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132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3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旺昌 選任辯護人 葉東龍律師 古富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 字第924、1602、1610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727、9050號;追 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520、1769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李旺昌前為○○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已解散)之負責人,其雖預見收購、租賃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以接收電子認證資料(例如驗證碼簡訊)者,極可能係計畫使用該等行動電話門號來冒用他人名義向網路購物網站註冊會員帳號,藉以從事違反法令之網路販賣或廣告行為,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個別幫助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7年7月間,同意以每次人民幣30元或20元之代價,提供行動電話門號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西遊記-哪吒」 之人,從事代收驗證碼簡訊服務,「西遊記-哪吒」遂於107年7月31日,在不詳地點,利用不詳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 登入蝦皮拍賣平臺網站,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賣場用戶之網頁上,冒用○○○之名義,擅自輸入○○○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填載○○○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申設之金融帳號(完整帳號詳卷,下稱A帳戶),將上 開個人資料登載在申請註冊網頁,表彰由○○○本人申請註冊賣家帳號,同意將A帳戶綁定為往來帳戶意思之準私文書 ,並以不詳通訊軟體向李旺昌取得○○公司申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甲門號),將甲門號留存在申請註冊網頁,再上傳申請註冊而加以行使,蝦皮拍賣平臺隨即發送驗證碼簡訊至甲門號,供申請用戶輸入認證,李旺昌經由甲門號接收驗證碼簡訊後,立刻循不詳通訊軟體告知「西遊記-哪吒」,「西遊記-哪吒」遂輸入驗證碼而於同日完成認證作業,啟用賣家帳號「yelsloonm」,足生損害於○○○及 蝦皮拍賣平臺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㈡「西遊記-哪吒」於107年8月9日,在不詳地點,利用不詳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蝦皮拍賣平臺網站,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賣場用戶之網頁上,冒用○○○之名義,擅自輸入賴秋皇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填載○○○向中華郵政申設之金融帳號(完整帳號詳卷,下稱B帳戶),將上開個人資料 登載在申請註冊網頁,表彰由○○○本人申請註冊賣家帳號,同意將B帳戶綁定為往來帳戶意思之準私文書,並以不詳 通訊軟體向李旺昌取得○○公司申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21號(下稱乙門號),將乙門號留存在申請註冊網頁,再上傳申請註冊而加以行使,蝦皮拍賣平臺隨即發送驗證碼簡訊至乙門號,供申請用戶輸入認證,李旺昌經由乙門號接收驗證碼簡訊後,立刻循不詳通訊軟體告知「西遊記-哪吒」, 「西遊記-哪吒」遂輸入驗證碼而於同日完成認證作業,啟 用賣家帳號「eroisekja」,足生損害於○○○及蝦皮拍賣 平臺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㈢於107年12月4日前之不詳時間,同意以每次人民幣20元之代價,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生」之人,從事代收驗證碼簡訊服務,「生」於107年12月4日,在不詳地點,利用不詳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露天拍賣平臺網站,於申請註冊為露天賣場用戶之網頁上,冒用○○○之名義,擅自輸入○○○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將上開個人資料登載在申請註冊網頁,表彰由○○○本人申請註冊賣家帳號意思之準私文書,並以不詳通訊軟體向李旺昌取得○○公司申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丙門號),將丙門號留存在申請註冊網頁,再上傳申請註冊而加以行使,露天拍賣平臺隨即發送驗證碼簡訊至丙門號,供申請用戶輸入認證,李旺昌經由丙門號接收驗證碼簡訊後,立刻循不詳通訊軟體告知「生」,「生」遂輸入驗證碼而於同日完成認證作業、啟用賣家帳號「zhanfa9239」,足生損害於○○○及露天拍賣平臺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㈣於108年10月16日前不詳時間,同意以每次人民幣20元之代 