、下稱系爭案件),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29日上午10時10 分,在本院刑事第18法庭(下稱系爭時地)審理時,以證人身份供前具結作證,對於該案件關於「於103年10月31日16 時許,在南投縣○○鄉○○村○○路000 號即林茂延住處,林江鴻當時有無大力拍桌,對林茂延恫嚇稱:『你很惡質,你四年前檢舉我,你如果再不支持我,反而檢舉我,你就給我試試看』」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下稱系爭案情)作證時,為迴護林江鴻,竟分別基於偽證之故意,分別虛偽證稱:「林江鴻跟林茂延解釋說選舉當中可能有點誤會,希望大家選舉齁,不要互相攻擊啦,祝你高票當選。此外,林江鴻就沒有說什麼」(陳桑邦);「林江鴻進去都沒有講話,也沒有破壞東西或是有不禮貌的行為」(莊俊龍 )等不實證言,足以影響法院對於系爭案件審理之正確性,亦足以使司法裁判權陷於錯誤之虞。

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

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所明定。而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嗣最高法院104年第3次刑事庭決議認本條之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業經本院於審判期日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資料之製作、取得,尚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

②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係依法定程序合法取得,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業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亦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二人均矢口否認犯偽證罪行,被告陳桑邦辯稱:伊是依照伊所看到、聽到的作證,恐嚇的部分伊沒有聽到,伊也有到外面打電話、抽菸,作證時間距案發時間達一年半,對事件發生過程之記憶難免有所缺漏或模糊失真,伊已依記憶所及部分據實描述,即使內容與事實全貌或法院判斷之事實不全然一致,亦難指伊有偽證之故意云云,被告莊俊龍辯稱:伊係據實陳述,伊進去後沒有聽到他們講話,伊後來到不面抽菸就沒有進去了云云。惟查:

