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2 分鐘讀完全文 14,2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32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江德千簡源希高增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大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大緯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大緯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加重竊盜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

3、編號6至7、編號8、編號9至10、編號11至12、編號16至17並分別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年4月、1年10月、9月、1年10月、1年9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6、7、9、10、13、15部分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民國108年12月3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審酌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於民國105年6月至同年11月之短期間內先後密集犯罪質相同之竊盜或加重竊盜罪(共計29罪)之犯罪手段、竊取所得財物、次數,單一之罪的宣告刑最高為有期徒刑1年(如附表編號17所示);兼衡其上開各次犯罪類型雷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亦相似,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及另犯罪質不同如附表編號2、編號14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計2罪)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楊大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施用第二級毒品 │侵入住宅竊盜、 ││ │侵入住宅竊盜 │ │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判 ││ │ │ │處2次) │├────────┼────────┼────────┼────────┤│犯 罪 日 期│105/06/10 │105/07/09 │105/07/10(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彰化地檢105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6131號 │毒偵字第3746號 │偵字第6525號等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最├──────┼────────┼────────┼────────┤│後│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豐簡字第 │105年度易字第666││事│ │2363號 │528號 │號等 ││實├──────┼────────┼────────┼────────┤│審│判 決 日 期│105/11/08 │105/11/02 │105/12/01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確├──────┼────────┼────────┼────────┤│定│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豐簡字第 │105年度易字第666││判│ │2363號 │528號 │號等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5/12/22 │106/01/17 │106/01/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執字第1157號 │執字第3450號 │執助字第562號 ││ │ │ │(經原判決定應執 ││ │ │ │行刑1年) │└────────┴────────┴────────┴────────┘附表:受刑人楊大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毀壞安全設備侵入││ │ │ │住宅竊盜未遂(2次││ │ │ │)、侵入住宅竊盜 ││ │ │ │未遂(1次)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判 ││ │ │ │處3次) │├────────┼────────┼────────┼────────┤│犯 罪 日 期│105/07/10 │105/08/02 │105/08/19(2次) ││ │ │ │105/09/27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 │南投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6525號等 │偵字第3621號 │偵字第24263號等 │├─┬──────┼────────┼────────┼────────┤│ │法 院│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666│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事│ │號等 │514號 │363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5/12/01 │105/12/26 │106/02/07 │├─┼──────┼────────┼────────┼────────┤│ │法 院│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666│105年度審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判│ │號等 │514號 │363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6/01/04 │106/01/16 │106/03/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執助字第563號 │執助字第512號 │執字第9575號 ││ │ │ │(編號6-7經原判決││ │ │ │定應執行刑1年4月││ │ │ │) │└────────┴────────┴────────┴────────┘附表:受刑人楊大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 9 │├────────┼─────────┼──────────┼────────┤│罪 名│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5次)、 │竊盜 ││ │ │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 ││ │ │竊盜(1次)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判處5 │有期徒刑8月(判處6次)│有期徒刑5月 ││ │次) │ │ │├────────┼─────────┼──────────┼────────┤│犯 罪 日 期│105/08/19 │105/08/19 │105/11/16 ││ │105/08/24(2次) │105/08/24(4次) │ ││ │105/08/27 │105/08/27 │ ││ │105/09/26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4263號等 │南投地檢105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830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最├──────┼────────────────────┼────────┤│後│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638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 ││事│ │ │63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6/02/07 │106/02/14 │├─┼──────┼────────────────────┼────────┤│ │法 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確├──────┼────────────────────┼────────┤│定│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638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 ││判│ │ │63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6/03/13 │106/03/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 ││ │第9575號(編號6-7 經 │字第9576號(經原判 │執助字第667號(編││ │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4│決定應執行刑1年10 │號9-10經原判決定││ │月) │月) │應執行刑9月) │└────────┴──────────┴─────────┴────────┘附表:受刑人楊大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毀壞門扇侵入住宅│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攜帶兇器竊盜 ││ │竊盜未遂 │侵入住宅竊盜、 │ ││ │ │侵入住宅竊盜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判處│有期徒刑7月(判 ││ │ │2次) │處2次) │├────────┼────────┼────────┼────────┤│犯 罪 日 期│105/11/16 │105/08/23(2次) │105/08/24(2次)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 │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4846號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4830號 │ │├─┬──────┼────────┼─────────────────┤│ │法 院│南投地院 │ 臺中地院 ││最├──────┼────────┼─────────────────┤│後│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 │ 105年度審易字第3919號 ││事│ │638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6/02/14 │ 106/04/19 │├─┼──────┼────────┼─────────────────┤│ │法 院│南投地院 │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 │ 105年度審易字第3919號 ││判│ │638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6/03/17 │ 106/05/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798號(編號11││ │執助字第667號(編│-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10月) ││ │號9-10經原判決定│ ││ │應執行刑9月) │ │└────────┴────────┴─────────────────┘附表:受刑人楊大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未遂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5/08/23 │105.10.19下午1時│105/09/15 ││ │ │10分許往前回溯96│ ││ │ │小時內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4846號 │毒偵字第5157號 │偵字第8320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243│106年度豐簡字第 ││事│ │3919號 │號 │31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6/04/19 │106/04/28 │106/05/31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 │106年度易字第243│106年度豐簡字第 ││判│ │3919號 │號 │31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6/05/22 │106/05/10 │106/06/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執字第9799號 │執字第10276號 │執字第11126號 │└────────┴────────┴────────┴────────┘附表:受刑人楊大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6 │ 17 │ │├────────┼────────┼────────┼────────┤│罪 名│侵入住宅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 ││ │ │ │ │├────────┼────────┼────────┼────────┤│犯 罪 日 期│105/07/10 │105/09/30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0811、 │ ││年 度 案 號│ 11301、11963號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最├──────┼─────────────────┼────────┤│後│案 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300、1317、1318號 │ ││事│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7/01/11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確├──────┼─────────────────┼────────┤│定│案 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300、1317、1318號 │ ││判│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7/01/11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備 註│1.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69號 │ ││ │2.編號16-1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9 │ ││ │ 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329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