價,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超杰」之人,從事代收驗證碼簡訊服務,「超杰」先於108年10月16日 以不詳通訊軟體向李旺昌取得○○公司申設行動電話門號0900000000號(下稱丁門號),再於108年10月17日,在不詳 地點,利用不詳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蝦皮拍賣平臺網站,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賣場用戶之網頁上,冒用○○○之名義,擅自輸入○○○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填載○○○向中華郵政申設之金融帳號(完整帳號詳卷,下稱C帳戶) ,將上開個人資料登載在申請註冊網頁,表彰由○○○本人申請註冊賣家帳號,同意將C帳戶綁定為往來帳戶意思之準 私文書,並將丁門號留存在申請註冊網頁,再上傳申請註冊而加以行使,蝦皮拍賣平臺隨即發送驗證碼簡訊至丁門號,供申請用戶輸入認證,李旺昌經由丁門號接收驗證碼簡訊後,立刻循不詳通訊軟體告知「超杰」,「超杰」遂輸入驗證碼而於同日完成認證作業、啟用賣家帳號「ann000000」, 足生損害於○○○及蝦皮拍賣平臺對於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嗣不詳之人利用上開賣家帳號「yelsloonm」、「eroisekja」、「zhanfa9239」、「ann000000」於拍賣平臺網站拍賣 藥品、醫療器材等物,經衛生主管機關約談○○○、○○○、○○○、○○○,其等報警而循線查獲。 三、案經○○○、○○○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及○○○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李旺昌(下稱被告)固坦認有於上述時、地將其所經營○○公司申設之甲、乙、丙、丁門號分別提供給 「西遊記-哪吒」、「生」、「超杰」供作接收註冊蝦皮、 露天拍賣會員帳號過程中之接收驗證碼簡訊之用,並於上開門號接收驗證碼簡訊後,將驗證碼轉知「西遊記-哪吒」、 「生」、「超杰」而獲得報酬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辯稱:伊只是單純提供認證碼服務,蝦皮簡訊認證機制只能單純購買東西,如要更進一步認證需要雙證件,伊不知道對方用以冒名申請帳戶云云。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被告從事簡訊認證業務係因礙於兩岸狀況,大陸地區人民無法在臺申請門號認證,故被告提供大陸地區人民電信服務,主觀認知僅係協助大陸地區之人申設購物網站帳號,又蝦皮拍賣平臺需提供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與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結之金融帳號才能申請賣家帳號,在此賣家實名認證機制下,大陸電商一定是獲得臺灣地區人民同意借名登記姓名、身分證字號及連結之金融帳號,不可能出現冒名,實無偽造文書可能性存在等語。經查: ㈠被告前為○○公司之負責人,有於上述時、地將○○公司申設甲 、乙、丙、丁門號分別提供給「西遊記-哪吒」、「生」、 「超杰」供作接收註冊蝦皮、露天拍賣會員帳號過程中之接收驗證碼簡訊之用,並於上開門號接收驗證碼簡訊後將驗證碼轉知暱稱「西遊記-哪吒」、「生」、「超杰」之人而獲 得報酬等情,為被告所承認(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警星偵字第1080009511號卷《下稱宜警卷》第10至12頁;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50號卷《下稱偵二卷》第23 至2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520號卷《下稱偵三卷》第35至36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 17698號卷《下稱偵四卷》第26至28頁、第153至154頁;原審1 09年度訴字第924號卷《下稱原審卷一》第79頁、第174至175 頁;原審109年度訴字第1602號卷《下稱原審卷二》第57至59 頁、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2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08頁) ,且有○○公司基本資料表(見宜警卷第54頁)、網路查詢○○ 資訊有限公司資料(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內警偵字第10930082900號卷《下稱屏警卷》第19頁)、○○資訊有限公 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見偵四卷第157至158頁)及⑴甲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偵字第85號卷《下稱宜偵二卷》第9頁)、被告與「西遊記-哪 