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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68號

聲請閱卷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梁堯銘黃齡玉王鏗普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張周裕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107年度選上更一字第34號,原審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0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3年度選偵字第5、10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周裕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07年度選上更一字第34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卷內如附表所示筆錄及卷證影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周裕(下簡稱被告)不服本院107年度選上更一字第34號判決,已提起第三審上訴,如聲請狀載之筆錄及卷證內容,事關原判決是否違誤及被告之清白,為此請求准予預納費用後,付與被告如附表所示筆錄及卷證影本,以維被告之權益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至於判決確定後,無辯護人之被告得否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理由,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法雖無明文,然參酌日本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在被告案件終結後,均得閱覽訴訟紀錄。但對訴訟紀錄之保存或對法院及檢察廳之事務有妨礙者,不在此限」,暨我國實務對於「聲請再審或抗告之刑事案件,如有當事人委任律師請求抄閱原卷及證物,現行法並無禁止之明文,為符便民之旨及事實需要,自應從寬解釋,准其所請」之同一法理,於判決確定後,無辯護人之被告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理由,請求預納費用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既無禁止明文,自宜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從寬解釋,以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32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上開條文雖規定得於「審判中」請求,然應係相對於「偵查中」而言,為保障被告之防禦權,應就該條文規定從寬解釋,除判決確定後為提起再審之聲請或非常上訴外,於判決宣示後、確定前,為提起上訴之目的而請求交付者,亦屬被告防禦權之必要範圍,應准許之。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雖僅限於卷內筆錄之影本,並不及於卷內相關證據資料之影本,然依民國107年3月9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文:「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是前開規定至遲應於108年3月9日完成修正,惟迄未修正,為使無辯護人之被告訴訟防禦權之有效行使,經核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者,自應依上開解釋意旨及108年2月25日院台廳刑一字第1080005585號函修正之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作業要點,准許交付相關卷證影本。

四、查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原審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0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褫奪公權2年;嗣經被告提起上訴,經本院前以106年度選上訴字第737號案件判決上訴駁回,被告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200號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更審,復經本院於108年1月30日以107年度選上更一字第34號判決上訴駁回,現尚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茲被告在第二審更審並無辯護人,其於該案宣判後,以提起上訴為由,請求付與該案卷內相關筆錄及卷證影本,依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為使其訴訟防禦權之有效行使,且亦核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本院認其請求交付本院上開案卷卷內如附表所示筆錄及卷證資料影本,均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應付與之卷宗證物及筆錄                        │
├──┼───────────────────────┤
│ 一 │本院審理期間函查之南投縣政府自90年至92年三界公│
│    │廟備案會議紀錄(即本院更一審卷內之南投縣政府  │
│    │107年8月8日府民宗字第1070179211號函及附件)   │
├──┼───────────────────────┤
│ 二 │本院審理期間函查之竹山戶政事務所門牌設立申請函│
│    │覆影本(即本院更一審卷內之南投縣竹山鎮戶政事務│
│    │所107年8月7日竹戶字第1070001870號函及附件)   │
├──┼───────────────────────┤
│ 三 │臺灣南投地院104年度訴字300號及本院前審106年度 │
│    │選上訴字第737號卷內之楊錦富、李文亮、吳茂壬、 │
│    │楊錦堂筆錄                                    │
├──┼───────────────────────┤
│ 四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928號卷內之楊錦│
│    │富、李文亮、吳茂壬、楊錦堂筆錄(卷內查無吳宗機│
│    │及吳旺忠筆錄)                                │
├──┼───────────────────────┤
│ 五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3年度選偵字第5、10號卷內之│
│    │楊錦富筆錄                                    │
├──┼───────────────────────┤
│ 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卷內之周宏 │
│    │怡、吳火能、楊錦富筆錄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68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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