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9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偉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偉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偉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佈,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該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前適用刑法第50條定應執行刑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使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是依上開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次按刑法第50條本次修正之立法目的,乃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並不當然須與其他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新法且賦與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擇是否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仍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廖偉仁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南投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廖偉仁犯如附表編號1、2、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犯如附表編號1、3、4至7、9至1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廖偉仁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月13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此已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廖偉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廖偉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102年4月間某日 │102.8.12 │102年9月3日為警採集毛 ││ 犯 罪 日 期 │ │ │髮前回溯6.5個月內之某 ││ │ │ │時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年 度 及 案 號│2327、2385號 │第853號 │第1158號 │├───┬────┼───────────┼───────────┼───────────┤│ │法 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最 後│ │ │ │ ││ ├────┼───────────┼───────────┼───────────┤│ │案 號│102年度投刑簡字第310號│102年度投刑簡字第453號│103年度訴字第214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2.9.26 │102.12.5 │103.6.19 │├───┼────┼───────────┼───────────┼───────────┤│ │法 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確 定│ │ │ │ ││ ├────┼───────────┼───────────┼───────────┤│ │案 號│102年度投刑簡字第310號│102年度投刑簡字第453號│103年度訴字第214號 ││ ├────┼───────────┼───────────┼───────────┤│判 決│判決確定│102.10.22 │102.12.24 │103.7.8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2568號 │208號 │1935號 ││ ├───────────┴───────────┴───────────┤│ │編號1-7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9年10月 ││ │(105執更157號;執行中) │└────────┴───────────────────────────────────┘受刑人廖偉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 │102.9.3為警採尿前回溯 │102.7.9 │102.7.9 ││ 犯 罪 日 期 │96小時內之某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3度偵字第705││年 度 及 案 號│第1158號 │705號 │號 │├───┬────┼───────────┼───────────┼───────────┤│ │法 院│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 後│ │ │ │ ││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21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469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469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3.6.19 │104.5.27 │104.5.27 │├───┼────┼───────────┼───────────┼───────────┤│ │法 院│南投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 │ │ ││ ├────┼───────────┼───────────┼───────────┤│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214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712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2712號 ││ ├────┼───────────┼───────────┼───────────┤│判 決│判決確定│103.7.8 │104.9.10 │104.9.10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1935號 │2592號 │2592號 ││ ├───────────┴───────────┴───────────┤│ │編號1-7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9年10月 ││ │(105執更157號;執行中) │└────────┴───────────────────────────────────┘受刑人廖偉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 9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102.7.10 │101年11月某日 │101.11.16 ││ 犯 罪 日 期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3度偵字第705│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年 度 及 案 號│號 │4536號;102年度偵字第 │4536號;102年度偵字第 ││ │ │314號 │314號 │├───┬────┼───────────┼───────────┼───────────┤│ │法 院│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最 後│ │ │ │ ││ ├────┼───────────┼───────────┼───────────┤│ │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69號 │103年度訴字第27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4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4.5.27 │104.5.14 │104.11.24 │├───┼────┼───────────┼───────────┼───────────┤│ │法 院│最高法院 │南投地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 │ │ ││ ├────┼───────────┼───────────┼───────────┤│ │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712號 │103年度訴字第27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611號 ││ ├────┼───────────┼───────────┼───────────┤│判 決│判決確定│104.9.10 │104.6.8 │105.3.10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2592號 │3250號 │903號 ││ ├───────────┤ ├───────────┤│ │編號1-7業經定刑為有期 │ │編號9-14業經定刑為有期││ │徒刑9年10月(105執更 │ │徒刑5年6月 ││ │157號;執行中) │ │ │└────────┴───────────┴───────────┴───────────┘受刑人廖偉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101.11.19 │101.11.19 │101.11.28 ││ 犯 罪 日 期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年 度 及 案 號│4536號;102年度偵字第 │4536號;102年度偵字第 │4536號;102年度偵字第 ││ │314號 │314號 │314號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 後│ │ │ │ ││ ├────┼───────────┼───────────┼───────────┤│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4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4.11.24 │104.11.24 │104.11.24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 │ │ ││ ├────┼───────────┼───────────┼───────────┤│ │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611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611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611號 ││ ├────┼───────────┼───────────┼───────────┤│判 決│判決確定│105.3.10 │105.3.10 │105.3.10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903號 │903號 │903號 ││ ├───────────┴───────────┴───────────┤│ │編號9-14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執行中) │└────────┴───────────────────────────────────┘受刑人廖偉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3 │ 14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 │101.11.19 │101.10.25 │ ││ 犯 罪 日 期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及 案 號│4536號;102年度偵字第 │4536號;102年度偵字第 │ ││ │314號 │314號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 ├────┼───────────┼───────────┼───────────┤│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04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4.11.24 │104.11.24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 │ ││ ├────┼───────────┼───────────┼───────────┤│ │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611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611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105.3.10 │105.3.10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之案件 │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 │903號 │903號 │ ││ ├───────────┴───────────┤ ││ │編號9-14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執行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