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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14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張國忠李雅俐陳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原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原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原誌(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

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許原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 │├───────┼────────┼────────┼────────┤│ 犯罪日期 │107年9月3日 │107年9月3日 │107年8月29日 │├───────┼────────┴────────┴────────┤│偵查(自訴)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096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2、24││關年度案號 │號、108年度偵字第217、444、2785號 │├──┬────┼──────────────────────────┤│最 │ 法院 │中高分院 ││後 ├────┼──────────────────────────┤│事 │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8號 ││實 ├────┼──────────────────────────┤│審 │判決日期│108年10月31日 │├──┼────┼──────────────────────────┤│確 │ 法院 │中高分院 ││定 ├────┼──────────────────────────┤│判 │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8號 ││決 ├────┼──────────────────────────┤│ │確定日期│108年1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 ││金或易服社會勞│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動之案件 │ │├───────┼──────────────────────────┤│備 註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984號 │└───────┴──────────────────────────┘┌───────┬────────┬────────┬────────┐│ 編號 │ 4 │ 5 │ 6 │├───────┼────────┼────────┼────────┤│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 │├───────┼────────┼────────┼────────┤│ 犯罪日期 │107年8月29日 │107年8月29日 │107年9月3日 │├───────┼────────┴────────┴────────┤│偵查(自訴)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096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2、24││關年度案號 │號、108年度偵字第217、444、2785號 │├──┬────┼──────────────────────────┤│最 │ 法院 │中高分院 ││後 ├────┼──────────────────────────┤│事 │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8號 ││實 ├────┼──────────────────────────┤│審 │判決日期│108年10月31日 │├──┼────┼──────────────────────────┤│確 │ 法院 │中高分院 ││定 ├────┼──────────────────────────┤│判 │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8號 ││決 ├────┼──────────────────────────┤│ │確定日期│108年1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 ││金或易服社會勞│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動之案件 │ │├───────┼──────────────────────────┤│備 註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984號 │└───────┴──────────────────────────┘┌───────┬────────┬────────┬────────┐│ 編號 │ 7 │ 8 │ 9 │├───────┼────────┼────────┼────────┤│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犯罪日期 │107年9月3日 │107年9月3日 │107年9月2至3日 │├───────┼────────┴────────┴────────┤│偵查(自訴)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096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2、24││關年度案號 │號、108年度偵字第217、444、2785號 │├──┬────┼──────────────────────────┤│最 │ 法院 │中高分院 ││後 ├────┼──────────────────────────┤│事 │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8號 ││實 ├────┼──────────────────────────┤│審 │判決日期│108年10月31日 │├──┼────┼──────────────────────────┤│確 │ 法院 │中高分院 ││定 ├────┼──────────────────────────┤│判 │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8號 ││決 ├────┼──────────────────────────┤│ │確定日期│108年1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 ││金或易服社會勞│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動之案件 │ │├───────┼──────────────────────────┤│備 註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984號 │└───────┴──────────────────────────┘┌───────┬────────┬────────┬────────┐│ 編號 │ 10 │ 11 │ (以下空白) │├───────┼────────┼────────┼────────┤│ 罪名 │詐欺 │詐欺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 犯罪日期 │107年9月3日 │107年8月29日 │ │├───────┼────────┴────────┼────────┤│偵查(自訴)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096號、108年│ ││關年度案號 │度少連偵字第12、24號、108年度偵字 │ ││ │第217、444、2785號 │ │├──┬────┼─────────────────┼────────┤│最 │ 法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 │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8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108年10月31日 │ │├──┼────┼─────────────────┼────────┤│確 │ 法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 │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8號 │ ││決 ├────┼─────────────────┼────────┤│ │確定日期│108年11月26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 │ ││金或易服社會勞│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動之案件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984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149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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