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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梁堯銘王鏗普羅國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係處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則係處以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刑,受刑人已就上開各罪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乙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之刑如附表1至4備註列所示,是本件更定執行刑時,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院應以受刑人所犯原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而裁量刑期,惟仍不得較上開各罪曾定之應執行刑與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為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78號裁定意旨參照)。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所侵害法益及受刑人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是否相近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肇事逃逸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年3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07月31日 │ 106年07月20日 │ 106年07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 ││年度案號 │23088號 │字第200、232、248、265│字第200、232、248、265││ │ │號、106年度偵字第30400│號、106年度偵字第30400││ │ │號 │號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430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67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6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12月27日 │ 108年06月18日 │ 108年06月18日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43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64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640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01月29日 │ 108年08月29日 │ 108年0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3496號 │13006號 │13006號 ││ ├───────────┴───────────┴───────────┤│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4939號(編號1至4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 │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共3次) │├────────┼───────────┼───────────┼───────────┤│犯 罪 日 期│ 106年07月20日 │ 106年07月23日 │106年07月23、24日 ││ │ │ │106年07月27日 ││ │ │ │106年07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 ││年度案號 │字第200、232、248、265│字第164、187、201號 │字第164、187、201號 ││ │號、106年度偵字第30400│ │ ││ │號 │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67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99號 │ 107年度上訴字第83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8年06月18日 │ 109年07月08日 │ 107年12月05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640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99號 │ 107年度上訴字第836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08月29日 │ 109年度08月11日 │ 107年12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13006號 │12646號 │14364號 ││ ├───────────┤ │ ││ │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更字│ │ ││ │第4939號(編號1至4經本│ │ ││ │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 │ ││ │月) │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1月 │ 有期徒刑1年 ││ │(共6次) │ │ │├────────┼───────────┼───────────┼───────────┤│犯 罪 日 期│106年07月26日(4次) │ 106年07月27日 │ 106年07月27日 ││ │106年07月27日(2次)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 ││年度案號 │字第164、187、201號 │字第164、187、201號 │字第164、187、201號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836號 │ 107年度上訴字第836號 │ 107年度上訴字第83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12月05日 │ 107年12月05日 │ 107年12月05日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836號 │ 107年度上訴字第836號 │ 107年度上訴字第836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2月28日 │ 107年12月28日 │ 107年12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14364號 │14364號 │14364號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羅 國 鴻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2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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