吒」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及交易明細(見偵二卷第27至31頁;原審卷一第51至52頁);⑵乙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宜警卷第53頁)、被告與「西遊記-哪吒」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及 交易明細(見宜警卷第13至16頁);⑶丙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屏警卷第17頁)、被告與「生」交易明細(見偵三卷第37頁);⑷丁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四卷第35頁)、被告員工「打工妹」與「超杰」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暨支付寶交易資訊(見偵四卷第33頁)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可先認定。 ㈡暱稱「西遊記-哪吒」之人有於事實欄一㈠、㈡所示時、地,以 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蝦皮拍賣平臺網站,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賣場用戶之網頁上,未徵得○○○、○○○之同意或授權, 登載輸入○○○、○○○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A帳戶帳號、B 帳戶帳號,並分別向被告取得甲門號、乙門號留存在申請註冊網頁,再上傳申請註冊而加以行使,嗣後接收被告所告知驗證碼,輸入驗證碼而完成認證作業,啟用賣家帳號「yelsloonm」、「eroisekja」;暱稱「生」之人有於事實欄一㈢ 所示時、地,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露天拍賣平臺網站,於申請註冊為蝦皮露天拍賣網站用戶之網頁上,未徵得○○○同意或授權,登載輸入○○○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 向被告取得丙門號留存在申請註冊網頁,再上傳申請註冊而加以行使,嗣後接收被告所告知驗證碼,輸入驗證碼而完成認證作業,啟用賣家帳號「zhanfa9239」;暱稱「超杰」之人有於事實欄一㈣所示時、地,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蝦皮拍賣平臺網站,於申請註冊為蝦皮賣場用戶之網頁上,未徵得○○○同意或授權,登載輸入屬於○○○之姓名、身分證 統一編號、C帳戶帳號,並將先前向被告取得丁門號留存在 申請註冊網頁,再上傳申請註冊而加以行使,嗣後接收被告所告知驗證碼,輸入驗證碼而完成認證作業,啟用賣家帳號「ann000000」等情,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證人即告訴 人○○○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見宜偵二卷6至7頁、第39頁至3 9頁背面)、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證述(見宜警卷第35至 36頁)、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見屏警卷 第3至6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812號卷《下 稱屏偵一卷》29至30頁)、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證述(見 偵四卷第30至31頁)甚詳,復有⑴蝦皮會員「yelsloonm」用 戶申設資料(見宜偵二卷第11頁)、A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見宜偵二卷第13至14頁)、蝦皮購物拍賣豐胸茶網頁列印(見宜偵二卷第16頁);⑵蝦皮會員「eroisekja」用戶 申設資料(見宜警卷第38頁)、B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392號卷《下稱宜偵 一卷》第50至51頁)、B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宜偵一卷 第69至70頁)、蝦皮購物拍賣牙科口腔齒科材料變色龍取模材料網頁列印(見宜偵一卷第32頁至第34頁背面);⑶露天拍賣會員「zhanfa9239」資料(見屏警卷第13頁)、露天拍賣賣家「zhanfa9239」拍賣茶飲及藥膏網頁列印(見屏警卷第37至44頁;屏偵一卷第5頁背面至第8頁)、露天拍賣賣家「zhanfa9239」於107年至108年間之交易紀錄(見屏偵一卷第21頁至第25頁背面);⑷蝦皮會員「ann000000」用戶申設 資料(見偵四卷第39頁、第125頁)、C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四卷第42至43頁)、蝦皮購物拍賣藥物網頁列印(見偵四卷第77至121頁)在卷可查,足證被告所 提供之甲、乙、丙、丁門號確實已分別遭暱稱「西遊記-哪 吒」、「生」、「超杰」之人作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使用,被告客觀上有幫助他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至為明確。 ㈢對被告辯解之判斷: ⒈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又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且按一般人均可以自己之身分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如無正當理由,實無交付他人任意使用之理,而電話門號事關個人通信之身分識別,其專有性甚高,是一般人均有究明正常用途,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衡諸網際網路發展日漸普及,依靠各種網路形式開展經營活動的網路服務亦應運而生,例如社群媒體、電子商務等網路服務,又為能驗證使用者身分及防止惡意註冊,現今各種網路服務提供者,多以電子信箱、行動電話門號或第三方帳號等方式供使用者申請註冊,並於註冊過程要求使用者點擊特定網址或輸入簡訊驗證碼以為因應,本案臺灣蝦皮網站、露天拍賣平臺網站之會員帳號申請流程亦同,其中臺灣蝦皮網站新申辦用戶於註冊時,可選擇使用Facebook帳號、電話號碼或Email進行註冊並通過系統驗證,買賣家 會員申請流程相同,又系統對新申辦用戶驗證方式,則採用行動電話號碼註冊及SMS簡訊驗證等方式進行,藉以確保該 公司對於網路平臺與用戶管制之資安管理等情,有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3日樂購蝦皮字第0191223002S號函(見原審卷一第59頁);另註冊露天拍賣平臺網站之一般會員者,所需填寫之會資料為會員帳號、密碼、姓名、身分證字號、手機(此號碼將做為認證之用)、email,有露天拍 賣網站網頁印列資料(見本院卷第309至310頁)、露天拍賣會員「zhanfa9239」資料(見屏警卷第13頁)在卷可 稽, 可知蝦皮、露天拍賣平臺網站之網路服務提供者,均有以簡訊驗證碼輸入方式驗證使用者身分。從而,對於採行簡訊驗證碼之電子認證方式,若使用者非以其所申設或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收受簡訊驗證碼進行認證,除係向具有密切情誼之親友合理借用行動電話門號之特殊情況外,衡諸前開簡訊驗證碼之驗證使用者身分功能,凡係曾透過該驗證方式註冊會員帳號而使用網路服務者,自可預見該使用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以接收簡訊驗證碼者,極可能係計畫使用該行動電話門號以冒用他人名義向網站服務提供者註冊會員帳號。觀之卷附被告與「西遊記-哪吒」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見偵二卷第27 頁、宜警卷第13至15頁)、被告員工「打工妹」與「超杰」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見偵四卷第33頁),被告與「西遊記- 哪吒」、「超杰」交談中有提及「蝦皮給個號碼」、「給一個蝦皮號碼」、「收一下驗證碼」等內容,參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伊是提供門號給客戶做認證用,因為有很多人需要大量帳號去刷假評價,伊才有提供幫助申請帳號時認證服務等語(見宜警卷第11至12頁;偵二卷第24至25頁),且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伊自己亦有蝦皮帳號等情(見原審卷一第79頁),足見被告知悉該代收驗證簡訊服務,係供他人在網路交易平臺網站進行驗證身分使用無疑。又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得透過中國蝦皮網站之註冊流程取得中國蝦皮帳號,並可將商品銷售至臺灣,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蝦皮臺灣分公司)110年9月6日蝦皮電商 字第0210906002S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9頁),可知大陸地區人民若欲將商品銷售至臺灣,無需註冊臺灣蝦皮會員帳號,自無使用臺灣之行動電話門號以接收簡訊驗證碼之必要;再者,蝦皮臺灣分公司所提供之網路購物平台僅供臺灣當地人民註冊使用,大陸地區人民若取得臺灣手機門號並成功註冊臺灣蝦皮會員帳號,仍需依該公司既有之付款及取貨流程;而蝦皮臺灣分公司支援之物流有「蝦皮宅配」及「超商店到店配送服務(蝦皮店到店、7-11、全家、萊爾富、OK)」,其中「蝦皮宅配」僅支援蝦皮宅配和黑貓宅急便的常溫、本島∕部分外島且包裹尺寸150cm內的包裹配送,其餘 皆無提供配送服務,如賣家使用其餘服務,蝦皮將會向賣家收費,此有蝦皮臺灣分公司110年8月25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825001S號函、如何使用蝦皮支援物流寄件服務網頁列印資 料可參(見本院卷第317至318頁、第341頁),可知蝦皮臺 灣分公司所提供之網路購物平台僅供臺灣當地人民註冊使用,且僅提供臺灣本島及部分外島之物流配送,大陸地區人民縱使以臺灣之行動電話門號接收簡訊驗證碼,成功註冊臺灣蝦皮會員帳號,仍須賣家同意付費給蝦皮臺灣分公司,將商品配送到大陸地區,才能成功在臺灣蝦皮網站購物,則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蝦皮網站購物既有上述限制,且大陸地區亦有中國蝦皮購物網站、淘寶網站等其他便利之購物平台,是否有必要大費周章向被告購買簡訊驗證服務來註冊臺灣蝦皮會員帳號購物,顯非無疑,是被告及選任辯護人稱:蝦皮簡訊認證機制只能單純購買東西,被告從事簡訊認證業務係因礙於兩岸狀況,大陸地區人民無法在臺申請門號認證,故被告提供大陸地區人民電信服務,主觀認知僅係協助大陸地區之人申設購物網站帳號云云,尚非可採。