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方青山
- 選任辯護人
- 許崇賓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青山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拾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方青山(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