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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7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胡忠文康應龍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裕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裕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裕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受刑人張裕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3、5至7、9至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4、8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1 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3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在案,附表編號9至1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0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嗣經提起第2、3審上訴,分別經本院及最高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59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59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1至8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4月及編號9至13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之總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至4、7至8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編號5、11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編號6、9至10、12至13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且施用毒品及轉讓販賣毒品,除戕害自己與他人之健康外,更無視我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販賣毒品罪更係為圖暴利而販賣毒品,其助長施用毒品者犯罪,引起社會治安問題,犯罪所生之危害不輕;並審酌受刑人其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所侵犯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並參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4.04.17           │104.04.17           │ 104.03.05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263號          │字第1263號          │字第1773號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281 │104年度上訴字第1281 │104年度審訴字第865號│
│事實審│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104.11.03           │104.11.03           │ 104.11.26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281 │104年度上訴字第1281 │104年度審訴字第865號│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104.11.03           │104.11.20           │ 104.12.21          │
│      │確定日期│(不得上訴)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4.03.05          │ 104.04.09          │ 104.04.17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1773號          │第10349號、11152號  │第10349號、11152號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86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498 │104年度上訴字第1498 │
│事實審│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11.26          │  104.12.03         │  104.12.03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86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217 │105年度台上字第1217 │
│判  決│        │                    │號                  │號                  │
│      ├────┼──────────┼──────────┼──────────┤
│      │判    決│ 104.12.21          │ 105.05.12          │ 105.05.12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09.05          │ 103.09.05          │ 103.12.25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撤緩 │臺中地檢105年度撤緩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85號        │毒偵字第85號        │第11849號、11850號、│
│                │                    │                    │11851號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467 │105年度審訴字第1467 │107年度上訴字第596號│
│事實審│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5.12.15         │  105.12.15         │ 107.05.08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467 │105年度審訴字第1467 │107年度台上字第4595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106.01.09          │ 106.01.09          │107.12.13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得                  │否                  │
│之案件          │                    │                    │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2罪│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12.30          │ 104.01.28          │ 103.12.27          │
│                │ 104.01.27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1849號、11850號、│第11849號、11850號、│第11849號、11850號、│
│                │11851號             │11851號             │11851號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59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9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96號│
│      ├────┼──────────┼──────────┼──────────┤
│      │判決日期│ 107.05.08          │ 107.05.08          │ 107.05.08          │
├───┼────┼──────────┼──────────┼──────────┤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595 │107年度台上字第4595 │107年度台上字第4595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7.12.13           │107.12.13           │107.12.13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
│編            號│       13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3.12.28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第11849號、11850號、│                    │                    │
│                │1185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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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中高分院         │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596號│                    │                    │
│      ├────┼──────────┼──────────┼──────────┤
│      │判決日期│ 107.05.0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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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最高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595 │                    │                    │
│判  決│        │號                  │                    │                    │
│      ├────┼──────────┼──────────┼──────────┤
│      │判    決│107.12.13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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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                    │
│之案件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71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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