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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3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江德千簡源希高增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2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忠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忠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忠翰因詐欺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郭忠翰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17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6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而所犯附表編號3至編號5所示22罪,則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等情,有前述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考,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3年8月,惟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不得逾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至5所定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計算式=2年2月+1年10月),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屬雷同、各次犯罪時間相近、復同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依期待可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免失之過苛。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郭忠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9罪) │(8罪) │(9罪) │├────────┼──────────┼──────────┼──────────┤│犯 罪 日 期│105/10/12(9次) │105/10/07(2次) │105/10/03(4次) ││ │ │105/10/06 │105/10/04(3次) ││ │ │105/10/05(5次) │105/10/05、105/10/08│├────────┼──────────┴──────────┼──────────┤│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等 │南投地檢106年度少連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5號等 │├───┬────┼─────────────────────┼──────────┤│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6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83 ││事實審│ │ │號 ││ ├────┼─────────────────────┼──────────┤│ │判決日期│ 107/01/29 │107/08/28 │├───┼────┼─────────────────────┼──────────┤│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6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83 ││判 決│ │ │號 ││ ├────┼─────────────────────┼──────────┤│ │確定日期│ 107/05/18 │107/09/26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均否 │ 均否 │均否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25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 ││ │(編號1至2共1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第2634號 ││ │109執緝181 │(編號3至5共22罪應執││ │發監113/1/19期滿 │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 │109執緝182 ││ │ │發監 │└────────┴─────────────────────┴──────────┘附表:受刑人郭忠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罪 名│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員名義詐欺取財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12罪) │ │├────────┼──────────┼──────────┼──────────┤│犯 罪 日 期│105/10/11 │105/10/11(12次)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等 │ ││年 度 案 號│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最 後│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 │ ││事實審│ │ │ ││ ├────┼─────────────────────┼──────────┤│ │判決日期│ 107/08/28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確 定│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 │ ││判 決│ │ │ ││ ├────┼─────────────────────┼──────────┤│ │確定日期│ 107/09/26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均否 │ 均否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34號 │ ││ │(編號3至5共2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 ││ │109執緝182 │ ││ │發監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326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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