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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527號

聲請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紀文勝廖健男賴妙雲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陳茂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詳如刑事抗告狀所載(如附件)。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請人(下稱抗告人)陳茂松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原審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382號審理中,業經原審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抗告人固以承審法官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提出本件聲請,惟抗告人並未舉陳承審法官與抗告人間有何故舊恩怨關係,致其審判恐有不公平之虞,即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聲請迴避之要件未合。再參以調查必要性乃承審法官本於法律上確信所為之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抗告人固指陳本案承審法官並未調查其於民國110年3月9日審理程序時所庭呈證據2份並勘驗林依成檢察官於107年3月15日之偵查庭光碟,然該案審判長已將抗告人所庭呈證據附卷,且有無調查必要性本屬審判長指揮訴訟之職權,難以其未調查即遽謂其有何偏頗之虞,是本案尚乏具體事證足認承審法官有何偏頗之虞,實難僅因抗告人主觀之臆斷,即率認承審法官有何不公平情事而構成迴避之原因;聲請意旨所指無其他客觀事證,足認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案承審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業已產生懷疑之事證,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

三、按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法官迴避制度即為憲法保障訴訟權中之一項,其設立之目的,係為確保人民得受公平之審判,並維繫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而要求法官避免因個人利害關係,與其職務之執行產生利益衝突。而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亦即法官須有同法第17條各款所列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除該等情形以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始得聲請法官迴避。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申言之,所謂偏頗之虞,以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若僅以己意揣測,或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或其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縱其訴訟指揮存有瑕疵,亦屬依法聲明異議或其他救濟途徑之範疇,無從以此憑為聲請法官迴避之依據(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18號、107年度台抗字第431號、108年度台抗字第97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聲請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雖以原審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382號(抗告意旨誤載為109年度上易字第2383號)妨害名譽案件之承審法官未就抗告人所提之證據資料及臺中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1722號偵查光碟予以調查與勘驗等事由,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云云,惟觀諸其所述上情,或係訴訟程序有無違誤之問題,或屬法官之訴訟指揮,或係出於對法律、事實或法院運作實務之誤認或主觀之臆測,而非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審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抗告人此種懷疑之發生,並未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無從憑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8條所定要件。抗告人復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釋明承審法官確有不能公平審判而應迴避之情形,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徒憑己見,猶執前詞指摘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52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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