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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515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清鈞簡婉倫黃小琴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峻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20號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108、8089、10308、14058、14064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2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峻義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8月5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10日送達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惟被告逾期迄未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515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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