至於辯護人雖另為被告辯稱:若欲註冊成為蝦皮購物網站之「賣家會員」帳戶,需提供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與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結之金融帳號,在此賣家實名認證機制下,大陸電商必定經由臺灣地區人民同意借名登記姓名、身分證證號、連結之金融帳號,不可能出現冒名,無偽造文書可能性存在等語,然大陸地區人民若欲將商品銷售至臺灣,並無註冊臺灣蝦皮會員帳號之必要,業經說明如上;且本院衡酌在賣家實名認證機制下,不詳之人若已經由臺灣地區人民同意借名登記姓名、身分證證號、連結之金融帳號,則其同時請求該同意借名之人提供手機門號以取得簡訊驗證碼即可,應無另外透過淘寶網站向被告購買代收驗證碼簡訊服務之必要;反之,在未經他人同意之情況下,冒用他人姓名、身分證證號、連結之金融帳號註冊帳號時,始會有購買代收驗證碼簡訊服務之需求,是上開辯護意旨顯然不合常理,亦非可採。 ⒉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露天公司)是於105年 4月開放大陸地區人民註冊成為該公司露天拍賣網站海外會 員,目前並無開放海外會員於露天拍賣網站購買商品,若大陸地區人民以臺灣人民之身分證資料、手機門號註冊成為一般會員,其購買商品後,依其購買商品賣場所提供之付款方式,可以選擇使用信用卡刷卡付款、支付連餘額付款、銀行轉賬、超商取貨付款、物流貨到付款等方式完成付款,取貨則是可以透過超商取貨或是透過物流宅配等方式取得其所購買之商品,有露天公司110年10月5日露天110法字第102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7頁)。依上述函文意旨,大陸地 區人民若註冊成為露天拍賣網站海外會員,僅能在該網站販賣商品,亦即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直接以自己之身分註冊成為露天拍賣網站之賣家會員,無需借用臺灣人民之身分資料;而露天公司雖未排除大陸地區人民以臺灣人民之身分註冊成為一般會員於露天拍賣網站購買商品,然註冊露天拍賣網站之一般會員者,需填寫會員帳號、密碼、姓名、身份證字號、手機(此號碼將做為認證之用)、email等資料,有露天 拍賣網站網頁印列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9至310頁),亦即於註冊露天拍賣一般會員時,並非僅需輸入手機門號及接收之驗證碼,同時須提供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則不詳人士若已經由臺灣地區人民同意借名登記姓名、身分證證號、連結之金融帳號,則其同時請求該同意借名之人提供手機門號以取得簡訊驗證碼即可,並無另外透過淘寶網站向被告購買代收驗證碼簡訊服務之必要;反之,在未經他人同意之情況下,冒用他人姓名、身分證證號、連結之金融帳號註冊帳號時,始會有購買代收驗證碼簡訊服務之需求,是被告辯稱:其從事簡訊認證業務係因大陸地區人民無法在臺申請門號認證,故提供大陸地區人民電信服務,協助大陸地區之人申設購物網站帳號云云,自非可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率爾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及轉知傳送至門號之驗證碼給暱稱「西遊記-哪吒」、「生」、「超杰」之 人時,顯無合理根據可排除該不詳人士將利用本案門號來冒用他人名義(即隱蔽真實身分)註冊購物網站會員帳號之可能性,是被告就該不詳人士極可能係計畫冒用他人名義註冊拍賣網站會員帳號乙事,應屬可以預見,竟仍容任不詳人士利用本案門號來冒用他人名義註冊購物網站會員帳號,其主觀上具有幫助他人實施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應堪認定。至於被告及選任辯護人雖稱被告已於原審提供大陸電商「超杰」之人即為莫超杰,及莫超杰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身分證件影本,主張被告就犯罪事實㈣部分,已要求購 買者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其對客戶之基本資料並非全無查證,而已盡力防免違法事由發生云云。惟臺灣蝦皮網站與露天拍賣網站就買方、賣方會員之註冊方式及條件不盡相同,業經本院詳述如上,被告既提供代收驗證碼簡訊之服務,自應究明其客戶之使用目的及方式,以確保他人未供做違法使用,然其除查證「超杰」之身分資料外,就該人取得驗證碼簡訊之目的均未聞問,即率爾提供代收驗證碼簡訊之服務,自難認已盡力防免違法情事。