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8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傅信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信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信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1、4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5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裁判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4月25日 │106年3月23日10時15分許│ │ │ │回溯4日內之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105年度偵字第12794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2932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易字第978號 │106年度易字第276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年7月26日 │106年11月22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上易字第978號 │106年度易字第2764號 │ │決├──────┼───────────┼───────────┤ │ │判 決│106年7月26日 │106年12月11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編 號│ 3 │ 4 │ ├────────┼───────────┼───────────┤ │罪 名│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共2罪) │有期徒刑7年4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月16日 │106年1月30日 │ │ │106年2月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偵字第13608號 │106年度偵字第13608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7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87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6月28日 │107年6月28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7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660號 │ │決├──────┼───────────┼───────────┤ │ │判 決│107年6月28日 │108年3月21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