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7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裕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裕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裕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受刑人張裕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3、5至7、9至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4、8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1 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3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在案,附表編號9至1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0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嗣經提起第2、3審上訴,分別經本院及最高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59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59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1至8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4月及編號9至13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之總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至4、7至8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編號5、11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編號6、9至10、12至13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且施用毒品及轉讓販賣毒品,除戕害自己與他人之健康外,更無視我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販賣毒品罪更係為圖暴利而販賣毒品,其助長施用毒品者犯罪,引起社會治安問題,犯罪所生之危害不輕;並審酌受刑人其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所侵犯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並參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4.04.17 │104.04.17 │ 104.03.05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263號 │字第1263號 │字第1773號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281 │104年度上訴字第1281 │104年度審訴字第865號│ │事實審│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104.11.03 │104.11.03 │ 104.11.26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281 │104年度上訴字第1281 │104年度審訴字第865號│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104.11.03 │104.11.20 │ 104.12.21 │ │ │確定日期│(不得上訴)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4.03.05 │ 104.04.09 │ 104.04.17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1773號 │第10349號、11152號 │第10349號、11152號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86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98 │104年度上訴字第1498 │ │事實審│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11.26 │ 104.12.03 │ 104.12.03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86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217 │105年度台上字第1217 │ │判 決│ │ │號 │號 │ │ ├────┼──────────┼──────────┼──────────┤ │ │判 決│ 104.12.21 │ 105.05.12 │ 105.05.12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09.05 │ 103.09.05 │ 103.12.25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撤緩 │臺中地檢105年度撤緩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85號 │毒偵字第85號 │第11849號、11850號、│ │ │ │ │11851號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467 │105年度審訴字第1467 │107年度上訴字第596號│ │事實審│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5.12.15 │ 105.12.15 │ 107.05.08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467 │105年度審訴字第1467 │107年度台上字第4595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106.01.09 │ 106.01.09 │107.12.13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得 │否 │ │之案件 │ │ │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2罪│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12.30 │ 104.01.28 │ 103.12.27 │ │ │ 104.01.27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1849號、11850號、│第11849號、11850號、│第11849號、11850號、│ │ │11851號 │11851號 │11851號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59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9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96號│ │ ├────┼──────────┼──────────┼──────────┤ │ │判決日期│ 107.05.08 │ 107.05.08 │ 107.05.08 │ ├───┼────┼──────────┼──────────┼──────────┤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595 │107年度台上字第4595 │107年度台上字第4595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7.12.13 │107.12.13 │107.12.13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 │編 號│ 13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3.12.28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第11849號、11850號、│ │ │ │ │11851號 │ │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596號│ │ │ │ ├────┼──────────┼──────────┼──────────┤ │ │判決日期│ 107.05.08 │ │ │ ├───┼────┼──────────┼──────────┼──────────┤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595 │ │ │ │判 決│ │號 │ │ │ │ ├────┼──────────┼──────────┼──────────┤ │ │判 決│107.12.13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 │ │之案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