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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2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林清鈞黃小琴郭瑞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勤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勤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勤偉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8年1月1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賴勤偉(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6至9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3、5、10至1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茲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7年7月25日以107年度聲字第3222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審酌前開裁判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其他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 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賴勤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詐欺 │ 詐欺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年5月 │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7日 │1.104年11月24日、 │104年11月27日 ││ │ │2.104年11月25日、 │ ││ │ │3.104年11月26日、 │ ││ │ │4.104年11月30日 │ ││ │ │ │ ││ │ │(論以接續犯一罪)│ ││ │ │ │ ││ │ │(檢察官聲請書附表│ ││ │ │ 誤載為104年11月 │ ││ │ │ 24日至104年11月 │ ││ │ │ 30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866號 │字第7406、9976號 │字第7406、9976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1182 │105年度訴字第521號│105年度訴字第521號││實│ │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 │105年3月2日 │105年5月25日 │105年5月25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1182 │105年度訴字第521號│105年度訴字第521號││判│ │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3月28日 │105年6月20日 │105年6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均是 │ 均否 │ 均否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 │字第5904號(編號1 │字第10724號(編號1│字第10724號(編號1││ │至11曾定刑5年8月確│至11曾定刑5年8月確│至11曾定刑5年8月確││ │定) │定) │定) │└─────────┴─────────┴─────────┴─────────┘附表:受刑人賴勤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肇事逃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原宣告刑為4月, ││ │ │ │ 嗣經臺中地院106 ││ │ │ │ 年度聲字第2959號││ │ │ │ 裁定更定其刑如上││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月15日 │104年10月15日 │104年10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285號 │字第14043號 │字第28804號、105年││ │ │ │度毒偵字第4789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753│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106年度訴字第177號││實│ │號 │70號 │ ││審│ │ │ │ ││ │ │ │(檢察官聲請書附表│ ││ │ │ │ 誤載為105年度審 │ ││ │ │ │ 交簡字第270號) │ ││ ├───────┼─────────┼─────────┼─────────┤│ │判 決 日 期 │105年7月28日 │105年8月25日 │106年3月24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753│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106年度訴字第177號││判│ │號 │70號 │ ││ │ │ │ │ ││ │ │ │(檢察官聲請書附表│ ││ │ │ │ 誤載為105年度審 │ ││ │ │ │ 交簡字第270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8月15日 │105年9月26日 │106年4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均是 │ 均否 │ 均是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字第13080號(編號1│字第15110號(編號1│更字第3357號(編號││ │至11曾定刑5年8月確│至11曾定刑5年8月確│1至11曾定刑5年8月 ││ │定) │定) │確定) │└─────────┴─────────┴─────────┴─────────┘附表:受刑人賴勤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 偽造文書 │ 竊盜 │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 ││ │(原宣告刑為3月, │ │ ││ │ 嗣經臺中地院106 │ │ ││ │ 年度聲字第2959號│ │ ││ │ 裁定更定其刑如上│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31日 │103年9月底之某日 │104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28804號、105年│緝字第133號 │緝字第133號 ││ │度毒偵字第4789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177號│106年度訴字第351號│106年度訴字第351號││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106年3月24日 │106年4月27日 │106年4月27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177號│106年度訴字第351號│106年度訴字第351號││判│ │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4月24日 │106年4月27日 │106年4月27日 ││ │ │ │(協商判決) │(協商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均是 │ 均是 │ 均是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更字第3357號(編號│字第8951號(編號1 │字第8951號(編號1 ││ │1至11曾定刑5年8月 │至11曾定刑5年8月確│至11曾定刑5年8月確││ │確定) │定) │定) │└─────────┴─────────┴─────────┴─────────┘附表:受刑人賴勤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0 │ 11 │ 12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月 ││ │ (5次) │ (2次) │ │├─────────┼─────────┼─────────┼─────────┤│犯 罪 日 期 │1.104年10月26日(2│1.104年11月10日、 │1.104年9月29日、 ││ │ 次)、 │2.104年11月11日 │2.104年10月10日 ││ │2.104年10月27日、 │ │ ││ │3.104年10月28日(2│ │(論以接續犯一罪)││ │ 次) │ │ ││ │ │ │(檢察官聲請書附表││ │ │ │ 誤載為104年9月19││ │ │ │ 日至104年10月10 ││ │ │ │ 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22225號 │字第4056、14183、1│字第4056、14183、1││ │ │5753、16675號 │5753、16675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106 │106年度易字第1738 │107年度上訴字第113││實│ │號 │號 │7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6年11月7日 │106年11月24日 │107年8月21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106 │106年度易字第1738 │107年度上訴字第113││判│ │號 │號 │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12月4日 │106年12月25日 │107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均否 │ 均是 │ 均否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 │字第332號(編號1至│字第6740號(編號1 │字第704號 ││ │11曾定刑5年8月確定│至11曾定刑5年8月確│ ││ │) │定)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24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