①被告二人係案外人林江鴻涉犯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97號)林江鴻之選任辯護人聲請傳訊,而於105年3月29日上午10時10分本院該審審理時到庭具結後,就林江鴻於103年10月31日16時許,在南投縣○○鄉○○村○○路000號林茂延住處,有無大力拍桌,對林茂延恫嚇稱:『你很惡質,你四年前檢舉我,你如果再不支持我,反而檢舉我,你就給我試試看』」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作證(見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97號卷審理筆錄及證人結文影本),經本院履勘被告二人作證內容如下:被告陳桑邦部分:辯護人:村長回來的時候,是有幾個人回來?陳桑邦:兩個,他跟一個... ,就是他帶兩個他的朋友..經常的朋友,我不知道他自己,就是兩個。辯護人:兩個喔?那個朋友你也不認識?陳桑邦:我也不認識呀。辯護人:那你回來... 村長回來的時候,你們有沒有跟村長坐下來?陳桑邦:有呀,村長有請我們坐呀。辯護人:啊誰跟他坐下來?陳桑邦:我..我坐下來。他就泡茶給我們喝呀。辯護人:那誰跟村長坐下來?陳桑邦:我。辯護人:那被告有沒有坐下?有沒有跟他坐在桌子坐下來?陳桑邦:他站在對面。辯護人:那村長坐你前面?陳桑邦:我們坐在隔壁啦,他坐這邊,我坐這邊。【法官問:坐在那裡?】辯護人:你看一下,坐在哪裡?坐在你的什麼地方?陳桑邦:村長,就像現在他坐在左手邊...。【法官問:就坐在隔壁就對了啦?】陳桑邦:嘿呀~嘿呀(台語)。辯護人:那你有跟村長講什麼話?陳桑邦:有呀。辯護人:可以說明一下你講什麼話?陳桑邦:我們在那裡聊天嘛,然後那個林江鴻先生跟村長講說,他要來跟他解釋說選舉當中可能有點誤會啊。然後他跟村長講說齁,希望大家選舉齁,不要互相攻擊啦,講這樣。辯護人:啊你有跟村長講什麼話?陳桑邦:有。辯護人:說看看?陳桑邦:我跟村長講說,村長,那我們現在選舉期間,那你選村長跟代表的職務不一樣。啊,當然你有支持的對象,但...。【 發言被辯護人中斷】辯護人:你再講慢一點。陳桑邦:我跟村長講說,村長,現在是選舉期間,那你選村長跟選代表齁,各人的職務不一樣齁。啊,那個林江鴻代表也希望說大家不要互相攻擊,啊,啊,祝你高票當選,然後講完以後我們就走了。我跟村長講說,你有支持你的朋友,因為他的朋友可能跟他一樣在選代表,那你支持你的朋友是公道的,但大家私底下不要互相攻擊,啊我也祝他高票當選,然後我就走了。辯護人:你也有講說,自己的朋友大家不要互相攻擊?陳桑邦:對呀!不要私底下,不要互相攻擊嘛!辯護人:那請教一下,那個被告齁,他有,他除了剛你講說:希望大家不要互相攻擊之外,他還有沒有講其他的話? 陳桑邦:沒有!辯護人:那被告除了講這句話以外,還有沒有講第二句話?陳桑邦:沒有,他沒有講什麼,他就是希望大家不要互相攻擊。辯護人:就講這麼一句?陳桑邦:嘿呀(台語)。辯護人:其他的都沒有講?【錄音沒有錄到陳桑邦回答的聲音】辯護人:那村長對於你們這樣跟他講,他有沒有什麼回答?陳桑邦:沒有,他也很客氣呀。辯護人:他很客氣講什麼?陳桑邦:他沒有講話呀。我們這樣跟他講,他、他都沒有什麼講什麼?然後我們要走的時候祝他高票當選,他還跟我們握手。辯護人:那你們進去到離開,總共大概多久?陳桑邦:應該差不多十分鐘左右。不會超過十分鐘啦。辯護人:那你們離開或進去的時候,有沒有看到那個被告就是帶著人,去踹他門、破壞他的東西?陳桑邦:沒有,那個門本來就開開的。我在想那個本來村長的辦公室本來就是讓村民自由進去的。門本來就開的啦!辯護人:庭上沒有問題。檢察官:剛才你說你們是三部車,總共五個人去嘛,齁?陳桑邦:對。檢察官:那請問一下,當時你們總共五個人包括被告?陳桑邦:對!檢察官:都有進去村長的家嗎?陳桑邦:對。檢察官:都有?陳桑邦:對。檢察官:那再請教你,剛才你有也說,回來時村長跟他朋友一起對不對?陳桑邦:對。檢察官:當時村長的朋友也有跟你們坐在現場嗎?陳桑邦:有呀。檢察官:那再請教你,剛才你是說,你們至少待了十分鐘嘛,對不對?陳桑邦:差不多。檢察官:那請問你一下,你跟被告你們五個人,待在村長的辦公室的時候,被告林江鴻先生都是站著的嗎?陳桑邦:對。檢察官:啊你們其他人都坐著?陳桑邦:沒有,啊其他人也是站著。檢察官:站著?陳桑邦:站著,在旁邊,他裡面有種花盆嘛,啊他們就在旁邊看花。檢察官:就你跟村長坐著就對了?陳桑邦:對對對。檢察官:那村長的朋友當時坐在哪邊?陳桑邦:也是在左手邊,遠遠的坐著。檢察官:遠遠的坐著?陳桑邦:對。檢察官:請問你喔,被告當時是站著跟村長說,選舉期間叫他不要互相攻擊?陳桑邦:是。檢察官:那村長聽到林江鴻先生說這句話的時候,他有什麼表示?陳桑邦:他說,他沒有啦。他說他沒有攻擊他。大家都是像平常在泡茶平常在聊天這樣子講話。他說他沒有攻擊他啦。被告莊俊龍部分:辯護人:被告打電話給村長,之後村長多久時間回來?莊俊龍:差不多五分鐘至十分鐘那邊。辯護人:那跟村長回來有幾個人?莊俊龍:就他們兩個。這邊這兩個。因為我不知道他們叫什麼名字呀。辯護人:還有一個人你不知道叫什麼名字?莊俊龍:對呀,啊就還有一個不知道是誰。審判長:就村長、林茂延,還有另外一個你不知道是誰?莊俊龍:我不知道他是誰。辯護人:那回來後你們有進去村長的家裡嗎?莊俊龍:就他帶我們進去的呀。辯護人:全部都有進去嗎?莊俊龍:嗯...就...嘿呀,差不多啦。辯護人:你們四個人都,全都都有進去?莊俊龍:嗯。辯護人:啊進去坐在哪裡?啊村長的家裡的擺設是怎麼樣?莊俊龍:進去鐵皮屋,進去之後就一大堆亂七八糟的東西,然後就一個長的桌子還有椅子這樣子,啊我們就坐在那邊而已。在鐵皮屋裡面啊。辯護人:有一個大桌子?莊俊龍:嘿,有一個長、長方形的大桌子。辯護人:啊你們幾個人坐下來?莊俊龍:坐下來...,只有這個大哥跟那個村長。嘿呀,他們坐在那邊聊天呀。審判長:誰呀、誰呀?莊俊龍:這個大哥。辯護人:陳先生嘛?莊俊龍:嗯嗯。辯護人:和村長坐在一起?莊俊龍:和村長坐在一起,然後在那邊聊天。審判長:和村長坐在一起?莊俊龍:嗯。辯護人:啊你們其他人都站著?都沒有坐下來?莊俊龍:因為那個都是堆放東西,也沒有地方可以坐呀。辯護人:那坐下來之後,那個被告林江鴻有跟村長講什麼話?莊俊龍:他進去沒有講話啊!審判長:都沒有講話?莊俊龍:他進去都沒有講話啊!審判長:被告進去都沒有講話?莊俊龍:嗯!辯護人:那陳先生有跟村長講什麼話?莊俊龍:我...