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51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董志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志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志銘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6月2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董志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8年6月21日所簽立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251、1285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附表編號3、4所示部分,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251、1285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8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62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前揭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上開刑事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董志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107年7月30日 │107年7月26日 │107年7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 ││ │字第7923、6122、 │字第7923、6122、 │字第7923、6122、 ││ │7625、8891、9213、│7625、8891、9213、│7625、8891、9213、││ │9265、9443、9689、│9265、9443、9689、│9265、9443、9689、││ │11525號 │11525號 │11525號 │├─┬──────┼─────────┼─────────┼─────────┤│最│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251 │107年度易字第1251 │107年度易字第1251 ││實│ │、1285號 │、1285號 │、1285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8年1月9日 │108年1月9日 │108年1月9日 │├─┼──────┼─────────┼─────────┼─────────┤│確│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251 │107年度易字第1251 │107年度易字第1251 ││決│ │、1285號 │、1285號 │、1285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12日 │108年2月12日 │108年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 ││ │字第851號 │字第851號 │字第850號 ││ ├─────────┴─────────┼─────────┤│ │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 │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 │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107年7月20日 │107年3月1日 │107年3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 ││ │字第7923、6122、 │字第1396號、1675、│字第1396號、1675、││ │7625、8891、9213、│1914號 │1914號 ││ │9265、9443、9689、│ │ ││ │11525號 │ │ │├─┬──────┼─────────┼─────────┼─────────┤│最│法 院│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251 │108年度上易字第62 │108年度上易字第62 ││實│ │、1285號 │號 │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8年1月9日 │108年4月16日 │108年4月16日 │├─┼──────┼─────────┼─────────┼─────────┤│確│法 院│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251 │108年度上易字第62 │108年度上易字第62 ││決│ │、1285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12日 │108年4月16日 │108年4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 ││ │字第850號 │字第1171號 │字第1171號 ││ ├─────────┼─────────┴─────────┤│ │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編號5至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 │└────────┴─────────┴───────────────────┘┌────────┬─────────┬─────────┬─────────┐│編 號│ 7 │ 8 │ │├────────┼─────────┼─────────┼─────────┤│罪 名│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107年3月20日 │107年4月5日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偵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 │ ││ │字第1396號、1675、│字第1396號、1675、│ ││ │1914號 │1914號 │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8年度上易字第62 │108年度上易字第62 │ ││實│ │號 │號 │ ││審├──────┼─────────┼─────────┼─────────┤│ │判 決 日 期│108年4月16日 │108年4月16日 │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108年度上易字第62 │108年度上易字第62 │ ││決│ │號 │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6日 │108年4月16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之案件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 │ ││ │字第1171號 │字第1171號 │ ││ ├─────────┴─────────┼─────────┤│ │編號5至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