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55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顏均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均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均豪(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671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7 年間因2 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9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1 年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另於108 年間因26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59號、第110 號、第193 號、第20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共19罪)、1 年2 月(共3 罪)、1 年4 月、1 年6 月、1 年5 月(共2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1686號、第1690號、第1691號、第1692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3 至7 所示)。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正當,應予准許。
四、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2 之部分業經南投地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293 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 至7 之部分業經臺中地院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59號、第110 號、第193 號、第207 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 │ │ │(共19次) │ ├────────┼───────────┼───────────┼───────────┤ │犯 罪 日 期│107年7月25日 │107年7月25日 │107年7月20日至 │ │ │ │ │107年7月31日(19次)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年 度 案 號│年度偵字第3951等號 │年度偵字第3951等號 │年度偵字第10374等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 │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686│ │實│ │ │ │號、第1690號至第1692號│ │審├──────┼───────────┼───────────┼───────────┤ │ │判 決 日 期│108年8月20日 │108年8月20日 │109年8月20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 │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686│ │決│ │ │ │號、第1690號至第1692號│ │ ├──────┼───────────┼───────────┼───────────┤ │ │判 決│108年9月17日 │108年9月17日 │109年9月21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 │ │年度執字第2445號 │年度執字第2445號 │年度執字第14675號 │ │ │(編號1 至2 ,前經臺灣│(編號1 至2 ,前經臺灣│(編號3 至7 ,前經臺灣│ │ │南投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南投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臺中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 │ │訴字第293 號刑事判決定│訴字第293 號刑事判決定│金訴字第59號、第110 號│ │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第193 號、第207 號刑│ │ │確定) │確定) │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3年8月確定)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共3次) │ │ │ ├────────┼───────────┼───────────┼───────────┤ │犯 罪 日 期│107年7月21日、 │107年7月21日 │107年7月19日 │ │ │107年7月21日、 │ │ │ │ │107年7月24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年 度 案 號│年度偵字第10374等號 │年度偵字第10374等號 │年度偵字第10374等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686│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686│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686│ │實│ │號、第1690號至第1692號│號、第1690號至第1692號│號、第1690號至第1692號│ │審├──────┼───────────┼───────────┼───────────┤ │ │判 決 日 期│109年8月20日 │109年8月20日 │109年8月20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686│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686│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686│ │決│ │號、第1690號至第1692號│號、第1690號至第1692號│號、第1690號至第1692號│ │ ├──────┼───────────┼───────────┼───────────┤ │ │判 決│109年9月21日 │109年9月21日 │109年9月21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 │ │年度執字第14675號 │年度執字第14675號 │年度執字第14675號 │ │ │(編號3 至7 ,前經臺灣│(編號3 至7 ,前經臺灣│(編號3 至7 ,前經臺灣│ │ │臺中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臺中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臺中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 │ │金訴字第59號、第110 號│金訴字第59號、第110 號│金訴字第59號、第110 號│ │ │、第193 號、第207 號刑│、第193 號、第207 號刑│、第193 號、第207 號刑│ │ │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3年8月確定) │3年8月確定) │3年8月確定) │ └────────┴───────────┴───────────┴───────────┘ ┌────────┬───────────┬───────────┬───────────┐ │編 號│ 7 │ │ │ ├────────┼───────────┼───────────┼───────────┤ │罪 名│詐欺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5月 │ │ │ │ │(共2次) │ │ │ ├────────┼───────────┼───────────┼───────────┤ │犯 罪 日 期│107年7月27日、 │ │ │ │ │107年7月29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 │ │年 度 案 號│年度偵字第10374等號 │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686│ │ │ │實│ │號、第1690號至第1692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9年8月20日 │ │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定├──────┼───────────┼───────────┼───────────┤ │判│案 號│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686│ │ │ │決│ │號、第1690號至第1692號│ │ │ │ ├──────┼───────────┼───────────┼───────────┤ │ │判 決│109年9月21日 │ │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 │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 │ │ │備 註 │年度執字第14675號 │ │ │ │ │(編號3 至7 ,前經臺灣│ │ │ │ │臺中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 │ │ │ │金訴字第59號、第110 號│ │ │ │ │、第193 號、第207 號刑│ │ │ │ │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3年8月確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