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06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逢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逢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許逢軒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嘉義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部分,前經嘉義地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98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1月、1年3月(2次)、1年2月、1年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6至7所示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4090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4次)、1年2月(4次),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經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附表編號8至9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14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1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參酌原確定判決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許逢軒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 │ │(共2次) │├────────┼─────────┼─────────┼─────────┤│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22日 │108年3月22日 │108年3月22日 ││ │ │ │(2次)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年 度 及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3496 │108年度偵字第3496 │108年度偵字第3496 ││ │、3673、4656號 │、3673、4656號 │、3673、4656號 │├───┬────┼─────────┼─────────┼─────────┤│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最 後├────┼─────────┼─────────┼─────────┤│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98 │108年度金訴字第98 │108年度金訴字第98 ││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11月26日 │108年11月26日 │108年11月26日 │├───┼────┼─────────┼─────────┼─────────┤│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確 定├────┼─────────┼─────────┼─────────┤│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98 │108年度金訴字第98 │108年度金訴字第98 ││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9年2月18日 │109年2月18日 │109年2月18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00號 ││ │(編號1至5經嘉義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共4次) │├────────┼─────────┼─────────┼─────────┤│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22日 │108年3月22日至 │108年3月22日 ││ │ │108年3月23日 │(4次)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年 度 及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3496 │108年度偵字第3496 │108年度偵字第5415 ││ │、3673、4656號 │、3673、4656號 │、6095號 │├───┬────┼─────────┼─────────┼─────────┤│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臺灣高院 ││最 後├────┼─────────┼─────────┼─────────┤│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98 │108年度金訴字第98 │108年度上訴字第 ││ │ │號 │號 │4090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8年11月26日 │108年11月26日 │109年4月1日 │├───┼────┼─────────┼─────────┼─────────┤│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98 │108年度金訴字第98 │109年度台上字第 ││ │ │號 │號 │3332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9年2月18日 │109年2月18日 │109年7月8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00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 ││ │(編號1至5經嘉義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字第3557號 ││ │2年) │(編號6、7經臺灣高││ │ │等法院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年3月)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共4次)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22日 │108年3月30日 │108年3月30日 ││ │(4次)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 度 及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5415 │108年度偵字第17442│108年度偵字第17442││ │、6095號 │號 │號 │├───┬────┼─────────┼─────────┼─────────┤│ │法 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 ││ │ │4090號 │1014號 │1014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9年4月1日 │109年6月9日 │109年6月9日 │├───┼────┼─────────┼─────────┼─────────┤│ │法 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確 定├────┼─────────┼─────────┼─────────┤│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 ││ │ │3332號 │1014號 │1014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9年7月8日 │109年7月13日 │109年7月13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458號 ││ │字第3557號 │(編號8、9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 │(編號6、7經臺灣高│年4 月) ││ │等法院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年3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