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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99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宏卿楊文廣簡芳潔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9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士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7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劉士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士華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編號3、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有經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民國109年8月6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附卷可按,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士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22日 │108年1月10至同年月25日│107年9月22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 │苗栗地檢 │苗栗地檢 ││ 年 度 案 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817號 │108年度偵字第3856號 │107年度偵字第5923號、 ││ │ │ │107年度少連偵字第70號 │├───┬────┼───────────┼───────────┼───────────┤│ │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最 後├────┼───────────┼───────────┼───────────┤│ │案 號│108年度苗簡字第884號 │108年度易字第827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68 ││事實審│ │ │ │、69號 ││ ├────┼───────────┼───────────┼───────────┤│ │判決日期│108年9月9日 │109年1月16日 │109年6月9日 │├───┼────┼───────────┼───────────┼───────────┤│ │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確 定├────┼───────────┼───────────┼───────────┤│ │案 號│108年度苗簡字第884號 │108年度易字第827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68 ││判 決│ │ │ │、69號 ││ ├────┼───────────┼───────────┼───────────┤│ │判 決│108年10月14日 │109年2月26日 │109年7月13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 │均是 │均否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 │762號 │53號 │379號(編號3至4曾定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編 號 │ 4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罪 名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2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 │ │ ││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5923號、 │ │ ││ │107年度少連偵字第70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 │ ││最 後├────┼───────────┼───────────┼───────────┤│ │案 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68 │ │ ││事實審│ │、69號 │ │ ││ ├────┼───────────┼───────────┼───────────┤│ │判決日期│109年6月9日 │ │ │├───┼────┼───────────┼───────────┼───────────┤│ │法 院│中高分院 │ │ ││確 定├────┼───────────┼───────────┼───────────┤│ │案 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68 │ │ ││判 決│ │、69號 │ │ ││ ├────┼───────────┼───────────┼───────────┤│ │判 決│109年7月13日 │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 │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 │ ││ │379號(編號3至4曾定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995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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