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60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元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9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呂元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元傑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參與同一犯罪詐欺集團期間之詐欺取財犯行、犯罪時間為107年8月27日至同年9月3日間、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呂元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①107年8月29日至同年月30日│107年8月27日 ││ │②107年9月3日 │ ││ │③107年9月3日 │ ││ │④107年8月29日 │ ││ │⑤107年8月29日 │ ││ │⑥107年8月29日 │ ││ │⑦107年9月3日 │ ││ │⑧107年9月3日 │ ││ │⑨107年9月3日 │ ││ │⑩107年9月2日至同年月3日 │ ││ │⑪107年9月3日 │ ││ │⑫107年8月2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 │南投地檢 ││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5096號等 │107年度偵字第5096號等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8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30號││ ├────┼─────────────┼────────────┤│ │判決日期│108年10月31日 │109年7月9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17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30號││ ├────┼─────────────┼────────────┤│ │判 決│ 109年3月19日 │ 109年8月13日 ││ │確定日期│ │ │├───┴────┼─────────────┼────────────┤│得否聲請易科罰金│ 否 │ 否 ││或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31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3││ │ │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