被告既已預見不詳之人可能冒用他人名義進行網路拍賣平臺網站會員註冊,仍不計後果提供前開服務,而容任該項犯罪行為之繼續實現,應認其有幫助他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被告前開所辯,無非事後圖卸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幫助之正犯「西遊記-哪吒」、「生」 、「超杰」利用不詳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蝦皮、露天拍賣平臺網站,在申請註冊為蝦皮、露天賣場用戶之網頁上,分別輸入被害人○○○、○○○、○○○、○○○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 編號,並填載被害人等人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據以提出帳號申請,相關電磁紀錄足以表示以被害人等人本人名義,向蝦皮、露天拍賣平臺網站申請註冊帳號之意思證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私文書。又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被告雖以代收驗證碼簡訊服務方式,使他人遂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然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被告係基於幫助犯意所為。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從屬之正犯「西遊記-哪吒」、「生」「超杰 」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㈣被告幫助他人遂行前述各次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之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規定,並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代收驗證簡訊服務方式賺取金錢,幫助他人犯罪,致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身分,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及蝦皮、露天拍賣平臺網站對於其用戶管理之正確性,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於法有違,並考量被告於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暨其於審理時自陳學歷及家庭狀況等情(見原審卷一第177頁),就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㈠ ㈡㈢㈣之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衡酌被告之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為整體評價,就所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敘明沒收之理由(詳後述沒收部分),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並無過重或失輕之情事,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罪,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 因分別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代收驗證碼簡訊之服務給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西遊記-哪吒」之人、犯罪 事實欄一㈢所示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生」之人、犯罪事實欄 一㈣所示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超杰」之人,分別獲有人民幣3 0元、20元、20元、20元之犯罪所得,業為被告於警詢、偵 訊時所自承(宜警卷第11頁;偵二卷第24頁;偵三卷第36頁;偵四卷第28頁),且有上開被告與「西遊記-哪吒」交易 明細(見偵二卷第31頁;原審卷一第52頁)、被告與「西遊記-哪吒」交易明細(見宜警卷第16頁)、被告與「生」交 易明細(見偵三卷第37頁)、支付寶交易資訊(見偵四卷第33頁)在卷可考。上開所得雖均未據扣案,但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自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雅玲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張慧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犯罪事實一㈠ 李旺昌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犯罪事實一㈡ 李旺昌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犯罪事實一㈢ 李旺昌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犯罪事實一㈣ 李旺昌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民幣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