我不太記得,因為很久了。審判長:時間太久你不太記得是不是?莊俊龍:嗯。辯護人:啊他們講話的口氣是怎麼樣?莊俊龍:就... 很像朋友聊天這樣子呀,然後他還拿杯水請我們喝。審判長:很像朋友那個樣子?「他」是那個村長?還拿什麼?莊俊龍:就這個村長跟這個大哥呀,他們兩個聊天就很像朋友這個樣子。審判長:很像朋友對啦,你說村長還怎麼樣?你剛剛講村長還拿杯子?莊俊龍:蛤?拿杯水,拿給我們喝。審判長:拿給你們喝,是拿水齁?莊俊龍:嗯!審判長:不是泡茶啦齁?莊俊龍:不是、不是!審判長:拿杯水啦齁?莊俊龍:嗯!辯護人:那你有看到那個被告,有在當場講什麼不客氣的話?或是有破壞東西?或比較有不禮貌的行為?莊俊龍:都沒有呀。辯護人:那村長的朋友回來,你不認識的那個朋友,回來。莊俊龍:他們兩個是一起回來的。辯護人:我知道,一起回來嘛齁!一起回來那個朋友坐在哪裡?莊俊龍:就坐在長方形桌子旁邊這邊。辯護人:長方形桌子的再過去一點這樣?莊俊龍:更旁邊一點。辯護人:那他的朋友有沒有講什麼話?莊俊龍:他的朋友沒有講話呀。辯護人:那你們在裡面,多久離開?莊俊龍:也差不多十分鐘而已吧。辯護人:啊離開的時候,被告有沒有說去踹門啦,或者去做一些激烈的動作?莊俊龍:也都沒有啊。辯護人:都沒有?莊俊龍:都沒有。( 被告二人及檢察官就上開勘驗結果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36-39頁)。核上開勘驗筆錄及原審筆錄記載之內容,辯護人、檢察官、審判長之訊問及被告二人之答覆,均無模糊不清之情形,被告二人亦未言及中途有離開或時日已久不復記憶上開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之情事(見本院卷第 36-39、44頁及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97號卷第13-18頁 ),被告陳桑邦於原審所述:問:進行交互詰問時,林江鴻之辯護人有問「你有無跟村長講什麼話?」,你回答「我們就聊天。被告要跟村長說選舉當中可能有點誤會,希望大家選舉不要互相攻擊。」,這句話是你跟村長在講話的時候講的嗎?答:對,是我跟村長講的。問:辯護人繼續問你「被告(即林江鴻)除剛剛所述希望大家不要互相攻擊之外,還有無說什麼?」,你回答說「沒有。」,你這個「沒有」的意思是什麼意思?是說林江鴻當場沒有再講什麼話,還是林江鴻在下車前除了表達你剛剛所說的那個意思外沒有再表達其他意思?答:是我跟村長表達這段話之後,我們就離開了,「沒有」是指我沒有再跟村長講什麼話等語,與上開勘筆錄所載不符,顯不足採。又證人林茂延於原審證述:「(問:你回到家後,你家泡茶桌那裡坐了幾個人?)除了我以外,我旁邊是 陳桑邦,我對面是林江鴻,其他還有四、五個人站著旁邊,我沒有很注意到底是幾個人,其中好像有一個女的。、「(問:林江鴻跟你講:『你很惡質,你四年前檢舉我,你如果再不支持我,反而檢舉我,你就給我試試看』,當時是他們一進來林江鴻就講了,還是你們先聊天之後再講?)林江鴻先講之後,我再跟陳桑邦聊天,我跟陳桑邦說『鄉民代表(即林江鴻)到村辦公室的態度這樣實在不行,太差勁了』。」、「(問:你確定陳桑邦也有聽到林江鴻講的那段話?)確定。」、「(問:你剛剛回答檢察官說陳桑邦坐在你旁邊,陳桑邦是否確定有聽到你跟林江鴻在說什麼?)應該有聽到,陳桑邦聽了之後還有跟我聊天。(問:你說應該有聽到是你自己主觀的猜測?)這種情形一定有聽到,陳桑邦坐在我旁邊,我跟林江鴻講話,陳桑邦跟林江鴻一起來,他怎麼可能沒有聽到,而且很近,又不是很遠。」、「(問:林江鴻罵你或恐嚇你之後,你轉頭跟陳桑邦說什麼?)因為我知道那群人可能陳桑邦輩分比較大,他坐在我旁邊,所以林江鴻在那邊拍桌、發脾氣後,我就跟陳桑邦說『這位兄弟,你看這位鄉民代表來村辦公室用這樣的態度有點惡劣』。」、「(問:當時一開始到你家時,是否有人又從你家前門出去?)沒有。」、「問:林江鴻在的時候,有無人從你家後門離開?)沒有。」、「(整個過程中是否有人離開你家?)沒有,他們是一起離開。」、「(泡茶區有放菸灰缸嗎?)那時候有。 」、「(是否會忌諱其他人在那邊抽菸)?不會。」等語(見原審卷第58頁-63頁),證人郭龍游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當天林江鴻在譙林茂延時,陳桑邦是否有在場?)他都坐在對面,都沒有說話。」、「(問:林江鴻在譙的時候,大家都在場嗎? )沒有幾個人,我、林茂延、陳桑邦、林江鴻,還有幾個人站在旁邊。除了林江鴻之外,其他人都沒有出聲。」、「(當時林江鴻聲音大還是小?)在譙的時候聲音不可能小聲的。」、「(林江鴻是否有拍桌子?)有。」、「(問:是否可以確定其他人有聽到? )當時陳桑邦就坐在對面,應該有聽到,但是陳桑邦沒有說什麼。 」、「(當天除了你抽菸外,是否有其他人在那裡抽菸?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66-68頁),被告莊俊龍於原審亦證述:「(全程在裡面的人有誰?)林茂延、林江鴻、陳桑邦、郭龍游」等語(見原審卷第55頁 ),酌以被告二人當日與案外人林江鴻等先至餐廳共進午餐方一起至證人林茂延上開住處,停留時間僅約十分鐘許(見證人林茂延於原審之證述),衡情亦不可能於林江鴻離開前先行外出之理,證人林茂延亦證述過程中無人先離開等語如上述,堪認被告二人於林江鴻於上開時地大力拍桌,對林茂延恫嚇稱:『你很惡質,你四年前檢舉我,你如果再不支持我,反而檢舉我,你就給我試試看』等語時,確均在場與聞。因證人林茂延、郭龍游並不認識被告莊俊龍,且渠等已分別爲上開「除了我以外,我旁邊是陳桑邦,我對面是林江鴻,其他還有四、五個人站著旁邊,我沒有很注意到底是幾個人,其中好像有一個女的。整個過程中沒有人離開,他們是一起離開」、「我、林茂延、陳桑邦、林江鴻,還有幾個人站在旁邊。除了林江鴻之外,其他人都沒有出聲」,當日進入證人林茂延處者除被告二人及林江鴻外,另有被告陳桑邦之妻及李志森共 五人(見林江鴻及被告陳桑邦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97號案105年3月29日審理筆錄中之證陳 ),尚難以證人林茂延、郭龍游於原審曾證述:沒有印象莊俊龍有無在場等語,即爲有利被告莊俊龍之認定。另被告陳桑邦於原審雖曾陳述:莊俊龍進去一下就出去抽菸等語,亦與上述客觀事證不符,無從爲有利被告莊俊龍之認定。

