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佳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佳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佳敬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亦有明文。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態樣、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王佳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12.04 109.05.27 109.07.3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62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80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2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1270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2 23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966號 判 決 日 期 109.06.15 109.10.28 109.10.3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1270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2 23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9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9.22(撤回上訴) 109.12.08 109.12.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676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11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67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10.02 109.01.28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52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29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11 07號 判 決 日 期 110.01.13 109.06.17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229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11 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2.10 109.12.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1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