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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7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林清鈞簡婉倫黃小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芳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芳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芳菁因恐嚇取財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10月20日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附表編號2至16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10年10月20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以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於110年10月20日詢問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待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公共危險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5/01/06  102/10/13至    102/10/14 102年10月間某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速偵字第12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09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5年度投交簡字第4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1675、1676、 1677、1678、1679、1680、1681號   判決日期 105/2/16 108/05/02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5年度投交簡字第42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03/07 108/10/17 108/10/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42號 (已執行完畢)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76號     編號2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附表:     編號  4 5 6 罪名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2年10月底某日   102/11/21至 102/11/22   102/12/22至 102/12/23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09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1675、1676、1677、 1678、1679、1680、1681號    判決日期 108/05/02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10/17 108/10/17 108/10/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76號     編號2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附表:     編號  7 8 9 罪名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2年12月底某日 102年底某日   103/01/03至 103/01/04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09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1675、1676、1677、 1678、1679、1680、1681號    判決日期 108/05/02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10/17 108/10/17 108/10/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76號     編號2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附表: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3/01/07至 103/01/08   103/01/28至 103/01/29   103/03/02至 103/03/03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09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1675、1676、1677、 1678、1679、1680、1681號    判決日期 108/05/02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10/17 108/10/17 108/10/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76號     編號2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附表:     編號  13 14 15 罪名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3/03/04至 103/03/05   103/03/06至 103/03/07 103年3月初某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09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1675、1676、1677、 1678、1679、1680、1681號    判決日期 108/05/02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10/17 108/10/17 108/10/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76號     編號2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附表:    編號  16 (以下空白) 罪名  恐嚇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3/03/11至103/03/12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09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1675、1676、 1677、1678、1679、1680、1681號   判決日期 108/05/02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3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10/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76號    編號2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873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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