②按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而言(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林江鴻確因於上開時地對證人林茂延爲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被判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壹日確定(見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97號卷),被告二人上開虛偽證述顯足以影響林江鴻是否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行之認定,係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被告二人既在場與聞卻爲廻護林江鴻而爲上開虛偽證述,具偽證之故意,亦堪認定。

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二人上開所辯顯係脫卸之詞,均不足採信,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①核被告二人所爲均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偽證罪。

②被告陳桑邦於102年4月間曾犯三件恐嚇危害安全罪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各三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壹日,上訴後經本院駁回確定,於105年1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五年以內故意在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爲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③原審未勘驗被告二人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97號案中之證述,遽認被告陳桑邦證述之內容係其與證人林茂延在現場聊天之對答與系爭案件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並無干係,與偽證罪之構成要件無涉,另並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莊俊龍有在場聽聞,難謂被告莊俊龍所述與事實不符而有偽證之嫌,均爲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檢察官以原審判決無罪不當爲由上訴即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莊俊龍前有詐欺、妨害自由等前科紀錄,被告陳桑邦前强盜、妨害自由、毀損、妨害秘密等前科紀錄( 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素行非佳,均爲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爲坦護相識之林江鴻而爲上開偽證犯行,所爲足以影響該案裁判結果之正確性,犯後均否認犯行,態度難謂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40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